惠城小金口联和冷冻公司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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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惠城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安全生产信息公开 >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选择字体: [ 大 中 小 ] 双击自动滚屏 打印 惠城小金口联和冷冻公司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1月6日14时26分许,位于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街道的惠州市联和冷冻仓储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和冷冻公司”)仓储园区内,发生一起因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的一般火灾事故。事故造成H1、H2、H3、H4仓库建筑及内部货物损毁,未造成人员伤亡。惠州市惠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损失统计表显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338.6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惠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该起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行挂牌督办的要求,2026年4月14日,惠城区人民政府成立了惠城小金口联和冷冻公司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区安委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国资局、区总工会、小金口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派员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和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认定,惠城小金口联和冷冻公司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无证违规进行切割作业、相关单位未落实消防与安全管理责任引发的一般火灾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1.惠州市联和冷冻仓储运输有限公司[1](以下简称“联和冷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为。联和冷冻公司是本次事故施工作业的发包单位和园区管理方。该公司为惠州市惠城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冷冻仓储园区的物业管理和厂房出租业务。 2.惠州市德盈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以下简称“德盈鑫公司”),曾用名:惠州市德盈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更改为德盈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彬。德盈鑫公司是本次事故的定点维修承包单位。 2024年11月6日,联和冷冻公司与德盈鑫公司签订《定点维修维护合同》[3],将园区内设施设备维修、加固、防水补漏、水电维修、地面修补等零星工程发包给德盈鑫公司,德盈鑫公司开展施工作业,应当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封闭并监管作业区域,严禁其他任何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应对所安排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为其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德盈鑫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维修维护作业时应依法依规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合同有效期自2024年12月1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 3.黄*中,与惠州保时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驻联和冷冻园区担任保安。因为黄*中和刘*彬是亲戚关系,黄*中长期以德盈鑫公司名义与联和冷冻公司对接维修业务,负责承接、派工、结算等事宜。 自2024年11月德盈鑫公司与联和冷冻公司签订《定点维修维护合同》后,德盈鑫公司共承接8次零星维修业务,上述业务均由黄*中联系对接,并以德盈鑫公司名义派工、结算;联和冷冻公司将全部维修费用通过对公账户支付至德盈鑫公司账户;德盈鑫公司在扣除开票税费后,将剩余款项转付黄*中,由黄*中自行分配给具体作业人员并自负盈亏;刘*彬对黄*中以德盈鑫公司名义自行组织社会人员实施维修项目的行为知情并默许。 4.惠州市惠城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以下简称“区投资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严*亮。区投资管理公司是联和冷冻公司的全资控股股东,为惠州市惠城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5]的全资控股公司。 5.深圳市音利达科技有限公司[6](以下简称“音利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权。音利达公司在联和冷冻园区内承租H1、H2号仓库,用于存储音响设备、电子产品等货物。本次火灾事故导致H1、H2仓库被大火波及,仓库内音响、办公设备、货架等存货损毁。 (二)事故相关工程情况 本次事故涉及的项目为联和冷冻公司H4仓库顶部废弃制冷设备的拆除作业。2026年1月初,联和冷冻公司为腾空H4仓库重新招租,副总经理邱*茂按照合同约定,于1月4日联系了德盈鑫公司对接人黄*中,要求安排人员对库内废弃制冷管道进行拆除,联和冷冻公司拟定拆除费用为8800元。 黄*中获悉项目后联系德盈鑫公司主管林*庭,被以“没空”为由拒绝。黄*中联系了社会零散务工人员万*增承接该拆除项目,并约定拆除并清运废铁的总报酬为5000元。 万*增自行联系了无证叉车司机黄*青配合清运,约定报酬为每天800元,由万*增从其总报酬中支付。按照此前形成的结算模式,工程完工后费用仍将通过德盈鑫公司对公账户进行结算。 (三)事故发生经过 1月6日8时许,万*增携带自有氧气切割设备,与黄*青驾驶的二手叉车进入联和冷冻园区。邱*茂将二人领至H4仓库并帮忙接通电源。万*增使用氧气切割机对仓库顶部冷却管进行热切割作业,黄*青驾驶叉车将切割下的废铁转运至仓库外堆放。10时10分左右,黄*中到现场查看,停留后离开。邱*茂进行了间断性巡查,口头提醒注意安全。 14时26分许,万*增作业过程中,切割产生的高温熔渣飞溅,引燃了冷却管内的冷冻液,火势迅速蔓延,先后波及H4、H3、H1、H2仓库,造成上述仓库建筑及内部货物损毁[7]。 (四)事故现场及救援情况 1.事故现场情况:事发地点位于联和冷冻园区H4仓库内。起火点位于万*增进行热切割作业的冷却管作业区域。由于该仓库为老旧冷库,其顶部及墙体存在易燃的保温材料以及冷却管内存留的部分冷却液。动火作业产生的高温熔渣和火花引燃了保温材料等可燃物,导致火灾在短时间内形成立体燃烧。 2.事故救援情况:14时32分许,惠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迅速调派4个队站赶赴现场处置。14时48分,消防救援力量陆续到场开展救援,消防救援力量到场时,H4、H3仓库已处于猛烈燃烧阶段。经消防指战员全力扑救,火灾于16时许被基本扑灭,21时许现场处置完毕,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区国资局、小金口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负责同志先后到达现场,协助开展警戒疏散、现场协调及善后处置等工作。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主要造成H1、H2、H3、H4仓库建筑主体及内部货物损毁。根据惠州市惠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损失统计表》,整体损失约338.6万元(其中火灾现场处置费用0.2万元)。 (1)联和冷冻公司,H1、H2、H3、H4仓库的业主单位,事发后,区消防大队组织火灾调查期间,其向消防部门主张建构筑物及装修损失约18.193104万元,该金额系受损商户自行申报,惠州市惠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出具的《火灾损失统计表》中已统计列明。 (2)音利达公司,H1、H2仓库受损商户,存储于H1、H2仓库的音响设备等货物在火灾中全部损毁。 ①事发后,区消防大队组织火灾调查期间,其向消防部门主张损毁货值约311.3万元,该金额系受损商户自行申报,惠州市惠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出具的《火灾损失统计表》中已统计列明。 ②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其向事故调查组申报损毁货值约278.285万元,该金额系受损商户自行申报,因H1、H2仓库的货物及相关证据在火灾现场被烧毁,其向调查组提供了《2025音利达仓库预估库存清单列表》及2024年至事故发生时购买入库产品的部分单据[8]、[9]、2020年度和2021年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险单[10],调查组根据现有相关材料无法准确核实货物实际损失数量及金额[11]。 综合上述情况,音利达公司的直接损失情况,调查组按照其向消防部门主张的设备及其他财产损失进行统计,其直接经济损失约311.3万元。 (3)其他受损单位,事发后,区消防大队组织火灾调查期间,其他受损商户向消防部门主张设备及其他财产损失合计约8.91724万元[12],该金额系受损商户自行申报,惠州市惠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出具的《火灾损失统计表》中已统计列明。 二、火灾事故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2026年1月6日14时32分许,联和冷冻公司副总经理邱*茂在办公室发现火情后,立即拨打119救援电话,并赶往现场处置,将电房电源切断;文员马*兰在办公室察觉停电,与邱*茂电话联系获悉仓库火情,14时40分,联和冷冻公司总经理袁*为接到文员马*兰电话报告园区发生火灾,立即赶往现场,并向上级单位惠州市惠城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和惠城区国资局报告事故情况。 2026年1月6日14时35分许,联和冷冻公司园区保安周*清[13]发现火情后打电话告知黄*中;黄*中接到周*清电话告知仓库着火后,立即电话通知联和冷冻公司副总经理邱*茂。 惠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后迅速调派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处置,小金口街道专职消防队接119平台调度后,小金口街道办事处获悉火灾情况,立即安排相关力量赶赴协助处置。 (二)善后处理情况 火灾扑灭后,小金口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联和冷冻公司、德盈鑫公司及受损商户进行多次协商调解,经调解,联和冷冻公司向受损商户音利达公司先行垫付了32万元应急款项,以缓解其资金压力。目前,联和冷冻公司与音利达公司相关民事赔偿事宜仍在协商中,双方尚未达成最终赔偿协议。 (三)应急处置评估 在此次事故应急处置中,惠州市惠城区消防救援局响应迅速、力量调派充足、指挥得当。小金口专职队于接警后11分钟到场,江北站于15分钟到场,其余增援力量陆续抵达。经过约一个半小时的奋力扑救将明火基本扑灭,有效防止了火势向园区其他仓库蔓延,未造成人员伤亡。此次事故应急处置响应及时、指挥有力、救援有效,未造成人员伤亡和次生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总体有效。 三、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万*增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情况下,违规使用氧气切割机对H4仓库顶部冷却管进行动火拆除作业,切割产生的高温熔渣引燃了冷却管内残留的冷冻液以及周围可燃物,火势迅速蔓延成灾。 (一)直接原因分析 1.作业人员违规操作:万*增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14](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情况下,违规使用氧气切割机对H4仓库顶部冷却管进行热切割拆除作业,切割产生的高温熔渣和热量引燃了冷却管道内残留的冷冻液[15],导致火灾发生并迅速蔓延。 2.作业环境存在安全隐患:被切割的冷却管道内残留有可燃冷冻液,管道外壁包裹的聚氨酯泡沫保温层属易燃材料,遇高温熔渣和明火即迅速燃烧,是导致火势快速蔓延扩大的主要物质因素。 3.黄*中作为该拆除项目的具体联系人和现场管理人,在未核实万*增是否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擅自安排其从事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16],且未对动火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确认,未安排专人现场监护,放任无证人员冒险作业[17]。 (二)间接原因 1.联和冷冻公司作为园区管理方和发包单位,将维修项目发包后,未对承包单位德盈鑫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18],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对德盈鑫公司及其实际使用的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动火作业审批和现场监护制度未有效落实,未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19]、[20],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无证动火、现场易燃物未清理等隐患问题[21]。 2.德盈鑫公司作为定点维修承包单位,未履行合同义务[22],将承接的维修项目交由非本公司正式员工的黄*中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实施,未对承包项目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管理职责。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具有火灾危险的特种作业[23];未对实际进场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24];未对动火作业现场组织防火检查,未及时消除无证上岗、可燃物未清理、无专人监护等火灾隐患[25]。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以及事故现场资料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四、有关监管部门 (一)小金口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 联和冷冻公司为惠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统筹管理的区属国有企业,事发时已取消了冷冻仓储业务,其所在位置属于广铁集团地块,小金口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未与区国资局厘清针对区属国有企业的安全管理职责,未将联和冷冻公司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对象。 (二)惠州市惠城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城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下属企业联和冷冻公司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不细致[26]。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万*增,社会零散务工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违规使用氧气切割机进行动火作业,因过失引发火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27]的规定,建议由惠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移送司法机关依法[28]、[29]、[30]追究其刑事责任。 2.黄*中,事故项目具体联系人和现场管理人。在未核实作业人员资质的情况下违章指挥,指使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万*增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31]的规定,建议由惠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移送司法机关依法[32]、[33]、[34]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德盈鑫公司,作为定点维修承包单位,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承接维修业务后违法转包,未审查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资格,未对动火作业现场实施有效安全管理,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建议由惠城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35]、[36]处理。 2.联和冷冻公司,作为园区管理方和发包单位,未对承包单位德盈鑫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37],建议由惠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38]处理。该公司动火作业审批和现场监护制度未落实,未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39],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无证动火、现场易燃物未清理等隐患问题,建议由惠城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40]、[41]、[42]处理。 3.刘*彬,德盈鑫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承接的维修工程未及时组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未有效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职责[43],建议由惠城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44]处理。 4.袁*为,联和冷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履行主要负责人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不力,未组织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防火检查,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45],建议由惠城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46]处理。 5.邱*茂,联和冷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工作有缺失,建议由惠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47]处理。 (三)对相关监管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1.小金口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小金口街道办事处负责工贸行业消防安全监管巡查的部门,未与区国资局厘清针对区属国有企业的安全管理职责,对联和冷冻公司日常安全监管情况不了解、不掌握。建议小金口街道办事处对小金口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第二片区负责人彭*进行提醒谈话。 2.联和冷冻公司,作为园区管理方和发包单位,未对承包单位德盈鑫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动火作业审批和现场监护制度未落实,未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无证动火、现场易燃物未清理等隐患问题,建议其向惠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党委作出深刻检讨,同时,由惠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3.惠州市惠城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下属企业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不细致,建议其向惠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党委作出深刻检讨,同时,由惠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4.严*亮,惠州市惠城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下属企业的监督指导不够细致深入,建议由惠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对严*亮进行通报批评。 5.袁*为,联和冷冻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工作不力,建议其向惠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同时,由惠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党委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6.邱*茂,联和冷冻公司副总经理,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工作有缺失,建议其向惠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同时,由惠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党委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四)对有关问题的处理建议 在本次火灾事故中,联和冷冻公司、德盈鑫公司、黄*中、万*增等涉事相关单位人员与受损商户音利达公司的民事赔偿事宜,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失守。联和冷冻公司作为园区管理方,虽建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但实际运行中形同虚设,动火作业审批、现场监护、防火巡查等关键制度措施均未有效落实。园区日常管理中对动火作业的监管流于形式,未建立有效的内部安全考核与问责机制,暴露出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层层衰减、管理力量严重薄弱、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惠州市惠城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下属企业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不细致,惠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对下属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指导不够深入等问题。 (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形同虚设。万*增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无证上岗从事动火作业,黄*中作为现场负责人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作业前未对作业区域内的保温材料等可燃物进行清理或采取有效覆盖、隔离措施,也未配备灭火器材、安排专人监护。无证上岗、违章指挥、现场失管等多重因素叠加,最终酿成火灾。 (三)外包项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放空。德盈鑫公司违法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未对转包后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也未派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的以包代管、一包了之问题。联和冷冻公司作为发包单位,对外包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承包单位资质及现场作业情况未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跟踪管理,发包后放任不管,致使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个人进入园区违规动火作业。 (四)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能力不足。现场作业人员对动火作业的火灾风险缺乏基本辨识能力,不清楚作业环境中易燃物的危险性,不了解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火灾初起阶段,作业人员未能第一时间利用现场消防设施进行有效扑救,错失了火灾初期扑救的黄金时间。这暴露出企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应急演练缺失、从业人员缺乏基本的防火灭火技能,整体安全素质亟待提升。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联和冷冻公司要立即完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架构,依法配齐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修订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特别是动火作业审批、临时用电管理、外包工程管理等制度,并建立严格的执行和监督机制。要对全园区消防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整改,确保完好有效。 (二)严格规范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小金口应急管理办公室要督促指导辖区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作业前必须评估火灾风险,采取可燃物清理、防火隔离、配备灭火器材等消防安全措施,作业期间必须安排专人全程监护,作业后须全面检查确认无遗留火种,涉及电焊、气焊等特种作业的,必须做到持证上岗、无证禁入。 (三)加强外包和承包工程的消防安全管控。区国资局要加强对下属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严格审查承包单位及进场的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条件和从业资质,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单位必须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场所等外包项目的联合执法检查。 (四)强化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小金口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全员培训和岗前教育内容,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确保从业人员掌握初期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等基本技能。消防救援部门要结合本起事故案例,制作警示教育材料,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以案说法活动,切实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搭建街企对接平台,加强安全监管。小金口街道办事处、惠州市惠城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提高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能力,全面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小金口街道办事处要主动与区国资部门对接,全面梳理辖区内的区属国有企业,并明确辖区内区属国有企业的监管职责;惠州市惠城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要加强对下属企业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针对存在仓储租赁、零星维修、外包施工等业务的下属企业,要重点检查核查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外包单位资质审核、动火作业审批、现场安全管控等关键环节,彻底消除国资领域属地监管盲区和安全风险隐患,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1] 惠州市联和冷冻仓储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27868062,注册地位于惠州市江北乌石火车北站,成立日期:2001年4月5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保鲜冷藏及仓储服务;代办货物铁路运输业务;物业管理;装卸搬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惠州市德盈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41965208837,成立日期:2016年10月8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惠州市江北三新大田路18号B栋六楼,法定代表人:刘*彬,经营范围:废旧物资回收;水电安装工程;建筑工程等。 [3] 联和冷冻公司与德盈鑫公司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在《定点维修维护合同》中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 惠州市惠城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946938213,成立日期:2006年11月8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惠州市惠城区新联路五号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法定代表人:严*亮,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及管理;物业管理等。 [5] 惠州市惠城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是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一级国有企业;区投资管理公司为区国投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联和冷冻公司为区投资管理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属区属三级国有企业。 [6] 深圳市音利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4396412G,成立日期:2014年4月18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27号兰光科技大楼B222,法定代表人:张*权,经营范围:电子产品、音响设备的研发与销售等。 [7] 火灾事故认定书(惠城消火认字〔2026〕第0001号):起火时间为2026年1月6日14时26分许;起火部位认定为惠州市联和冷冻仓储运输有限公司H4仓库内距南墙2.7米,距东墙6.2米区域;起火原因为施工工人在H4仓库内使用氧切割机拆除制冷设备时,产生的火花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8] 音利达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权反映,其提供的购买入库产品的单据不齐全,部分购买入库产品的单据在火灾中被损毁。 [9] 音利达公司提供了部分功放机、话筒、音箱、无线调频、洗总、线材等产品的购买的付款记录或聊天记录、收货记录。 [10] 音利达公司提供了其在2020年度和2021年度购买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保单》,2020年度购买的保险保单情况:保险期间共12个月,自2020年2月2日至2021年2月1日,总保险金额200万元整;2021年度购买的保险保单情况:保险期间共12个月,自2021年2月2日至2022年2月1日,总保险金额200万元整。 [11] 音立达公司提供了部分购买入库产品的部分单据,未提供其购买产品后,相关产品销售、出库的相关情况,事发时,仓库内现有货物的情况无法核实确定。 [12] 受损单位惠州中荣农资有限公司、惠州市顺宏贸易有限公司、惠州金鼎泰科技有限公司、惠州金满仓仓储有限公司向消防部门主张设备及其他财产损失分别为3.61428万元、4.63641万元、0.66655万元、0万元。 [13] 周*清与惠州保时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驻联和冷冻园区担任保安,事故当天值班保安为周*清。 [14]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属于《特种作业目录》通用类,作业人员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15] 万*增动火前未辨识作业区域可燃保温材料及冷却管道内残留冷冻液的风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0] 联和冷冻公司副总经理邱*茂在作业期间有到作业现场进行巡查。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2] 联和冷冻公司与德盈鑫公司在《定点维修维护合同》中第十二条安全与防护中,约定德盈鑫公司开展施工作业,应当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封闭并监管作业区域,严禁其他任何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应对所安排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为其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德盈鑫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维修维护作业时应依法依规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4]《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26] 未针对外包工程的转包情况、实际作业人员资质及现场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深入检查,未发现联和冷冻公司定点维修承包单位德盈鑫公司存在将承接的维修工程转包给黄*中。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附件: 来源:惠州市惠城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 2026-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