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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吉隆惠州市吉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10·1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惠州市惠东县·惠东县(惠东县应急管理局) 地区:惠州市惠东县 发布:2026-04-13 等级:一般 类型:车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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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吉隆惠州市吉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10·1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10 月 11 日 10 时 44 分许,惠东县吉隆镇惠州市吉胜
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为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并遏制
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2025 年 10 月 20 日惠东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
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总工会、吉隆
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惠东吉隆惠州市吉胜建筑材
料有限公司“10·1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
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遵循“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
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
出的问题,总结了事故的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惠州市吉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惠东吉隆分公司
“10·1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规
进入装载机铲沙运载作业区域,且装载机驾驶员未注意观察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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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线区域人员动态安全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惠州市吉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胜公司”)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3MACLA218XR,注册时间:2023 年
6 月 6 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
表人:吴某红,地址:惠东县吉隆镇汉塘村委麻沙岗环城北路地
段,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经营范围:建筑用石加工;建筑
材料销售等。
吉胜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21 人,主要负责人、厂长为韦 XX,
安全管理人员为韦 XX。该公司实行两班倒的工作制度,白班工
作时间为早上 6 时至 18 时,夜班工作时间为 18 时至次日早上 6
时,目前共有装载机(铲车)2 辆,装载机司机 2 人(每班 1 人)。
(二)涉事装载机(铲车)基本情况
车辆品牌/车辆名称:山东临工牌/SDLG 装载机,车辆型号:
L956HEW,车辆识别代号:VLGL956HKS0691958,发动机型号:
YQW4-160E-23A-RA2/TZ290XSSL80B,车身颜色:浅绿/灰,外
廓尺寸:8920mm x 3016mm x 3460mm,总质量:18200kg,整备
质 量 : 18135kg , 最 高 设 计 车 速 : 40km/h , 合 格 证 编 号 :
YE947L956H91958,发证日期:2025 年 1 月 18 日。
(三)涉事人员情况
1.陆 xx,男,40 岁,壮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吉胜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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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生产主管,在事故中死亡。
2.黎 xx,男,24 岁,壮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吉胜公
司装载机驾驶员,装载机操作证编号:44002120246XXXX,发
证日期:2024 年 5 月 6 日,截止日期:2030 年 5 月 5 日。
3.张 xx,男,46 岁,汉族,广东惠东人,深圳市特区建工科
工集团盛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腾公司”)雇佣载沙车
驾驶员。
4.吴 xx,男,38 岁,汉族,安徽巢湖地区庐江县人,吉胜公
司法定代表人,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
5.韦 XX,男,45 岁,壮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吉胜
公司主要负责人、厂长。
6.韦 XX,男,37 岁,壮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吉胜
公司安全管理人员。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经查阅相关台账、视频、照片等资料,询问吉胜公司有关人
员,调查组认为吉胜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
位,装载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足。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10 月 11 日 10 时 44 分许(10 时 22 分为监控显示时
间,后经确认与实际相比延迟 22 分钟),吉胜公司装载机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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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黎 XX 在操作装载机铲沙过程中,陆 XX 从载沙车后方盲区走
出,黎 XX 未发现陆 XX 的存在,将陆 xx 连同沙子一同铲入装
载机的铲斗内,后倒进载沙车内,见图 1-2。黎 XX 仍未发现陆
XX,继续进行沙石装车操作。装车完成后,载沙车司机张 XX
驾驶载沙车将沙石运往盛腾公司搅拌站,在卸沙时发现陆 XX 被
掩埋在沙石中。
图 1 事发前现场监控视频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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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 事发时现场监控视频画面
(六)人员伤亡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该起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陆 XX。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 年 10 月 11 日 12 时 57 分许, 惠州市公安局110 指挥中
心接到深圳跨区警情并移交给惠东县 110 指挥中心: 报警人称在
盛腾公司搅拌站内卸货时,发现沙堆里有一人,仅能看到裤脚和
脚,性别不明,生死不明,已通知警察和 120 前往。经现场公安
和医护人员确认, 陆XX 已无生命体征。 经深汕特别合作区初步核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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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疑似为惠东县吉隆镇吉胜公司工人。
(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吉隆镇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积极督促涉事人员履行好相关责任。2025 年 10 月 19 日事故双方
签订赔偿协议书。事故发生以来,暂未见相关舆情
惠东县 110 指挥中心接报后指令吉隆派出所出警处置。 吉隆
派出所接报后,派遣人员赴当地与深汕特别合作区公安机关进
行对接, 并对该起事件的详细情况开展跟踪调查。 在确认死者身
份后,吉隆镇人民政府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工人陆 XX 安全意识薄弱,在未确定作业环境安全的情况下
违规[1]进入装载机铲沙运载作业区域;当发现装载机朝自身驶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该起事故于深汕特别合作区盛腾科技搅拌站卸沙环节被发现
后,相关信息迅速反馈至惠东县相关单位。吉隆镇人民政府、惠
东县公安局吉隆派出所等有关单位信息接收通畅, 接报后能立即
组织相关人员按照要求迅速进行现场应急处置、信息报送等工作
,并积极妥善处理事故善后事宜。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信息
流转顺畅,现场管理控制和保障措施果断有力,应急响应程序合
法,措施得当,行动及时、有序、有效。
来
[1]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第 2.0.7 条 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集中精力,正确操作,
并检查机械工况,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或操作室内。
第 5.10.2 条 装载机作业场地坡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作业区内不得有障碍物及无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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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紧急避险方向选择不当,被行驶中的装载机铲入铲斗并推入
沙堆,连人带沙被装进载沙车厢体内,后续被大量沙土掩埋,无
法逃生。同时,装载机驾驶员黎 XX 未注意观察装载机行进路线
区域状况,将进入作业范围、处于视野盲区的陆 XX 连同沙石一
并铲起并倒入载沙车,导致陆 XX 被大量沙体掩埋,最终窒息而
死。
(二)间接原因
吉胜公司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不健全,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足,未结合作业现场安
全风险和操作规程对企业相关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三)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通过视频监控和医院检查报告,排除他杀,陆 XX 系因大量
沙体掩埋导致窒息死亡。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涉事企业:
吉胜公司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吉胜公司虽然制定
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但缺乏装载机相关
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
对装载机驾驶员、生产主管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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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按规定督促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足,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装载机作业
区域存在的安全隐患[4]。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 人)
陆 XX,男,群众,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进入装载机作业范
围,且采取的紧急避险方式不当,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
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
对于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属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公职人
员履职不当的问题及相关材料,移交县纪委监委作进一步调查处
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1 家)
吉胜公司,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对部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
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足,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装载机
作业区域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惠东县应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
事故应急措施。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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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5]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2 人)
1.韦 XX,吉胜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6]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对吉胜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
装载机作业区域存在的安全隐患等问题疏于管理,对事故的发生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惠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7]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韦 XX,吉胜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8]履行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检查吉胜公司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未及时排查装载机
作业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议由惠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
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
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
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
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
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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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9]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建议企业内部处理的人员(1 人)
黎 XX,吉胜公司装载机驾驶员,落实本岗位职责不到位,
驾驶装载机进行装载作业时未注意作业区域周边行人安全。建议
由吉胜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10]
的规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依照企业内部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
分。
(六)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责成吉隆镇人民政府警示约谈惠州市吉胜建筑材料有
限公司。
2.建议责成吉隆镇人民政府向惠东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
查。
六、事故的主要教训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吉胜公司虽然形式上制定了部分制度,但在实际执行中大打
折扣,尤其是针对装载机等设备的安全管理,既未建立专项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也未对从业人员开展有效的安全培训,安全管
理体系形同虚设,未能有效发挥防范事故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同
时,吉胜公司对作业现场存在的人员与机械交叉作业风险认识不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
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
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
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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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未能及时消除作业过程中的不安全状态。
(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亟待提升
死者陆 XX 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进入危险作业区域,装载机
驾驶员黎 XX 在作业时也未充分履行观察周边环境的义务,双方
的不安全行为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反映出企业在员工安全意
识教育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训方面的严重不足。
(三)小型砂石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需进一步加强
吉隆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小型砂石企业这类风险点的日常
监管仍存在“宽松软”现象,未能将安全监管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制度建设及现场管理等方面的检查缺乏深
度和针对性,导致企业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被发现和督
促整改。
七、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有效防范并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整改措施
与建议: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惠州市吉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惠东吉隆“10·11”
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预防
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
程;要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
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本岗
位安全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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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切实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砂石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切实加大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力度,及
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及危险行为。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安
全隐患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指定专人、明确时限进行整改,
确保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体系
落实到位,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强化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砂石企业生产现场各岗位要经常开展自检、自查、互查和交
接检查;班组现场作业前后,要对自身所处环境和工作程序进行
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同时,进一步落实装载机
等设备操作人员与现场人员的规章制度,班组之间要相互监督,
及时制止违规行为;企业出入口和砂石料堆场,要加强安全防护
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警示标志设置。
(四)全面落实属地政府安全监管责任
吉隆镇人民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落实
属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任,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
动,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全覆盖、不留事故隐
患盲区和死角,切实消除辖区内各类企业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