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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大岭新民村一临时厂房“7·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惠州市惠东县·惠东县(惠东县应急管理局) 地区:惠州市惠东县 发布:2026-04-13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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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大岭新民村一临时厂房“7·22”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7 月 22 日 14 时许,在惠东县梁化镇新民村内临
时在建钢结构厂房内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
死亡。
为迅速查清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堵塞安全监
管漏洞,防范遏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依据《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
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总
工会、大岭街道办等单位业务骨干为成员的惠东大岭新民村
一临时厂房“7·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
“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
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
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
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
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改进工作
和防范事故的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惠东大岭新民村一临时厂房
“7·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在进行高处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带失足坠落导致受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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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无效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个人情况
1.李某平(临时钢结构厂房权属所有人),男,汉族,
61 岁,惠东梁化人。
2.陆某君(临时钢结构厂房承租人,临时钢结构厂房搭
设工程出资人、发包人),男,汉族,45 岁,河北承德人。
3.陈某富(临时钢结构厂房搭设工程包工头),男,汉
族,36 岁,贵州习水人。
4.陈某春,(临时钢结构厂房搭设工程作业人员,事故
死者,系包工头陈某富堂弟),男,36 岁,贵州习水人。
(二)涉事钢结构厂房搭设工程相关情况
1.钢结构厂房租赁情况:
2021 年 1 月 20 日,李某平与陆某君签订《厂房租赁协
议书》,李某平将惠东县伦信农业有限公司内的一栋单层钢
结构厂房(厂房面积为 1100 平方米)租赁于陆某君使用。
有效期为租赁期限为三年,即从 2021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2 月 28 日止。租赁协议到期后,双方未签订续期合同,
但仍由陆某君继续使用。
2.钢结构厂房搭设工程情况:
2025 年 4 月 12 日,由于陆某君使用不当,导致临时钢
结构厂房损毁。临时钢结构厂房损毁后,陆某君承诺赔偿损
毁的铁皮房,陆某君通过李某平也介绍当地做临时钢结构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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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的包工头陈某富给陆某君认识,陈某富以包工包料报价给
陆某君,陆某君采纳了陈某富的报价发包给施工方陈某富搭
建临时钢结构厂房,并向其支付了搭建费用(至今未完工)。
陈某富承接该临时钢结构厂房工程后,招聘了陈某春、
丁某德、罗某开等 3 名工人,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开工建设。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7 月 22 日下午 3 时左右,施工方陈某富聘请的
工人陈某春在该地块进行钢架结构搭建作业时,陈某春爬到
高空最高点,陈某春准备临时楼梯对接好时,不慎从 4 米高
处坠落。事故发生后,施工方陈某富已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和
报警电话,经救护车及医护人员送往惠东县人民医院救治,
陈某春在医院抢救无果确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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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死者:陈某春,男,36 岁,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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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人,系临时钢结构厂房搭设工程作业人员。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 年 7 月 22 日 15 时许,死者陈某春从临时厂房最高
处坠落受伤,随即陈某富已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
120 指挥中心调动惠东县人民医院 120 救护车及医护人员前
往现场,120 救护车抵达现场,经医护人员查体后立即将其
送往惠东县人民医院抢救,陈某春在医院抢救无效,宣告临
床死亡。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梁化镇人民政府接报后,立即调度镇应急
办等部门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处置,在伤者因伤势过重抢救无
效死亡后,按程序向县政府总值班,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报
告。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梁化镇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事故善后处理工
作,积极督促涉事人员履行好相关责任。2025 年 7 月 25 日
临时钢结构厂房所有人李某平、临时钢结构厂房搭设工程发
包人陆某君与死者陈某春家属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人民调
解协议书》。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梁化镇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梁化派出所、
120 等各有关单位信息接收通畅,接报后能立即组织相关人
员按照要求迅速进行现场应急处置、信息报送等工作,并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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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妥善处理事故善后事宜。在此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信息
流转顺畅,现场管理控制和保障措施果断有力,秩序良好,
舆情管控措施得力,事故应急处置效果较好。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陈某春作为临时钢结构厂房搭设工程作业人员安全意
识淡薄,在准备进行高处焊接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带失
足坠落导致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事故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事故现场的作业场所
已构成高处作业,而现场施工人员又未按照国家或行业的强
制性标准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2.施工队安全管理不到位。陈某富未落实施工队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违反施工管理规定,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
位、设施设备安全防护不够完善。在发现工人进行高处作业
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带,未及时制止。
四、有关单位存在问题
(一)事故单位
陈某富及其施工队,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违法承包临
时钢结构厂房搭设工程,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有关监管部门
梁化镇人民政府未及时发现辖区存在违规临时钢结构
厂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够到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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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陈某春,作为临时钢结构厂房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
识淡薄,违反有关安全规定,在未佩戴安全带情况在高处进
行焊接作业,导致失足高处坠落,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
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陈某富施工队,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公
司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培训不到
位,对事故负有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款[1]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
罚。
2.陈某富,是陈某富施工队主要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
未落实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责任,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2]之规定,按照《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3]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
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李某平,是临时钢结构厂房权属所有人,未按《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
可证》,违反《城乡规划建设法》和《建筑法》相关规定,
[1]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
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
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
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
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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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由县城管执法局和县住建局分别进行调查处理;
4.陆某君,临时钢结构厂房搭建工程发包人,法律意识
淡薄,未落实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责任,对建筑施工安全生
产管理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4]之规定,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5]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
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有关公职人员处理建议
对于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属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公
职人员履职不当的问题及相关材料,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防止和杜绝类似事故再发生,
调查组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
乡镇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从严管
理临时厂房工程施工现场,作业前开展安全交底,作业时加
大督促检查,全面排查并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杜绝违章操作。
(二)强化临时厂房工程安全监管,有效消除安全风险
隐患。各乡镇、各部门加强对临时厂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
全监管,确保所有施工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定期组
织安全教育培训,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6]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
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
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
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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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确
保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对于违反安
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三)扎实开展教育培训,着力提升全民安全素养。各
镇、各部门要把零星工程施工安全教育和日常监管、现场检
查相结合,教育从业人员提高风险辨识能力、安全防范意识,
自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做到“四不伤害”。要充分利用传统
媒介和网络、微信等新媒体宣传平台,全方位、多角度开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全面提升全民的安全法律意识和安
全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