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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高潭焕清机械维修店“11·27”乙炔气瓶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惠州市惠东县·惠东县(惠东县应急管理局) 地区:惠州市惠东县 发布:2026-04-13 类型: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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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高潭焕清机械维修店“11·27”一般
乙炔气瓶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 11 月 27 日 16 时 45 分左右,在惠东县高潭镇河
汕路焕清机械维修店,发生一起气瓶爆炸事件,造成 1 人死
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8 万元。
为迅速查清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堵塞安全监
管漏洞,防范遏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依据《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县人民政府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成立了由县应急
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总工会、高潭镇人民
政府等单位业务骨干为调查组成员的惠东高潭焕清机械维
修店“11·27”一般乙炔气瓶爆炸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调查
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聘请了机械设备、
应急管理等方面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
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
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
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
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改进工作和防
范事故的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惠东高潭焕清机械维修店“11·27”一
般乙炔气瓶爆炸事故是一起因机修店主要负责人落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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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违规存放工业气体造成气瓶爆炸
事故,属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惠 东 县 高 潭 镇 焕 清 机 械 维 修 店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92441323MA51Q366X,个体注册号:441323600952657,经
营者姓名:黄某清,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成立日期 2017
年 11 月 13 日,经营场所:惠东县高潭镇河汕路 51 号,行
业门类: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经营范围:维修:补
胎、加气、电焊、风焊。
(二)爆炸乙炔气瓶相关情况
1.爆炸气瓶编号情况
爆炸气瓶编号:220081402;出厂充装介质:乙炔,制
造日期:2020 年 9 月;容积:40L;瓶体水压试验压力:5.2MPa;
设计使用年限:20 年。
2.爆炸气瓶登记使用单位情况
登记企业名称:梅州市梅县区丙村石化有限公司,经营
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乙炔、电石)。(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 2020 年 4 月
由“梅州市梅县区丙村石化厂”名称变更为“梅州市梅县区丙
村石化有限公司”。
3.爆炸气瓶检验单位情况
检验单位名称:梅县区丙村石化厂乙炔钢瓶检验站,检
验日期:2024 年 1 月,下次检验日期:2027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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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由于惠东县高潭镇焕清机械维修店主要负责人黄某清
已经在事故中死亡,调查组在店里未发现该机械维修店相关
管理台账资料,无法认定其相关安全管理情况。
(四)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查和调取维修店监控视频显示:2024 年 11 月 27 日
16 时 47 分左右,焕清机械维修店店主、主要负责人黄某清
在机修设备房进行搬运氧气瓶时,停放在机修设备房内的乙
炔气瓶突然发生爆炸,造成黄某清被爆炸冲击波至机修设备
房外,现场死亡。
(五)事故现场情况
焕清机械维修店位于高潭镇河汕路。为两层建筑,外面
有铁皮搭设的机修设备房,内存放有乙炔气瓶、氧气罐瓶等,
角磨机、电焊机、维修器具性等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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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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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
死者:黄某清,男,汉族,40 岁惠东高潭人,户籍地:
户籍地:高潭镇福田村委会上田村,系惠东县高潭镇焕清机
械维修店主要负责人。由于事故死者是店主,主要负责人,
由家属自行处理死者善后工作及房屋维修工作,直接经济损
失(含丧葬费用和房屋维修费用)约 8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维修店附近居民拨打 110 电话报警,110
指挥中心调动高潭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处警。该村村干部获
悉爆炸情况后,向高潭镇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报告,高潭镇人
民政府主要领导获知后高度重视,立即调度镇消防救援专职
队、镇应急办、综治办、高潭镇卫生院等部门赶赴现场处置。
高潭镇派出所民警到场后,立即采取现场管控措施,疏散周
边群众并采取警戒措施,镇消防专职救援队到场后,因现场
破坏严重并伴有小起火灾,随即采取灭火措施。120 救护车
抵达现场,经医护人员检查后认定黄某清无生命体征,宣告
黄某清因伤重现场死亡。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高潭镇人民政府调度镇消防救援专职队、
镇应急办、综治办、高潭镇卫生院等部门赶赴现场处立即采
取救援措施,确认人员死亡后,按程序向县政府总值班,县
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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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救治情况
120 救护车抵达现场,经医护人员查体后认定黄某清无
生命体征,在宣告黄某清因伤重现场死亡。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调查,在事故发生后,机修店周边群众及时拨打 110
电话报警,高潭镇人民政府接报后,立即调度镇消防救援专
职队、镇应急办、综治办、高潭镇卫生院等部门赶赴现场立
即采取救援措施,能组织人员及时开展现场处置,在伤者因
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后,按程序向县政府总值班,县应急
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报告,应急措施得当。县
政府总值班室、高潭镇人民政府、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
理局、县公安局高潭派出所、高潭卫生院各部门信息接收相
对通畅,相关人员能够迅速进行现场应急处置,并积极协调
街道办妥善处理事故善后事宜。高潭卫生院接警后能立即响
应,第一时间出发,配备医生和护士、工作人员赶赴现场,
经医护人员查体后认定黄某清无生命体征,在宣告黄某清因
伤重现场死亡。高潭派出所在此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现场
管理控制和保障措施果断有力,现场秩序良好,舆情控制管
控措施得力,事故应急处置效果较好。高潭镇人民政府、县
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在事故接报后,均能第一时间安
排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部署事故善后相关工作。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惠东县高潭镇焕清机械维修店主要负责人黄某清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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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
等相关规定,未按规范放置乙炔气瓶,导致乙炔气瓶内混合
气体发生爆炸。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事故调查组分别委托县消防救援大队、广东省特种设备
检测研究院惠州检测院,安全专家等对事故现场、瓶体、安
全状况进行勘查、鉴定,认定如下:
1.县消防救援大队、安全专家认定现场排除黄某清当时
有进行利用乙炔及氧气进行焊接、切割、动火作业。
2.乙炔气瓶存放场所未发现电气漏电隐患。
3.气瓶质量鉴定情况:爆炸现场周围有燃烧的痕迹,爆
炸后的乙炔气瓶呈扁平状,未见大块碎片(见图 1、2)。气
瓶残骸内壁无积碳和火烧迹象,气瓶破口断面平整,具有解
理(脆性)断裂特征(见图 3)。从气瓶爆炸后的形态分析,
气瓶材料具有良好的韧性,导致气瓶爆炸的原因推断为:气
瓶在使用过程中,内部填料出现塌陷下沉形成孔洞,使得气
态或液态乙炔集聚,当气瓶受到外部冲击或震动时,局部集
聚的乙炔发生聚合反应,导致乙炔气瓶内温度和压力急剧增
高,急剧增高的压力使得瓶体应力超过其极限载荷应力而产
生爆炸。气瓶压力的急剧增高,在高加载速率下使瓶体材料
的屈服强度很高,而在材料尖锐的缺陷前沿处,高的三向应
力又将拉伸正应力强化到屈服强度的几倍,达到一个很高的
值,从而引发解理(脆性)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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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单位存在问题
(一)事故单位
惠东县高潭镇焕清机械维修店,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不到位,未设置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气瓶安全
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严格按照规定对场所内
气瓶管理、存放进行不到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单位、个人
1.惠东县高潭镇焕清机械维修店,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未对气瓶存放场所及管理情况存在的风险隐患进
行识别和防控,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气瓶
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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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主要负责人在事故中死
亡,建议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2.黄某清,惠东县高潭镇焕清机械维修店主要负责人,
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未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
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
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二)对属地政府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属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公
职人员履职不当的问题及相关材料,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
(三)其他处理意见
1.建议责成高潭镇人民政府向惠东县人民政府作深刻书
面检查。
2.建议责成高潭市场监管所向惠东县市场监管局作深刻
书面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惠东高潭焕清机械维修店“11·27”一般乙炔气瓶爆炸事
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惠东县高潭镇焕清机械维修店安全生
产责任不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督促、检查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属地政府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督促
辖区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深入开展各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
安全隐患,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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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工业气体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单位
要加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必要
的安全知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
行作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业务技能和安全隐患辨识
能力,增强安全意识、举一反三,严防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有关行业领域监管部门要进一步依法加强安全监
管,监督企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促各方认真落实生
产安全责任制,规范从业人员安全行为、加强作业现场安全
管理,确保作业现场安全设施、安全条件符合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