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平山同乐家私城“12·13”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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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平山同乐家私城“12·13”一般坍塌 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 12 月 13 日 17 时 24 分左右,平山街道惠东大道 776 号附近(原同乐家私城旧址)发生一起挡土墙坍塌事故, 造成两人死亡。 为迅速查清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堵塞安全监 管漏洞,防范遏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按照《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12 月 15 日,县政府成立了惠东平山同乐家私城“12·13” 一般坍塌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 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总工会、平山街道 办等单位业务骨干为成员,全面负责事件调查工作。 一、事故性质认定情况: 经调查认定惠东平山同乐家私城“12·13”一般坍塌事 故是一起因施工单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施工作 业风险隐患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惠东县平山街道惠东大道 776 号附近,系原 同乐家私城旧址。2002 年,业主周某杰购得该宗地及附属 4 栋建筑物产权。2009 年周某杰与附近业主张某坤联合将相关 物业出租给原同乐家私城使用,同年同乐家私城方对相关建 筑物采用钢结构厂房式进行加建(未办理建设规划施工许可 证),并在原青石挡土墙外增设一面混合结构挡土墙(挡土 墙、外墙两用),通过新增挡土墙与原主体建筑物之间搭设 钢结构厂房,增加其使用面积,直至 2023 年 1 月份同乐家 私城退场。 (二)相关工程基本情况 1.钢结构构筑物拆除工程(以下简称:拆除工程) 2023 年 11 月 10 日,曾某军和苏某签订《拆除红岭铁皮 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拆除项目内的相关铁皮、垃圾、天 花、楼房顶楼临时建筑。拆除的废铁归乙方,垃圾、天花等 乙方必须全部清理完毕干净。合同金额为 2 万元,合同期限 为 2023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0 日。该工程未制定 施工方案、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挡土墙加固工程(以下简称:加固工程) 2023 年 11 月 10 日,曾某军和邱某孙口头约定,由邱某 孙负责对挡土墙以增加一面搌力墙的方式进行加固,按包工 不包料实施,邱某孙组织人员,曾某军负责购买相关施工材 料,涉及挖掘机施工方面由曾某军协调苏某,约定劳务费金 额约为 3 万元。该工程未制定施工方案、未签订安全生产管 理协议。 (三)相关人员情况 1.周某杰,男,汉族,惠东平山人,系原同乐家私城旧 址业主,涉事工程项目实际控制人。 2.曾某军,男,汉族,惠东吉隆人,涉案工程项目业主 方主要负责人。 3.苏某,男,壮族,广西澄江人,苏某挖掘机施工队主 要负责人(未注册登记),拆除工程施工负责人,加固工程 施工作业协助单位,涉案挖掘机所有人、挖掘机驾驶员。 4.邱某孙,男,汉族,惠东大岭人,邱某孙施工队主要 负责人(未登记注册),加固工程施工主要负责人。 5.邱某起,男,汉族,惠东大岭辆,邱某孙施工队杂工, 负责清理渣土工作。(已在事故中死亡) 6.邱某,男,汉族,惠东大岭人,邱某孙施工队杂工, 负责清理渣土工作。 7.刘某红,男,汉族,湖南常宁人,邱某孙施工队钢筋 扎铁工,负责捆扎搌力墙墙基基础工作。(已在事故中死亡) 8.庄某华,男,汉族,惠东白花人,苏某挖掘机施工队 挖掘机驾驶员。 9.陈某明,男,汉族,惠东稔山人,曾某军同事,负责 挡土墙加固工程施工材料购买。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业主单位 1.周某杰,涉事工程项目实际控制人,因自身身体疾病 原因未实际参与拆除工程和加固工程相关管理工作,口头委 托由其外甥曾某军全权负责。 2.曾某军,涉案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将该相关拆除工 程、加固工程分包给未取得《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苏某、 邱某孙等人临时施工队,未与分包方签订相关合同和明确各 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未要求分包单位提供工程施工方案、未 采取管理措施及时消除施工作业风险隐患。 (2)施工单位 1.苏某,苏某挖掘机施工队负责人,拆除工程施工负责 人,加固工程施工作业协助单位。未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管 理责任,未制定施工作业方案,未落实风险隐患管控措施, 未制定施工作业规程,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雇佣不 具备作业资质的挖掘机操作员。 2.邱某孙,邱某孙施工队主要负责人,加固工程施工 负责人。未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未制定施工作 业方案,未落实风险隐患管控措施,未制定施工作业规程, 未发放作业人员劳保用品,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12 月 13日上午 8 时,曾某军雇佣邱某孙施工队 (邱某孙、邱某、邱某起、刘某红),苏某挖掘机施工队(苏 某、庄某华)及物资采购员陈某明等人在事故现场开展挡土 墙加固工程前期搌力墙墙基开挖施工。至17 时 08分,搌力 墙墙基沟(长 40 米,宽 1.2 米,深 1.2-1.6 米)基本完成 作业,17 时 13 分左右,施工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刘某红、邱 某起、邱某 3 人在搌力墙墙基沟内进行收尾工作,原挡土墙 突然发生位移和坍塌,导致刘某红、邱某起被墙体压砸被困, 邱某成功逃生。在场人员陈某明立即拨打 119、120 报警电 话求救。接报后,县政府立即启动响应,组织县消防救援大 队、南湖派出所、120 救护车和平山街道办等部门 130 余人 接报后赶到现场。县消防救援大队第一时间组织 30 余人开 展现场挖掘救援工作。经过紧张有序的救援后,邱某起于18 时 48分救出并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于 19 时26 分宣告死亡。刘某红于20时29分救出并立即送往医院救治, 后经抢救无效于 20时 46 分宣告死亡。 (六)事故现场情况 经专家现场勘察,坍塌挡土墙长度约为 40 米,宽度约 25 厘米,高度为3.5米,该墙是复合结构的临时构筑物,3 面由工字钢包围,墙体中间有一道混凝土腰梁,并有 6 根 40CM*40CM 的混凝土支柱,墙体内部用红砖砌成,无独立基 础,直接砌筑于原旧水泥地面,基本暴露于地表,围墙底部 墙身没有有效埋深。 (如图所示) 原坍塌挡土墙墙外开挖了 1 条长40 米,宽1.2 米,深 1.2-1.6 米的搌力墙基坑。 (事发前手机短视频截图)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1.邱某起,男,55 岁,汉族,大学专科学历,户籍地址 为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大岭街道洪湖村委。 2.刘某红,男,48 岁,汉族,小学学历,户籍地址和居 住地址均为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为 270 万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 )事 故 应 急 响 应 和 处 置 情 况 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陈某明立即拨打 119、120 报警 电话求救。接报后,县政府立即启动响应,组织县消防救援 大队、南湖派出所、120 救护车和平山街道办等部门 130 余 人接报后赶到现场。县消防救援大队第一时间组织 30 余人 开展现场挖掘救援工作。经过紧张有序的救援后,邱某起于 18 时48 分救出并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于 19时 26 分宣告死亡。刘某红于 20 时 29 分救出并立即送 往医院 救治,后经抢救无效于 20时 46 分宣告死亡。 (二 )善 后 处 理 情 况 事故发生后,平山街道办事处高度重视事故善后处理工 作,惠东县平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街道综治办、司法 所等部门配合协调,迅速开展事故善后工作。12月 14 日, 平山街道办组织死者邱某起家属与施工队包工头邱某孙、涉 案业主周某杰进行对两名死者家属就善后处理问题进行协 商,经协助一致,达成调解协议,分别签订《人民调解协议 书》,善后处理工作妥善解决,未发生群体性信访事件,维 持了社会大局稳定。 (三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评 估 事故发生后,惠东县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住建局、 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健局等职能部门收到 事故报告抵达现场后,迅速采取措施,开展伤员救治,做好 现场管控,及时报告、通报事故情况,应急响应及时,应急 处置措施得当,未造成次生、衍生事故。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调查组通过询问相关人员、调取事发前、后手机视频和 图片资料、并提前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到事故现场搜集事故现 场相关证据,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初步分析、论证、验证, 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形成技术专家如 下: 邱某起、刘某红两人安全意识淡薄,未观察施工作业环 境,在施工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帽等安全劳保防护用品,且事 故发生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是造成 2 人在挡土墙压 砸后因伤重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1)挡土墙坍塌原因分析 事件调查组通过初步调查,结合涉事人员笔录,事发前、 后手机视频和图片资料,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到事故现场搜集 事故现场相关证据,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初步分析、论证、 验证,初步确认挡土墙坍塌原因如下: 1.坍塌挡土墙是在原青石挡土墙外围增建,于 2009 年 10 月份建设,并通过工字钢横梁与其他主体建筑连接,构成 钢结构主体。因年久失修,原青石挡土墙已经出现支撑结构 不完全,受力失衡的情况,并冲击现挡土墙,导致挡土墙出 现墙体开裂和鼓包情况,是增设搌力墙加固挡土墙的前因。 2.2023 年 11月 11 日,曾某军与苏某签订《拆除红岭铁 皮施工合同》,对主体建筑外墙铁皮进行拆迁,12 月8 日, 苏某利用挖掘机拆除了挡土墙与主体建筑连接的 13 根横向 支撑梁,导致挡土墙失去横向拉力和向左支撑力。 3.2023年12月13日上午庄某华使用挖掘机在距离挡土 墙开挖1.2 米深,1.2米宽,46 米长的搌力墙墙基,(实际 勘查为:1.2 米-1.6 米深,1.2 米宽,40 米长),但后 30 米挖掘时未按照邱某孙要求,距离挡土墙外开挖,而是以紧 贴挡土墙面进行开挖,破坏了墙体地面支撑结构,导致墙体 受力不平衡。 4.2023 年 12月 13 日下午,苏某接替庄某华进行挖掘机 作业,利用小型挖掘机(更换“炮头”),冲击削除挡土墙 体中间竖向混凝土支撑柱墙基,进一步破坏了墙体地面支撑 结构,导致挡土墙受力结构发生改变,进一步失去右面支撑 力。 (2)施工作业管理原因 邱某孙作为施工队主要责任人,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未对挡土墙现状进行安全评估,未制定开挖施工方案, 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在 明知挡土墙存在坍塌风险隐患的情况下,未落实现场监督施 工,未采取防墙体倾倒、坍塌措施。搌力墙墙基开挖作业时, 破坏了挡土墙墙体下部基础,致使挡土墙墙体中部失稳发生 墙体滑移坍塌,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五、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存在主要问题 (一)平山街道办事处 经调查:平山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贯彻落实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上级及有关部门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方案,组织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等工作,安全生产工作基 本履职到位。 1.红岭社区居民委员会 经调查,红岭社区居委会有组织人员开展辖区安全大检 查,但没及时掌握原同乐家私城拆除工程、加固工程未落实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关于拆除工程需要向有关 部门备案的情况,对相关工程施工作业情况等不掌握,未及 时向街道办、驻村工作组、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存在工作不 到位的情况。 2.驻红岭社区工作组 经调查,驻红岭社区工作组每周有组织人员开展辖区安 全大检查,但没及时掌握原同乐家私城拆除工程、加固工程 未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关于拆除工程需要 向有关部门备案的情况,对相关工程施工作业情况等不掌握, 未及时向街道办、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存在工作不到位的情 况。 3.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 经调查,2023 年 11 月 14 日,综合执法办有接到县综 合执法局关于涉事工程项目的情况通报,11月 14 日、20 日、 21 日分别到现场进行检查,11 月 24日在惠州市构建筑物图 斑系统(拆违系统)上传该工程项目拆违数据。在 3 次现场 检查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原同乐家私城旧址拆除施工作业单 位未取得相关施工资质,拆除工程项目未向有关部门备案, 且现场进行挖掘机拆除作业的驾驶员不具备相关操作资质 等相关情况,未落实《惠东县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 合行政执法的公告》规定第一批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 办事处实施行政执法职权目录中关于“对建设单位未经批准 进行临时建设;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的执法要求,存在 日常检查工作不全面、不深入的情况。 六、在调查工作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一)平山街道办事处 1.经济和建设办公室 经调查,经济和建设办公室未收到《平山街道关于落实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细则》(惠平办〔2022〕80 号)相关问 题,相关负责人对股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清晰的情况。 (二)惠东县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执法一大队: 经调查,执法一大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涉事工程项目 有进行拆除工程并通报平山街道办综合执法办打违组,但事 后相关工作人员未及时跟踪,对平山街道办综合执法办对该 拆除工程处理落实情况不掌握,存在工作疏忽。 2.市政执法股 经调查,2023 年 12 月7 日,市政执法股到原同乐家私 城旧址进行检查并发出的《协调调查通知书》,但没有及时 发现现场拆除工程存在 2 个业主,分属不同拆除项目工程 的情况,在日常检查不细致,不深入的情况。 (三)惠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建设工程管理股 经调查,建设工程管理股负责人于2023年9月份入职,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等行业法规不熟悉, 对自身股室职能不清晰的情况。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业主单位 1.周某杰,涉事工程项目实际控制人 经调查,周某杰因自身身体疾病原因未实际参与拆除工 程和加固工程相关管理工作,但作为业主单位实际控制人, 法律意识淡薄,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及时发现并消 除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 21 条 1 之规定,按照《安 全生产法》第 94 条 2 ,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 政处罚。 2.曾某军,涉案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 经调查,曾某军受周某杰口头委托全权负责涉案工程项 目,作为相关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未落实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 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 21 条 3 、之规 定,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94 条 4 ,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 1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 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 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 故。…… 2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 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 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 故。…… 4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施工单位 1.苏某,苏某挖掘机施工队负责人(未登记注册),拆 除工程施工负责人,加固工程施工作业协助单位 经调查:苏某于2023 年 11 月10 日与曾某军签订《拆 除红岭铁皮施工合同》,在 11月 11 日至 12月 13 日期间分 别利用挖掘机拆除坍塌挡土墙横向工字钢支撑横梁,削薄挡 土纵向支撑混凝土支柱,在挡土墙未进行评估、加固的情况 下开挖搌力墙墙基,破坏了挡土墙受力结构,苏某法律意识、 安全意识淡薄、未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未制定施 工作业规程,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雇佣不具备作业 资质的挖掘机操作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安全 生产法》第 21 条 5 、第 28 条 6 、第 41 条 7 之规定,按照《安全 生产法》第 94 条 8 、第 101 条 9 ,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 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5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 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 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 故。…… 6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 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 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7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 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8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9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进行行政处罚。 2.邱某孙,邱某孙施工队主要负责人(未登记注册), 加固工程施工负责人 经调查:邱某孙与 2023 年12 月 12日与曾某军口头协 议,由邱某孙组织人员开展挡土墙加固作业(通过增加搌力 墙的形式),邱某孙法律意识、安全意识淡薄、未落实主要 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未制定施工作业方案,未发放作业人 员劳保用品,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的发生负有 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 21 条 10 、第 28 条 11 、第 41 条 12 、 第 45 条 13 之规定,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94 条 14 、第 99 条 15 、 第 101 条 16 ,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关于其涉及刑事责任问题建议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八、对属地政府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0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 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 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 事故。…… 11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 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 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2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 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13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4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5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属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公 职人员履职不当的问题及相关材料,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 (详见惠东平山同乐家私城“12·13”一般坍塌事故有关责 任人员处理意见建议表) 九、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责成平山街道办事处向惠东县人民政府作出深 刻书面检查。 2. 建议责成惠东县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认真对照 职能查找工作不足,加强与属地政府业务指导和沟通问题 向惠东县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十、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惠东平山同乐家私城“12·13”一般坍塌 事故教训,结合本起事故情况,现提出以下整改和防范措 施: (一)加强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 平山街道办组织做好全街道项目工程管理工作。加强工 程项目安全监管,提高基层巡查管理力度,切实消除事故隐 患,发现施工 项目未备案开工的、非法分包及其他违法行 为的,要从严、从快、从重查处。 (二)落实项目工程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平山街道办组织开展辖区建设项目工程安全专项检查, 督促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督促加大安全投入保障力度,强化内部管理,建立 健全双重预防机制,加大风险识别预控和隐患排查力度,加 强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要时段的安全管控。各建设单位 必须将项目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各施 工单位要根据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健全项目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一线施工作 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 施工。 (三)进一步提高事故风险管控意识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提高事故风险管控意识,针对危险 性较大的项目工程,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建设主管部门要 督促项目参建单位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事故风险管控体 系;一是要强化施工过程监管,确保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二是要加强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实时研判现场情况,及 时处置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过程安全有序。 (四)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 县住建部门、城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 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 谁监管”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工程抽查频次,重点抽 查涉及危大工程、拆除作业、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工程项目, 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问题的,应及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 不整改的要签发全面停工通知书,并作停水、停电处理。要加 大巡查力度,组织安排新建、改建、加建工程及出租屋、“三 小”场所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建设工程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的要立即查处。要督促各级建筑施工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 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拆除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构造情况、工程量等编制 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加强对承包工程和施工现 场安全管理,现场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建筑拆除作业进行监督 落实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充分认识拆除作业中存在的风 险,严禁违规操作、违章指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