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港口惠州市隆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5·7”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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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惠东港口惠州市隆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5·7”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5 月 7 日 23 时许,在惠东县港口度假区牛头岭 风景区斜行电梯景点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为迅速查清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堵塞安全监 管漏洞,防范遏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成立了由县安委办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 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总工会、 港口度假区管委会等单位业务骨干为成员的惠东港口惠州 市隆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5·7”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以 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 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 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 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 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改进工作和防 范事故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惠东港口惠州市隆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5·7”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因电梯维保工人在电梯维保 - 2 - 作业期间违规作业而导致发生的一起涉特种设备的一般生 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发企业基本情况 1.电梯业主单位:惠州市日出海岸度假有限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3MABP******;企业名称:惠州市 日出海岸度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类型:有限责 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22 年 06 月 17 日;核准日期:2025 年 03 月 24 日;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惠州市惠东县港口东山 海地段东山海岸度假园 3 号楼;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旅游 开发项目策划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休闲 观光活动;园区管理服务;餐饮管理;婚庆礼仪服务;礼仪 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体育赛事策划;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 划;市场营销策划;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摄影扩印服务; 停车场服务;酒店管理;游乐园服务;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 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票务代理服务;旅客票务代理;物 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借道具活动;食品销售(仅 销售预包装食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 项目:旅游业务;餐饮服务;网络文化经营;住宿服务;高 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攀岩);酒 类经营;游艺娱乐活动;食品生产。 2.电梯使用单位:惠州市东紫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 3 - 信用代码:914413235846******;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刘 某;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1 年 10 月 17 日;核准日期:2023 年 12 月 29 日;登记状态:在营(开业) 企业;住所:惠东县港口东山海地段东山海岸度假园 3 号楼 2 层;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文化旅 游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与运营;房地产开发经营;教育产 业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与运营(不含教育培训活动项目); 酒店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为景区提供运营管理和咨询服 务;会务会展服务;婚庆服务;餐饮管理与咨询服务;商铺 租赁。 3.电梯维保单位:惠州市隆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隆宇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3MA4******, 法定代表人:朱某龙;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 成立日期:2017 年 04 月 28 日;核准日期:2024 年 01 月 10 日;登记状态:在营(开业);企业住所:惠东县平 山黄排下马湖路,经营范围:电梯:销售、设计、安装、维 保维修;物业管理;钢结构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电安装 工 程 ; 劳 务 服 务 ( 不 含 劳 务 派 遣 ) , 许 可 证 号 : TS334417******。 (二)涉案合同情况 1.斜行电梯使用协议:2024 年 1 月 1 日,惠州市日出海 岸度假有限公司与惠州市东紫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斜行电梯 使用协议》,将位于惠东县港口日出东山海度假区牛头岭风 景区 2 台斜行电梯交由惠州市东紫投资有限公司经营使用。 - 4 - 2.电梯维保合同:2025 年 3 月 27 日,惠州市日出海岸 度假有限公司与惠州市隆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惠东 县 海 盐 养 生 项 目 牛 头 岭 电 梯 维 保 合 同 》 ( 合 同 编 号 : HY01-JDFW-2025-006),维保期限 12 个月,自 2025 年 3 月 27 日至 2026 年 3 月 26 日止。 (三)实际电梯维保情况 经调查,2024 年 7 月起,钟某通过朱某龙(隆宇公司的 法人、主要负责人),让林某营挂靠在隆宇公司,钟某以隆 宇公司名义负责在平海、港口承接电梯维保业务,由隆宇公 司签订相关电梯维保合同并出具发票,隆宇公司按每台电梯 每年收取约定的挂靠费用,发票按 5%的点数收取,由朱某 龙和钟某私下结算。另钟某和林某营双方口头约定:平海、 港口电梯维保业务按照扣除相关成本后,按每人 50%收益进 行业务分成;负责电梯维保的具体人员按每台每个月的具体 劳务费用另行结算。其中,惠州市隆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和 惠州市日出海岸度假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维保合同,电梯总 数量为 13 台,含 2 台斜行电梯,均由林某营具体负责。 (四)涉案人员情况 1.林某营,男,汉族,26 岁,广州增城人,户籍地:广 州市增城区荔城街,系惠州市隆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维 保人员,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电梯修理 T 证,证件 号码:44018319990926****,有效期至 2028 年 9 月 30 日。 和钟某合作承接惠东平海镇和港口度假区范围的电梯维保 业务,按比例和钟某分成。系涉事电梯维保业务的具体维保 - 5 - 负责人,在事故中死亡。 2.贺某兵,男,汉族,20 岁,河源紫金人,户籍地:河 源市紫金县中坝镇,系林某营招收的电梯维护保养学徒, 2025 年 3 月 9 日入职,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钟某,男,汉族,31 岁,茂名高州人,户籍地:广东 省高州市泗水县洪尤门,系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电 梯维保技工,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电梯修理 T 证, 证件号码:44098119940515****,有效期至 2026 年 3 月 30 日。和林某营合作承接惠东平海镇和港口度假区范围的电梯 维保业务,按比例和林某营分成。涉事电梯维保业务的承接 人。 4.朱某龙,男,汉族,33 岁,惠东九龙峰人,户籍地: 惠东县平山街道九龙峰旅游区大路村,系惠州市隆宇电梯工 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 (五)涉事设备情况 惠东县海盐养生项目斜行电梯。产品型式:微机控制变 压变频调速曳引式斜行客梯,产品型号:LP-VF-SRG1000, 设备编号:RH19000099,额定载荷:1000KG,乘客人数: 13 人,停层站数:2 层 2 站 2 门,轿厢尺寸:1450*1500mm, 控制方式:并联,驱动方式:AC-VVVF,曳引机型号:WR, 控制柜型号:LMG-3000VF,开门方式:中分,开门宽度: 800mm,水平夹角:32.14,额定速度:1.00m/s。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经苏州莱茵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检验,产品符 合订货合同技术要求,各项参数符合要求,同意出厂。出厂 - 6 - 日期为 2019 年 05 月。 (六)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惠州市日出海岸度假有限公司。经调查组查阅相关台 账、视频、照片资料及其单位内部安全管理系统等,询问该 单位有关人员,调查组认定该公司依照《安全生产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 产规章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了 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保证了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使用;定 期组织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应急演练。 2.惠州市东紫投资有限公司。经调查组查阅相关台账、 视频、照片资料及其单位内部安全管理系统等,询问该单位 有关人员,调查组认定该公司依照《安全生产法》《特种设 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了 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了相关岗位职责、安全会议、安 全培训教育、隐患治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了操作规程、 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有定期对电梯进行检验,及委托 取得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保公司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3.惠州市隆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经调查组查阅相关台 账、视频、照片资料及其单位内部安全管理系统等,询问该 单位有关人员,调查组认定该公司依照《安全生产法》《特 种设备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了特种设备相关 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了操 作规程,成立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制定事故应急(专 - 7 - 项)预案并有演练记录,建立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等工作机制,任命了特种设备安全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 员,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岗位人员均能提供履职材料,建 立健全了设备维保档案,有经常性维护保养或者定期检查记 录,有设备故障、异常情况处理记录,有事故隐患排查和整 治记录,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在有效期内,有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记录。 (七)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5 月 5 日,林某营带领贺某兵到惠州市东紫投资 有限公司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业务,发现涉事斜行电梯存在平 层感应器损坏,需采购配件,预计停梯 2 天,待配件到达后 进行维修更换。 2025 年 5 月 7 日 14 时 31 分许,林某营、贺某兵到牛头 岭风景区斜行电梯景点 2#斜行电梯进行更换新的平层感应 器后,发现线路也存在问题,随即进行维修、调试,16 时左 右线路检修完毕后,林某营、贺某兵开始对平层感应器进行 测试,至 18 时许仍未调试完成;21 时许,两人继续对涉事 电梯的平层感应器进行测试,22 时 16 分许,两人将轿厢停 在 1 层,未在 2 楼电梯出入口处放置防护围栏和警示标识, 未将电梯置于“手动操作”状态,林某营在未佩戴安全帽的情 况下进入井道,到轿厢下方调整 1 层的平层感应板,期间贺 某兵主要在轿厢内、开门区域配合工作,以及到井道传递扳 手等工具。22 时 21 分 40 秒,1 层的平层感应板调整好后, 贺某兵进入轿厢,关门后轿厢以额定速度向上运行,同时电 - 8 - 梯对重以相同的速度向下运行(对重运行区域位于轿厢运行区域 下方);22 时 22 分 16 秒,对重撞击到林某营,然后轿厢继 续上行,对重持续挤压林某营,仰躺在导轨中的林某营被斜 行电梯配重装载撞击后,又被电梯配重装载和电梯导轨横向 杆夹击,导致其胸腹部、手部等身体其他部位受伤;22 时 22 分 20 秒,电梯运行受阻,轿厢在位于 1 层和 2 层之间、 较接近 2 层电梯出入口处的位置停住;22 时 23 分 47 秒,轿 厢出现明显晃动,电梯自动感测装置启动,电梯自动校正; 22 时 24 分 10 秒,轿厢慢速向下运行;22 时 26 分 13 秒, 电梯归位后,轿厢在 1 层平层开门,贺某兵紧急跑到井道查 看林某营情况,发现林某营躺在底坑里,额头两边在流血, 并一直喘气。贺某兵立即分别向酒店方、钟某电话报告,于 是酒店方立即拨打 120、119 急救电话和 110 报警,并通知电 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相关负责 人迅速赶到现场处置;23 时许,120 急救人员和消防救援人 员陆续到达现场,从涉事斜行电梯井道救出林某营并进行抢 救,后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八)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现场位于惠东县港口度假区东山海滨海旅游度假 综合体牛头岭风景区 2#斜行电梯井道,贺某兵在涉事斜行电 梯厢体内进行控制电梯运行提升工作,林某营则仰躺在斜行 电梯导轨下进行观察调试。 (九)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为林某营, - 9 - 汉族,26 岁,广州增城人,户籍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三 联村,系惠州市隆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维保人员。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因涉事单位和死者家属暂未就赔 偿金额达成一致,暂未纳入统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2 时 31 分在场人员贺某兵立即向业主单位工程部电话 报告,工程部接报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救援,拨打 120、 110、119 电话报警,同时并报告公司领导;贺某兵也电话向 钟某报告相关情况,钟某立即赶赴现场处置,22 时 58 分港 口管委会接报,立即组织安监办、港口派出所、港口卫生院、 港口市场监管所等相关部门到场处置。22 时 59 分,县市场 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分别接报,立即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 故情况,其中县市场监管局通知隆宇公司,隆宇公司接报后 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处置。23 时许,120 急救人员和消防 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从涉事斜行电梯井道救出林某营并进 行急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法医现场对林某营进 行尸表检查,初步认为其死因为:重物砸压致胸腹腔闭合性 损伤而死亡,最终死亡原因需进行尸体解剖及相关检验后明 确。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贺某兵立即向业主单位工程部电 话报告,工程部接报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救援,并拨打 120、110、119 电话报警;港口管委会接报后,立即调度组 - 10 - 织安监办、港口派出所、港口卫生院、港口市场监管所等等 部门赶赴现场处立即采取救援措施,能组织人员及时开展现 场处置,在伤者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后,按程序向县政 府总值班、县应急管理局等单位报告。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 港口卫生院医护人员到达事发现场立即对林某营进行 抢救,因抢救无效,宣告林某营抢救无效死亡。 2.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港口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事故善 后处理工作,积极督促涉事企业履行好相关责任。惠州市隆 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此次事故发生后,多次和死者家属协 商,但一直未就死者善后赔付问题协商一致。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调查,在场人员及时向业主单位报告,业主单位马上 组织人员报警及到场处置,港口管委会接报后,立即组织安 监办、港口派出所、港口卫生院、港口市场监管所等部门赶 赴现场处立即采取救援措施,能组织人员及时开展现场处 置,按程序向县政府总值班,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报告,应 急措施得当。县政府总值班室、港口管委会、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场监管局、港口派出所、港口卫生院等各单位信息接收 通畅,相关人员能够迅速进行现场应急处置,现场管控和保 障措施果断有力,秩序良好,舆情管控措施得力,事故应急 处置效果较好,积极协调事故善后相关事宜。 - 11 -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专家组通过调取现场视频监控资料,调阅涉案相关人 员询问笔录,还原事故发生经过如下: 当晚 22 时 16 分 30 秒,有 2 名游客来到涉事电梯的 2 层层站处,至 22 时 17 分 35 秒离开,去往另一台电梯的 2 层层站处乘坐电梯。由于 2 层层站处并未放置防护围栏和警 示标识,游客来到涉事电梯 2 层层站处按下呼梯按钮并候梯, 因电梯长时间未响应,游客便离开去乘坐另一台电梯。22 时 21 分 40 秒,贺某兵从 1 楼电梯出入口进入涉事电梯轿厢按 下关门键,由于 2 层层站处呼梯按钮已被游客按下,电梯产 生了呼梯信号,该呼梯信号会一直存在直至电梯响应,22 时 21 分 50 秒,电梯关门后即响应呼梯信号,以额定速度启动 向上运行(假如没有人呼梯,电梯会做自动平层运行)。因 为电梯的意外上行,加上夜晚作业,人躺在桁架内行动不便, 林某营未能及时撤离对重运行区域。22 时 22 分 16 秒,对重 撞击并持续挤压林某营,致其受伤,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综上,调查组综合分析事故直接原因如下: (一)事故直接原因 1.林某营作为惠州市隆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维保人 员,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广东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 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在维护保养期间未采取围蔽、警示等安 全防护措施,未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管理人员,导致游客不 - 12 - 掌握电梯维护情况,在涉事电梯 2 层层站处按下呼梯按钮并 候梯,电梯产生了呼梯信号,并一直存在直至电梯响应。 2.林某营,对涉案斜行电梯进行更换、调试该电梯平衡 感应器等维保作业,违反《广东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 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 于二人(贺某兵未取得特种作业许可证),并做好自身安全 防护。 3.林某营进入井道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等劳保用品,违 反《机械安全生产设备安全通则》有关规定; 4.林某营在维修作业前未将电梯控制按钮置于“手动操 作”状态违反“电梯安装和维护保养说明书”的规定。 (二)间接原因分析 1.惠州市隆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不到位,落实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不到位,督促、检 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维保人员违规 作业行为,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电梯维保业务承包合伙人钟某对林某营进行电梯维保 作业行为不掌握,未及时发现维保人员违规作业行为,未及 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惠州市东紫投资有限公司督促指导不到位,对电梯维保 单位惠州市隆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电梯维保工作监督不 力,未及时发现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四、有关单位存在问题 - 13 - 1.惠州市隆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不到位,擅自将电梯维保业务发包给个人,对挂靠维 保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不掌握公司电梯维保作业动 态,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 维保人员违规作业行为,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惠州市东紫投资有限公司,督促指导不到位,对电梯 维保单位惠州市隆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电梯维保工作监 督不力,未及时发现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林某营,作为电梯维保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反电 梯维保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在进行维修作业前, 未树立施工作业牌、未通报相关管理人员,进入井道作业时 未佩戴安全帽等劳保用品,未将电梯控制按钮置于“手动操 作”状态,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 予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及企业 1.惠州市隆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维保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未能及时发现制止 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有效教育和督 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 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1]、第四十五条第二款[2]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 育和技能培训……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 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 - 14 - 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 一款[3],建议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惠州市东紫投资有限公司,落实对电梯维保单位惠州 市隆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电梯维保工作监督不力,未配合 做好现场安全工作,未及时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 《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款[4]之规定,按 照《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5],建议由县市 场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钟某,作为电梯维保业务承包合伙人,对林某营进行 电梯维保作业行为不掌握,未对林某营进行电梯维保业务进 行监督,未及时发现维保人员违规作业行为,未及时消除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九十一条第一款[6]规定,建议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 行政处罚。 4.朱某龙,惠州市隆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主 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维保作业现场安 全管理不严,未能及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质量安 全检查不到位,未有效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 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 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款;…… [4] 《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九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 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履行下列义务……(十二)协助做好电梯的更新、改造、修理、检验 和风险评估工作;…… [5] 《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 十二项、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使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 予处分:(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 15 - 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 一款[7]规定,建议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5.罗某豪,惠州市隆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 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维保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 严,未能及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质量安全检查不 到位,未有效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8]之规定, 建议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6.钱某,惠州市东紫投资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负责企 业电梯安全工作,对电梯维保单位惠州市隆宇电梯工程有限 公司的电梯维保工作监督不力,未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 未及时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 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和第六款[9],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 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二款[10]之规定,建议由县市 场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7.潘某宏,惠州市东紫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电梯使用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电梯维保单位惠州市隆宇电梯工程有限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 予处分:(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 关人员的资格;…… [9]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4 号)第八十四条 电梯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电梯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六)按照 规定组织开展电梯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电梯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10]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4 号)第八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 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 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16 - 公司的电梯维保工作监督不力,未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 未及时发现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按照《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二 款[11]之规定,建议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 惠东港口惠州市隆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5·7”一般起重 伤害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相关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 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电梯维保作业安全意识淡 薄,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安全培训教 育不到位等问题。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汲取事故教训,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 生产事故,有关单位及部门要严格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 原则,举一反三,采取以下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特种设备维保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切实 提升全员安全生产意识,确保作业人员熟悉安全管理制度, 掌握安全操作规程;要加强维保作业现场监督管理,严格落 实“单人不作业、无证不上岗”的要求,督促作业人员严守安 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做到安全防护设施齐 全,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认真落实督促责任,加强对 [1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4 号)第八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 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 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17 - 维保单位的协调管理,对维保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督促 承包方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 理和日常巡查,加强现场巡查管理,确保作业安全。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各镇(街道、旅游区、度假 区)要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认真组织开展大排查大 整治,加大对无证上岗、违规作业行为的查处力度;要严格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 用、维护等各方严格落实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和作业现场管 控工作,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各项安全隐患,防范 化解安全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