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袁州新田镇射鹏村“1·4”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下载 PDF 原件
下载 Word 文档
附件1:PDF · 宜春袁州新田镇射鹏村“1·4”较大事故调查报告.pdf
附件2:PDF · 宜春袁州新田镇射鹏村“1·4”较大事故调查报告.pdf
查看政府官网原文 ↗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 1 — 宜春袁州新田镇射鹏村“1·4”较大事故 调查报告 2025 年 1 月 4 日 13 时 10 分许,宜春市袁州区新田镇射 鹏村彭坊组发生一起房屋附属房坍塌事故,造成 3 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 181.76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江西省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赣府厅发〔2022〕38 号)等 相关规定,1 月 6 日,宜春市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 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 会和袁州区政府派员参加的宜春袁州区新田镇“1·4”事故调 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市纪委市监委、市 检察院相关人员和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 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 检测检验和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 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划分了事 故的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宜春袁州新田镇射鹏村“1·4”事故是一 起因非法储存危险爆炸物原材料引起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 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 2 — (一)事故地点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宜春市袁州区新田镇射鹏村彭坊组杨某 东(身份证号:3622**************)的自建房屋内,距 320 国道 300m 左右,该住宅位置偏僻,周边无其他房屋,远离 集镇,坐西朝东。自建房东侧有鱼塘、鸭棚,北面为竹林、 灌木丛,西面和南面均为山林。自建房由 1 栋 3 层、每层 6 间的主楼及附属窄楼、烤火房、猪栏房等构成,主楼北面搭 建了一个车库(一层,2 个车位,面积约 100m2),车库前面、 后面未装门、未砌墙,2 个车位之间无隔墙,仅用立柱相隔; 主楼后面(西面)建有 3 层的附属窄楼(砖混结构),附属 窄楼为一个大通间,为通廊;附属窄楼北面、车库后面建有 单层烤火房(2 小间瓦房,砖木结构),烤火房北面为单层的 猪栏房(瓦房,砖木结构),具体布置详见图 1。 — 3 — 图 1 房屋平面示意图 (二)危险爆炸物原材料非法储存情况 2024 年 10 月 , 袁 州 区 人 黄 某 财 ( 身 份 证 号 : 3622**************)因购买鸭子、鸭蛋,到过袁州区新田 镇射鹏村彭坊组杨某东家里,与杨某东相识并添加了联系方 式。之后,黄某财将杨某东介绍给萍乡市上栗人刘某生(身 份证号:3603**************,黄某财朋友)、肖某(身份 证号:3603**************)等人,肖某以购买鸭子的名义, 与杨某东取得联系,并与杨某东及其家人协商和谈妥,租赁 杨某东自建房的附属房(含附属窄楼、烤火房、猪栏房、车 库等),说是用于储存塑料杯状物(上部为开口圆柱形,直 径为 6.5cm,高 6.8cm,底部为圆锥形封闭,为制作“鱼雷” 的外筒,“鱼雷”是用于炸鱼的危险爆炸物品,详见图 2)和 高氯酸钾、复合铝粉等相关原材料,租金为 200 元/天,租金 采取日结方式。2024 年 12 月 22 日晚上 23 时左右,肖某聘 请上栗人陈某启(身份证号:3603**************)用车牌 赣 DKT092 的欧曼牌货车将一车纸箱、塑料杯状物等原材料 送至杨某东房屋附属房内,全部放在猪栏房内。高氯酸钾、 复合铝粉等原材料都是肖某等人自己与供应商联系,用私家 车运送,也是存放在猪栏房内。房东杨某东及家人杨某(身 份证号:3622**************,杨某东儿子)、杨某津(76 岁,杨某东父亲)等人对高氯酸钾、复合铝粉等原材料不熟 悉,也不清楚肖某何时运了高氯酸钾、复合铝粉等原材料及 数量情况等。 — 4 — 图 2 用于制造“鱼雷”的塑料筒 (三)原材料来源情况 肖 某 等 人 从 湖 南 省 醴 陵 市 人 严 某 ( 身 份 证 号 : 4302**************,原醴陵程景化工原材料经营有限公司 司机)处购买高氯酸钾、复合铝粉等原材料。严某通过虚报 截留的方式从醴陵程景化工原材料经营有限公司获取上述 原材料并存放在其朋友家后院(位于醴陵市王仙镇司徒村 106 国道旁),平时对外销售。经问询严某,肖某多次向他购 买原材料,都是现金交易且每次量不多,肖某用自己私家车 装运,具体多少次、多少量严某也记不清了,最后一次购买 时间大约是在 2024 年 12 月下旬。塑料杯状物为湖南省浏阳 市大瑶镇丰乐塑料制品加工厂生产用于育苗的塑料杯。 (四)爆炸点情况 事发后,杨某东房屋附属窄楼大部分坍塌,南面还留有 小部分残檐断壁;烤火房、猪栏房全部坍塌,车库及车库内 停放的白色轿车轻微受损;主楼西北侧的房屋墙面破了一个 — 5 — 直径约 1.8m 的洞,外面有距离不等的砖头、碎片、衣物、 日用品等物品的抛物。主楼部分门窗变形、玻璃震碎,部分 墙体开裂。附属窄楼水泥地面有两个炸坑,水泥地面有不同 程度破碎,1 号炸坑较 2 号炸坑大。现场清理中发现了 7 包 高氯酸钾、7 包复合铝粉原材料及少量绿色安全引火线,还 有印有珍珠岩粉字样的包装袋和约 2000 个黑色杯状的塑料 筒,未发现硫磺。1 号死者肖某在炸坑东面,尸体较完整;2 号死者曾某湖(身份证号:3603**************)在 1 号炸 坑北面,尸体较完整;3 号死者刘某生在 2 号死者曾某湖附 近,尸体伤害最严重,手、脚均被炸断(详见图 3)。 图 3 事故现场平面示意图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1 月 4 日上午 11 时 30 分许,肖某、刘某生、曾 — 6 — 某湖 3 人从萍乡市上栗县驾车来到杨某东家里并一起吃午 饭,说怕猪栏房漏雨,准备将原材料搬运至附属窄楼内整理 并盖好,把卫生打扫干净,春节后再来;12 时 40 分许,吃 完午饭后,杨某津去睡觉,肖某、刘某生在饭桌上聊天、抽 烟,曾某湖说去休息一会,杨某东、杨某去离自建房 500 米 处的鸭棚捆绑篷布;13 时左右,肖某、刘某生、曾某湖 3 人 去猪栏房内搬运原材料;13 时 10 分许,杨某东房屋发生了 燃爆,杨某东、杨某两人迅速赶回,看到自建房主楼受损、 附属房坍塌及杨某津嘴角流血,杨某东、杨某先行把杨某津 从自建房主楼救出,后怀疑肖某、刘某生、曾某湖 3 人被困 附属窄楼坍塌处;13 时 28 分许,杨某拨打 119、120 等电话, 请求救援。经消防、公安、应急、卫健等部门抢险救援,1 月 4 日 16 时 30 分左右搜救出第一名被困人员,后送往宜春 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于 1 月 4 日 20 时 40 分左右确认死亡 (经 DNA 确认,死者系肖某);1 月 5 日 9 时 40 分左右,搜 救出第二名被困人员,经现场确认死亡(经 DNA 确认,死 者系曾某湖);1 月 5 日 11 时左右,搜救出第三名被困人员, 经现场确认死亡(经 DNA 确认,死者系刘某生)。 (六)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 3 人死亡,1 栋房屋附属房倒塌。死亡人员 基本信息如下: 1.肖某,男,40 岁,3603**************,萍乡市上栗 县人。事发时在附属房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2.曾某湖,男,40 岁,3603**************,萍乡市上 — 7 — 栗县人。事发时在附属房内,在爆炸中死亡。 3.刘某生,男,38 岁,3603**************,萍乡市上 栗县人。事发时在附属房内,在爆炸中死亡。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181.76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2025 年 1 月 4 日 13 时 28 分、32 分、33 分,杨某三次 拨打“119”报警电话,称“袁州区新田镇射鹏村彭坊组自 家的一个房子发生坍塌,有人员被困,请求帮助”。 13 时 47 分,宜春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电话向宜春 市委总值班室和市政府值班室报告。 13 时 51 分-53 分,宜春市委总值班室电话调度袁州区委 总值班室和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了解情况。 13 时 52 分,宜春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电话向宜春 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通报警情情况。 13 时 56 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电话调度袁州区 应急管理局值班室了解情况。 14 时 51 分,袁州区委总值班室电话向宜春市委总值班 室报告房屋坍塌情况。 14 时 55 分,袁州区政府值班室电话向宜春市政府值班 室报告房屋坍塌情况。 15 时 21 分,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电话向宜春市应 急管理局值班室报告房屋坍塌情况。 — 8 — 15 时 28 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电话同步向市委 总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和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报告。 16 时 26 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通过国家应急指 挥综合业务系统书面报送事故情况。 21 时 13 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通过国家应急指 挥综合业务系统书面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续报一)。 22 时 51 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国家应急指挥业务 系统书面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续报二)。 1 月 5 日 1 时 02 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国家应急指 挥综合业务系统书面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续报三)。 1 月 6 日 1 时 15 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国家应急指 挥综合业务系统终报事故情况(3 人死亡)。 2.事故响应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袁州区启动了 III 级应急响应,袁州 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成立事故救援现 场指挥部;宜春市启动 III 级应急响应,成立救援指挥部。 宜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亲自调度,要求妥善 做好救援处置、舆情管控和相关善后工作,并尽快查明事故 原因;相关市领导迅速组织公安、消防、应急、卫健等部门 100 多人开展救援。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 月 4 日 13 时 33 分,119 指挥中心转警至 110、120 指 挥中心指派人员前往现场救援。 接警后,宜春市 119 指挥中心立即调派新田镇政府专职 — 9 — 消防队、中山西路消防救援站、宜工大道特勤站 7 辆消防车、 38 名消防救援人员、2 只搜救犬赶赴现场处置。 13 时 37 分,新田镇射鹏村苏某仁(杨某东连襟)、射鹏 村干部苏某根、射鹏村党支部书记胡某武等人陆续到达事故 现场。 13 时 39 分,新田镇专职消防队电话向新田镇政府镇长 沈某、党委书记黄某报告事故情况。 14 时左右,新田镇党委、政府相关人员到达事故现场。 14 时 49 分,新田镇党政办电话向袁州区委办、区政府 办、区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 15 时 31 分,各联动单位、建筑结构专家均已到场,进 行建筑安全性评估和人员搜救。 16 时 30 分左右,于主建筑后侧搜救出 1 名被困人员(肖 某),送往宜春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 17 时 04 分,新田镇党政办书面向袁州区委办、区政府 办、区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 1 月 5 日 9 时 40 分、11 时许先后在主建筑周边搜救出 2 名被困人员,并经现场 120 确认死亡。 11 时 02 分,事故现场救援结束,在现场未发现其他人 员人体组织。 1 月 6 日 1 时,通过现场勘查及 DNA 比对,确认了刘某 生、曾某湖的身份。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应急情况 — 10 — 2025 年 1 月 4 日 13 时 33 分,宜春市 120 急救中心接到 119 转警后,立即派出 3 台 120 急救车 9 名医护人员赶赴处 置;14 时 03 分,到达事故现场;17 时左右,将伤者肖某转 运至宜春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20 时 40 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2.善后工作情况 事故发生后,袁州区政府成立工作专班,积极做好遇难 者家属安抚等工作,情绪较为稳定。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认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事故发生后, 市、区两级快速启动 III 级应急响应,公安、消防、应急等 部门接到警情后快速反应,调度救援力量,各部门协调联动, 密切配合,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安全有序。本次事故现场救援 处置措施得当,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无救援人员 伤亡。但也发现袁州区相关部门报送信息不及时,在接到上 级调度的情况下,新田镇党委、政府于 1 月 4 日 14 时 49 分 才通过电话向袁州区委、区政府和袁州区应急管理局报告事 故,距离事故发生已过去 1 小时 39 分;于 17 时 04 分向袁 州区委、区政府和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书面初报,距事 故发生已过去近 4 个小时。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原材料高氯酸钾(强氧化剂)、复合铝 粉(强还原剂)混放,肖某、刘某生、曾某湖等 3 人在搬运 过程中把高氯酸钾、复合铝粉包装袋搞破,使氧化剂、还原 — 11 — 剂混合形成危险性爆炸物,后因摩擦、撞击引起爆炸,造成 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肖某、刘某生、曾某湖等人目无法纪、唯利是图,安 全意识淡薄,安全知识和技能缺失,视生命如儿戏,毫无敬 畏之心,擅自将危险爆炸物非法储存在根本不具备安全条件 的民房内。 2.杨某东、杨某父子唯利是图,违法出租房屋给不法分 子储存危险爆炸物,为非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并帮助其刻 意逃避安全巡查检查。 3.黄某财为捞取中间介绍费、好处费,甘当肖某等不法 分子的“帮凶”,为其寻找非法存储危险爆炸物的场所,并 参与相关非法活动。 4.严某无视易制爆原材料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明知肖某 等人来路不正、不具备相关安全资质,仍违法向其售卖易制 爆原材料。 5.醴陵程景化工原材料经营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不到位,安全管理不严不实,未认真查验易制爆原材料采购 单位和个人有关资质,让严某有机可乘,私自截留易制爆原 材料并对外销售。 6.袁州区属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 记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差距,安全理念树得不牢, 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够,对安全生产形势分 析研判不精准,安全风险漏管失控,安全生产“打非治违” — 12 — 联合机制未建立、责任不明确、排查整治不到位,日常检查 走过场、流于形式。 (三)排除因素 1.排除原材料自燃因素。2025 年 1 月 4 日,袁州区多云 -晴,5-15℃,相对湿度 73%,西风 2 级,下午 13 时温度约 为 15℃,相对湿度为 68%,无降雨,非雷雨天,非高温高湿 天气,属于正常天气,现场发现的高氯酸钾、复合铝粉等原 材料包装袋上均有生产厂家,非自制原材料。高氯酸钾、复 合铝粉等原材料自燃一般是由于淋雨、受潮、受热或材料不 合格发生放热化学反应引起,因此可以排除原材料自燃的原 因,也可排除雷击原因。 2.排除人为破坏因素。经公安机关调查,事故发生期间 没有出现人为破坏的异常情况,未发现有其它异常人员伤 亡,可排除人为破坏因素。 3.排除电气因素。经问询杨某东及相关人员,附属窄楼、 烤火房、猪栏房、车库均未通电,不存在电气线路短路等因 素,可排除电气线路原因引燃的可能性。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新田镇射鹏村 未真正重视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工作责任压得 不实,工作落实不到位,仅仅是应付式要求各驻片村干部开 展宣传排查,没有进行实质性宣传排查,也没有落实到党员 组长和网格员的具体工作上,造成“打非治违”入户宣传缺 失,涉事房东本就是村民小组长。致使辖区内群众对非法存 — 13 — 储危险爆炸物危害性认识不足,不能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行 为。对辖区房屋排查未真正开展,对非法储存危险爆炸物失 察。 (二)新田镇党委、政府 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有差距,未 从思想认识上真正重视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仅是在 会议上进行简单安排部署,没有具体的工作措施,也没有调 度宣传排查的情况;未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对射鹏村 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排查整治未实质性开展失管失察,对 辖区内非法行为未及时发现处置;对群众安全生产意识宣传 教育不够,氛围不浓。事故信息报送不及时,未在规定时间 内上报事故信息。 (三)袁州区应急管理局 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有差距,对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判不 足,指导和督促乡镇(街道)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 作不到位,对烟花爆竹经营领域专项整治部署推动不力,整 治效果不佳。 (四)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及新田派出所 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有差距,对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 作分析研判不到位;未按照《宜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 发宜春市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 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市安字〔2024〕8 号)有 关职责分工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非法储存危险爆 炸物组织查处不到位;开展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双月行动” — 14 — 不扎实,对相关非法行为排查打击不彻底,事故发生在“双 月行动”整治期间;指导督促新田派出所排查整治不到位。 新田派出所入户排查、通道查控质效不高,对非法储存危险 爆炸物排查不细不实,对流动人口在辖区内从事危险爆炸物 的非法活动失管失察。 (五)袁州区委、区政府 对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组织领导、安排部署、推 动落实不到位;对安全风险研判不够精准,对危险爆炸物非 法活动的新形势未引起足够重视,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措 施不力;打非机制不健全,未压实牵头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责 任,相关区领导、职能部门存在推诿扯皮现象,打击整治工 作合力不够强,对公安、应急等职能部门和属地依法履职督 导检查不到位;对提升群众安全生产意识的宣传教育不够, 发动群众举报各类非法行为工作有差距。 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3 人) 1.肖某,男,身份证号:3603**************,萍乡市 上栗县人。安全意识淡薄,组织参与非法储存危险爆炸物活 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 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2.曾某湖,男,身份证号:3603**************,萍乡 市上栗县人。安全意识淡薄,组织参与非法储存危险爆炸物 活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 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 15 — 3.刘某生,男,身份证号:3603**************,萍乡 市上栗县人。安全意识淡薄,组织参与非法储存危险爆炸物 活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 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 人) 1.杨某东,男,身份证号:3622**************,江西 省袁州区人,为非法储存危险爆炸物提供场所,对事故发生 负有重要责任。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爆炸物罪,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 2.杨某,男,身份证号:3622**************,江西省 袁州区人,为非法储存危险爆炸物提供场所,对事故发生负 有重要责任。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爆炸物罪,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 3.黄某财,男,身份证号:3622**************,江西 省袁州区人,非法储存危险爆炸物的中间联系人,对事故的 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爆炸物罪,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16 人) 建议对以下 16 名公职人员进行追究问责。 1.苏某根,男,中共党员,新田镇射鹏村干部,为事发 地网格员。贯彻落实上级工作决策部署不力,对安全生产“打 非治违”包片村组巡查排查不到位,入户排查、政策宣贯等 不严不实。入户检查过于简单,排查走过场,对非法储存危 险爆炸物等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工作履职严重不到位,对事 — 16 — 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一百三十条,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并按照程序罢 免其村委委员职务。 2.胡某武,男,中共党员,新田镇射鹏村党支部书记、 村委会主任,主持射鹏村全面工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 位,未真正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打非治违”工作停留在开 会安排,未调度过一次工作开展情况,打非责任未压实,宣 传排查未实质性开展,涉事房东为村民小组长,未发现彭坊 组非法储存危险爆炸物等行为,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 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 十条,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按照程序罢免其村 委会主任职务。 3.彭某发,男,中共党员,新田镇应急办主任。贯彻落 实上级工作决策部署不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 和集中排查整治行动不力,对新田镇各村“打非治违”没有 开展督促检查,对各村上报的“打非治违”情况失察,2020 年任职以来未到过射鹏村督促检查过,未能及时发现辖区内 的非法储存危险爆炸物等行为,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 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 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4.易某文,男,中共党员,新田镇政府聘用干部。作为 射鹏村的挂村干部,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督促射鹏 村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有差距,排查检查不到位, — 17 — 挂村职责不清,“一岗双责”未落实,认为“打非治违”排 查是村干部的工作,挂村近一年以来,对射鹏村情况不熟, 事发前不知道有这么一栋房子,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 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 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三条, 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处分,并给予降低 薪酬待遇处理。 5.李某,男,中共党员,新田镇党委委员、宜春市公安 局袁州分局新田派出所所长。组织开展集中排查整治行动、 “双月行动”不力,对非法行为排查打击不力,未与基层政 府建立联合打非机制,排查检查流于形式,2024 年 12 月曾 到事发地进行了排查,但未到附属房检查,未能排查发现射 鹏村的非法储存危险爆炸物行为,事故发生在“双月行动” 整治期间,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建议给予其党内严 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并免职。 6.彭某民,男,中共党员,新田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2024 年 10 月起任射鹏村挂村领导。驻村领导工作职责不落 实,对射鹏村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没 有过问过工作开展情况,未能发现射鹏村的非法储存危险爆 炸物行为,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建议给予其党内 — 18 — 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并免职。 7.黄某,男,中共党员,新田镇人大主席,分管应急管 理等工作。对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抓得不牢不实,对 2024 年安全生产“百日攻坚”、集中排查整治、烟花爆竹经 营领域专项整治等工作不清楚,致使 3 项工作在新田镇落空, 排查打击非法活动不力,失职失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 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建议给予其 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并免职。 8.沈某,女,中共党员,新田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统 筹发展和安全不到位,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有差距,虽然对安 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但流于形式,未根据新田镇实 际,研究制定本地安全生产工作举措,未督促村组干部开展 “打非治违”,未专题调度过各村工作进展,未能发现和打 击辖区内的非法储存危险爆炸物行为,存在失职行为,对事 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条,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职。 9.黄某,男,中共党员,新田镇党委书记。落实党政领 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力,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安 全风险防范有差距,虽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安排部署,但 安全生产责任未落实,未建立联合打非机制,“打非治违” 工作流于形式,宣传排查走过场,仅是简单重复开展“零点 行动”、入户宣传等,真正有效有针对性的工作举措缺失, 未专题调度过打非工作开展情况,忽视了非法活动的安全防 — 19 — 范,未能发现和打击辖区内的非法储存危险爆炸物行为,存 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和迟报事故信息负有重要领导责 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建议 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周某萍,男,中共党员,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治安 大队二中队负责人,负责易制爆、剧毒危险化学品管理等工 作。对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和“双月行动”抓落实不力,督促 指导乡镇派出所开展工作不够,仅仅停留在部署和调度乡镇 派出所工作等,认为自己只要做好“上传下达”即可,对乡 镇派出所排查工作流于形式失察,监督检查不到位,存在失 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 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陈某,男,中共党员,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党委委 员、刑侦大队大队长,分管治安等工作。对集中排查整治行 动和“双月行动”压实派出所责任不够,未能有效督促指导 乡镇派出所开展工作,2024 年 9 月接到兄弟地市转来的问题 线索并查实后,未真正引起重视、举一反三,未抓实“打非 治违”和“双月行动”,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 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 条,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2.李某忠,男,中共党员,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 分管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等工作。对安全生产“打非治违”、 集中排查整治和烟花爆竹经营领域专项整治等工作安排部 署不够,未能协助区安委办主任推动建立联合“打非治违” — 20 — 工作机制,督促指导乡镇开展工作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 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 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3.习某,男,中共党员,袁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未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和建议,明确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牵头部门和相关职责, 对“打非治违”工作组织领导不到位,风险研判和会商不力, 督促检查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 行诫勉谈话。 14.晏某,男,中共党员,袁州区政府副区长,协管应急 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领导不力,未能督 促公安、应急等部门建立联合打非机制,安全风险研判不精 准,督导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 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 15.蒋某青,男,中共党员,袁州区政府副区长、宜春市 公安局袁州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对本部门履行安全生产“打 非治违”职责不力,组织领导和安排部署不到位,对公安机 关查实的非法行为,重视不够、研判不多,未能会同其它区 直部门建立联合打非机制,未压实公安机关“打非治违”责 任,致使基层公安派出所“双月行动”开展不力,对基层公 安派出所“打非治违”排查整治流于形式失察,事故发生在 “双月行动”整治期间,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 议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 16.杨某勇,男,中共党员,袁州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 21 — 分管应急管理等工作。统筹发展和安全不够,督促指导安全 生产“打非治违”工作不力,未组织领导区直相关职能部门 建立联合打非机制,未采取有效措施压实打非责任,对事故 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批评教育。 (四)对其它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1.严某,男,身份证号:4302**************,原醴陵程 景化工原材料经营有限公司司机,违规向个人销售易制爆危 险化学品,涉嫌违法,建议由袁州区公安部门移送湖南省醴 陵市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2.醴陵程景化工原材料经营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 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有漏洞,导致严某虚报截留高氯酸钾等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并售卖给不具备资质的人员,建议由袁州 区应急管理部门函告湖南省醴陵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进行 查处。 (五)其他处理 1.责成袁州区委、区政府向宜春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 检查。 2.责成新田镇党委、镇政府和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区分局、 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向袁州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守牢安全底线。各地要进 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 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及二中、三中、四中 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 — 22 — 上,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事事心中有底”的执 行力,抓实抓细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守住安全底线和红线。 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始终保持如履薄冰的高度警觉,认清安 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主动担当作 为、履职尽责,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要求,自觉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要深刻汲取“1·4”事故惨痛教训,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坚决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和财 产安全,有力维护社会大局安全稳定。 (二)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凝聚工作合力。县、乡两 级政府要落实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常 态化打击非法生产工作责任体系,明确具体机构、责任领导 和工作职责。要进一步完善落实“三级包保”(县领导包乡、 乡领导包村、村干部包组)制度和打非网格化制度,加强非 法制造、运输、存储危险爆炸物的形势研判和情报分析,加 大宣传教育和排查打击力度,加强对重点人员和外来车辆的 监控,对独栋别院、老宅基地、沿街商铺、居民住宅区等隐 蔽场所和易忽视场所进行拉网式、地毯式排查,坚决做到“乡 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栋、栋不漏间”。各 级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充分发挥 职能作用,履行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职责,强化协作 配合,建立情报会商、线索移交、联合执法、挂牌督办等工 作机制,形成“打非治违”工作合力。要进一步做好非法制 造、运输、存储危险爆炸物等违法行为的行刑衔接工作,提 — 23 — 高非法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的违法犯罪成本,形成强大的震慑 力。 (三)进一步管好进出两端,防范非法行为。各地要从 原材料购买、生产到销售、使用建立全链条管控机制,运用 信息化手段和法律武器,加强对非法制造、运输、存储危险 爆炸物的各环节全链条监管,及时发现非法活动线索,并追 踪溯源、深挖细查,建立线索追查闭环管理台账,彻底清剿 非法制造、运输、存储危险爆炸物的黑窝点、小作坊。要严 格化工原材料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对高氯酸钾、硝酸钾、硝 酸钡、硫磺、复合铝粉、笛音剂等易制爆原材料,建立完善 追溯制度和原材料采购、入库、领用、消耗等信息管理台账, 确保原材料的来源可追溯、流向可追踪,切实管好源头关。 要强化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坚决打击生产经营 超标违禁产品、参与非法生产和为非法生产提供便利条件; 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产品、贴 牌、套牌产品和无照经营行为。要强化承运企业、车辆和驾 驶员、押运员的监管,从严危货运输资质和运输线路许可审 批,常态化组织开展机动式“突击”检查,坚决查处无资质 运输车辆、人员违法违规运输烟花爆竹等危险爆炸物,严厉 打击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等危险爆炸物等行为。 (四)进一步强化基层治理,构建全民防线。各地要注 重发挥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等基层干部和公安派出 所民警在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宣传教育和摸排检查中的重 要作用。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统一领导,提高干部思想认 — 24 — 识,组织“打非治违”专项教育培训,强化履职担当,扎实 开展全覆盖排查,进一步强化举报奖励宣传工作质效。要常 态化调度、检查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打非治违”工 作落实情况,全面掌握辖区内安全生产新情况新问题,研究 工作改进措施,坚决防范各类事故发生。要进一步加大安全 生产“打非治违”的宣传教育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清楚明 白非法制造、运输、存储危险爆炸物的巨大危害性,自觉抵 制和远离非法生产行为。要进一步落实举报奖励制度,提高 奖励标准,充分调动人民群众举报各类非法行为的积极性、 精准度,持续推动实施群防群治,营造全民参与打非的良好 氛围,构筑坚固的全民防线。 (五)进一步严格信息报送,提升处突能力。各地要高 度重视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增强信息报送的政治敏感 性、时效性和精准度,加强电话首报运用,坚决杜绝信息迟 报、漏报、谎报、瞒报和信息倒流情况,确保信息畅通。要 从用好各类信息共享平台、理顺横向沟通渠道、完善信息共 享机制、加强前后方协调、完善全链条信息报送机制和加强 业务培训等六个方面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能力。要压紧压 实工作责任,明确信息报送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对因 报送不及时、应对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 定依法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