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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安顺建材有限公司 “7·10”坍塌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宜春袁州区·安全生产(袁州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发布:2021-12-02 类型: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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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 关怀版 袁州区政府网 $ ) jQuery.fn.size = ) 索引号: 333006806G/2021-0106711 发布机构: 宜春市袁州区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公开范围: 分类: 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安顺建材有限公司 “7·10”坍塌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 浏览量: 字号:【大中小】 相关稿件 $('#share-1').share(); ​​​​​​       2021年6月,江西省安委会安全生产第三专项巡查组在宜春巡查期间,接群众举报:“袁州区慈化镇安顺建材有限公司2020年6月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并瞒报”。经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初步核查,并由宜春市安委会办公室于2021年7月4日向袁州区政府下发了《关于对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安顺建材有限公司“7·10”瞒报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的通知》(宜市安办字〔2021〕57号)文。接通知后,袁州区政府高度重视,于7月6日迅速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纪委监委、市自然资源局袁州分局、公安袁州分局、区总工会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和《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该起事故展开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勘察作业现场,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形成如下报告:   一、基本情况   1.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安顺建材有限公司位于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武东村,企业始建于2004年。采矿许可证编号:C360902200xxxxxx0006841,开采矿种:建筑石料用灰岩,露天开采,生产规模100万吨/年,有效期:2017年12月31日至2021年7月3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赣)FM安许证字〔2006〕C204号,主要负责人余槐,有效期:2020年06月23日至2023年6月22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xxxxxxJN7X,有效期为2016年8月24日至长期,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李祖广,属证照齐全有效的合法企业。   2.李博云,男,个体经销商,湖南省长沙县人。2019年10月20日与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安顺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承担该公司全部石料对外销售业务,合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7月10日,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安顺建材有限公司因天气降雨处于停产停工状态。当天经销商李博云有客户急需几车石粉料,现场无库存,但操作平台电脑显示罐内还有部分石粉料,只是罐内石粉料因板结无法自动放料。依据《石料购销合同》储罐石料转运均由李博云负责,其考虑到以后市场疲软生产时要多出笔转运费,同时又影响了自己销售信誉,于是李博云便经他人介绍临时电话联系了崔立海,由其负责组织人员清理1号罐内库存石粉(李博云曾多次向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安顺建材有限公司反映要求清理罐内石料,该公司一直未开展此项作业)。   7月10日12时左右,崔立海组织吴贤尔、彭福九和崔冬萍等4人一同到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安顺建材有限公司1号罐察看作业环境,并与李博云就清罐作业达成口头协议,并约定清罐费用共4000元。其后,他们4人返回慈化集镇购置安全带、耙子等劳动工具,在慈化集镇用完午餐后,于16时左右返回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安顺建材有限公司准备清理罐体作业,此时该公司破碎区安全管理人员李成祥看见了并对他们说,清理罐体是非常危险的事,不要去干,之后,李成祥便离开了现场。李博云认为,已经谈好了清罐价钱而且请来的人员已来到作业现场,再说又急需石粉料,便要崔立海等4人带齐自备的劳动工具及配送给崔立海的一部对讲机,从1号罐体背面廊桥(主要安装传输带)爬至罐顶,再从罐顶入口沿罐壁内扶手下行,到达最近的石粉凝结处,离罐底约8米高。崔立海、吴贤尔两人先系好安全带并将安全带一头系于罐顶垂下来的安全绳上,彭福九和崔冬萍系好安全带并将安全带一头系于罐壁扶手上,4人分别开始清理1号罐体内结块的石粉,16时30分左右,崔立海和吴贤尔作业处结块石粉突然散开,导致他们两人掉下并陷于石粉内。   (二)事故救援及应急处置情况   16时30分左右,事故发生后,由于崔立海所系安全带断开,被石粉料淹致肩部,仅露出头部,此时对讲机放在其裤袋内,无法取出呼叫联系外界,不能自救。同时吴贤尔也被石粉料没至大腿处,由于体重过大,无法抓安全绳进行自救,便寻找身边硬块石粉处用力把自己撑起来,然后与在旁作业的彭福九一起扒动崔立海身上的石粉对崔立海进行施救,因石粉流动性大,两人用力扒了一会儿也只能往下清理一点点,看情形当时现场无法救出崔立海,吴贤尔便要崔冬萍尽快爬到罐外找人要求放料救人。崔冬萍从罐内爬出并告诉李博云,李博云请来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安顺建材有限公司控制室操作员黄湖北,要他对1号罐放料救人,随后于16:40左右通过放料把崔立海与石粉一起从1号罐出料口放出。崔立海被救出后意识比较清醒,李博云便立即开车将他送往慈化镇卫生院急救。之后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安顺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李成祥到达了作业现场,并了解到刚发生了伤人事故。   慈化镇卫生院医生见伤者伤势严重建议立即送往大医院救治,于是,李博云请慈化镇卫生院120急救车将伤者送往浏阳市中医院,途中崔冬萍将伤者情况告知了其家属及其家庭所在地上栗县金山镇凤鸣村书记崔远学,要求尽快赶到浏阳市中医院。18时30分左右,崔立海被送达浏阳市中医院并进行抢救,于2020年7月10日20时左右,经浏阳市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信息报送情况   事故发生后,李博云基于自己过错所造成的后果,考虑到今后还要继续与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安顺建材有限公司保持合作关系,便没有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报告。李成祥觉得这是经销商李博云的责任,伤者当时没有大的问题且李博云已及时将伤员送往医院就医,便没有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报告,事后更没有及时跟踪过问。企业主要负责人余槐和法定代表人李祖广当时没有得知所发生的事故,直到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接江西安委会安全生产第三专项巡查组转来群众举报件并现场核查时才获悉。   慈化镇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在此之前没有接到该事故任何形式的报告。经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初步核实后,慈化镇政府及袁州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才知晓此事。   三、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崔立海,男,1984年4月出生,初中文化,家住上栗县金山镇凤鸣村9组,系承包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安顺建材有限公司石料的个体经销商李博云临时外聘的石粉料储罐清理人员。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对调查取证的材料进行了综合分析并咨询相关专家,认定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如下:   (一)直接原因   个体经销商李博云擅自组织外来务工人员崔立海、吴贤尔等4人进入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安顺建材有限公司石粉罐体内进行清罐作业,作业处石粉突然松散,崔立海失稳导致其所系安全带突然断开,坠落罐体并陷入石粉内。   (二)间接原因   1.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安顺建材有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现场管理不到位,发现外来务工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冒险作业未有效制止,企业日常值班值守形同虚设;二是教育培训不到位,对外来务工人员从事危险作业未进行培训教育和技术交底;三是对于清罐作业未制定详细有效的操作规程。   2.清罐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低。一是个别作业人员未正确系好安全带和安全绳;二是进行高空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时未取得相关特种作业证;三是作业前未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擅自上岗作业。   3.个体经销商李博云安全意识淡薄。一是在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安顺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制止下,仍然擅自组织外来务工人员进入罐内进行危险作业;二是聘请无资质人员进行危险作业;三是清理作业时防护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认定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由于个体经销商李博云擅自聘请4名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外来务工人员进入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安顺建材有限公司1号罐体内进行清罐作业,安全防护不到位,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安顺建材有限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五条第(四)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事故属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时属瞒报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安顺建材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未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瞒报事故。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给予人民币壹佰零伍万元整(小写:1050000.00元)的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二十条规定给予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小写:250000.00元)的罚款,两项合并给予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整(小写:1300000.00元)的罚款。   2.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不力,未认真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责令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人民政府向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二)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1.崔立海,男,系承包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安顺建材有限公司石料经销的个体商李博云临时外聘的石粉料储罐清理人员,在清理石粉料储罐未正确系紧安全带,引发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经在事故中遇难,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李博云,男,石粉料个体经销商,清罐作业的组织者,擅自组织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外来务工人员进行清罐作业。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和隐瞒负有直接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00元)的罚款。   3.李成祥,男,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安顺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对清罐工作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不力,发现外来务工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冒险作业未有效制止到位。事后未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报告,也未对事故进行跟踪过问,更没有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由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人民币肆万叁仟元整(小写:43000.00元)的罚款(根据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安顺建材有限公司2020年4月至12月份工资计算李成祥2020年工资收入36000.00元和年终绩效奖7000.00元,并按其年收入的100%罚款)。   4.余槐,男,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安顺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清罐作业管控不到位,督促、检查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其当时不在现场,且没有任何人向其报告事故发生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建议撤销其主要负责人职务,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由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人民币肆万陆仟元整(小写:46000.00元)的罚款(根据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安顺建材有限公司2020年1月至12月份工资计算余槐2020年工资收入36000.00元和年终绩效奖10000.00元,并按其年收入的100%罚款),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5.李祖广,男,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安顺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人民币陆万元整(小写:60000.00元)的罚款(因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安顺建材有限公司证明李祖广未领取企业工资,仅于年终领取企业年终绩效奖60000.00元计算李祖广2020年收入,并按其年收入的100%罚款)。   6.陈帮凤,男,中共党员,时任慈化镇政府矿山安全办副主任,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安顺建材有限公司驻矿安全监督员,未认真落实驻矿员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7.邓东波,男,中共党员,时任慈化镇政府矿山安全办主任,未认真履行对企业的监管职责,对事故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建议慈化镇党委政府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安顺建材有限公司要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反“三违”工作,加大对破碎工业场所及销售环节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强化带班领导的责任意识,严禁企业以外人员擅自作业,提高带班矿领导的隐患排查和治理能力。强化现场检查监督,及时跟踪并消除事故隐患,不断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   2.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开展“十个一次”活动,深入开展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抓好企业安全生产“五个一”活动,确保“五个一”活动不走过场。   3.企业要加强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落实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禁外来人员私自进入危险区域。引导教育企业职工履行自身权利、任务,遇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   4.企业要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及法律知识水平,尤其是对临时聘请外来务工人员安全教育,举一反三。加强事故警示教育,提高职工安全防范意识,做到按章操作。开展风险辨识,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   5.袁州区慈化镇人民政府要通过这起事故案例,认真反思工作中存在的漏洞与不足,加大对矿山企业瞒报事故的打击力度。认真督促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组织职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                                                                            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安顺建材有限公司                                                                               "7▪10"坍塌瞒报事故调查小组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收藏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首页 网站导航 使用帮助 隐私声明 网站声明 联系电话:0795-3222269 政府网站标识码:3609020003  备案编号:赣ICP备05010765号-1 赣公网安备 36090202000056号 主办单位:袁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袁州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