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井水利枢纽工程项目“7·2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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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 关怀版 袁州区政府网 $ ) jQuery.fn.size = ) 索引号: 333006806G/2021-0014731 发布机构: 宜春市袁州区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公开范围: 分类: 四方井水利枢纽工程项目“7·2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 浏览量: 字号:【大中小】 相关稿件 $('#share-1').share(); 2021年7月25日上午10时29分,四方井水利枢纽施工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袁州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纪委监委、区水利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和《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该事故进行了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勘察施工现场,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形成如下报告。 一、基本情况 1.工程建设方。宜春市袁州区四方井水利枢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总承包方。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84年6月20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公司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四段8号,法定代表人:贺鹏程,营业期限1984年6月20日至长期,主要经营范围: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XXXXXX04264E。 宜春市袁州区四方井水利枢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实施江西省宜春市四方井水利枢纽工程施工I标,于2017年11月30日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地处宜春市袁州区湖田镇坪田村,是一座以防洪、供水为主,兼顾发电等综合效益的大(2)型水利枢纽工程。签约合同价为贰亿肆仟捌佰零玖万叁仟叁佰叁拾玖元壹角伍分。昔澎江为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江西省宜春市四方井水利枢纽工程施工I标的项目经理。 3.分包方。四川勇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27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住所地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莹云,注册资本:壹仟万元,营业期限2012年12月27日至永久,主要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设计与施工、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及施工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XXXXXX9341P。 2021年6月4日,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将四方井水利枢纽工程发电厂房屋面钢结构采购分包给四川勇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与四川勇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发电厂房屋面钢结构采购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签约合同总价(含增值税)为捌拾柒万柒仟叁佰壹拾元整,工程主要内容为:钢结构厂房(发电厂房)屋面及墙体的材料及安装。 4.吊车公司。宜春市顺心吊装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29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住址位于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明月北路229号17栋10号,法定代表人:张万生,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吊车、叉车租赁,机械设备、桥梁吊装、起重、安装,厂房搬迁,应急抢险、施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XXXXXX8CQ2A。 2021年6月下旬,四川勇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冉建华联系宜春市顺心吊装租赁有限公司张万生,未签订合同,仅达成口头协议,宜春市顺心吊装租赁有限公司为四川勇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吊车服务,服务费按1500元/天结算,宜春市顺心吊装租赁有限公司张万生仅安排吊车司机罗明现场操作吊车配合作业。 5.监理方。湖南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承包总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23日,公司类型:全民所有制,公司住址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26号,法定代表人:全宗国,经营期限:长期,主要经营范围: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各类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等。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7月25日上午10时29分,四川勇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方井水利枢纽工程发电厂房屋顶吊装彩钢瓦施工时,吊装物与在屋顶屋面作业的工人冉兴军碰撞,致其不慎摔落至发电厂房楼地面,现场负责人冉建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1时左右“120”救护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抢救,12时左右宣告冉兴军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信息及前期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四川勇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冉建华立即拨打“120”救援电话,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总工赵元铎和安全员等人员先后赶到现场配合救援,11时左右“120”救护车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并立即进行抢救,12时左右冉兴军因伤势过重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信息报送情况 事故发生后,2021年7月25日14时12分,四川勇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冉建华将事故发生情况向宜春市袁州区应急管理局进行电话报告,接到报告后宜春市袁州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事故及救援情况,并于当日15时宜春市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先后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和袁州区委办、区政府办报告该事故。 三、造成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冉兴军,1976年1月出生,重庆市奉节县人,四川勇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聘用的施工人员,居民身份证号:51122519XXXXXX6935。 (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左右。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对调查取证的材料进行了综合分析,认定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如下: (一)直接原因 吊车在吊装作业时吊装物彩钢瓦碰撞正在屋面承重结构架上作业的工人冉兴军,造成其坠落到楼地面致死。 (二)间接原因 1.四川勇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是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二是安全培训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入场前及施工期间未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且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证;三是现场管理不到位。现场作业的吊车无专人指挥,且高处坠落防护措施不到位;四是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明确具体施工流程和安全防护措施。 2.宜春市顺心吊装租赁有限公司:一是安全意识淡薄,吊装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二是没有配齐吊装所需作业人员。 3.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一是对分包单位管理不到位,未严格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二是分包单位进行作业时,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不到位,且未发现并制止吊车在吊装作业时无现场指挥人员和高处坠落防护措施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认定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由四川勇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春市顺心吊装租赁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施工人员违规违章作业引起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本事故属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罚建议 1.四川勇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条的规定,对该事故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贰拾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2.宜春市顺心吊装租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该事故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贰拾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3.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贰拾伍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二)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1.陶杰,男,1971年生,四川勇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及培训计划;未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壹万陆仟元人民币的罚款(2020年收入为54000元)。 2.冉建华,男,1980年生,四川勇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宜春市四方井水利枢纽工程发电厂房屋面钢结构采购项目现场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五)、(六)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壹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3.张万生,男,1973年生,宜春市顺心吊装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未严格履行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壹万陆仟元人民币的罚款(2020年收入为55200元)。 4.昔澎江,男,1970年生,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西省宜春市四方井水利枢纽工程施工I标项目部负责人,未严格履行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对该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肆万贰仟元人民币的罚款(2020年收入为141000元)。 5.张寰,男,1993年生,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西省宜春市四方井水利枢纽工程施工I标安全员,未严格履行安全员职责,对该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六)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壹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三)其他建议 湖南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承包总公司履行监理职责基本到位,但是聘请无证监理员进行现场监理,建议湖南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承包总公司对无证监理员陆建春进行辞退。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2.四川勇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春市顺心吊装租赁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7·25”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安全意识。一是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开展一次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消除施工现场事故隐患;二是要全面开展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三是要加强安全技术管理,按要求制定和完善各类技术资料,强化对安全生产的规范和指导,确保生产作业过程中作业环境的安全和人的行为安全,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四方井水利枢纽工程项目“7.25”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1年8月30日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收藏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首页 网站导航 使用帮助 隐私声明 网站声明 联系电话:0795-3222269 政府网站标识码:3609020003 备案编号:赣ICP备05010765号-1 赣公网安备 36090202000056号 主办单位:袁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袁州区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