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德兴兴远矿业有限公司“6·14”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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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德兴兴远矿业有限公司“6·14” 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6 年 6 月14 日 14 时 50 分左右,德兴市龙头山乡兴远矿 业有限公司江龙古木纹矿(以下简称“江龙古木纹矿”)发生一 起边坡坍塌事故,导致 1 辆挖掘机及驾驶员被垮塌泥石埋压,造 成 1 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市委书记刘烁,市委副书记、市长李 建涛,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胡心田分别作出批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办法》(矿安〔2023〕7 号)的规定,2026 年 6 月 16 日,上饶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自 然资源局、市总工会、德兴市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上饶德兴兴远 矿业有限公司“6·14”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 调查组”),并邀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派员参加。同时 委托江西江汇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和 2 批次矿山领域专家 为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查阅资 料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 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 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 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上饶德兴兴远矿业有限公司“6·14”一般坍 塌事故是一起基建矿山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未将施工组织设 计报属地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擅自组织生产作业、对作业现场存 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放任不管、现场作业时未按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开展、现场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等因素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 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德兴市兴远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远矿业”)成立于 2011 年 7 月 27 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臧 某某;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一般 项目:建筑用石加工,建筑材料销售。德兴市江龙古木纹矿(以 下简称“江龙古木纹矿”)为兴远矿业所属矿山,截止事发前尚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1.江龙古木纹矿矿山采矿证号:C36110112012087130126833, 采矿权人:德兴市兴远矿业有限公司;开采矿种:大理岩;生产 规模:1.54 万 m³/a;矿区面积:0.0684km²;开采深度:+820m~ +720m,有效期限:自2021 年 8 月 28 日至 2030 年 8 月 28 日。 2.历史延革情况:2010 年 5 月,德兴市矿产黄金管理局委托 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九一二大队对矿区进行地质勘查工 作并编制《江西省德兴市江龙古木纹石材矿详查地质报告》,详 查地质报告评审意见书于 2010 年 11 月 23 日在原上饶市国土资 源局备案。兴远矿业于 2011 年 8 月委托抚州市矿业开发咨询服 务中心编制《江西省德兴市江龙古木纹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 案》,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 2020 年 4 月,兴远矿业委托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 东北大队编制《德兴市江龙古木纹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 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 2021 年 8 月28 日,兴远矿业取得上饶市自然资源局颁发的 最新一轮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36110112012087130126833,开 采矿种:大理岩;生产规模:1.54 万 m³/a;矿区面积:0.0684km ²;开采深度:+820m~+720m,有效期限:玖年(自 2021 年 8 月 28 日至 2030 年 8 月28 日)。 3.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情况: 2017年8月,兴远矿业委托湖南联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编制 《德兴市兴远矿业有限公司德兴市江龙古木纹矿露天开采初步 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 2017 年 10 月 20 日,兴远矿业取得原上饶市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下发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批复(饶安监管字〔2017〕 157 号),批复基建期 6 个月,取得批复后兴远矿业开始基建工 作。自 2017 年10 月取得批复后至 2025 年11 月,因占用林地、 资金等因素,兴远矿业陆续开展基建作业,但未能在批准的施工 期限内完成基建项目建设,期间也未履行延期审批程序。 2025 年 11 月 12 日,德兴市应急管理局进行日常矿山安全 巡查时,发现该矿山存在未在批准的施工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 且未申请延期批准同意、存在擅自施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立即停止基建施工作业 并重新履行改扩建程序。 2025 年 11 月,兴远矿业编制《德兴市兴远矿业有限公司德 兴市江龙古木纹矿露天开采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委托 江西尧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德兴市兴远矿业有限公司德兴 市江龙古木纹矿露天开采工程边坡稳定性分析报告》。 2025 年 12 月,兴远矿业委托中筠国际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编 制《德兴市江龙古木纹矿水文、工程地质边坡工程勘察专项报 告》,水文、工程地质条件达到了勘探程度。 2025 年 12 月,兴远矿业委托江西伟灿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 任公司编制《德兴市兴远矿业有限公司德兴市江龙古木纹矿露天 开采改建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 2025 年 12 月,兴远矿业委托湖南联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对 德兴市兴远矿业有限公司德兴市江龙古木纹矿露天开采改建工 程进行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形成《德兴市兴远矿业有限公 司德兴市江龙古木纹矿露天开采改建工程安全设施设计》(以下 简称安全设施设计)。 2026 年 1 月23 日,上饶市应急管理局审查通过江龙古木纹 矿露天开采改建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并下发《关于德兴市兴远矿 业有限公司德兴市江龙古木纹矿露天开采改建工程安全设施设 计审查意见》(饶应急非煤项目设审〔2026〕2 号)。矿山基建 工程主要是:“修建上山道路至+780m 首采分台阶,修建通往上 部剥离的挖掘机上山便道,表土剥离;形成+810m 平台、+798m 平台、+786m 平台及+780m 首采分台阶;完善运输道路安全设施, 完善采场道路排水沟及以及境界外截水沟、接滚平台缓冲挡墙, 上部边坡监测等。根据计算工程量及进度安排,矿山基建期为1 年”。矿山采用山坡露天机械开采。开采最终境界为+810m、+798m、 +786m、+774m、+762m、+750m、+738m、+726m、+720m 共 9 个平 台。其中+780m 分台阶为首采台阶、+750m、+786m 平台为清扫平 台,+720m 平台为底部平台,其余为安全平台。设计最大边坡高 度 100m,台阶高度 12m,分台阶高度 6m,台阶坡面角 88 度,工 作台阶坡面角 90 度,设计最终坡面角 71 度,安全平台宽度 3m, 清扫平台宽度 6m,最小工作平台宽度 30m,同时开采台阶数 1 个, 最小工作线长度 5m,矿山生产服务年限 12.2 年,基建期为 12 个月。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兴远矿业未按要求 [1] 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报告并报请德兴市 应急管理局审查同意后就擅自组建基建生产作业。 [1]《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基建监管管理的通知》(赣应急字〔2023〕108 号)严格基建工期和安全要 求中第(一)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建设单位取得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后,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 应包含对危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签发,双方主要负责人批准。建设单位 将施工组织设计报告报请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该矿未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专 业技术人员及安全检查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 制和边坡管理、人员培训等安全管理制度;未给从业人员购买工 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和 考核。 该矿实际管理人员分别是: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臧某某 (常年在安徽六安)对矿山生产作业远程摇控指挥;现场负责人 臧某棋(臧某某的儿子,2026 年 4 月份到岗)负责作业现场管 理。原现场负责人臧某栋自 2025 年起至2026 年 1 月负责现场管 理,2026 年 6 月 8 日后来矿山负责做资料和对外沟通联络;臧 某负责购买生活物资及作业设备、运送作业人员上下班等后勤管 理。 该矿聘请 3 名锯切工,负责锯切作业和古木纹矿查找等工 作;聘请 5 台挖机(含驾驶员),负责作业现场浮石清理、石料 破碎、修路作业、修整开采台阶等工作;聘请 1 台铲车(含驾驶 员),负责产装作业;聘请 3 台车辆(含驾驶员),负责运输石 料、泥土等。 日常作业中,现场负责人臧某棋根据锯切班班长姚某某判定 哪里可能存在古木纹矿的意见,电话向其父亲臧某某报告后,再 安排人员进行现场作业。 根据调查,2026 年 6 月12 日臧某棋返回安徽老家前,曾交 代安排现场人员按照原定计划继续开展作业。 (三)事故发生经过 6 月 14 日早上 7 时左右,臧某开皮卡车将锯切班人员姚某 某、陈某某、黄某某及挖机驾驶员张某某等送到矿山底部+783m 平台。随后,锯切班班长姚某某和锯切工陈某某等到+783m 平台 左侧(东南部)停放空压机地方检查空压机线路、电线、水管线 路和对该采点古木纹矿进行切割并探查确定下一步开采点;2 台 挖机在进矿山的道路上进行修路作业(+765m 标高以下);张某 某驾驶带破碎锤的挖机在+783m平台南部堆放石料堆场进行废石 料破碎作业。大约一个小时后,张某某将挖机从+783m 平台开到 +790m 平台,对+795m 平台坡脚处进行修复平整平台的破碎作业。 上午 11 时左右,现场工人下班到矿山食堂用餐并休息。 下午 13 时30 分左右,因运送工人上下班的皮卡车计划外出 采购物资,故姚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及张某某等人先后步行前 往作业现场。 14 时许,姚某某、陈某某等人到达作业点。姚某某到矿里 东边处上山公路的配电房更换切割机配件,张某某驾驶挖机 +790m 平台继续对+795m 平台坡脚处进行修复平整平台的作业, 陈某某到+790m 平台西北角矿山边沿处(距离张某某驾驶的挖机 有 20 多米远)做切割水平仪调整和供水管路、电线、钢轨铺设 等前期工作为下一步从+790m 平台向+785m 平台切割做准备工 作。 14 时 28 分许,陈某某发现张某某驾驶的挖机上方(+815m 平台)的边坡裂隙扩大了可能会发生垮塌,于是大声呼叫提醒张 某某撤离,但因现场作业声音较大,张某某没有听到。随后陈某 某又跑到张某某挖机处,拍打驾驶室门提醒其撤离,但张某某未 第一时间弃车撤离,而是调整了挖机方向并准备将挖机开走。 14 时30 分许,挖机上部边坡浮石及泥土发生垮塌并将挖机 掩埋。 (四)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涉事区域为江龙木古纹矿矿山边坡,事故边坡区域发育一条 高角度正断层,断层整体呈北东—南西走向,倾向南东,倾角为 60°-75°,断层贯通整个边坡坡面,现场断层泥特征明显。该 断层出露高度 2m,是本次边坡失稳垮塌的主要地质隐患点。经 江西江汇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察,事故滑坡坍塌 点在矿山西北部,高 25m,塌方最长处 56m、最宽处 30m,面积 为 1128 ㎡,滑坡土石总量约 1514m³。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死者张某某,32 岁,生前工种为挖掘机 驾驶员。 2.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 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0 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6月14日14时30分许,垮塌停止后,陈某某立即跑到+783m 平台,呼叫现场工友救人。正在矿山办公室的臧某栋得知事故后, 也立即赶到事发现场。 14 时30 分许,现场人员姚某某电话向臧某某报告情况,臧 某某随后电话安排开展事故救援。 14 时50 分许,正在外出采购物资的臧某从对讲机中得知发 生事故后,迅速返回矿山并安排 2 台挖机参加救援。 14 时50 分许,臧某栋电话向德兴应急管理局和龙头山乡政 府报告事故情况,同时安排人员电话报告 120、110 以及 119 请求 支援。 15 时30 分许,德兴市公安局龙头山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参 与施救。 15时55分,德兴市应急管理局向德兴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16 时20 分许,德兴市应急管理局及德兴市消防救援大队人 员到达矿山现场参与施救。 16 时30 分许,德兴市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单某某及德兴市 自然资源局相关人员先后到达矿山现场指导施救。 16 时47 分许,德兴市应急管理局向上饶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事故情况。随后,上饶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业务 科室负责人赶往矿山事故现场指导开展救援工作。 17 时许,德兴市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到达矿山,参与施救。 18 时10 分许,被埋驾驶员张某某被救出,现场医护人员进 行紧急救治。 18 时15 分许,张某某被送至矿山外洋塘村路口,换乘救护 车送往德兴市人民医院抢救。 18 时50 分,德兴市应急管理局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 局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 20 时25 分,德兴市人民医院宣布张某某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4 时50 分,臧某、臧某栋等到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15 时至 18 时,龙头山乡人民政府、德兴市应急管理局、龙 头山乡派出所、德兴市自然资源局、德兴市消防救援大队及上饶 市应急管理局先后赶到矿山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 18 时10 分左右,现场应急救援结束。德兴市应急管理局、 龙头山乡人民政府、龙头山乡派出所采取事故现场保护措施并设 置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矿山区域。 (三)医疗救治情况 17 时左右,120 医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参与救援。 18 时10 分,被埋压人员张某某被救出并送往德兴市人民医 院救治。 19 时37 分,张某某被送至德兴市人民医院抢救。 20 时25 分,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四)善后处理情况 2026 年 6 月17 日,兴远矿业与张某某家属协商达成工亡赔 偿协议,赔偿工亡赔偿金 155 万元。同日张某某遗体在德兴市殡 葬事务中心火化。 (五)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积极组织开展救援,并第一时间向企 业负责人报告事故情况,拨打 120、110、119 报警寻求支援,也 同步向监管部门和属地乡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属地政府、相关监 管部门接报事故信息后迅速派员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经评 估,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时得当,未造成事故扩大,社会舆情平 稳。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一)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调查组委托江西江汇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和市专 家库专家到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察:滑坡体在矿山的西北部,事 故类型为边坡倾倒式垮塌,垮塌后形成泥石混合滑坡体,中心区 压倒一挖机,滑坡体底部标高为 790m,高25m,最长处56m,最 宽处 30m,面积为 1128 ㎡,滑坡产生的土石方量为 1514m³。 (二)直接原因 张某某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驾驶带破碎锤的挖机在+790m 平 台边坡处进行破碎作业破坏了此处坡脚岩性的完整性,降低了该 区域边坡的稳定性 [2] ,最终引发边坡倾倒式垮塌导致事故发生。 (三)间接原因 (1)江龙古木纹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开工作业。该 矿未按规定成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 [2] 《德兴市兴远矿业有限公司德兴市江龙木古纹矿“6·14”边坡垮塌事故现场勘查报告》:事故边坡区域发育一条高角度正断层,断 层整体呈北东—南西走向,倾向南东,倾角为 60°-75°,断层贯通整个边坡坡面,现场断层泥特征明显。加之矿区前期曾出现连续降 雨,雨水持续冲刷、浸润边坡坡面的小角度斜交断层,导致断层及周边岩土体结构强度大幅下降、稳定性丧失。 员及安全检查工等特种作业人员 [3]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和安全培训、边坡管理和检查、隐患排查等各项制度。事发前未 给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未对员工进行专门 的安全培训和考核。 (2)江龙古木纹矿未履行施工组织设计报告程序。江龙古 木纹矿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请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后就擅自开工基建。2026 年6 月 11 日德兴应急管理局发现其擅 自开工基建行为后责令其立即停止基建作业,并要求该矿立即补 办施工组织设计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4] ,但该矿6 月 12 日至 14 日仍然组织基建作业。 (3)江龙古木纹矿未按《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基建作业。 经比对该矿2025年11月地形图(由江西赣东勘测有限公司测绘) 与 2026 年 6 月23 日现状地形图,发现该矿未按《安全设施设计》 [5] 要求进行基建作业且作业时未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进行,实际 作业破坏了原有的+814m、+809m、+802m、+795m、+789m 台阶, 新生+796m、+789m、+786m、+783m 平台,产生土石方约为 64371m 3 。 [3] 《德兴市兴远矿业有限公司德兴市江龙古木纹矿露天开采改建工程安全设施设计》6.1.1 采矿场安全机构及人员配备。矿山应设置专 门的矿山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矿长 1 名,副矿长 2 名,2 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备采矿、地质、机电专业中 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各 1 名。配备持有安全检查工、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 6 名。 [4]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基建监管管理的通知》(赣应急字〔2023〕108 号)第三: 严格基建工期和安全要求做好施工准备工作的规定:建设单位取得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后,应编制施工组织设 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对危险较大的分部分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签发,双方主要负 责人批准。建设单位将施工组织设计报告报请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5] 《德兴市兴远矿业有限公司德兴市江龙古木纹矿露天开采改建工程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矿山露天开采基建需施工工程:修建上 山道路至+780m 首采分台阶,修建通往上部剥离的挖掘机上山便道,表土剥离;形成+810m 平台、+798m 平台、+786m 平台及+780m 首 采分台阶;完善运输道路安全设施,完善采场道路排水沟及以及境界外截水沟、接滚平台缓冲挡墙,上部边坡监测等”。 (4)江龙古木纹矿作业现场管理混乱。根据调查,该矿现 场作业负责人臧某棋未取得任何资质资格证书,事发当天未在岗 管理,放任现场工人自行作业;对前期发现的边坡存在开裂现象 未采取任何警示、治理措施;事发当天,挖机在台阶边坡附近作 业时,也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指挥;挖机作业人员接到现场工友 的警示提醒后未采取果断撤离措施。 (5)矿山安全监管、行业监管、属地管理责任悬空。德兴 市应急管理局存在安全监管“宽、松、软”现象,再次发现涉事矿 山存在违法违规生产作业行为后,仅口头对矿山陪同检查人员提 出立即停止作业要求,但责令停止作业指令文书送达滞后,同时 未通知矿山实际控制人和现场负责人,也未采取停电、封存设备 等强制措施。德兴市自然资源局开展“打非治违”不力,未按规 定每季度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矿山复测,未及时检查发现江龙古 木纹矿超出采矿许可证范围生产作业的行为。龙头山乡人民政府 对辖区内矿山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状态不掌握,日常巡查检查流于 形式,未发现该矿山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未开展安全培训、未 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四、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兴远矿业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该矿未按规定成立安全管理机构、 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及安全检查工等特种作业 人员;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培训、边坡管理和检查、 隐患排查等各项制度;矿山现场实际负责人没有取得安全资格证 书,不具备任职条件。 2.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审。该矿取得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后,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请县级 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擅自组织开展生产作业。 3.未执行停止作业监管指令。2026 年6 月 11 日,德兴市应 急管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基建作业,要求矿山企业立即补办施工 组织设计报告,并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但该矿未执行监 管指令,6 月12 日-14 日仍然组织开采作业。 4.未按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基建作业。该矿山实际在+783m~ +790m 的东南部、中部和西北部3 处存在采矿行为,同时西北部 采矿至+800m,与《安全设施设计》中明确的基建工程不符。经 江西江汇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测量,实际产生的土石方为 64371m³。 5.现场作业管理混乱。事发当日现场负责人未在岗履职;对 前期发现的边坡存在开裂现象未采取任何警示、治理措施;事发 当天,挖机在台阶边坡附近作业时,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指挥; 挖机作业人员接到警示提醒后未果断撤离。 6.存在越界开采行为。在采矿许可证范围外的+820m~+830m 台阶部分地段有锯切作业。根据调查测绘,开采面积达到390m 2 , 开采土石方量达到 1855.24m³。 (二)监管部门 1.德兴市应急管理局。自 2024 年 6 月10 日银山矿冒顶事故 发生后,仍未按要求配齐矿山专业安全监管人员;安全监管存在 “宽、松、软”,再次发现涉事矿山存在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后, 仅口头对矿山陪同检查人员提出立即停止作业要求,但责令停止 作业指令文书送达滞后,同时未通知矿山实际控制人和现场负责 人,也未采取停电、封存设备等强制措施;未将停止作业要求通 报给属地乡镇。对兴远矿业 2017 年10 月取得第一次基建批复后 的基建期限超期情况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缺位,管控失当。同时, 事故信息未第一时间报送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值班室。 2.德兴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不力,未按规 定每季度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矿山复测,未及时检查发现江龙古 木纹矿超出采矿许可证范围生产作业的行为。 (三)属地政府 1.龙头山乡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矿山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状态 不掌握,事发前仍认为江龙古木纹矿为生产矿山。日常巡查未检 查矿山证照是否齐全、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安全培训是否开 展、隐患排查是否落实等情况。 2.德兴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矿山安全监管工作重视不够, 未配齐矿山监管专业人员;未采取有效措施遏制矿山事故,2026 年全市矿山领域的 2 起事故均发生在德兴市,且 2 起事故发生时 间间隔不足 3 个月。 五、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张某某,男,生前工种为挖掘机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在 现场无专人指挥的情况下,违规在台阶边坡坡脚处进行破碎作 业,破坏了坡脚岩性的完整性,降低了该区域边坡的稳定性,最 终引发边坡倾倒式垮塌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 任。且事发前,在有人提醒危险撤离时,但其未立即停止作业并 撤离,最终被垮塌的边坡石块埋压导致死亡。鉴于其在事故中已 经死亡,相关责任不予追究。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臧某棋,男,群众,江龙古木纹矿现场负责人,负责矿山日 常生产全面管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德兴市公安局立案 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臧某某,男,群众,兴远矿业法定代表人。未落实主要负 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 定并实施安全培训、边坡管理和检查、隐患排查等制度;未按规 定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安全 检查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未督促检查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 患;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考核;未给从业人员购买工 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在未履行施工组织设计报告且矿山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违规组织生产作业,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至第六项 [6] ,对 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7]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第一款 [9] 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兴远矿业,未按规定成立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管理 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及安全检查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未建立健全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培训、边坡管理和检查、隐患 排查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事发前未给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和 安全生产责任险,未对员工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和考核;未履行 施工组织设计报告程序,未执行停止作业的监管指令。上述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七十条 [10] 的规定,对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 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 号)第六条 实施刑 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 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 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 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上饶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 政处罚。 对其采矿许可证范围外生产作业的行为,建议由上饶市自然 资源局依法进行处理。 2.臧某某,男,群众,兴远矿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未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边坡管理和检查、隐患排查等 制度;未按规定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 术人员及安全检查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未督促检查消除作业现场 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考核;未给从 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在未履行施工组织设计 报告且矿山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违规组织生产作业,其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至第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 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 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 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 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 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 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 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 措施。 六项 [11]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上饶市应急管理局 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臧某棋,男,群众,江龙古木纹矿现场负责人,负责矿山 日常生产管理。未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未建立健全全 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边坡管理和检 查、隐患排查等制度;未按规定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 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安全检查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未督促检 查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 育考核;未给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在未履 行施工组织设计报告程序且矿山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 违规组织生产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至第(六)项 [12]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 任,建议由上饶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五)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相关公职人员履职情况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 部门进行处理。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责成德兴市人民政府向上饶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 查; 2.建议责成德兴市应急管理局向德兴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 检查; 3.建议责成德兴市自然资源局向德兴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 检查; 4.建议责成德兴市龙头山乡人民政府向德兴市人民政府作 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悬空,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未按 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下擅自组织生产作业。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 安全教训培训。作业现场管理混乱,不执行监管部门下达的停止 作业指令;监管部门监管执法不严不细,对违规生产作业未采取 果断强制措施,对越界开采行为失察失管;属地乡镇日常巡查流 于形式。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 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整改防范 措施: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德兴市非煤矿山企业要以案为戒, 开展全员安全警示教育,对照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认真开展自查 自改,进一步提升做好矿山安全工作的思想认识和行动自觉。德 兴市各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举一反三,强化执法检查力度,对各 类违法、非法生产行为要真抓、严管、重罚,决不姑息迁就。 (二)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兴远矿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基建矿山开工建设各项审批手续,同时健 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认真组织 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深入开展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进一 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本质水平。 (三)强化矿山领域打非治违。德兴市人民政府要组织自然 资源、公安、应急管理、林业、属地乡镇等部门持续深入开展矿 山领域打非治违,重点整治偷采盗采、超层越界开采、未批先建、 以建代采、不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等非法违法行为,对相关责任 企业、责任人员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四)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德兴市人民政府要责令德兴 市应急管理局党委调整现有矿山监管领导分工,将现有矿山股室 负责人调离矿山监管岗位;要切实强化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 建设,严格落实矿山专业监管人员占比不低于 75%的硬性要求, 确保矿山监管队伍与辖区内矿山数量、规模相适应;要从人员配 置、装备配备等方面切实加强辖区内有矿山企业的乡镇监管力量 建设,进一步提升乡镇巡查监管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