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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玉山“9·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上饶市·安全生产(上饶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江西省上饶市 发布:2026-09-04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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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玉山“9·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上饶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 年 8 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2
(二)事故车辆情况.................................................................. 2
(三)相关企业情况.................................................................. 3
(四)事发路段情况.................................................................. 3
(五)事故发生经过.................................................................. 3
(六)当日天气情况.................................................................. 4
(七)事故伤亡情况.................................................................. 4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4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5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6
(三)医疗救治情况.................................................................. 6
(四)工伤认定情况.................................................................. 6
(五)善后赔偿情况.................................................................. 7
(六)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8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8
(一)司法技术鉴定.................................................................. 8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9
(三)事故原因.......................................................................... 9
(四)事故性质认定................................................................ 10
四、相关单位存在的问题................................................................ 10
五、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 10
六、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建议........................................................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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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玉山“9·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1 年 9 月17 日,江西玉山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玉山南方公司”)玉虎分厂员工严某某驾驶厂内的无牌无证
未年检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到总厂拉中秋员工福利品返回途中,
在320国道与自东向西方向董某某驾驶的浙GM36E3号小型私家
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严某某受伤。2025 年 8 月 11 日,
上饶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省应急管理厅转交的信访举报核查件。
2025 年 9 月 15 日,上饶市应急管理局完成信访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与挂牌督办
办法(试行)》《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江
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认定玉山县 2021 年“9·17”
事故性质的函》等有关要求,上饶市人民政府于 2026 年3 月 3
日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玉山县人民政
府等相关单位组成的上饶玉山“9·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
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提级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通过现场勘查、人员问
询、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
定了事故性质。
- 2 -
经调查认定,上饶玉山“9·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
因电动三轮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在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况
下驾驶厂区内代步的车辆上路,上路行驶时转弯未让直行的车
辆先行,且小型私家车驾驶员驾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而
导致的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严某某,男,1963 年3 月 5 日出生,汉族,无机动车驾
驶证,2010 年 8 月 15 日入职玉山南方公司,担任玉虎分厂粉
磨工段工段长。事故发生时交通方式:驾驶无号牌“宗申”品
牌三轮电动车。
2.董某某,女,汉族,1986 年 5 月 18 日出生,持“C1”
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交通方式:驾驶浙 CM36E3 号
小型私家车。
(二)事故车辆情况
1. 无 号 牌 “ 宗 申 ” 品 牌 三 轮 电 动 车 , 车 架 号 :
LZSNJCT04H8086313,车辆所有人:江西玉山南方水泥有限公司
玉虎分厂,该车未登记上牌,无保险。根据调查,按照玉山南
方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该车辆仅用于人员厂区内代步。
2.浙 GM36E3 号牌本田小型私家车,车辆所有人:董某某。
登记使用性质:非营运;该车投保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有限期至 2022 年 2 月,年检有限期至 2022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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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企业情况
玉山南方公司成立于2003 年 7 月 30 日,注册地位于江西
省上饶市玉山县岩瑞镇,系江西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彭 某 某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611237511350966。许可项目:水泥生产、发电、输电、供
电业务。一般项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非金属矿
物制品制造,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玉虎分厂负责水泥生产的第三道工序,主要将第二道工序
的熟料加石膏等材料经过混合再磨一次,使其变成粉末状的水
泥。
(四)事发路段情况
事发现场位于320 国道 507 公里 400 米玉山县岩瑞镇新康
村玉虎水泥厂路口,该段道路呈“T”字型走向,东往浙江省方
向,西往上饶市方向,道路北侧与无名道路相交通往玉虎水泥
厂,南侧为衢饶示范园工地,沥青路面,平直完好,宽度 22
米,双向四车道,视线良好,有交通标志标线,道路中间有水
泥墩隔离,两侧有金属护栏。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1 年 9 月 17 日 17 时 10 分许,玉虎分厂员工严某某驾
驶仅用于厂区内代步的无号牌“宗申”品牌三轮电动车从总厂
拉运一纸盒箱(中秋节公司福利礼品)返回玉虎分厂,在行驶
至 320 国道 507 公里 400 米横穿320 国道往厂区入口道路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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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过程中,与董某某驾驶沿 320 国道自东向西行驶的浙
GM36E3 号小型私家车发生碰撞(小型私家车靠近水泥墩隔离车
道行驶),造成车辆受损,严某某受伤倒地。
图 1 事故发生地点
(六)当日天气情况
事发时为 2021 年9 月 17 日下午17 时10 分许,天气晴,
视线良好。
(七)事故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严某某受伤。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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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1 年 9 月17 日 17 时 15 分许,浙GM36E3 号驾驶员董某
某拨打了120 医疗急救电话。
17 时27 分,董某某拨打 122 报警称:“刚刚一辆小车(浙
GM36E3)与一辆电瓶三轮车(无车牌)相撞,一人受轻伤,已
自行通知救护车,车辆受损情况一般,现小车车主在现场,无
逃逸”,122 接警后第一时间指令交警赶赴现场处置。
17 时 30 分许,从玉虎分厂拉运散装水泥的货车司机途径
事故地点,看到严某某在进厂区的 320 国道口受伤倒地,马上
向玉虎分厂原负责人徐某某电话报告。徐某某接信息后随即从
玉虎分厂赶往事故现场,并在现场向分管生产副总经理周某某
汇报了交通事故,周某某接报后向总经理徐某做了汇报并通知
伤者家属,随后安排徐某某跟随急救车把伤者送到玉山县黄家
驷医院急诊检查,并指派公司安全主管占某某赶到了玉山县黄
家驷医院急诊科跟进后续处理。
17 时45 分许,120 救护车到达现场,并开展现场救治,随
后将伤者送往玉山县黄家驷医院。
17 时 55 分,玉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到达现场,对现场开
展勘察。
因涉事三轮车系非营运性车辆,驾驶人自身也未取得机动
车驾驶证,另一涉事车辆为普通私家车,后续玉山县公安交管
部门未将事故相关情况通报给玉山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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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玉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人员到达现场后,肇事车辆保持原
状,未造成交通拥堵,民警拍照取证、设置警示标志。
2021 年 9 月17 日 18 时 55 分许,现场勘查结束。
(三)医疗救治情况
120 医疗救护车赶到现场后,徐某某陪同救护车一起将严
某某送往玉山县黄家驷医院进行救治。2021 年 9 月17 日至 20
日,严某某在玉山县黄家驷医院接受治疗。根据玉山县黄家驷
医院建议,严某某于9 月 20 日转入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
院治疗 18 天。10 月7 日,严某某转入浙江省人民医院治疗 22
天。2021 年 10 月 29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6 日,严某某先后在
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浙江大学医
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进行康复治疗。
(四)工伤认定情况
2021 年 12 月 17 日,玉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玉
人社伤认字〔2021〕第 269 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严某
某在这次事故中造成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第五项规定,系工伤受伤,同意认定为工伤。
2023 年 3 月6 日,严某某伤情经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上
饶分所鉴定为一级伤残,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完全护理依赖。
2023 年 5 月 25 日,上饶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
次(复查)鉴定结论书》(上饶市劳鉴 2023 年 508 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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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为伤残鉴定结论为 1 级,护理等级为完全生活自理障碍。
(五)善后赔偿情况
2021 年 12 月 7 日,严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
通安全法》第76 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中国人寿财产保
险有限公司、董某某作为被告起诉至玉山县人民法院,提请民
事诉讼。2021 年12 月 28 日,玉山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书》((2021)赣 1123 民初 3797 号),判决:1.由中国人寿财
产保险有限公司支付严某某医疗费 163737.6615 元,2.董某某
承担严某某医疗费16193.0735 元。
2023 年 11 月 30 日,玉山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玉劳
人仲字【2023】第 132 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玉山南方公司
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部分 81458.19 元,停工留薪期工资
76151.64 元,扣除已支付的 84009.82 元,还应支付73600.01
元;2.在伤残待遇发放之日起,玉山南方公司还应支付严某某伤
残津贴待遇差额部分 2715.27 元/月;3.玉山南方公司继续以
伤残津贴为基数为严某某缴纳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
部分严某某自行承担,直至能享受退休待遇为止。
2023年11月23日,严某某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董某某作为被告起诉至玉山县人民法院,2023 年 12 月26 日,
玉山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3)赣 1123 民初 3915
号),判决:1.严某某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计人
民币 1790813.55 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赔偿96784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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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 805407.55 元由严某某自行承担,董某某赔偿严某某医疗
费 17561 元。
2024 年 12 月 13 日,玉山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玉劳
人仲字【2024】187 号劳动仲裁裁决书,裁决:玉山南方公司支
付给严某某住院期间护理费 27864.2 元。
2025 年 2 月 28 日,严某某将玉山南方公司作为被告起诉
至玉山县人民法院,2025 年 5 月 14 日,玉山县人民法院作出
《民事判决书》((2025)赣 1123 民初 1375 号),判决:玉山
南方公司支付严某某医疗费 255533.985 元(含医疗救治期间江
西玉山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占某某、成某某分别垫付 10 万元),
支付严某某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95459 元。
上述善后赔偿事宜,相关责任方均已执行到位。
(六)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事发车辆驾驶员立即拨打 120 急救电话
及 122 电话,公安交管和医疗部门等迅速相应,现场处置迅速、
有序,未造成其他次生灾害及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一)司法技术鉴定
1.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赣饶鉴[2021]
车鉴玉字第 180 号】:证实了被鉴定车辆“宗申”牌三轮电动
车技术性能不合格,被鉴定车辆“宗申”牌三轮电动车上述部
件痕迹及损坏符合交通事故被浙 CM36E3 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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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属电动正三轮摩托车。
2.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赣饶鉴[2021]
车鉴玉字第 179 号】:证实了被鉴定车辆浙GM36E3 号小型普通
客车技术性能合格,被鉴定车辆浙CM36E3 号小型普通客车上述
部件痕迹及损坏符合交通事故与“宗申”牌三轮电动车碰撞所
形成。
3.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赣饶鉴[2021]
车鉴字第 973 号】:证实了被鉴定车辆浙GM36E3 号小型普通客
车车速为 73.1km/h-74.1km/h。
4.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终止鉴定告知书(编号:
ZL-2021013):证实了被鉴定车辆“宗申”牌三轮电动车车速无
法鉴定。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021 年 9 月 30 日,江西省玉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
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编号:36112312021000046)。本
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如下:
1.当事人严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2.当事人董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三)事故原因
1.根据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笔
录、行车记录仪视频以及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分析,严某
某不具备驾驶资格违规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转弯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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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原因之一。
2.董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速(车速 73.1km/h
—74.1km/h)且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是导致此次事故发
生原因之一。
(四)事故性质认定
根据《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
知》(安监总统计〔2016〕70 号)
[1]
等规定,经调查认定,该
事故是一起因电动三轮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在不具备驾驶
资格的情况下驾驶厂区内代步的车辆上路,上路行驶时转弯未
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且小型私家车驾驶员驾车行经人行横道未
减速行驶而导致的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
四、相关单位存在的问题
玉山南方公司于 2021 年4 月 8 日制定印发了《关于规范厂
内机动车的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电动三轮车只可用于
厂区内代步”,但执行不到位,存在厂区内代步电动三轮车驶
出厂区的情况,其安全管理存在疏漏。但以上所述问题与本次
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五、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
[1] 《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 二、做好重点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
直报工作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道路运输事故(即公路客运、公交客运、
出租客运、网络约车、旅游客运、租赁、教练、货运、危化品运输、工程救险、校车,包括企业通勤车在内的其
他营运性车辆或其他生产经营性车辆等十二类道路运输车辆在从事相应运输活动中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信息。
事故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
- 11 -
(一)江西玉山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根据调查,该公司制
定了《关于规范厂内机动车的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电动三
轮车只可用于厂区内代步”,但执行不到位,存在厂区内代步
电动三轮车驶出厂区的情况,其安全管理存在疏漏,上述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鉴于上述
行为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2]
规定的行政处罚追诉期限,建议不再予以行政处罚。
(二)严某某。事发时担任玉虎分厂粉磨工段工段长。违
反公司制定的《关于规范厂内机动车的安全管理规定》,在无
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厂内代步车辆上路行驶,行驶途中未遵
守相关交通法律法规。鉴于其违法行为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3]
规定的行政处罚追诉期限,
建议不再予以行政处罚。
(三)董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速且行经人
行横道未减速行驶。鉴于其驾车行为不涉及生产经营活动,其
违法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议不予行
政处罚。
六、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建议
此次事故暴露出玉山南方公司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疏漏、相
关人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薄弱、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问题。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
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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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事故防范工作,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建议:
玉山县交管部门围绕人、车、路、企强化交通安全宣传警
示,严查无证驾驶、不戴头盔、超速等违法行为,压实安全责
任、消除道路隐患;玉山南方公司同步落实安全制度宣贯与分
层培训,从严管控厂区人员车辆,健全巡查闭环管理,纠治违
规行为,提升员工安全意识,筑牢厂区安全双重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