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区富玉物流园项目在建工地“4·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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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D32-17-2025-0150 分 类: 安全生产 责任部门: 区应急局 发文日期: 2025-07-18 10:00:01 标 题: 青原区富玉物流园项目在建工地“4·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有效 浏览: $ ) 青原区富玉物流园项目在建工地“4·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下载 青原区富玉物流园项目在建工地“4·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青原区事故调查组编制2025年6月9日 目 录 一、事故概述和事故性质认定二、事故基本情况(一)事发项目工程基本情况(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三)项目相关合同情况(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五)事故发生经过(六)事故现场情况(七)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八)事故相关的气象情况.......................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四、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六、政府部门安全监管单位监督管理情况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建议:(三)建议公司内部处理: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一)吉安富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二)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江西省朝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吉安市建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五)江苏永驰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六)青原区城镇发展服务中心 青原区富玉物流园项目在建工地“2025·4·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概述和事故性质认定2025年4月1日22时30许,青原区公安分局天玉派出所接市110接警平台反馈信息:2025年4月1日15时30许,在青原区富玉物流园项目在建工地施工现场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经查:4月1日15时30分许,在吉安富玉供应链农村物流集中配送中心建设项目的2#仓库钢结构安装施工现场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二十二条[1]规定要求,青原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以青原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天玉镇政府组成青原区富玉物流园项目在建工地“4·1”亡人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此起事故的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科学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条[2]、第三条[3]和第四条[4]的规定,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麻痹大意,违章操作,在未按规定办理高空作业证和未完善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解开安全卡扣移动导致发生高处坠落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因负有上报责任的有关单位未及时、准确上报事故,该起事故属于迟报。二、事故基本情况(一)事发项目工程基本情况吉安富玉供应链农村物流集中配送中心建设项目位于吉安市青原区天玉镇,建筑总面积49428.8平方米,具体为新建1#办公配套大楼(建筑面积1114.38平方米)、2#仓库钢结构(建筑面积31597.5平方米)、3#仓库钢结构(建筑面积16671.04平方米)、两个门卫室(建筑面积45.88平方米)等。该项目于2024年9月27日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2024年10月5日开工建设。事发时正在2#仓库钢结构房顶顶棚上安装钢拉丝(拉条)工作。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1.建设单位:吉安富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彬注册资金:1500万(人民币)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5H成立日期:2023-12-26公司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国家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原产业园新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B-11-01地块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粮油仓储服务,外卖递送服务,采购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初级农产品收购,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餐饮管理,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吉安富玉供应链农村物流集中配送中心建设项目项目负责人:谢*根2.总承包单位: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勤注册资金:5100万(人民币)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F成立日期:1993-08-16公司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193号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机电安装工程(不含特种设备);园林古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文物保护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以上项目需凭有效资质证经营),锯板,预制花板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2022/11/03)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壹级(2018/04/30)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2024/04/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2024/04/07)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2016/04/13)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2016/04/13)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2016/04/1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36***235、D136***420。《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赣)JZ安许证字[2005]040**7,有效期至2026年02月02日。吉安富玉供应链农村物流集中配送中心建设项目项目负责人陈*(二级注册建造师赣23620142*****896,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赣建安B(2015)006***9),安全员肖*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赣建安C3(2017)1011151),施工员张*恒(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编码:03622101000900****8)、质量员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编码:036171****6170****67)3.监理单位:江西省朝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香注册资金:500万(人民币)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60802MA3*****2E成立日期:2019-01-29公司注册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西路6号6栋202号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咨询、设计;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监理资质类别等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证书编号为:E2360***79。吉安富玉供应链农村物流集中配送中心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崔*燕,房建证书编号:3601***7;专业监理工程师杨*,土木证书编号:227894638629;监理员尹鑫,证书编号:JAJSJL-20220***62。4.专业分包单位:吉安市建业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涛注册资金:1000万(人民币)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13608217******67U成立日期:2002-10-18公司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凤凰区工业园105国道1949公桩236201******9173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金属结构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雨棚销售,金属结构制造,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赣)JZ安许证字[2020]00***9,有效期至2026年02月20日。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2016/05/15)吉安富玉供应链农村物流集中配送中心建设项目2#、3#仓库钢结构安装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周*(二级注册建造师赣2362013201*****3),安全员赵*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赣建安C3(2019)300***5),土建施工员彭*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编码0361910193*****813),质量员麻*华(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编码036191069361*****80),现场安全员刘*芳。5.劳务分包单位:江苏永驰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注册资金:1000万(人民币)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M*****D82成立日期:2019-12-24公司注册地址: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黄东村经营范围:钢结构工程安装、设计、施工,网架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潢工程、防水工程施工,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吉安富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市建业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永驰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劳务分包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照均在有效期内。(三)项目相关合同情况1.吉安富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朝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日签订了吉安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2.吉安富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吉安富玉供应链农村物流集中配送中心建设项目总包合同。3.吉安富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将吉安富玉供应链农村物流集中配送中心建设项目钢结构工程分包给吉安市建业钢结构有限公司,并于2024年11月5日签订吉安富玉供应链农村物流集中配送中心建设项目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4.吉安市建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江苏永驰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签订了吉安富玉供应链农村物流集中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富玉供应链2#、3#仓库钢结构工程安装劳务协议。工程承包内容为:2#、3#仓库钢结构安装(含机械)。工程决算方式为:按每平方肆拾伍元计算,总造价约844650元。(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江苏永驰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建立了以法人张*为主要负责人,张*海任项目施工班组长安全管理组织架构。该公司未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按高处作业管理规定要求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五)事故发生经过1.事故发生前情况2025年4月1日13时许,江苏永驰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班组长张*海安排一组作业工人卢振*、杨*远、朱*岳、史*波按照的安排到2#钢结构仓库东北侧房顶顶棚上铺设房顶屋面安装钢拉丝(拉条)工作,并安排另一组作业工人张*、王*富、尚*文在2#钢结构仓库南侧房顶顶棚上铺设房顶屋面安装钢拉丝(拉条)工作,安装钢拉丝施工作业一直持续到15时30分许。2.事故发生经过2025年4月1日13时,吉安富玉供应链农村物流集中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工地施工人员卢振*、杨*远、朱*岳等三人,开始在2#钢结构仓库东北侧房顶顶棚上铺设房顶屋面安装钢拉丝(拉条)工作,史*波驾驶升降剪刀车,给上述三人传递施工工具及材料。2025年4月1日15时30分许,卢*伟在2#钢结构仓库东北处顶棚高空作业过程中,在一处作业完毕后,解开挂在钢梁处的安全绳卡扣,准备前往另外一处时,突然从顶棚(与地面垂直高度9米)摔下头部着地。当时卢*伟头戴安全帽身体侧卧蜷曲,腰部系有安全带,头部下方大量出血。(六)事故现场情况1.事发2#仓库整体勘查情况事发点位于青原区天玉镇(吉安富玉供应链农村物流集中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工地,事发项目由1个办公楼及2个仓库组成。事发地点2#仓库,建筑高度10米,用途为:物品仓储。2.劳动防护用品佩戴情况事发时卢*伟佩戴有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但安全带卡扣系违规解开状态。3.高处作业证调查情况经查,卢*伟、杨*远从事钢结构厂房安装作业,未持有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证,进行钢结构顶棚安装钢拉丝作业。朱*岳取得高空作业证(编号:41282****46)、史*波持有建筑架子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编号:琼CO320****0663)。(七)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1.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此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卢*伟,男,43周岁,汉族,身份证号码:32030519******458,家庭地址:江苏省徐州市贾江区江庄镇江庄村7组584号,生前系江苏永驰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钢结构安装工,事发当天从事2#仓库钢结构工程安装钢拉丝(拉条)工作。2.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核定此起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50万元人民币(不含事故罚款)。(八)事故相关的气象情况2025年4月1日8-23时,晴,北风2级,最高温度21摄氏度,最低温度8摄氏度。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2025年4月1日22时30分许,青原区公安分局天玉镇派出所接110接警中心通报:2025年4月1日15时30分许,在吉安富玉供应链农村物流集中配送中心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天玉镇派出所民警于2025年4月1日23时03分到达事发工地,进行事故现场勘察,2025年4月2日0时3分对涉案相关人员张军进行调查,开展询问。核实无误后,4月2日8时48分许,天玉派出所报告天玉镇政府该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天玉镇政府于4月2日8时53分将事故信息上报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随后,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和天玉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单位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4月1日15时30分,卢*伟在2#仓库施工现场坠落,江苏永驰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工地现场员工张*15时32分拨打120急救电话,15时49分,120急救车到达事发现场,将卢*伟送往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进行抢救。16时20分许,医务人员确认卢*伟经抢救无效死亡。4月1日晚江苏永驰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员工王*军打电话将卢*伟高坠的情况通知了卢*伟的家属。4月2日卢*伟的家属赶到青原区,江苏永驰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接待家属,稳定家属情绪。4月3日江苏永驰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与卢*伟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赔偿人民币150万元。(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4月1日15时30分许,吉安富玉供应链农村物流集中配送中心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后,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及相关人员均未及时如实上报事故。综上,该起事故存在迟报,公安机关接报出警,核查事故情况后报告天玉镇政府,天玉镇政府立即上报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急响应迅速,响应程序正确,未出现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现象。四、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1.人的不安全行为卢*伟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资格的情况下,违规从事高处作业,未对作业危险有害因素进行有效辨识,违规解开安全绳挂钩(扣)移动身体,不慎从2#仓库房顶顶棚钢梁处坠落地面。2.物的不安全状态钢结构顶棚安装钢拉丝作业点下方未满铺搭设安全网,存在从高处坠落的风险。(二)间接原因1.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钢结构仓库高处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情况失察。2.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勤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肖*涛对钢结构仓库高处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未做审查,未能检查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4.江西省朝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未对钢结构仓库安装高处作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5.江西省朝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崔*燕未到场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未安排监理人员到事发现场进行专项巡查。6.江西省朝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专业监理工程师杨*,未对危大工程进行旁站,未按规定检查钢结构仓库安装工人特种作业证;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7.吉安市建业钢结构有限公司未审查钢结构仓库高处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证;存在违规挂证行为,安全员赵*凤、土建施工员彭*萍、质量员麻*华均未在该项目做事。未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未能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能教育和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劳动防护用品。8.吉安市建业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涛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9.吉安市建业钢结构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周*未到场履行项目经理管理职责,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10.吉安市建业钢结构有限公司现场安全员刘*芳未审查钢结构仓库安装工人高处作业证,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11.江苏永驰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未要求钢结构仓库安装作业人员持高处作业证上岗。12.江苏永驰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13.江苏永驰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班组长张*海未能检查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14.江苏永驰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钢结构仓库安装工人卢*伟(死者)未取得高处特种作业证资格情况下,违规从事高处作业,未落实岗位安全责任,违章将安全扣解开,在移动身体过程中坠落,发生高处坠落事故。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1.吉安富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将吉安富玉供应链农村物流集中配送中心建设项目钢结构工程违法违规擅自发包给吉安市建业钢结构有限公司。2.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钢结构仓库高处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情况失察;对分包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核查,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江西省朝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检;未对高处作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4.吉安市建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以“劳务分包”名义将钢结构安装工程转包;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忽视安全生产,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制度形同虚设,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落实;从业人员未能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能教育和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对钢结构工程施工的高空架设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情况失察等;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5.江苏永驰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不具有钢结构高空安装作业的资质,超范围承包钢结构高空安装业务。未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有效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未按高处作业管理规定要求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六、政府部门安全监管单位监督管理情况政府部门安全监管单位为青原区住建局,具体负责现场监管的是青原区城镇发展服务中心,中心负责人曾*光,工程监督人员分别为熊*、马*(临聘人员)监管情况如下:该项目于2024年9月27日取得了施工许可手续,青原区城镇发展服务中心于2024年9月27日介入建设工程监督。编制了安全监督方案。2024年10月31日、2024年11月13日、2024年12月25日、2025年1月17日、2025年3月6日,监督组对项目进行了安全检查并下发了整改通知单,施工单位进行了整改并回复。截至事发时,共监督检查5次,监督频率0.83次/月。青原区城镇发展服务中心按照安全监督方案要求完成了监督计划。但监督执法人员不满足执法要求,相关技术人员数量较少且专业知识有待提高,监管力量薄弱。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卢*伟(死者),男,江苏永驰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钢结构安装工人,未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在未确保安全情况下违规违章将安全扣解开,在移动身体过程中,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鉴于卢振伟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建议:1.刘*勤,男,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5]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6]之规定。建议由青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7]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8]给予行政处罚。2.崔*燕,女,江西省朝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未到场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未安排监理人员到事发现场进行专项巡查,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9]和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由青原区住建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在处罚结束后15日内将处罚情况报至事故调查牵头单位(青原区应急管理局)。3.邓*涛,男,吉安市建业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10]之规定。建议由青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11]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4.周*,男,吉安市建业钢结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未到场履行项目经理管理职责,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建议由青原区住建局依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在处罚结束后15日内将处罚结果报至此起事故调查牵头单位(青原区应急管理局)。5.张*,男,江苏永驰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七项[12]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建议由青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行政处罚。6.吉安富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其主要违法事实:将吉安富玉供应链农村物流集中配送中心建设项目钢结构工程违法发包给吉安市建业钢结构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1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七条[14]等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青原区住建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在处罚结束后15日内将处罚结果报至此起事故调查牵头单位(青原区应急管理局)。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1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1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7.江西省朝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其主要违法事实:一是未安排监理人员到事发现场进行安全生产巡查;二是未及时发现高空架设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1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5.1.10第4项[16]等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监理责任。建议由青原区住建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在处罚结束后15日内将处罚结果报至此起事故调查牵头单位(青原区应急管理局)。8.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作为建设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其主要违法事实:一是对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行为不予制止,编制《钢结构吊装及安装施工方案》,并在报审表中做表态签名;二是对钢结构工程施工的高空架设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情况失察;三是未及时核查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迟报负有责任等。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1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1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20]等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青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21]给予行政处罚。9.吉安市建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作为钢结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其主要违法事实:一是曲解劳务作业分包内涵,以“劳务分包”名义将钢结构安装工程转包;二是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过分关注项目进度,忽视安全生产,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制度形同虚设,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落实;从业人员未能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能教育和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三是对钢结构工程施工的高空架设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情况失察等。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2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十五条[2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七条、第八条[24]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2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五条[26]等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青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27]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28]给予行政处罚。10.江苏永驰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公司,其主要违法事实:一是其只有在地面进行钢结构制作的劳务资质,不具有钢结构高空安装作业的资质,超范围承包钢结构高空安装业务;二是其员工高处架设作业无证上岗等。未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有效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未按高处作业管理规定要求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六条[2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十五条[3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五条[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32]等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大责任。建议由青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33]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34]给予行政处罚。 [1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16]《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5.1.10分包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意见后,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分包单位资格审核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4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1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1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2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2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2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2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2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2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28]《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29]《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3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3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3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建议公司内部处理:1.肖*涛,男,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未能检查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建议公司按内部规定处理。2.杨*,女,江西省朝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专业监理工程师,未对危大工程进行旁站,未按规定检查钢结构仓库安装工人特种作业证;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建议公司按内部规定处理。3.刘*芳,男,吉安市建业钢结构有限公司项目现场安全员。未核查本单位钢结构安装工人高处作业证,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议公司按内部规定处理。4.张*海,男,江苏永驰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施工班组长,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建议公司按内部规定处理。(四)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青原区住建局向青原区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讨,青原区城镇发展服务中心负责人曾*光、工程监督员熊*分别向青原区住建局做深刻书面检查。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此次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了有关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不足,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人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为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有关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以下整改和防范措施。(一)吉安富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全面履行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精准开展风险分级管控促进管控措施落地,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持续改进构建安全生产常态化机制。(二)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认真吸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做到如下要求:1.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增强施工人员安全防护和自我保护意识。2.加大对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加强对施工单位管理,督促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作业。3.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深化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机制,通过考核奖励优秀的管理人员,处罚工作中不细致、走过场,出现错误的人员。充分调动安全管理人员积极性,使安全管理工作向着良好的目标前进。4.深入学习和贯彻《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条例》相关内容,进一步完善事故上报制度,规范事故上报流程。(三)江西省朝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严格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开展危大工程施工专项巡视检查,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对特种作业人员报表中作业类别进行审核,对作业人员的实名上岗情况进行抽查。2.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和现场监理员的岗位责任制和责任分工;完善施工工序过程的验收和记录,落实到相关责任人,保证安全监理体系和制度以及责任制得到落实。(四)吉安市建业钢结构有限公司1.应认真吸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严格规范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活动,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严格落实新入职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规定,保证学时要求,日常安全教育要有针对性与岗位实际情况相对应,并如实记录培训情况,未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严禁安排上岗作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3.全面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管理流程,强化安全教育、交底工作,提高交底针对性和作业人员安全技能。4.加强施工全过程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对于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制止、及时整改,消除施工现场施工隐患。5.严格筛选施工作业人员的考核及资格审核,聘请具有相关作业资格人员开展施工作业,无证施工人员务必禁止上岗作业。6.召开事故警示教育会,加强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工人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工作纪律性。采取培训教育与现场管理监督相结合的双重措施,督促工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与施工方案进行作业,做好施工作业前的技术交底工作,确保工人知晓施工工序、技术要点及安全风险,消除经验主义影响,严禁违章违规作业。7.深入学习和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条例》相关内容,进一步完善事故上报制度,规范事故上报流程。(五)江苏永驰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现场管理,及时发现、整改现场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安全。2.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劳务工人管理,切实增强劳务工人员安全意识,加强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风险防范意识,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3.深入学习和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条例》相关内容,进一步完善事故上报制度,规范事故上报流程。(六)青原区城镇发展服务中心1.要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督促建筑施工相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严格要求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履行项目开工、质量安全监督、工程备案等手续,督促建设行业相关单位对建筑企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加强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安全管理。2.加大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力度,质量、安全两手抓,两手硬。加大对施工现场危大工程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和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情况的抽查力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从严管理。3.加大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经费投入的检查力度,确保安全资金真正落实在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上。 青原区富玉物流园项目在建工地 “4·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5年6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