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锦通物流有限公司“6·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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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8日接武夷山市交警大队事故报告,2021年6月17日16时38分许,杨庆松(男,身份证号:35078219810******,持A2E驾驶证,武夷山市岚谷乡人)驾驶闽H39701号重型自卸货车(车主:武夷山锦通物流有限公司,空车)由临武线93km+100m路段右侧的一弃土场右转弯驶入临武线时,碰撞正在道路上清扫泥土的林明保(男,身份证号:352103195301******,武夷山市崇安街道崩埂村人),造成林明保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林明保于次日凌晨经抢救无效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武夷山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依法依规做好事故处置及善后处理工作,同时尽快查明事故原因,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监管。武夷山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了武夷山市“6·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武夷山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张敏晋任组长;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队长杨鸿文任副组长;调查组成员由武夷山市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运输局、总工会、城市管理局等单位的人员组成,同时邀请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综合分析,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以及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负责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提出了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相关概况(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武夷山锦通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1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MA2XPLN27T,住所位于武夷山市西林街*******,法人代表:潘艳,注册资本:贰佰捌拾万圆整,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等。公司取得武夷山市运输管理所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闽交运管许可南字350782200037号),有效期为2020年9月10日至2023年9月9日。(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闽H39701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品牌型号:解放牌CA3250P66K2L2T1A。检验合格至2022年3月,交强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闽H39701号重型自卸货车事故前转向系、制动系安全状态均符合要求。(三)事故当事驾驶员基本情况杨庆松,男,武夷山锦通物流有限公司闽H39701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持“A2E”驾驶证;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为201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1日。经检测:杨庆松不属于饮酒驾车。 (四)事发道路、交通环境现场位于临武线93km+100m路段,水泥路面,路面干燥,机动车道宽725㎝,左侧路肩宽90㎝,右侧路肩宽60㎝,施划有道路中心线、道路边缘线等相关交通标线;道路右侧口通往弃土场。(以闽H39701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方向界定前后左右。)(五)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2020年7月8日,武夷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782120210000042号),认定意见: 1、当事人杨庆松驾驶机动车右转弯时未开启右转灯且未注意观察路面人员动态,疏忽大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认定杨庆松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当事人林明保无责任。二、事故发生于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的经过2021年06月17日 16时 38分许,杨庆松驾驶闽H39701号重型自卸货车由临武线93km+100m路段右侧的一弃土场右转弯驶入临武线时,碰撞正在道路上清扫泥土的林明保,造成林明保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林明保于次日凌晨经抢救无效死亡。(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接到事故报告后,武夷山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依法依规做好事故处置及林明保的善后处理工作,同时尽快查明事故原因,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监管。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8万元。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事故直接原因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察,了解相关人员情况,调阅有关资料,认定杨庆松驾驶机动车右转弯时未开启转向灯且未注意观察路面人员动态,疏忽大意,遇险时采取措施不及,导致事故的发生,该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事故间接原因1、武夷山锦通物流有限公司未建立相应的机制,导致未能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在驾驶员安全教育方面未能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致使未能严格教育和督促驾驶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驾驶员杨庆松安全行车意识淡薄,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2、武夷山锦通物流有限公司车队长邱南旺未经过特殊行业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技能教育,不具备特殊行业的管理人员所具备的知识与能力,在管理过程中未能制定有效的驾驶员安全行车管理规定,且对公司的安全教育执行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3、武夷山锦通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式斌在制定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时把关不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4、武夷山锦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艳未能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对公司的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失管失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三)事故性质经调查,事故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对事故单位与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一)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武夷山锦通物流有限公司,是事故发生单位,未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在驾驶员安全教育方面未能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职责中不到位,在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中,对驾驶员安全行车管理规定缺失,且安全管理人员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能力不足,安全教育不到位,造成驾驶员杨庆松安全意识不强,驾驶机动车右转弯时未开启右转灯且未注意观察路面人员动态,疏忽大意,造成本次事故。武夷山锦通物流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武夷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二)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1、杨庆松,男,武夷山锦通物流有限公司闽H39701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右转弯时未开启右转灯且未注意观察路面人员动态,疏忽大意,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行车规定与操作规程,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该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由司法机关另案处理。2、邱南旺,男,武夷山锦通物流有限公司车队长,未经过特殊行业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技能教育,不具备特殊行业的管理人员所具备的知识与能力,在管理过程中未能制定有效的驾驶员行车管理规定,且对公司的安全教育执行不到位,对该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武夷山锦通物流有限公司依照公司管理规定,对其按规定处理,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3、李式斌,男,武夷山锦通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正常运营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在制定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时把关不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对该事故负领导责任,建议武夷山锦通物流有限公司依照公司管理规定,对其按规定处理,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4、潘艳,女,武夷山锦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能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对公司的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失管失察,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武夷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一)武夷山锦通物流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6·17”事故教训,从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着手,加强学习,提升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同时制定本适合行业、本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细化驾驶员的安全行车管理规定,教育和督促驾驶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杜绝此类事故发生。(二)武夷山市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要通过该事故的发生,充分吸取事故教训。城市管理局要发挥好牵头单位的作用,多部门联动,有效地压实渣土车企业的主体责任的落实,扼制事故多发的势头。强化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武夷山市“6·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年8月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