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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浦城石陂”3·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来源:浦城县·调查督办(浦城县人民政府) 地区:福建·南平 发布:2025-06-27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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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基本情况...............................................................................................3
(一)事故当事驾驶员基本情况..................................................................3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4
(三)涉事企业情况......................................................................................5
(四)事故路段道路情况..............................................................................6
(五)事故车辆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6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7
(一)事故发生经过......................................................................................7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9
(三)人员伤亡情况.................................................................................... 10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10
(一)直接原因分析.................................................................................... 10
(二)间接原因分析......................................................................................10
(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情况.................................................................... 11
四、事故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一)建瓯市交通运输管理局.....................................................................11
(二)浦城县交通运输管理局.....................................................................12
(三)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分公司........................................ 12
五、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2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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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石陂‘3·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5 年 3 月 11 日 08 时 42 分 许 , 在 浦 城 县 国 道 205 线
1948KM+180M路段(石陂镇辖区),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
人死亡两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县政府成立了政
府办牵头,公安交警大队、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交通局、应急
局、石陂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并邀请建瓯市安委办、浦城县纪委派
员参加的调查组,对这起事件开展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
对有关单位人员询问调查、提取查阅有关单位安全管理资料等,
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目前,调查工作已结束。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取相关部门提供的现场图
片、笔录和相关资料,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
况,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
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浦城石陂“3.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
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超越同向车辆时碰撞对向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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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普通客车,导致车辆发生碰撞,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的一般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当事驾驶员基本情况
叶**,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
福 建 省 建 瓯 市 小 松 镇 ******** , 身 份 证 号 :
352123********283X,系本起事故中,闽H93909重型半挂牵引车
(牵引闽HH336重型栏板半挂车)的驾驶人,初次申领驾驶证日
期:2003年04月18日,有效期:2025年4月18日,发证机关:南
平支队车管所;叶**持有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发证机关:南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有效期至2026年7月7日,从
业资格证号:310506093000793352;经《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
综合查询系统》和《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该驾驶
人当年累计计分4分、无扣满12分记录,近三年(2022年3月起)来
交通违法信息:违法24条(均已处理)。经对叶**血样检测,叶**
无酒驾、毒驾行为。
李**,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
福建省浦城县*********,身份证号:352124********0112,系本
起事故中闽 HY6336中型普通客车的驾驶人,联系电话:
139********,初次申领驾驶证日期:1997年01月10日;有效期:
2035年1月10日,发证机关:南平支队车管所;经《全国公安交
通管理信息综合查询系统》和《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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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该驾驶人当年累计计分0分、无扣满12分记录,近三年(2022
年3月起)来交通违法信息:违法1条(均已处理),经血样检测,李
**无酒驾、毒驾行为。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闽H93909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叶**,品牌型
号 : 解 放 牌 /CA4250P66K24T1A1E5,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
LFWSRXSJ9H1E48361,发动机号:52905929,使用性质:货运,
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08月07日,检验有效期:2025年09月30日
止。2020年08月18日取得建瓯市交通运输管理所经营许可,经营
许可证号:南350783206584。交强险投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保险单号:11313093902670901535;
商业险投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
保险单号:11313093902670901526,第三者保额100万元。车辆准
牵引总质量为40000kg,未超载,无超高超宽情况。根据调取苏
GQ3606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行车记录仪视频,无法测算出闽
H93909重型半挂牵引车事发前的行驶速度。经《全国公安交通
管理信息综合查询系统》和《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
询,该车近三年(2022年3月起)来交通违法信息:违法共16条(均
已处理)。
2.闽HH336重型栏板半挂车,车辆所有人:叶**,品牌型
号:鑫凯达牌/DLZ9400,车辆识别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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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9943L1KODYZ098,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
2020年04月15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35年04月15日,该车
无保险;经《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综合查询系统》和《公
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该车近三年(2022年3月起)
来交通违法信息:违法共2条(均已处理)。
3.闽HY6336中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福建武夷交通运
输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分公司,品牌型号:宇通牌/ZK6609D51,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 LZYTGTB24K1050524, 发 动 机 号 :
FGFYAK00879,使用性质:公路客运,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
12月19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34年12月19日,交强险投保公
司: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城支公司,保险单号:
6350722081120250000042;商业险投保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浦城营销服务部,保险单号:
PDEJ24350114150000000656,第三者保额200万元。车辆核载人
数:19人,事发时载人数:7人,事发时无超载客情况,无超
高超宽情况。调取闽HY6336中型普通客车的车载事件数据记
录仪,显示事发时李**踩下制动踏板时该车的车速为63Km/h,
事发路段前设有限速60Km/h标志牌。经《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
息综合查询系统》和《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该
车近三年(2022年3月起)来交通违法信息:违法共3条(均已处
理)。
(三)涉事企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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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91350700739529762F;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
350700100004-04,证件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道路运输证
号:350722100027,线路标志牌号:8222004,经营范围:道路旅
客运输经营、城市公共交通、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
(四)事故路段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205国道1948km+180m(浦城县石陂镇辖区)路段。
该路段为弯道,弯道半径为187.8米,水泥路面、路面完好,道
路为南北走向,南至石陂镇,北至临江镇,道路设双向两车道
与硬路肩,道路施划中心黄色实线与路肩线,两机动车道总宽
9米,西侧路肩宽1.6米,东侧路肩宽3.3米,由南往北方向(货车
行驶方向)为向左弯道、上坡(现场实测2度),由北向南方向(客车
行驶方向)为右弯道、下坡(现场实测2度),道路东、西两侧均设
有护栏。经公路局核查该路段未被列为事故多发路段及隐患路
段。
(五)事故车辆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根据闽天祥司〔2025〕安全鉴字第C0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意见:(一)闽H93909重型半挂牵引车转向系统符合GB7258-
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二)闽H93909重型半挂牵
引车、闽HH336重型半挂车制动系统符合GB7258-2017《机动
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根据闽天祥司〔2025〕安全鉴字第
C0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一)闽HY6336中型普通客车转向
系统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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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二)闽HY6336中型普通客车行车制动系统符合GB7258-
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要求。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 3月 11日上午 6时许,叶 **(男,身份证号:
352123**********283X)驾驶闽H9390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
HH336号重型栏板半挂车(空车、未装载货物)从南平市建瓯市
出发前往南平市浦城县工业园区装货,沿国道205线由石陂镇
进入浦城县。8时42分许,叶**驾驶闽H93909重型半挂牵引车
牵引闽HH336号重型栏板半挂车沿205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行
经205国道1948km+180m路段(浦城县石陂镇辖区、石陂镇布墩
村),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单实线超越前方同向由穆维学驾驶的苏
GQ3606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GSE88号重型栏板半挂车(车载
货物为饲料,磅单货物重量为33360KG,
核载 33700KG)时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由李 **驾驶的闽
HY6336中型普通客车(核载19人,实载6人,经查事发时乘客均
系安全带)发生碰撞,造成叶**当场死亡,客车驾驶员李**、客
车乘车人柯**受伤及上述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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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方位照
事故现场航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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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2025年3月11日8时44分,浦城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
称大湖岭高速桥下发生一起货车与客车相碰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辖区的石陂派出所于2025年3月11日9时02分抵达现场
进行前期处置,对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布控管制。2025年3月11
日09时07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领导及出警民警甘*达、张*
榕到达事故现场,第一时间设置事故现场防护、进行救援并展
开事故勘察,2025年3月11日09时08分120急救中心医护人员到
达现场,经医护人员检查,闽H93903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叶
**已经瞳孔放大、现场心电图检查确认已死亡,随后对被困在
闽HY6336中型普通客车的驾驶员李**进行初步治疗,并将伤
者柯**送医治疗,2025年3月11日09时13分消防大队救援人员
到场,将被困驾驶员李**救出并送医治疗。2025年3月11日09
时18分福建武夷交通运输公司浦城分公司安全负责人陈*等人
到达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展开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迅速有效组织了各项善
后工作,确保了社会稳定,无社会舆情及其他不良影响。2025
年3月11日10时13分,事故现场勘察完毕,撤除现场管制,道
路恢复正常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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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员伤亡情况
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
福建省浦城县*********,系本起事故中闽HY6336中型普
通客车的驾驶人,在该起事故中受伤。
柯**,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
省浦城县莲塘镇*********,系本起事故中闽HY6336中型普通
客车的乘员,在该起事故中受伤。
叶**,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建瓯市小松镇 ********,系闽 H93909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
员,在该起事故中死亡。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
(三)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事故车辆受损以及道路设施损
坏,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分析
通过调查组调查认定,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当事
人叶**驾驶机动车存在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越过道路黄色单
实线超车,造成与对向行驶客车发生碰撞,是造成这起事故的
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当事人叶**安全行车意识淡薄,通过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
合应用平台,近一年累计计分4分,近三年(202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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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来交通违法信息:违法24条[1],长期存在不良驾驶习惯,频
频触犯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情况
浦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350722120250000012号《道路交
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
规定超车
[2]
且违反标线通行
[3]
,其违法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
接因果关系;当事人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经急弯路
段未保持安全行驶速度
[4]
且未按操作规范驾驶机动车
[5]
,其违
法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
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
责任作出如下认定:当事人叶**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当
事人李**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四、事故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建瓯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建瓯市个体运输从业人员体量
较大,监管力度不足;宣传动员工作力度不够,个体运输从业
人员安全防范意识不强,部分个体运输人员安全管
[1]叶**违法信息中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7起,驾驶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需
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5起,其他各类违法行为12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
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
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驾驶机动车在进出非机动车道,
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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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制定不规范,路面违法行为较多,交通事
故隐患大。
(二)浦城县交通运输管理局。浦城县交通局对辖区客
运企业监管存在盲区,部分企业驾驶员仍存在超速等违规驾
驶行为,督促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分公司落实安
全管理制度不到位。
(三)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分公司。经事故调查组
调查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分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要
求开展了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建立
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进行考核,建立了车辆动态监控系
统,并安排专门人员值班,事故车辆(闽HY6336中型普通客车)
按时维护并依法进行了年检,主要存在问题包括部分从业人
员教育内容记录不完整、个别驾驶员有超速驾驶、分心驾驶
等不文明驾驶行为,经调查以上问题与该起事故发生无必然
因果关系。
五、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李**驾驶机动车行经急弯路时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30公
里且未按操作规范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
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
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
六条第一款第一项“驾驶机动车在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
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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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30公里”之规定,其行为不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浦
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照法律法规对其做出行政处罚。
2.当事人叶**驾驶机动车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
且未按标志标线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
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二 )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
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
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
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叶**驾
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的
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行政处
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避免事故再次发生,维持我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
定,针对事故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建瓯市交通管理局
建瓯市交通管理局要严格运营车辆准入制度,完善个体工商
户内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制定详细的安
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加强对个体运输车辆的注册登记和
年检管理,严格审核车辆的技术性能和安全配置,对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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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年检手续,禁止其上路行
驶。
(二)浦城县交通管理局
浦城县交通管理局要加强对辖区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的管理力度,会同浦城县公安交警等部门在辖区范
围内联合开展统一行动,从严从重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
为,同时在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增设监控违法抓拍电子设
备,加大查处力度,尤其是弯道超车、压线等违法行为,形
成有效震慑力,营造良好、安全的道路环境。
(三)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分公司
公司领导应组织协同交通部门联合开展教育学习,积极
开展员工安全生产培训,增加学习教育频次、加强学习深
度,完善从业人员教育内容记录,建立人员学习培训档案,
对公司从业人员建立奖惩制度,同时对涉事人员、车辆进行
事故风险评估并做出相应措施,定期在公司内部对驾驶员不
文明驾驶行为进行通报,预防事故发生。
(四)加强客货运车辆安全教育
浦城县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对相关客货运车辆
驾驶员要加强道路安全教育,针对客货运驾驶员定期开展安
全培训,做好培训记录,进一步培养客货运驾驶员的道路安
全意识。同时强化对客货运输公司的安全管理,注意收集本
地客货运车辆驾驶员违法违规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较多的
驾驶员,制定高危驾驶人员信息库,对相关人员开展集中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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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谈话,事故警示教育,提升驾驶员文明驾驶意识,减少事
故发生的概率。
(五)持续开展道路隐患排查整治
浦城县交通运输管理局、浦城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要持
续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组织排查辖区内存
在安全隐患的路段,收集道路交通事故历史数据,排查出事
故多发路段信息。并建立“定责任、定措施、定时限、定标
准、定验收”的“五定”标准,积极推进隐患道路的销号工
作,一时难以销号的隐患点要采取警示标志、道路划线、增
设减速带等临时管控措施,夯实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保
持道安工作的持续稳定。
附件-1:南平浦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35072212025000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