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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福枫田“11·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来源:吉安市安福县·安全生产(安福县应急管理局) 地区: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发布:2026-01-09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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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府字 匚⒛26)3号
安福县人民政府
关于安福枫田 “I1· 旷 一般高处坠落
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县应急管理局:
你局报来 《关于批复 〈安福枫田 “1I· 9” 一般高处坠落事
故调查报告)的请示》(安应急字 匚⒛26〕 1号 )收悉。根据 《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的规定 ,
经县政府研究,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安福枫田 “11· 9” 一般
高处坠落事故的性质认定、原因分析、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
以及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请依法依规抓好落实。
TI
附件:安福枫田 “11。 9”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沮查盎告
2026年 1月 8日
附件
安福枫田 “11·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安福县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年 1月 5日
录目
报告开篇和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基本情况¨………………………………………………………………2
(一)相关方概况……………¨…………………………………………………2
(二)建 (构)筑物概况…………………………………………………………3
(三)相关方安全管理情况……¨………………………¨……………………3
(四 )合同 (协议)签订情况…¨………………………………………………4
(五)事故发生经过…………………¨…………………………………………5
(六)事故现场情况…………………¨…………………………………………5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6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6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6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6
(三)善后处理情况……………¨………………………………………………7
(四 )事故应急处置评估……………………………………………¨…………7
三、事故原因分析…………………………………………∶·……………………·7
(—)直接原因分析………………………………………………………………7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7
(三)间接原因分析…………………………………………¨…………………7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8
(一)个体…………………………………………………………………………8
(二)枫 田镇人民政府……………………………………………………………8
(三)枫 田镇洋田村委会…………………………………………………………8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9
(一 )周安……………………………¨…………………………………………9
(二)严晓辉………………………………………………………………………9
(三)陈隆燕…………………………………¨…………………………………10
六、事故主要教训………………¨………………………………………………10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10
八、附件……………………………………………………………………………11
九、调查组成员签名…………………………¨…………………………………11
2025年 11月 9日 11时 30分许,安福县枫田镇洋田村发生
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50余万元(不
含事故罚款 )。
事故发生后,安福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妥善做好善
后工作,尽快查明原因,深刻吸取教训,严 肃追究责任。枫田镇
人民政府、安福县公安局、安福县应急管理局、横龙镇人民政府
等相关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了 解事故情况,指导事故处置和
善后工作,同 时按规定上报事故有关情况。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安福县
人民政府于11月 11日 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由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
枫田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工信局、县林业局、
县总工会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县纪委监
委派员全程监督指导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 “四不放过”和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调查取
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人员伤亡、直
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位、人员责任,同 时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
询问等方式,深入了解和剖析事故暴露的问题,总 结主要教训 ,
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安福枫田 “11· 9” 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违
章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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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 )相关方概况
1.严晓辉,男 ,汉族,57岁 ,安福枫田镇水西村居民(身份
证号码: 家 庭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枫田镇水西村严家 10号 ),钢构棚维修业务发包人、安福县盛
诚木业制品厂厂房出租人。
2.周 安,男 ,汉族,39岁 ,安福县横龙镇江背村居民(身份
证号码: 家 庭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横龙镇江背村杨家 17号 ),钢构棚维修业务承揽人,未取得高
处作业等资格证书。
3.安福县盛诚木业制品厂 匚严晓辉钢构棚等建 (构 )筑物承
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9MA3AORⅩ EⅩQ;类型:个体
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者:陈隆燕;经营范围:一
般项目:木材加工,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软木制品销售 ,
日用木制品销售 (除许可业务外,可 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
止或限制的项目)。 注册日期:2021年 4月 26日 ;经营场所 :
吉安市安福县枫田镇水西村九组;登记机关:安福县市场监督管
理局。于2021年 1月 8日 在安福县林业局登记各案,同 意在枫
田镇水西村从事疫木加工。
4.安 福县闽森木业有限公 司,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829796951169Y;成 立日期:⒛06年 8月 23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自 然人独资);注册地址:安福县大光山二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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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学校院内;初始法定代表人:卢双生;一般经营项目:胶合板、
锯板、细木板、家具生产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⒛13年 7月 ,租用枫田镇洋田村六组 “铁都屋背”土地 ,
自建一座砖木结构平房、两个钢构棚从事生产,直至zO15年,
公司停止了生产经营活动。2015年股东会田头约定,以后厂房
由严晓辉管理、租金收益归严晓辉个人所有。
(二 )建 (构 )筑物概况
1。 土地概况
钢构棚所在地土地位于枫田镇洋田村六组 “铁都屋背”,土
地性质为枫田镇洋田村六组集体土地,土地面积约1800平方米 ,
⒛13年 7月 出租给安福县闽森木业有限公司。进入钢构棚道路
位于枫田镇水西村九组 “高山里”。
2。 建 (构 )筑物建设概况
一座砖木结构平房、两个钢构棚是安福县闽森木业有限公司
于⒛13年临时自行盖建的,厂房结构未按钢结构 (钢棚)规范
搭建。
(三 )相关方安全管理情况
1。 钢构棚维修业务发包人严晓辉。将维修业务发包给无资质
作业人员,未与承揽人周安签订书面安全管理协议,对作业现场
风险辨识不到位,未明确具体的安全措施,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 ,
现场安全管理缺失。
-3—
2.钢构棚维修业务承揽人周安。对维修作业安全风险辨识不
到位且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未穿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未向作业人员告知高处作业风险,未督促作业人员穿戴安全帽、
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
3.木业制品厂负责人陈隆燕。组织的木材加工活动与钢构棚
维修作业在同一区域,相 互间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明确安全
管理职责,现场安全管理缺失。
(四 )合同 (协议 )签订情况
1。 枫田镇洋田村六组与安福县闽森木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
合同。⒛13年 7月 ,卢双生和严晓辉与枫田镇洋田村六组签订
土地租赁合同,租期 5年,租金每年 4500元,并约定租赁到期
后续租按 10%左右的比例增加租费。
2.枫田镇洋田村六组与严晓辉租赁合同。5年到期后,严晓
辉个人在原合同上与枫田镇洋田村六组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
续租至2023年 12月 31日 ,期满后同等租金下严晓辉有优先权 ,
租金一年一付,租金每年 5000元,该土地租赁合同一直延续至今。
3.严 晓辉与安福县盛诚木业制品厂租赁合同。2021年 6月
15日 ,严 晓辉将厂房 (钢构棚及平房)出 租给安福县盛诚木业
制品厂经营者陈隆燕并签订合同,租期三年,每年租金 7万元 ,
合同无租赁物维修条款。2024年租赁到期后,未再签订合同,
但租赁事实关系一直延续之前约定。⒛21年至2024年租金均已
按每年7万付清。2025年租金已经支付 3.5万元。
-4-
4.严晓辉与周安的劳动合同。严晓辉与周安未签订钢构棚维
修书面协议,口 头约定维修费用。
5。 周安与刘强华、谭志龙的劳动关系。周安与维修工人刘强
华、谭志龙属雇佣关系,相 互间均未签订书面劳务协议,田 头约
定日工资为 350元 、谭志龙为240元 。
(五 )事故发生经过
⒛25年 11月 9日 8时许,周 安带领刘强华、谭志龙来到严
晓辉出租给陈隆燕 (安福县盛诚木业制品厂负责人)钢构棚,在
搭设好用于上、下钢构棚的脚手架后,三人上到钢构棚棚顶开始
作业。刘强华、谭志龙在搭设好的脚手架附近位置处作业,刘 强
华负责用角磨机切割铁皮瓦,谭志龙负责用手电钻松开棚顶铁皮
排水沟的固定螺丝。周安从脚手架上到棚顶、并移步到事发位置
测量铁皮棚尺寸。11时 30分许,周 安不慎从棚顶(铁皮瓦破损 )
坠落至地面。刘强华、谭志龙立即通过脚手架下到地面,跑到出
事处,看到周安侧躺在地上,鼻子、嘴巴全是血,脑袋着地处也
有血。陈隆燕来到了出事处,拨打了120和 110,随后拨打严晓
辉电话,告知严晓辉作业现场出事了。严晓辉在家中也拨打 120,
并驱车到泰昌水泥厂路口等候 120,将 120带至出事现场。救护
车将伤者送到安福县人民医院抢救,当 日22时 05分经抢救无效
死亡。
(六 )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为严晓辉出租的钢构棚维修作业现场。该钢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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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始建于⒛13年,棚长 47米、宽 15米、高 7米 (坠落点),
为轻型钢结构,焊接工艺。
(七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导致 1人死亡。
死者:周 安,男 ,汉族,39岁 ,安福县横龙镇江背村居民,
身份证号码 ,家 庭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安
福县横龙镇江背村杨家 17号。
直接经济损失 150余万元 (不含事故罚款 )。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 )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维修作业人员刘强华、谭志龙第一时间从
棚顶下来查看情况。陈隆燕在办公室透过玻璃窗发现异常后,立
即来到事发现场,拨打 120、 110报警,电话告知严晓辉。严晓
辉知道事故后,立 即拨打 120和枫田镇派出所电话,并 引路带
1⒛ 救护车到事故现场。随后 120将伤者接至安福县人民医院抢
救,枫田镇派出所来到现场勘查。18时许,枫 田镇人民政府向
安福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安福县应急管理局随即向吉安市
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报告了事故,并按规定录入国家应急指挥综合
业务系统。
(二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拿来被子为伤者焐暖。二十分钟左右 ,
120救护车来到现场,将伤者接到安福县人民医院抢救。当日22
时05分安福县人民医院报告,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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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善后处理情况
接到报告后,县公安局迅速开展有关调查。县公安局、枫田
镇人民政府、横龙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迅速抽派骨干人员组成
工作组,做好遇难者家属情绪疏导、心理安抚、赔偿协商等工作。
11月 11日 县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四 )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通过对事故应急处置过程的调查,还原应急救援的整个过程
和对关键时间及工作节点分析,调查组认为整个过程信`急报送畅
通,应 急响应迅速,救援处置得当,善后工作积极。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 )直接原因分析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维修作业
人员周安缺乏安全意识,对锈迹斑斑、年久失修的钢构棚存在的
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且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未穿戴安全帽、安
全带违章进行高处作业,踩塌棚顶铁皮,从钢构棚顶坠落至地面
造成事故。
(二 )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安福县人民医院和安福县公安局枫田派出所出具居民死亡
医学证明 (推断)书 ,致死原因:从建 (筑 )物上意外坠落死亡。
(三 )间接原因分析
1.钢构棚维修业务发包人严晓辉,将维修业务发包给无资质
-7-
作业人员,未与承揽人周安签订书面安全管理协议;对作业现场
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未明确具体的安全措施,安全技术交底不
到位,现场安全管理缺失。
2.木业制品厂负责人陈隆燕,组织的木材加工活动与钢构棚
维修作业在同一区域,相 互间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
的安全管理职责,现场安全管理缺失。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个体
周安,安全意识不强,思想认识不到位;本人未取得高处作
业资格,无资质承揽业务;违章作业。
严晓辉,安全意识不强,思想认识不到位;将维修业务发包
给无资质作业人员;对外包作业人员疏于监管,对维修人员在年
久失修的钢构棚顶冒险作业、违章作业未予以制止。
陈隆燕,安全意识不强,思想认识不到位;未与同一区域其
他作业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 自己所属作业区域疏于现场安全
管理。
(二 )枫田镇人民政府
对辖区内村集体土地出租行为管理不到位,对辖区内乱搭乱
建行为失管失察。
(三 )枫田镇洋田村委会
对承租人的乱搭乱建行为,未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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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 )周安,男 ,39岁 ,钢构棚维修业务承揽人,在本次
事故中,违章作业,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身亡 ,
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 )严晓辉,男 ,57岁 ,群众,厂房出租人、钢构棚维
修业务发包人,在本次事故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11、
第四十三条田、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田、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㈣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安
福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调查发现其涉嫌重
大责任事故罪田,建议移送公安机关。
[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工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共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
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 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
以及事故应急猎施。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
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 当及时督促整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十四条条一款: 【重大贡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
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犄别恶劣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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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陈隆燕,男 ,48岁 ,群众,安福县盛诚木业制品厂
经营者,在本次事故中,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八条⑹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安福县应急管理局
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 )思想认识不到位。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理念
树得不牢,安全风险意识、忧患意识不强,存在 “重业务、轻安
全”的思想。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差、违章作业。特别是发包人、
承揽人,对 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认识不到位,对生产经营过程中
违法违规行为带来的危害心存侥幸,安全生产底线失守。
(二)现场管理不到位。作业现场未设专门安全管理人员、
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高处维修作业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
估,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违章作业行为未予以制止;
安全教育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水平不高,风险
意识不足,自 保互保意识不强。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 )事故相关个体
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 实加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法规学习,增强安全意识。坚决杜绝特种作业无证上岗、杜绝“三
违”行为,在作业过程中,加强现场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 ˉ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
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 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笤理职贡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
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10—
(二 )枫田镇人民政府
进一步全面加强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安全
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要加强辖区内非法占
用土地的巡查,及时制止乱搭乱建行为。
〈三)县直相∷关部门
县林业局、县工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
关部门要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督促、协调、指导乡镇加强辖
区内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安全监管。
八、附件
1,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表;
2.《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快报表》;
3.事故现场图片,死者身份证明,公安部门死亡情况说明,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推断)书 ,死亡火化证明;
4.有关合同、协议;
5.事故调查组询问笔录;
6.公安部门讯问笔录复印件;
7.其他与事故有关的资料等。
九、调查组成员签名
县应急管理局:
县纪委监委 :
县林业局:
县住建局:
县总工会:
痂瞅 砌辶
勤蝎
⒛26年 1月 5口
-11-
安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⒛26年 1月 8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