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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芳花店“4·29”触电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上饶信州区·公告公示(信州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发布:2023-12-28 等级:一般 类型:触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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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芳花店“4·29”触电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18 年 4 月 29 日 8 时 50 分许,位于信州区凤凰大 道
479 号(紫阳华庭)南门 1-1-2 店面门店在制作门楣时,发
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区政府
成立了由监察委、区建设局、区安监局、区市管局、区总工
会、区人社局、市公安局信州分局、东市街道办事处等单位
组成的“4·29”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参与事故调
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
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
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
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个人)概况
1、王春芳,女、45 岁、身份证:362321197410160044,
上饶县人,住址:上饶县旭日街道办凤凰西大道 70 号 20 栋
501 室,系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 479 号(紫阳华庭)南门
1-1-2 门店承租人,装饰装修后从事鲜花经营,未办理《工
商营业执照》等其他相关手续。王胜富,男、48 岁、身份证
号:362321197108288637,住址:上饶县华坛山镇车边村。
受王春芳口头委托为其进行店面内部装饰及门楣制作现场
管理人员。
2、胡昌林,男、44 岁、身份证号:362321197503217134,
上饶县望仙乡大济村人 ,于 2010 年 04 月 29 日,在上饶市
信州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工商营业执照》(有
效 期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名 称: 无 字 号, 注 册 号:
361102600114794,注册地址: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大道华
厦东苑 10-11 号,主要经营项目:镀锌管.铁管.广告制作安
装.不锈钢门窗制作安装 (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凭许
可证或资质证经营)批发、零售。雇用胡炳思做临工(小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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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个体工商户。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王春芳承租的店面于 2017 年 12 月份开始进行装饰施
工。施工期间,王胜富租用了多组井字型临时活动式脚手架,
并由租赁公司负责搭设在该店面门口,共五层总高约 8 米,
用于店面门楣制作安装使用。
4 月 25 日王胜富找来胡昌林通过口头协商,将该店面门
楣钢架焊接业务以 100 元/平方米包工包料方式交给了胡昌
林制作,次日开工作业。29 日上午,胡昌林和胡炳思在脚手
架第五层作业面进行焊接作业,两人相距约 2 米。8 时 50 分
许,正在作业中的胡炳思听到胡昌林突然“啊”的叫了一声,
胡炳思立即起身察看,当手触摸到脚手架钢管时发现钢管带
电,随即也大声叫喊“有电、有电”,位于地面负责管理的
王胜富听到叫喊声后立即跑到店内将电源总开关关闭,与此
同时,胡昌林翻滚了一下身子,从脚手架上坠落至地面,王
胜富跑出店门口时看到此情况后 ,立即拨打了“120”急救
电话和“110”报警电话,经“120”医护人员诊断,胡昌林
已经死亡。
事故现场图片
胡 昌 林 作 业面
胡 昌 林 坠 落面
胡昌林作业时
使 用 的 电 焊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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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死者基本情况
胡昌林,男,44 岁,身份证号为:362321197503217134,
上饶县望仙乡大济村人,个体经营户。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调查和对体表检查后分析,胡昌林左右手见
皮肤焦灼伤,符合电流斑特征,头顶部挫伤擦伤及枕部颅骨
凹陷性骨折系高处坠落形成,认为胡昌林在高处作业时触电
后坠落至地面致头部严重损伤。因焊接设备漏电,电路未设
置漏电保护装置,致使脚手架带电,造成触电坠落。
(二)间接原因
王春芳对施工现场疏于管理,提供现场施工作业的 220
V低压电源未装设漏电保护器,不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技术
统一规范》(GB50870-2013)第 8.5.7 条的规定,漏电时未
能起到有效的安全保护,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向从业人员如
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
事故应急措施,将施工现场管理交由不具备安全管理资格的
王胜富进行安全管理。
五、事故类别和性质
该事故为触电坠落死亡,属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胡昌林安全意识淡薄 ,自我防范能力差 ,未取得登
高及电焊《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高处焊接作业,
作业过程中,对周边危险因素辨识不足,将电源插座及电焊
机直接搭放在脚手架上,未采取有效的漏电保护措施,未佩
戴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在焊接作业时触电坠落,对本起事故
负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安监局免于行政处罚。
2、王春芳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在对承租店面进行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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饰装修时,将该工程交给不具备装饰装修资质且无安全管理
资格的王胜富组织施工。作为负责人对施工现场疏于管理,
提供施工作业使用的 220V低压电源不符合《建筑施工安全
技术统一规范 》(GB50870-2013)第 8.5.7 条施工用电配电
箱、开关箱中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短路保护器、过载保护
器,其额定值和动作整定值应与其负荷相适应;总配电箱、
开关柜还应装设漏电保护器的规定 ,施工使用的电器设备
(电动工具)漏电时未能起到断电保护。未制定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
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在明知王胜富将店面门楣
转包给胡昌林制作的情况下,未对胡昌林是否具备高处作业
和电焊作业资格进行审查,没有及时有效的发现和制止胡昌
林上岗作业。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安监局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七、整改意见
王春芳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一是要严格执行安全
生产的有关规定,落实主体责任,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将装修装饰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
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要安排具备
安全管理资格的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应当对特种作业岗
位的从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二是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环境和条件较为复杂的
作业场所,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
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佩戴和使用。三是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全面开展一次隐患排
查工作,摸清情况,对存在事故隐患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进行整改后再组织施工,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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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渐,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4·29”触电一般事故调查组
2018 年月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