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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山紫溪亿城矿业有限公司“5·15”一般触电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上饶铅山县·安全生产(铅山县应急管理局) 地区: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发布:2026-07-24 等级:一般 类型:触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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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山紫溪亿城矿业有限公司“5·15”一般
触电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铅山县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 年 5 月 15 日

— 1 —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2
(二)项目开展情况....................................................................4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7
(四)项目具体生产工艺流程................................................... 7
(五)事故发生经过....................................................................7
(六)事故现场情况....................................................................8
(七)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9
(八)当天天气情况....................................................................9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9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9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9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0
(四)应急处置评估情况..........................................................10
三、事故原因分析........................................................................... 10
(一)司法鉴定情况..................................................................10
(二)直接原因分析..................................................................11
(三)间接原因分析..................................................................11
(四)事故性质认定..................................................................12
— 2 —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12
(一)亿城矿业公司..................................................................12
五、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12
(一)铅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2
(二)铅山县应急管理局..........................................................12
(三)铅山县自然资源局..........................................................13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3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3
(二)给予行政处罚人员的处理建议..................................... 13
(三)给予行政处罚单位的处理建议..................................... 15
七、其他处理建议........................................................................... 16
(一)铅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6
(二)铅山县应急管理局..........................................................16
(三)铅山县自然资源局..........................................................16
八、事故主要教训........................................................................... 17
九、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17
— 1 —
铅山紫溪亿城矿业有限公司“5·15”一般
触电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5 月 15 日,铅山县紫溪乡亿城矿业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亿城矿业公司”)制砂车间发生一起触电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28 万元。事故发生后,亿城矿业公司
未按规定向紫溪乡人民政府以及铅山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报告,构成事故瞒报。
上饶市安防委于 2026 年 3 月 16 日下发《铅山县亿城矿业有
限公司“5·15”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饶安防办字
〔2026〕33 号),对此次事故调查挂牌督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026
年 3 月 22 日,铅山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
局、上饶市铅山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信局、县总工
会、紫溪乡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组成的铅山紫溪亿城矿业有限公
司“5·15”一般触电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
起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铅山县纪委监委派员参与监督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通过现场勘查、人员问询、调
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
性质。
— 2 —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铅山紫溪亿城矿业有限公司“5·15”
一般触电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员工安全
意识淡薄造成的一般触电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亿城矿业公
司未按相关规定报告,构成瞒报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1.亿城矿业公司成立于 2019 年 5 月 22 日,注册地位于江西
省上饶市铅山县紫溪乡果木试验场(南阳矿业有限公司办公室楼
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1124MA38LHK75D,法定代表人
为苏某华,不参与管理,实际控制人为徐某龙。注册资本壹仟万
元。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一般项目: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非金属
矿物制品制造,选矿,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
金材料销售,有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常用有色金属
冶炼,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固体废物治理,再生资源销售,建筑用石加工,建筑材料销售(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昭通富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昭通富诚公司”)
成立于 2025 年 3 月 6 日,注册地位于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木卓
镇 茶 卓 村 民 委 员 会 大 地 组 71 号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3 —
91530627MAEBT8WT31,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注册资本壹佰万
元。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施工(除核
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
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
场地设施工程施工;矿山机械销售;建筑用石加工;地质勘查专
用设备销售;地质勘查技术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销售;
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
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铅山县南阳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矿业公司”)成
立于 2009 年 3 月 10 日,注册地位于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紫溪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1124685951799G,法定代表人为徐某龙。
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经营范围,矿产品(铅矿、钨矿、锌矿)
开采(有效期至 2022 年 4 月 3 日止);矿产品(石油除外)、
矿山废料、建筑废料加工、销售;矿山设备销售;毛竹加工、销
售;园林绿化;水田养殖;苗圃培育、销售;矿山工程设计、施
工(国家禁止或限制经营的除外)。
4.赣州市顺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帮人力公司”)
成立于 2025 年 2 月 5 日,注册地位于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唐江
镇十八排乡十八排圩农贸市场 1 号 1 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 —
91360782MAECNIKGXX,法定代表人为罗某贵。注册资本壹拾
万元整。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职业中介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
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人
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信息咨询服
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项目开展情况
2019 年 5 月 1 日,亿城矿业公司与南阳矿业公司签订场地
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19 年 5 月 1 日至 2039 年 4 月 30 日止,
每年租金额为 5 万元人民币。付款方式: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
每年 5 月 1 日前亿城矿业公司向南阳矿业公司支付一年租金。
2019 年 11 月,由甘肃宜洁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
司出具的《铅山县亿城矿业有限公司矿山废料再生利用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
2019 年 12 月 3 日,铅山县亿城矿业有限公司矿山废料资源
化再生利用项目通过铅山县发改委备案(项目统一代码为:
2019-361124-77-03-010091),建设内容:日处理矿山废料 1000 吨。
2019 年 12 月 13 日,上饶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关于铅山县
亿城矿业有限公司矿山废料再生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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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饶环评字﹝2019﹞122 号)。
2020 年 10 月 31 日,铅山县亿城矿业有限公司组织专家对
矿山废料再生利用项目进行环评验收。
2025 年 4 月 15 日,铅山县自然资源局召开局长办公会,专
题研究《南阳铅锌矿办公楼北侧边坡生态恢复治理方案》。
2025 年 4 月 17 日,铅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对《铅山县
南阳铅锌矿办公楼北侧边坡生态恢复治理方案》进行了评审。形
成意见:该项目治理工程思路适宜,设计方案基本可行,按专家
评审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可提交给建设方使用。
2025 年 3 月 11 日,南阳矿业有限公司(甲方)与顺帮人力
公司(乙方)签订《矿业承包劳务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协议明确由南阳矿业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实际由徐某龙统一管
理),并约定双方安全管理职责。项目名称为江西省上饶市铅山
县紫溪乡南阳矿业钨锡选矿资源项目,地点位于江西省上饶市铅
山县紫溪乡,项目内容为制砂场选矿车间(共 4 段车间)、精选
厂选矿车间的钨锡矿选矿相关工作,面积约为 1200 平方米,合
同期限自 2025 年 3 月 15 日起至 2027 年 1 月 31 日止。承包方式
为:乙方为甲方机制砂生产线提供纯劳务输出,不承包生产经营、
设备、材料;生产计划、人员排班、现场纪律、安全教育、岗位
调动、作业指挥均由甲方全权负责,乙方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甲
方管理人员管理。
2025 年 3 月 26 日,亿城矿业公司(甲方)与昭通富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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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签订《砂石加工外包劳务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协议明确由亿城矿业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并约定双方安全管理职
责。项目名称为铅山县亿城矿业砂石加工业务,地点位于江西省
上饶市铅山县紫溪乡,项目内容为负责甲方废料处理、砂石加工
工作,合同期限自 2025 年 3 月 26 日起至 2027 年 1 月 31 日止。
结算方式为: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从事砂石加工以及污水、淤泥处
理、设备维修、淤泥砂石装车等工作,甲方按照乙方加工后的砂
石销售吨位以 4.2 元/吨的标准与乙方结算。承包方式为:乙方为
甲方机制砂生产线提供纯劳务输出,不承包生产经营、设备、材
料;生产计划、人员排班、现场纪律、安全教育、岗位调动、作
业指挥均由甲方全权负责,乙方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管理人
员管理。
2025 年 4 月 25 日,铅山县紫溪乡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
办理铅山县南阳矿业有限公司临时用地备案的批复》(紫府字
〔2025〕57 号)。
2025 年 7 月 28 日,江西谦益拍卖有限公司在上饶市信州区
锦绣路 2 号广信大厦 A 栋裙楼 2-3 层举行“铅山县南阳铅锌矿办
公楼北侧边坡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余石土资产转让”项目拍卖,
江西谦益拍卖有限公司与亿城矿业公司签订拍卖确认书,成交价
为 155.55 万元
2025 年 8 月 18 日,亿城矿业公司与铅山县自然资源局签订
《资产转让交易合同》,受让铅山县南阳铅锌矿办公楼北侧边坡
— 7 —
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余石土资产(位于铅山县葛仙山镇,评估方量
77676.57 立方米),转让价款为 155.55 万元。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铅山县亿城矿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铅山县南阳矿业
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为徐某龙。
亿城矿业公司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
员。亿城矿业公司实际负责人为徐某龙,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为张
某、罗某贵。公司下设安全管理部、生产部、销售部、后勤部等
职能部门,现有从业人员 16 人。
(四)项目具体生产工艺流程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5 月 15 日 16 时 30 分许,昭通富诚公司管理人员张
某带领杂工张某云和张某军三人前往制砂场,分散站位查看制砂
场设备,准备开展设备调试和检维修作业。2025 年 5 月 15 日 17
时许,张某云在淋雨后于厂房电焊机旁清理杂物时不慎触电。

— 8 —
2025 年 5 月 15 日 17 时 10 分左右,张某发现张某云倒在厂房电
焊机旁,立即上前查看情况并采取急救措施,见张某云无反应,
遂与张某军一起将张某云抱至车上,并通知张某云妻子毕某英,
张某军妻子仁某仙,由张某驾驶车辆送往铅山县人民医院,途中
仁某仙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于亿城矿业公司制砂车间圆锥破碎机操作平台(事
发时无顶棚、露天状态)。该车间分为南、北两个生产单元,建
筑主体为单层钢架结构。其中,南侧为原料喂料口一破及二破圆
锥破碎工段,北侧为选矿、制砂工段。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南侧一
破和二破圆锥破碎工段操作平台。
图 1 亿城矿业公司制砂车间圆锥破碎机操作平台

— 9 —
(七)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信息:张某云,男,49 岁,云南
省昭通市镇雄县人,身份证号码:53212819760502****,2025
年 3 月入职,昭通富诚公司杂工。
2.经济损失情况
依 据 《 企 业 职 工 伤 亡 事 故 经 济 损 失 统 计 标 准 》
(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约人民币 128 万元。
(八)当天天气情况
小雨,最高温度 22℃,最低气温 13℃。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 年 5 月 15 日 17 时 30 分左右,在送往铅山县人民医院
途中,张某拨打电话告知亿城矿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龙事故情
况。2025 年 5 月 15 日 18 时 10 分左右,徐某龙通过电话联系紫
溪派出所所长李某声报警说明情况。亿城矿业公司未按规定报告
紫溪乡人民政府以及铅山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2025 年 5 月 15 日 17 时 10 分左右,张某发现张某云倒在厂
房电焊机旁,立即上前查看情况并采取急救措施,见张某云无反
应,遂与张某军一起将张某云抱至车上,并通知张某云妻子毕某
— 10 —
英,张某军妻子仁某仙,由张某驾驶车辆一同将张某云前往铅山
县人民医院,途中仁某仙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
2025 年 5 月 15 日 17 时 44 分,120 救护车出车。
2025 年 5 月 15 日 18 时 10 分,徐某龙通过电话联系紫溪派
出所所长李某声报警说明情况。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5 年 5 月 15 日 18 时 00 分,铅山县人民医院救护车在永
平大桥与张某的车辆相遇。经随行医生王某江诊断:患者张某云
坐于车上,呼之不应,双眼瞳孔散大至少 6mm,颈动脉搏动触
摸不到,心跳、呼吸完全停止,生命体征完全消失,随行心电图
显示:是一条直线,宣布患者死亡。随行医生王某江让张某等人
将死者送去殡仪馆。
2025 年 5 月 16 日,亿城矿业公司与死者张某云亲属签订了
赔偿协议书,达成赔偿协议为一次性赔偿死者亲属工亡赔偿金、
安葬费、家属抚恤金等所有损失人民币 128 万元,死者亲属无异议。
(四)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时有效应对,医疗部门及时赶
到并救治,没有延误抢救时机。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安全有序,
无次生灾害和衍生事故,未造成不良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司法鉴定情况
2025 年 5 月 20 日,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
— 11 —
见书(编号:赣上饶中心【2025】病鉴字第 212 号),鉴定意见
为:被鉴定人张某云腰背部皮肤见散在挫擦伤,右大腿外侧皮肤
局部缺损面积 4X1cm,创面皮肤呈“皮革样”改变,右大腿远端内
侧皮肤见圆形红斑,中央皮肤呈圆形焦炭化改变,符合电流斑表
现。经尸表检验结合案情经过分析认为:被鉴定人张某云未见明
显致命伤,其死亡原因符合电击伤而死亡。
(二)直接原因分析
张某云个人安全意识淡薄、未判断车间现场危险因素,在制
砂车间圆锥破碎机操作平台的电焊机(处于带电状态下)旁清理
杂物时不慎触电,导致事故发生。
(三)间接原因分析
1.亿城矿业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认真落实,生产系统停
产检修的相关安全措施程序执行不严格,未针对制砂车间检维修
作业制定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2.亿城矿业公司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措施不到位,对临时性
作业、非固定岗位作业等特殊作业环节的危险因素辨识不全面、
不深入,风险管控措施针对性不强,未能有效覆盖非常规作业场景。
3.亿城矿业公司未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操作规程,电焊机使用
完毕后未及时断电、拔离电源,设备长期处于带电待机状态,未
落实停电、验电、挂牌等安全管控措施,导致作业人员在清理杂
物过程中意外接触带电设备,进一步扩大了事故风险。
4.亿城矿业公司协调管理不到位,未能加强对项目承包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督促昭通富诚公司执行安全生产
— 12 —
法律法规不到位,对杂工等非固定岗位人员的安全管理存在漏
洞,未建立完善的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非固定岗位作
业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包代管、重使用轻管理的问题突出。
(四)事故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铅山紫溪亿城矿业有限公司“5·15”
一般触电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员工安全
意识淡薄造成的一般触电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亿城矿业公
司未按相关规定报告,构成瞒报事故。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亿城矿业公司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认真落实,未能加强对项目承包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督促昭通富诚公司执行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不到位。企业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措施不到位,对临
时性作业、非固定岗位作业等特殊作业环节的危险因素辨识不全
面、不深入,风险管控措施针对性不强,未能有效覆盖非常规作
业场景。企业未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操作规程,企业安全教育培训
流于形式。
五、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一)铅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督促指导工业制造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未认
真履行工业制造行业安全管理职责。
(二)铅山县应急管理局
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不严,对企业电气安全管理、安
— 13 —
全风险辨识管控、安全教育培训成效等重点环节监督检查不全面。
(三)铅山县自然资源局
项目审批后,后续监管责任落实不力,未建立健全常态化巡
查机制,对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
并督促整改。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张某云,制砂车间杂工。未严格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意识淡薄,对临时性作业、非固定岗位作业等特殊作业环节
的危险因素辨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
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给予行政处罚人员的处理建议
1.徐某龙,亿城矿业公司实际控制人。未严格履行主要负责
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
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协调管理不到位,未能加强对项目
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
导责任;未按法定时限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经查证属
实,存在瞒报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五项[1]、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的规定,其瞒报事故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
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
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14 —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4]和《生产
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四项[5]的规定,建议由铅山县
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
项[6]、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7]、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8]的规定,
对其分别裁量、合并进行行政处罚。
2.张某,昭通富诚公司法人、亿城矿业公司安全管理人员。
未严格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
位,对隐患排查治理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项、第五项[9]的规定,建议由铅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
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
的,属于瞒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
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
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
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
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
下列职责: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 15 —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0]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给予行政处罚单位的处理建议
亿城矿业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认真落实,未建立
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
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
式,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协调管理不到位,未能加强对项目承
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报
告紫溪乡人民政府以及铅山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构成事故
瞒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11]、
第二十八条[12]、第四十一条第二款[13]、第四十九条第二款[14]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15]的规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
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
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
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
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
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
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
得上岗作业。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
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
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
故发生单位处 1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
一年年收入 60%至 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 16 —
定,建议铅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16]、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17]和《生
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18]的规定,对其分别
裁量、合并进行行政处罚。
七、其他处理建议
(一)铅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督促指导工业制造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未认
真履行工业制造行业安全管理职责。建议责成铅山县工业和信息
化局向铅山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铅山县应急管理局
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不严,对企业电气安全管理、安
全风险辨识管控、安全教育培训成效等重点环节监督检查不全
面。建议责成铅山县应急管理局向铅山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
检查。
(三)铅山县自然资源局
项目审批后,后续监管责任落实不力,未建立健全常态化巡
查机制,对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
并督促整改。建议责成铅山县自然资源局向铅山县人民政府作出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
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
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
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100万元以上 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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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书面检查。
八、事故主要教训
亿城矿业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认真落实,未建立健全本
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
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协调管理不到位,未能加强对
项目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对从业人员的安全
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未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
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未能有效提升从业人员的安
全操作技能、事故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相关行业监管部门
和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生产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治存
在盲区漏洞;对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风
险辨识管控等重点环节失管漏管,未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督管控。
九、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亿城矿业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制度,组织全体从业人员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切实
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严格落实新员工“三
级”安全教育,确保培训质量。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
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切实提高
从业人员的事故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压实压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亿城矿业公司要深
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全员法
律意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
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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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外包
项目全过程安全管控与现场巡查,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交
底;督促承包单位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规范落实操作规程,配齐
用好安全防护设施;加强作业现场管理,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
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时排查发现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坚决
制止违规违章作业行为。
(三)强化政府监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铅山县工业和信息
化局、铅山县应急管理局、铅山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要严格
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切实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积极推
行“领导+专家+专班+媒体”模式,深入开展所属行业领域安全
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聚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重点环节,加大执
法检查力度,指导企业消除安全管理死角和盲区,坚决防范各类生
产安全事故。
铅山紫溪亿城矿业有限公司“5·15”
一般触电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6 年 5 月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