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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天城高新材料有限公司“8·4”一般高处坠落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上饶铅山县·安全生产(铅山县应急管理局) 地区: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发布:2026-05-15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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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政务公开 重点领域信息 公共监管 分享到: $('#share-1').share(); $ ); $('#share-3').share(); $('#share-4').share() 索 引 号:MB1512489/2026-02528 发文机关:铅山县应急管理局 文件编号: 体    裁: 报告 组配分类: 公共监管 发文日期:2026-04-02 江西天城高新材料有限公司“8·4”一般高处坠落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字体:大 中 小】 2023年7月7日,接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平台反馈,位于铅山县工业园区的江西天城高新材料有限公司2022年12月发生一起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涉嫌瞒报。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依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开展外围调查,经查江西天城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死亡一人(并非12月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023年8月10日,铅山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铅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组成的江西天城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瞒报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调阅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及施工单位概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江西天城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城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26日,注册地位于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工业园区十九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4MA35GD54H,法定代表人为潘某东,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合成树脂、增塑剂、合成薄膜、化工产品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除外)。货物、技术、设备机械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投产的项目为年产2万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树脂、0.5万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膜片及0.3万吨3G0增塑剂项目(一期中的年产6千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树脂),2022年6月份安排员工开展年产4千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树脂烘干设备安装施工。 (二)事故发生地点情况 此次事故发生在江西天城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烘干车间三层西南侧,该厂房建筑面积2160平方米,车间为外墙砖混结构,平台为三层钢结构,设备平台设置有5套11t/d干燥设备(其中3套已投入生产,2套正在安装)。 (三)事故项目情况 2022年6月份,江西天城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对年产2万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树脂、0.5万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膜片及0.3万吨3G0增塑剂项目(一期中的年产4千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树脂)(一期中的二期)烘干设备进行安装,并安排公司员工曹某恩、胡某海、王某亮进行设备安装。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8月4日下午,曹某恩、胡某海在江西天城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干燥车间三层安装5#线烘干设备,14时30分左右,安装工曹某恩佩戴安全帽未系帽带在三楼脚手架上(约3米高)完成了对5#线烘干设备管道进行连接作业,正准备从脚手架上下到三楼平台,攀爬过程中脚踩在脚手架一侧由于肢体失重连同脚手架整体倾翻,不慎从三楼平台预留吊装设备孔洞(长2米、宽1米)摔至二楼平台(层高5米),胡某海正准备收拾安装工具时听到了脚手架倒塌的声音,迅速朝脚手架方向看去,发现脚手架踏板连同曹某恩一起坠落在二楼平台处,曹某恩侧趴在地上,胡某海赶紧跑下二楼,天城公司的金某在三楼巡查时听到了声音赶到了二楼查看现场情况,并打电话通知天城公司的潘某省,查看发现曹某恩头面部多处出血,眼睛睁开的,安全帽掉落在旁边。 (二)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情况 天城公司副总金某、陈某朝赶到了曹某恩旁边,发现曹某恩口耳鼻出血,两人协力将曹某恩抬到天城公司副总潘某省开来的车上,三人驾驶汽车将曹某恩送往上饶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同时通过电话联系到家属,因曹某恩伤势过重,于2022年8月6日13时左右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治疗费用约6.4万元。天城公司在曹某恩死亡后,立即与曹某恩父亲曹某跃、妻子张某菊及其亲属私下进行协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赔偿135万元到曹某恩舅舅王某财名下,并以现金安抚给了曹某跃5000元。 (三)信息报告情况 2022年8月4日事故发生后,天城公司并未向当地政府与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有关情况。2022年8月6日,在曹某恩死亡后,天城公司采取与死者家属私下协商赔偿方式处理,而未向当地政府与相关部门报告,直到2023年7月7日被天城公司员工陆某禄(2023年3月份已离职)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平台举报而揭开生产安全事故瞒报事实。 三、死者信息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者信息情况 死者信息情况:曹某恩,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35岁,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人,系设备安装工。高处作业证信息:证号为T342921198905280818,准操项目为登高架设作业,初领日期为2016年10月26日,有效期为2022年10月26日,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放,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平台”系统查询,未查询到相关证件信息,属于伪造证件。 2022年2月份入职天城公司,未与天城公司签订入职合同,天城公司通过工资发放系统转账形式发放2-6月份工资至曹某恩及其妻子张某菊二人银行卡上,每月工资于次月20日发放。综合天城公司主要负责人潘某东、工程副总金某、员工胡某海以及工资发放凭证,认定死者曹某恩为天城公司员工。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41.9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调查组人员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取证、查阅相关安全管理资料、技术鉴定等方式,认为此次高处坠落事故发生的原因是: (一)事故直接原因 安装工曹某恩在干燥车间三层约3米高的脚手架上,安全意识淡薄,未观察高处周边环境,佩戴安全帽时未系帽带,预留口未设置防护兜网,从靠近设置有预留孔方向的脚手架爬下来,攀爬过程中脚踩在脚手架一侧由于肢体失重连同脚手架整体倾翻,不慎从三楼平台预留吊装设备孔洞摔至二楼平台,导致头部及身体直接摔到地面,并最终抢救无效致其死亡。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江西天城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未督促施工单位在干燥车间设备安装现场作业时对脚手架固定加固,未对预留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督促施工人员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查和消除,未对危险作业人员相关资质进行审查,聘用指派无相应特种作业资质的人员从事高空作业,对高处等危险作业审批管理不严和现场无监护人员在场管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江西天城高新材料有限公司“8·4”一般高处坠落瞒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曹某恩,天城公司设备安装工,未严格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安全意识淡薄,对高处作业的危险因素辨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隐患,导致高处作业时不慎坠落,经查入职前提供高处作业资格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平台”系统查询,未查询到相关证件信息,属于伪造证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潘某东,天城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对作业人员资质审查不到位,聘用指派无相应特种作业资质的人员从事高空作业,对高处等危险作业审批管理不严和未安排现场监护人员在场管理,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采取与家属私下协商处理善后事宜。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建议铅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暂扣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60%(上年年收入57876元),计34726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金某,天城公司工程副总,负责公司的工程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车间范围内的设备安装相关安全措施不到位,未严格落实设备安装过程中高处作业审批管理和现场监护,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建议铅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暂扣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上年年收入64348.56元),计1287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江西天城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故意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及聘用指派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危险作业相应资格的人员上岗作业,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铅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对江西天城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处人民币10万元整罚款的行政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江西天城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作出处罚人民币103万元整罚款的行政罚款。对江西天城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并作出处人民币113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相关责任单位应深刻汲取江西天城高新材料有限公司“8·4”一般高处坠落瞒报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有关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绷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这根弦,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督促施工人员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尤其对施工作业现场环境,对存在无护栏、孔洞无防护兜网等存在的风险,要及时做好保护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有针对性,不流于形式,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要严格审查电工、焊工、高处作业等特种人员相关资质,确保危险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别是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大作业行为,严格落实审批程序,必须指派专人进行指导和监督,责任落实到人,防止再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二)全县各行业领域要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现场管理,要切实落实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作业人员做好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等内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一步强化现场安全和设备设施管理,确保生产安全,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督促辖区企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动火、高处、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江西天城高新材料有限公司“8·4”一般高处坠落瞒报事故调查组                 2023年9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ContentUporNext('ae0f50bbbcb84d93ae28d5356b4987f9','_self','PREV') ContentUporNext('ae0f50bbbcb84d93ae28d5356b4987f9','_self','NEXT') 【TOP】【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