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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山县蓝翔矿业有限公司蓝翔铅锌矿“1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上饶铅山县·安全生产(铅山县应急管理局) 地区: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发布:2026-05-14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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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山陈坊铅山县蓝翔矿业有限公司蓝翔铅锌矿
“1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铅山县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 年 2 月 9 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 2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 2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 3
(三)事故发生经过 .................................................. 4
(四)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 6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7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7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 7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 8
(三)医疗救治情况 .................................................. 8
(四)善后处理情况 .................................................. 8
(五)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 9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 9
(一)现场勘察情况 .................................................. 9
(二)直接原因 ..................................................... 12
(三)间接原因 ..................................................... 12
(四)事故性质 ..................................................... 13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 13
(一)蓝翔铅锌矿 ................................................... 13
(二)县应急管理局 ................................................. 14
(三)陈坊乡人民政府 ............................................... 15
五、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15
(一)免予追责人员 ................................................. 15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15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 16
(四)其他处理建议 ................................................. 18
六、事故主要教训 ....................................................... 18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 19
(一)蓝翔铅锌矿 ................................................... 20
(二)铅山县应急管理局 ............................................. 20
(三)陈坊乡人民政府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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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山陈坊铅山县蓝翔矿业有限公司蓝翔
铅锌矿“12·8”一般高处坠落
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12 月 8 日 19 时左右,铅山县蓝翔矿业有限公司蓝
翔铅锌矿(以下简称蓝翔铅锌矿)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死亡
1 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办法》(矿安〔2023〕7 号)的规定和 2025 年 12 月
9 日上饶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向铅山县安全生产和
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达的《铅山县蓝翔有限公司蓝翔铅锌矿
“12·8”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饶安防委督〔2025〕
3 号)要求,12 月 12 日,铅山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
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陈坊乡人民政
府等单位组成铅山县蓝翔矿业有限公司蓝翔铅锌矿“12·8”一般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国家矿山
安全监察局江西局和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当事人、查
阅资料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
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
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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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经调查认定,铅山县蓝翔矿业有限
公司蓝翔铅锌矿“12·8”事故是一起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安全设施
不符合要求、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引
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铅山县蓝翔矿业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成立于 2001
年 6 月 26 日,法定代表人:兰某春。公司位于江西省上饶市铅
山县河口工业园区,是一家以从事有色金属矿采选业为主的企
业。企业注册资本 5580 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 5580 万元人民币。
蓝翔铅锌矿成立于 2001 年 6 月 26 日,位于江西省铅山县陈
坊乡长寿村,隶属于铅山县蓝翔矿业有限公司,属证照齐全正常
生产矿山,核定生产能力 5 万吨/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1124MA365RCF8P,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兰某春,经营范围: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金
属矿石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矿山采矿许可证号:C3600002009033220008163,采矿权人:
铅山县蓝翔矿业有限公司,开采矿种:铅矿、锌矿,生产规模:
4.5 万吨/年,矿区面积:0.2031 平方公里,开采深度:由 400 米
至 0 米标高,共由 8 个拐点圈定,有效期自 2022 年 6 月 19 日至
— 3 —
2031 年 11 月 19 日。
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号:(赣)FM 安许证字〔2006〕M0358
号,企业名称:蓝翔铅锌矿,主要负责人:胡某明,许可范围:
铅锌矿 5 万吨/年,平硐+盲坚井开拓,+160m、+110、+60m 三
个中段地下开采,有效期自 2024 年 5 月 13 日至 2027 年 5 月 12 日。
矿山采用平硐+盲竖井方式联合开拓,对角式机械抽出式通
风,+210m 主平硐为进风井,+320m 回风平硐为回风井;采矿
方法为浅孔留矿法。目前矿山开拓有三个中段,即+160m、
+110m、+60m 中段。+160m 及以上中段已基本开采完毕,现作
业中段为+110m 中段,共布置有 3 个工作面:即+110m 中段西
大巷掘进工作面、+110m 中段 3#准备采场西天井掘进工作面和
+110m 中段西 2#采区回采工作面。矿山采用两班 8 小时作业制:
早班(4 时—12 时)和中班(12 时—20 时)。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蓝翔铅锌矿隶属于铅山县蓝翔矿业有限公司,有公司级和分
公司级(矿山级)两级管理,公司级由蓝翔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钱某标负责统筹管理,矿山级由蓝翔铅锌矿矿长胡某明负责统筹
管理。全矿共有员工 37 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 9 人,设置了安
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胡某明,副组长吴某斌,成员有谢某
凌、曾某、周某定、刘某华、汪某、廖某成、汪某珠、林某生、
周某良等,下设通风、排水、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等领导小组。
矿山配备了“五职”矿长,分别是矿长胡某明、总工程师吴某
斌、生产副矿长冯某良、安全副矿长谢某凌、机电副矿长周某定,
— 4 —
这 5 人合格证均在有效期内。
配备了“五科”人员,分别是通风安全技术员林某生、采矿技
术员周某良、机电技术员廖某成、地质技术员叶某华等 4 人合格
证均在有效期内。测量技术员汪某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初次培训,
考试合格,合格证待发中。
蓝翔铅锌矿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安全生产岗
位责任制汇编》《安全操作规程汇编》。2025 年 1 月,发布实
施了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
全操作规程》。
矿山监测监控、通讯联络、压风自救、供水施救、人员定位
和紧急避险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运行正常,实现了安全监测数据
与江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接入和传输。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12 月 8 日中班,矿山安排两个工作面作业:+110m
中段西大巷 2#采场出矿和 3#准备采场西天井凿岩作业。方某明、
朱某斌、敖某秋、蔡某兴、占某红共 5 人在 2#采场出矿作业,
马某林、蔡某明 2 人在 3#准备采场西天井凿岩钻眼作业。10 时
左右,中班带班领导矿长胡某明在矿山食堂跟当班安全员林某生
和井下两个工作面的 7 名作业人员口头交代进班事项。
10 时 10 分左右,蔡某明和马某林开始进班,进班时两人身
穿工作服、雨衣雨裤,佩戴矿灯矿帽、口罩手套,携带自救器、
人员定位识别卡、安全背带(马甲式安全带)、安全绳等安全防
护用品,两人到达+110m 中段 3#准备采场西天井底后,安全员
林某生对其进行了口头安全事项交代,随后两人上到天井进行凿
— 5 —
岩作业。
18 时 50 分左右,蔡某明和马某林两人完成 20 个凿岩打眼
后,便开始整理风枪、钻杆、风水管等工具准备下班。整理得差
不多后,不需要马某林帮忙了,蔡某明便叫马某林先行下梯。大
约过了 2、3 分钟,蔡某明突然听到“啊”的一声,接着又听到坠
落响声,就赶紧顺行人梯子下去查看,到达天井梯子底部时发现
马某林趴在天井底部的废石堆上,头向外(巷道联络方向),脚
向内,身体位于梯子中间,身着安全带、安全绳和雨衣雨裤,安
全帽外壳脱落在旁边,内衬戴在头上,手套、口罩不见踪迹,头
部和嘴角有血迹,便喊了马某林两声,没有回应,于是就急忙跑
到 2#采场口打电话向矿山总值班室报告情况,值班员张某英接
到电话后,立即通知矿长胡某明接电话。
19 时 05 分左右,矿长胡某明接电话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安排兼职救护队队长周某良电话请求陈坊乡卫生院紧急救援,随
后周某良带队去现场救援。
19 时 15 分左右,周某良、汪某珠、廖某成携带担架、急救
箱等救援设备到达事故现场,发现伤者尚有呼吸,周某良电话向
地面报告请求医疗救护。矿长胡某明因其他管理人员尚未赶到矿
山,于是在电话中安排周某良升井,到地面带医护人员下井施救。
19 时 30 分左右,陈坊乡卫生院医护人员到达矿山,随同救
护队队长周某良入井施救。
19 时 45 分左右,周某良带领医护人员到事故坠落点开展医
疗救治。
20 时 20 分左右,医护人员紧急救治后,随同救援人员一起
— 6 —
用担架将伤者马某林运至地面,随后用陈坊乡卫生院救护车将伤
者马某林送往铅山县人民医院抢救。
21 时 21 分,县人民医院宣布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110m 中段西大巷 3#准备采场西天井。
该天井采用普通法掘进,为 3#准备采场的顺路天井,计划与
+160m 中段贯通形成系统,于 2025 年 10 月开始施工,天井倾角
65º~75º,断面平均 1.3m×1.5m,已向上掘进 35m,距离+160m
中段贯通还有 22m 左右,天井中间设有一道没有扶手的钢质人
梯,梯长 30m 左右,梯宽 0.38m,台阶间距 0.37m,天井未设梯
子扶手、梯子间和溜碴间,底部未设安全网。事故现场示意图如下:

— 7 —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马某林,男,61
岁,福建省尤溪县新阳镇人,工种为凿岩工。
2.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
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54 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 年 12 月 8 日,19 时左右,蔡某明打电话向地面值班室
报告,民爆物品储存库房保管员张某英接到电话后马上叫矿长胡
某明过来接电话。
19 时 05 分,矿长胡某明到值班室接到蔡某明的求援电话,
报告说+110m 中段 3#准备采场西天井马某林跌落到天井底部,
需要紧急救援。
矿长胡某明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安排兼职救护队
队长周某良打电话到陈坊乡卫生院请求医疗救护后,由周某良带
领救护队员汪某珠、廖某成去现场救援,随后向公司总经理钱某
标报告事故情况。
总经理钱某标于 19 时 10 分、19 时 26 分,分别向陈坊乡人
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
20 时 20 分左右,救援人员将伤者马某林运至地面,由陈坊
乡卫生院救护车运送到铅山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县应急管理局于 21 时 22 分、21 时 24 分、21 时 25 分,分
别向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上饶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
— 8 —
监察局江西局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9 时 05 分左右,矿山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矿山兼职救护队
员下井开展施救工作。
19 时 15 分左右,周某良、汪某珠、廖某成带着担架、医药
箱等救援设备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查看伤情,并向地面
值班室报告,请求医疗救治。
20 时 10 分左右,陈坊乡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陈坊派
出所先后赶到矿山,开展现场调查处置,按照职责分工主持开展
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0 时 30 分左右,应急救援结束。县应急管理局、陈坊乡人
民政府、陈坊派出所采取事故现场保护措施:关闭蓝翔铅锌矿主
平硐井口铁门,并设置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入井。
(三)医疗救治情况
19 时 30 分左右,陈坊乡卫生院医护人员到达矿山,随同救
护队队长周某良入井施救。
19 时 45 分左右,医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探查了伤者伤情,
救护队员合力解开马某林身上的雨衣雨裤、安全带和安全绳等防
护用品,吊挂药水,开展紧急医疗救治。
20 时 20 分左右,医护人员随同救援人员将伤者马某林运至
地面,由陈坊乡卫生院救护车运送往铅山县人民医院抢救。
21 时 21 分,铅山县人民医院宣布马某林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善后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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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2 月 15 日,经双方协商,各项善后处置和理赔工
作已经完成,达成工亡赔偿协议,赔偿工亡赔偿金(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交通费、误工费等)150
万元,支付死者家属食宿费用 4 万元,共计 154 万元。
(五)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1.事故报告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第一时间向矿值班室和负责人报告,
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陈坊乡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报
告。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分别向县委、县政
府值班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值班室和上饶市应急管理
局值班室报告。不存在事故迟报、谎报、瞒报情况。
2.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蓝翔铅锌矿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救援,陈坊
乡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陈坊派出所随即赶赴现场
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做好善后工作。12 月 9 日,
上饶市应急管理局到事故现场开展先期勘察。12 月 12 日,县政
府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总工会、县
工信局、陈坊乡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成立事故调查组,赶赴现场
开展事故调查,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并邀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
局江西局派员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工作。事故应急处置及时
得当,未造成事故扩大,社会舆情平稳。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一)现场勘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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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蓝翔铅锌矿已被责令停止井下除通风排水外的
一切作业活动。2025 年 12 月 12 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
局事故调查处领导和事故调查组成员到达矿山,依法开展相关事
故调查工作。
通过查阅资料,2024 年 12 月矿山编制了《+110m 中段 18
线~22 线 II-2 号矿体采场单体设计》,并组织矿山管理人员对
该设计进行了审查,但该准备采场的西天井掘进,矿山未单独编
制专项设计。
通过现场勘察,该天井采用普通法凿岩爆破施工,周边岩石
结构致密,稳固性较好,天井设有一道长 30m 左右的焊接钢质
梯子,供上下行人,天井施工存在梯子底部未设置安全网,未按
规定设置扶手和安全平台,局扇风筒紧靠梯子影响行人通行等违
规行为(见下图)。
(2025 年 12 月 12 日勘察现场的梯子及安全现状)

— 11 —
经现场勘察,死者马某林的安全帽帽壳与帽衬分离,遗落在
+110m 中段 3#准备采场西天井行人梯子底部下方约 1.5m 处(经
查验,安全帽在有效期内);安全带遗落在梯子东边巷道约 1m
处(无明显断裂痕迹)。(见下图)
(2025 年 12 月 12 日勘察现场的安全帽、安全带遗落点及现状)
通过调取当天安全监控,发现事故当天主扇风机 12 时 53 分
开始断电停开,矿山电工廖某成赶往主扇机房查看,发现主扇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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歇式开停,17 时左右电机调试后,进一步确认是电机有问题,
需更换备用主扇电机。事故发生时井下处于无机械通风状态,直
至 2025 年 12 月 9 日 24 时主扇才恢复正常运行。
(二)直接原因
马某林安全意识淡薄,身上的安全带未挂扣在固定物上,出
班下行人梯时身着雨衣雨裤,加之天井未设安全防护网且天井人
梯湿滑(凿岩的防尘水及岩浆导致),不慎从约 15m 高的天井
意外坠落至天井底部废石堆上,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三)间接原因
1.未制定天井专项施工设计,未开展专项培训。矿山 2024
年 12 月制定了《+110m 中段 18 线~22 线 II-2 号矿体采场单体
设计》,未对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培训;且设计中无具
体技术数据和图表,可操作性不强。3#准备采场自 2025 年 10 月
开始施工,施工前未编制西天井专项施工设计,也未进行技术交
底,使得施工人员不能掌握和了解天井施工的安全隐患和注意事项。
2.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监督使用安全防护用
品不到位。当班井下无矿领导带班,安全员也未到天井施工现场
检查,无法掌握工作面安全状况,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排
查处理,不能有效制止违章行为;马某林下天井过程中,身上的
安全带未连系到固定的安全防护设施上,矿山监督员工正确使用
安全防护用品不到位。
3.行人天井防坠安全设施设置不到位。3#准备采场西天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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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高 30 多米,未按规程要求设置梯子扶手、梯子间和溜碴间,
对天井行人安全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铅山县蓝翔矿业有限公司蓝翔铅锌矿“12·8”一
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安全设施不符合要
求、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引发的生产
安全责任事故。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蓝翔铅锌矿
1.人行天井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蓝翔铅锌矿 3#
准备采场西天井高 35m,梯子间和溜碴间未分开设置,且天井梯
子未设置扶手,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2.6.1[1]
的规定。
2.劳动组织不合理,单班作业时间过长。矿山的 4 时—12
时、12 时—20 时的两班制工作时间安排不合理,根据安全监控、
出入井检查记录和相关谈话笔录等资料显示,中班凿岩作业人员
普遍有 10 时左右提前进班,19 时左右下班现象,存在超过 8 小
时的超强度作业。
3.矿山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矿山未
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导致事故当班井下无矿领导带班,不能
[1]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6.2.6.1 釆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掘进高度超过 7 m 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和溜碴间等设施,梯子间和溜碴间用隔板隔开; 上部有护棚的梯子可
视作梯子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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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掌握井下安全生产状况;跟班安全员安全检查流于形式,不
能及时发现和排查事故隐患,对工人存在的违章行为不能发现和
有效制止。
4.安全技术措施制定不及时,对施工人员技术交底和专项培
训工作落实不到位。事故作业点未单独编制施工设计,未及时与
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专项培训,施工人员不能掌握工作面的
安全隐患和注意事项。
5.主扇风机停开未及时撤离井下人员。事故当天 12 时 50 分,
安全监控显示主扇风机运行异常,15 时矿山才发现风机停开,
检修时又未能及时更换主扇备用电机,直至 12 月 9 日 24 时主扇
才恢复正常运行,致使井下长时间无机械通风,矿山未及时采取
措施,撤离井下人员,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3.1[2]
的规定(根据查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当日模拟量日报表和安全员
携带的便携式气体检测仪监测显示,事故当班无有毒有害气体超
限报警情况,结合 3#准备采场西天井凿岩作业人员蔡某明的身
体无不适反应,综合表明井下和天井的有毒有害气体没有超标,
主扇停开不是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
(二)县应急管理局
对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不到位;对矿山企业
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监管不到位。安全监管相关专业人员配备偏
[2]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6.6.3.1 正常生产情况下主通风机应连续运转,
满足井下生产所需风量。当主通风机发生故障或需要停机检查时,应立即向调度室和矿山企业主
要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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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监管能力和水平有待提升。
(三)陈坊乡人民政府
对矿山监管检查的频次不高,对辖区内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管
存在薄弱环节,督促矿山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隐患排查整改
不到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责人员
马某林,男,1964 年 1 月 7 日出生,蓝翔铅锌矿+110m 中
段 3#准备采场西天井凿岩作业人员。较长时间在天井上高强度
凿岩作业,下天井时未正确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不慎从约
15 米高的天井意外坠落,导致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
任。鉴于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蓝翔铅锌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内部安全管理
缺失,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细致,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不到位,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履
职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
十四条[3]、《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4]的规定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
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 14 号令):第十四条:……
(二)造成 1 人死亡,或者 3 人以上 6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
失的,处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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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钱某标,男,1968 年 11 月 16 日出生,蓝翔矿业有限公司
总经理。作为蓝翔铅锌矿上级公司经理,负责蓝翔铅锌矿日常监
督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矿山人事管理、井下工程施工安排、
工程方案制定实施、工程工资结算等工作内容,对 3#准备采场
西天井掘进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设计、专项培训及施工现场安全
防护设施缺失等失察,对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督促落实不到位,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5],对事故的发生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6]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胡某明,男,1964 年 3 月 23 日出生,蓝翔铅锌矿主要负
责人(矿长)。事故当班未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导致井下
处于无领导带班状态;未按规定召开班前会议(只有班前的口头
交代),致使作业人员不能有效掌握作业点的安全状况及防范措
施;主扇风机发生故障停开,未能及时更换主扇备用电机实现机
械通风,既未下达撤人命令,也未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未严
格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
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
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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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7]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县
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8]的
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矿山将其调离主要负责人岗位。
3.胡某斌,男,蓝翔铅锌矿总工程师,负责编制的+110m 中
段 18 线~22 线∥-2 号矿体采场单体设计内容不翔实,未单独编
制+110m 中段西备采 3#准备采场西天井掘进的单项工程施工组
织设计,且未组织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未严格履
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五条第二项[9]的规定,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
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0]
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谢某林,男,1991 年 1 月 21 日出生,蓝翔铅锌矿安全副
矿长,未按要求开展对马某林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检查
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组
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
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二)组织或者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
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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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11]的规定,
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2]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5.林某生,男,1970 年 4 月 4 日出生,蓝翔铅锌矿安全检查
作业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排查发现事故天井梯子未按
要求设置扶手、天井梯子间和溜碴间未隔开、无防坠落设施等安全
风险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13]
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4]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责成铅山县应急管理局、铅山县陈坊乡人民政府分别向
铅山县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1.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和专项培训不到位。编制的+110m 中段
18 线~22 线∥-2 号矿体采场单体设计内容缺少相关的技术数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二)组织或者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
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
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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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且未单独编制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也未组织管理人员和施
工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2.劳动组织与工作安排不合理。矿山的两班八小时工作制
(工作时间 4 时—12 时、12 时—20 时)安排不合理,存在超过
8 小时的超强度作业现象;部分高危险、高强度工作岗位的工人
年龄偏大(如马某林 61 岁)。
3.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能及
时掌握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安全检查员未到作业面垱头进行检
查,不能及时发现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未严格落实机电设备维
修保养制度,致使主扇备用电机不能及时更换;未严格落实劳动
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监督工人正确规范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未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培训。
4.落实隐患排查责任不到位。对人行天井梯子不符合要求的
风险隐患未及时排查消除,未按有关规定设置梯子扶手、天井梯
子间和溜碴间等防坠落安全设施。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矿山企业
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
神,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意识,认真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进
一步提高矿山本质安全生产条件,有效防范和遏制类似事故再次
发生,提出如下建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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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蓝翔铅锌矿
1.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思想认识。要将每年 12 月 8 日
定为事故警示教育日,并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利用安
全培训、职工大会、安全生产例会、班前会等多种形式,常态化
开展全员警示教育,推动全体从业人员从“要我安全”的被动认识
向“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主动转变。
2.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单体
施工组织设计和单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时对施工人员进行专
项培训和技术交底,施工人员应了解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和注意
事项,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防护要求;严格按规程要求设置
天井安全防护设施,天井施工时梯子间和溜碴间互相隔开,并按
要求设置防坠落安全防护设施。
3.严格日常管理,强化制度执行。矿山应严格落实安全管理
制度,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强化对现场安全管理的监
督检查,及时排查消除风险隐患、纠治各类“三违”行为;跟班安
全员要严格落实安全检查职责,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矿山
应合理安排井下作业时间,严禁超时超强度作业,高风险、高强
度作业岗位要严格控制工人年龄,并认真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
训;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管理好主扇风
机,主扇风机停开或故障时及时撤出井下作业人员。
(二)铅山县应急管理局
要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特别是要配齐配强矿山专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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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确保监管力量与辖区内监管的矿山企业数量、生产规模相
匹配,进一步强化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提升以及采取聘请专
家服务等形式,精准识别矿山企业安全风险和薄弱环节,进一步
提升日常监管检查质效,督促企业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陈坊乡人民政府
应加大对矿山监管检查的频次,督促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铅山县蓝翔矿业有限公司蓝翔铅锌矿
“1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6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