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凤山宁波一象吹塑家具有限公司“5·17”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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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余姚凤山宁波一象吹塑家具有限公司“5·17”一般机械 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余姚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12月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一)事故发生单位相关情况 2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2 (三)事故发生经过 3 (四)事故现场情况 3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5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 6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6 (二)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6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7 三、事故原因分析 7 (一)直接原因分析 7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7 四、事故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8 五、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9 (一)对事故中已死亡人员的处理建议 9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9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0 六、事故主要教训 10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1 (一)一象公司 11 (二)凤山街道办事处 11 2025年5月17日21时许,位于余姚市凤山街道同光村余丈 路8号的宁波一象吹塑家具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发生一 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98.75 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93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等规定,经 余姚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公 安局、市总工会、凤山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组成事故 调查组,同时邀请市纪委市监委、市检察院派员参加, 聘请安全领域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 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 取证和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 救援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 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 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 事故防范措施。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93号) 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经调查认定,宁波一象吹塑 家具有限公司“5·17”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企业 安全管理缺位;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吹塑机设备安 全操作规程,在机器设备运行过程中,越过有效的光栅 防护进入到机器运动部件范围内开展作业造成的一般生 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相关情况 0 R工;钢材、塑料原材料的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 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 货物和技术除外。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tĉàz6R¦^0‰[hQÍd\Oĉ ÿlQøS6Rš[ gM‘5uÜg‰[hQÍd\Oĉ Í‘:g‰[hQÍd\Oĉ zÿ RrR:g‰[hQÍd\Oĉ 09TQX:g‰[hQÍd\O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