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中意宁波尚唯汽车饰件有限公司“3·2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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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余姚中意宁波尚唯汽车饰件有限公司“3·22”一般机械 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余姚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5月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1 (一)事故发生单位相关情况 1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2 (三)事故发生经过 2 (四) 事故现场情况 3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4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 4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4 (二)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4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5 三、事故原因分析 5 (一)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5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6 四、事故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6 五、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7 (一)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7 (二)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7 (三) 其他建议 7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7 (一)尚唯公司 8 (二)中意宁波生态园区域开发建设指挥部 8 2025年3月22日13时30分许,位于余姚市中意宁波生态园兴 滨路16号的宁波尚唯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车间内发生一起 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0万元 。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93号)等相关规定,经余姚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应 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总工会、中意生态园 区域开发建设指挥部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 市纪委市监委、市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安全生产专家 参与本次事故调查工作。 ÛV zúQ˜ÿÐcúQ†N‹NEe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宁波尚唯汽车饰件有限公司“3·22”一般 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因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在设备运行 状态下违反操作安全规程探入液压机操作平台中间;且 液压机设备安全装置(光栅)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造成 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相关情况 宁波尚唯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唯公司)。成 立于2016年10月2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2TEFX5,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公司住所位 于余姚市中意宁波生态园兴滨路16号。经营范围为汽车 装饰用品销售,汽车零部件零售、批发以及汽车零部件 的研发和制造等,现有员工170人,主要从事汽车装饰用 品的生产、销售。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ûN6Rÿ‰[hQu§Nĉàz6R¦^ÿ¾‹ Y‰[hQÍd\Oĉ t N‹NEe¾‹ YÍd\O Æ‹和风险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虽定期进行安全隐患 检查,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针对性不强,未及时检查纠 正员工日常操作中的违章作业行为,且未及时发现光栅 安装不合理等潜在事故隐患。 (三)事故发生经过 Òy/T¨R·Uªg€_ _ËY€_ \b—™e>enŽN NÿûNÐgÐgÑS现面料放置不当,立即上半身探入模具整 理面料;13时30分17秒液压机突然自动合模,压住任某某 上半身。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 1.事故车间及设备情况。事故发生在公司一车间发泡成 型生产线2工位。事故设备为1台液压机,由南通铭烽液 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制造,型号为YM32—400T,额定 压力为400吨,出厂时间为2023年3月。事故液压机的上下 机台间体积较大,光栅距离模具有400毫米,距离下机台 有530毫米,设备装有安全光栅。 2.调阅视频监控情况。事故发生时,任某某将面料放置 于下模具之上,发现面料放置不当,立即上半身探入液 压机操作平台内整理面料,液压机突然自动合模,压住 任某某上半身导致事故发生。 图1 事故发生车间有关情况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任某某, 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大洼镇解放 村藩家窝堡屯,公民身份号码:222303xxxxxxxx1613。系尚唯 公司发泡线操作工。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 失统计标准》(GB 6721-1986)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本起事故共造成直接 经济损失约170万元。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3月22日13时49分许,余姚市城市安全运行中心接到1 10电话通报:余姚市中意生态园兴滨路16号的宁波尚唯 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厂房内,一名员工进行产品成型作业 时,被液压机压到上半身。 接到事故报告后,余姚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事故应急 响应,值班领导迅速组织精干力量赶到事故现场,会同 市公安局、中意宁波生态园区域开发建设指挥部等单位 人员迅速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并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现 场进行了初步勘查和取证。同时,市应急管理局责令尚 唯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认真做好此次事故的善后工作,积 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二)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尚唯公司生产部部长罗某、员工吴某拨打 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公安局法医确认任某某已 经死亡,公司负责人立即通知死者亲属并告知了事故情 况。3月24日,经公司与死者亲属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 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共计赔付死者亲属170万元,善后 处置工作平稳有序。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接报后,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中意宁波生态 园区域开发建设指挥部等单位迅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开 展事故应急处置,积极指导事故单位全力做好事故善后 处置工作。本次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流转及时 ,各部门反应迅速,响应及时,处置有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经调查认定:尚唯公司员工任某某安全意识淡薄,违反 设备操作安全规程,在设备运行状态下违规探入液压机 操作平台中间,被下压的模具压到上半身,是导致本起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1.人的不安全行为:尚唯公司员工任某某安全意识淡薄 ,违反设备操作安全规程,在设备运行状态下违规探入 液压机操作平台中间。 2.物的不安全状态:事故液压机设备安全装置(光栅) 安装不到位,未达到《GB5083—202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 计总则》中6.1.4“在作业人员接近可动零部件并可能发 生危险的紧急情况下,生产设备应无法启动,或应能立即 自动停止”的规定。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2025年3月22日,余姚市公安局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 3月27日,余姚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法医学尸体 检验鉴定书:余公鉴(尸)字〔2025〕61号,鉴定书记载 :任某某符合全身多发性损伤死亡。 2.事故调查技术专家组出具了《宁波尚唯汽车饰件有限 公司“3.2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技术分析报告》,报告 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 四、事故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尚唯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1)企业安 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 现事故液压机的安全装置(光栅)安装不到位。(2) 企业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虽定 期会进行安全隐患检查,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针对性不 强,未及时检查纠正员工日常操作中的违章作业行为, 且未及时发现光栅安装不合理等潜在的事故隐患。事故 液压机安全装置(光栅)安装不到位,未达到《GB5083-20 2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中6.1.4“在作业人员接 近可动零部件并可能发生危险的紧急情况下,生产设备 应无法启动,或应能立即自动停止”的要求。(3)安全 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 制止员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五、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任某某,尚唯公司发泡线操作工,安全意识淡薄,违 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在设备运行状态下违规探入液压 机设备操作平台中间,被下压的模具压到上半身导致其 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免 于追究其责任。 2.杜某某,作为尚唯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未能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 任。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二)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尚唯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督 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 责任。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三)其他建议 尚唯公司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 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员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 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尚唯公司作出内部处理,处理结果 报事故调查组。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 遏制类似事故,提出以下建议措施: (一)尚唯公司 尚唯公司要深刻汲取本起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和 完善本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各项安全操\Oĉ ‰Blÿ并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不断提高设备安全 管理水平。 (二)中意宁波生态园区域开发建设指挥部 属地政府要严格按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要求,落实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按照检查计划和年度执法要求 开展监管执法工作。要加强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升安全意识 和法治意识。要加大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 和治理,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到位, 确保生产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 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 有下列职责: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 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 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PAGE \* MERGEFORMAT - 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