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梁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8·12”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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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详情 名 称 梁山县梁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8·12”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001001-2022-00584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分 类 安全生产 生成日期 2021-11-09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体裁分类 公告 文 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内容概述 梁山县梁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8·12”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8月12日18时25分,福海县幸福佳苑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为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划分事故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96号令),福海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陈建勇同志为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副局长陈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轩辕福义为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福海镇专业人员为成员的“8·1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询问当事人及综合分析等工作,目前已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事故发生时间:2021年8月12日,18时25分 事故发生地点:福海县幸福佳苑建设项目施工工地4号楼现场 事故单位名称:梁山县梁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事 故 类 别:物体打击 死亡人员基本情况:死者徐文华,男,汉族,55岁,户口所在地:湖南省澧县大堰垱镇九旺村2组。 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 二、事故单位和在建项目基本情况 (一)建设单位:福海县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成立于2011年11月3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235847806606,新疆阿勒泰地区福海县人民东路,法定代表人:袁传山,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五金建材销售。福海县幸福佳苑建设项目负责人冯敬文。 (二)施工单位:梁山县梁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贰仟零贰拾万元,成立日期:1995年9月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614084691H,营业范围:承揽土木工程建设(凭资质证书),水、电、卫暖安装、生产经营建筑材料,装修材料,钢制门窗,铝合金门窗,轻体板门,钢模板。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法定代表人王成锋,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鲁)JZ安许证字【2005】080241-02,有效期:2020年5月30日至2023年5月29日,福海县幸福佳苑工程项目建设项目负责人陈绍和。 (三)监理单位: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壹仟捌佰陆拾玖万伍仟元,成立日期:2004年4月2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5766849630Q,经营范围:工程监理服务,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商务信息咨询,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企业资质类别及等级为房屋建筑工程甲级,法定代表人刘自强,总监理工程师刘振。 (四)工程项目概况 福海县幸福佳苑工程项目建设项目4#楼。位于福海县文化巷以西,国税办公楼以北,济海西路以南,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为9224.46㎡,建筑等级为二级;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框架结构。由新疆建华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地勘报告,新疆现代城镇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梁山县梁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建。本工程开工日期为2020年4月25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1年10月30日完工,事件发生时,该工程主体结构已经完成进入装饰装修工程阶段。 三、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年8月12日17时许,梁山县梁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县幸福佳苑工程项目建设项目4#楼水暖工孙磊打电话安排韩有峰(普工、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司索工操作资格证书)将位于4#楼南面准备吊装的PVC管材捆绑好。又打电话安排潘文宣(砌筑工、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信号工操作资格证书)指挥塔吊操作员,帮忙吊装管子。18时左右,韩有峰用直径2厘米左右的棉麻绳将准备吊装的PVC管材捆好后,潘文宣使用对讲机给塔吊操作人员陈勇(已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试起重机)操作资格证书)发出指令,让陈勇将塔吊吊臂移至4#楼南面指定地点,韩有峰将吊绳挂在吊钩上后,潘文宣对陈勇发出起吊指令。陈勇将吊物提升到楼顶后,将吊臂移至4#楼北面,下放至6-7层时,吊装的PVC管材掉落,将在地面站在电动吊篮中的徐文华砸中,并将徐文华头戴的安全帽砸穿。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员第一时间组织救援,并向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120、110、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徐文华经120医疗救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陈建勇、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迅速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调查认定: (1)陈勇作为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在吊装作业时未仔细观察吊运环境,调运材料从人员上方通过。违反了《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装安全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JGJ196-2010)2.0.17: “塔式起重机使用时,起重臂和吊物下方严禁有人员停留;物件调运时,严禁从人员上方通过”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梁山县梁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县幸福佳苑工程项目建设项目部,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未能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以致吊装作业过程中,未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导致在吊PVC管材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吊装作业现场的违规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2)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方,其履行安全职责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现场司索工、信号工韩有峰、潘文宣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操作资格证书审核失察;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不到位,未能发现和制止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违规操作。 (3)陈绍和(梁山县梁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县幸福佳苑工程建设项目项目经理)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对此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梁山县梁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8·12”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梁山县梁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幸福佳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未能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以致吊装作业过程中,未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议:由福海县应急管理局给予梁山县梁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25万元的罚款。 (2)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方,未对4#楼参与吊装作业的司索工、信号工是否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进行核查;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不到位,未能发现和制止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违规操作,未履行监理职责,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 建议:由福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予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3万元的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二)对相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责任人员 (1)陈勇作为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在吊装作业时未仔细观察吊运环境,调运材料从人员上方通过。违反了《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装安全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JGJ196-2010)2.0.17: “塔式起重机使用时,起重臂和吊物下方严禁有人员停留;物件调运时,严禁从人员上方通过”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陈绍和(梁山县梁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县幸福佳苑工程建设项目项目经理),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以上二人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1)陈绍和(梁山县梁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县幸福佳苑工程建设项目项目经理),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发生一般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建议:由福海县应急管理局给予陈绍和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刘振(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福海县幸福佳苑工程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违反了《阿勒泰地区建筑企业及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阿地建发【2011】39号)第四条第三款第四项:“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上岗证,施工作业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企业、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一次性记3分。” 建议:由福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阿勒泰地区建筑企业及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给予注册监理工程师刘振一次性记3分。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3)史培新(梁山县梁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县幸福佳苑工程建设项目1-4号楼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操作资格证书审核失责。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 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建议:由福海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史培新处二万元罚款。 (4)韩有峰未取得建筑施工作业司索工特种操作资格证,未经专业培训的前提下,凭经验违章司索绑扎准备吊装的PVC管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建议:由福海县应急管理局给予韩有峰处二万元罚款。 (5)潘文宣未取得建筑施工作业信号工特种操作资格证,违章指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建议:由福海县应急管理局给予潘文宣处二万元罚款。 (三)其他建议 福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行业监管部门,按照“三个必须”的原则规定,对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力,负一定的监管责任,对项目工地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过程中存在不深不细的问题,导致问题隐患没有得到彻底整改。建议福海县纪委监委对福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的责任追究。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该起事故暴露出事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施工作业人员对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不熟悉,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严格,安全防范措施不扎实等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确保生产安全。现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梁山县梁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县幸福佳苑工程建设项目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企业内部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要对特种作业从业人员资质进行全面审查、核实,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人、证核查;要健全塔吊式起重机使用管理制度,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二)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福海县幸福佳苑工程建设项目监理部应切实履行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特别是要严格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强化对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人、证核查;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作业人员违规指挥、违规作业行为,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三)县住建部门要按照“三个必须”要求,督促检查梁山县梁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县幸福佳苑工程建设项目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要督促检查工程安全组织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隐患排查治理、现场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控工作落实到位,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责令企业及时整改,重大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一律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建设,确保施工作业安全。 梁山县梁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8·12” 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1年10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