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豪之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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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伤害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 31.48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黔江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四川豪之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指导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