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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龙水泥有限公司“3.11”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重庆市黔江区 发布:2024-05-22 等级:一般 类型: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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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龙水泥有限公司
“3.11”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 3 月 11 日 10 时 30 分许,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
龙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龙公司)在水泥成品 2#储存库
进行结块水泥清理时,发生一起一般坍塌事故,造成 1 人死
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26 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黔江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
牵头,区公安局、区经济信息委、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弘
龙公司“3.11”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
不放过”原则,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
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
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
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
关情况报告如下:
事故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规作业
和弘龙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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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弘龙公司:该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9 月 15 日,注册资本
壹亿元整,注册地址为重庆市**区***8 园区,公司类型为有
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355,经营
范围: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建筑材料销售、煤炭及制
品销售、固体废弃物治理、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和销售等。
法定代表人:刘**。
(二)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该公司成立由总经理刘**任组长,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
易*、周*平、刘*富、杨*、李*合和杨*全任副组长,各车间
部室领导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
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部长周建任办公室主任,主持日
常事务工作。该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等相关安
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 3 月 11 日早上 8 时,包装车间主任龚*峰组织召
开班前会,会上针对近期水泥储存库放料不畅,影响工作效
率进行了集体讨论,决定由胡*禄、冉*红和邱*云三人去下料
口等部位排查一下是否堵塞。会后,胡*禄等人对 1#库和 2#
库进行排查,发现库底均被水泥块堵塞。胡*禄立即将排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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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汇报给龚*峰,龚*峰让他们先对 2#库进行清理。10 时许,
胡*禄等人在 2#库观察口发现里面也有结块水泥,三人便沿
直梯进入库底准备对结块水泥进行简单处理,胡*禄、冉*红
负责水泥块清理,邱*云负责照明。作业约半小时后,胡*禄、
冉*红发现库壁水泥挂料在“垮落”且伴有响声,胡*禄便大
声喊“走”、“出去”。不久,胡*禄走出 2#库观察口,便
问冉*红“老邱出来没?”,冉*红说没有看见。他们两人认
为邱*云已先出去,于是两人便返回包装车间。在包装车间遇
见包装工人魏*英便问其是否看见邱*云,魏*英回答“没有”,
接着胡*禄等人到厂区内“多处”寻找邱*云,但还是未找到。
11 时许,胡*禄便向龚*峰汇报“邱*云,人不见了”。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1 时许,龚*峰接胡*禄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在厂区内
多处找寻邱*云,同时了解相关情况。历经多次找寻,还是没
有找到邱*云。在 11 时 30 分左右,便将该情况报告给公司总
经理刘**。接着,刘**立即前往现场指导搜救工作,直到 12
时 40 分左右还是未找到邱*云。13 时 9 分许,刘**向区应急
管理局等单位报告事故相关情况。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
即组织区公安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消防救
援支队、正阳工业园区管委会、正阳街道办事处、渝东南专
业应急救援支队、黔江区专业应急救援支队等单位赶赴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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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应急救援和舆情管控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事故善后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区公安
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消防救援支队、正阳
工业园区管委会、正阳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成立前线指挥部,
全面接管现场救援工作,同时聘请市级工贸应急救援专家到
现场制定搜救方案,全力协调组织救援力量开展搜救工作。
经持续救援,于 22 时 16 分将邱*云搜救出来,经黔江区中心
医院 120 急救医生确认无生命体征,现场宣布死亡。
随后,区应急管理局、正阳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积极开展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3 月 16 日,弘龙公司与死者邱*云家属
达成赔偿协议,之后家属将邱*云遗体运回老家。目前,死者
已经按照按当地风俗安葬。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弘龙公司未及时提高应急响应级别,未按
规定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事故情况,现场应急处置不力。
接报事故信息后,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区经济信
息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消防救援支队、正阳工业园区管委
会、正阳街道办事处及重庆市专业应急救援总队渝东南支队、
重庆市专业应急救援黔江支队等单位均在第一时间赶往现
场,进行现场处置、应急救援,并妥善处置善后和调解工作,
社会面平稳可控,无负面舆情,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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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 住址 伤亡情况
1 邱*云 男 56 工人 黔江区**街道***组 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丧葬及善后赔偿费用合计约 126 万元。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弘龙公司共有 4 座筒型水泥储存库,专业编号:1#库、
2#库、3#库、4#库,每座水泥储存库设计储存量为 6000 吨,
库高 40 米,直径 15 米,发生事故的为 2#库,事发时库内有
水泥成品约 100 吨,死者邱*云位于卸料口附近,被垮落的水
泥成品掩埋,佩戴有安全帽、防尘口罩,未见安全带(因库
内灰尘大、视线模糊未能拍摄照片),事发库位置如下图所
示。
图一:从左往右依次为 1#库、2#库、3#库、4#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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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邱*云安全意识淡薄,风险辨识能力不足,违规进库站在
水泥挂料下方冒险作业且未系挂安全带;库壁水泥挂料突然
垮落,致使邱*云在撤出过程中被垮落下来的水泥掩埋窒息而
亡。
(二)间接原因分析
弘龙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未建立健全并
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包
装车间胡*禄三人违规进库作业及邱*云未佩戴安全绳等事故
隐患;二是对检查中发现的水泥下料不畅等不能立即处理的
安全问题,有关负责人未及时处理;三是日常管理过程中对
员工开展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包装车间胡*禄
三人风险辨识能力不足,违规进库清理结块水泥;四是必要
的应急物资配备不到位。
六、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一)区经济信息委
经查,今年以来,区经济信息委从两方面重视安全监管
工作。一是组织召开 2024 年 2 月 21 日召开区经济信息系统
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全市、全区会议精神,
强调节后复工复产及全国两会期间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
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求相关科室加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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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指导。二是加强重点企业安全生产指导,2 月 23 日分管领
导带队对弘龙公司开展检查指导,强调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
责任,严格落实市区复工复产“六个一”工作要求,加强职
工上岗教育培训,严防违章作业。
(二)正阳工业园区管委会
经查,正阳工业园区管委会高度重视安全监管工作,年
初制定年度执法计划,并按照执法计划开展了执法检查,截
止目前,已全面完成执法计划。同时针对有限空间作业开展
了专项行动,对辖区重点企业开展了全面排查,并建立排查
台账,落实了相应管控措施。
(三)区应急管理局
经查,区应急管理局高度重视工贸安全监管工作,设有
工贸安全监管科负责辖区规上(限额)工贸企业的安全监管
工作,将“四涉一有限一使用”重点企业纳入检查对象,编
制了 2024 年度执法计划,并按计划开展执法检查。同时严格
按照市应急管理局工作要求,将系统治理“四涉一有限一使
用”重点企业安全风险工作纳入专项整治内容进行重点监管,
在今年年初召开节后复工复产会上对安全工作进行了专项部
署,同时开展了专项检查 3 次。
七、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未发现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区经济信息委、区应急管理局、正阳工业园区管委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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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调查时未发现相关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
(二)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邱*云,弘龙公司包装车间的工人,风险辨识能力不足,
违规进库站在水泥挂料下方冒险作业且未系挂安全带,对事
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邱*云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
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弘龙公司。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包装车间胡*禄三人违规进库作业
及邱*云未佩戴安全绳等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1;对检查中发现的水泥下料
不畅等不能立即处理的安全问题,有关负责人未及时处理,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2;
日常管理过程中对员工开展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致
使包装车间胡*禄三人风险辨识能力不足,违规进库清理结
块水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
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
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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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3,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4之规
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
刘**,弘龙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主
要负责人。必要的应急物资配备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检查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包装车间工人违
规入库清理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
项5、第五项6、第七项7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8之规
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
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
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
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
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
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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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弘龙公司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弘龙公司生产管理工
作。未有效制止和纠正包装车间胡*禄三人违规从事有限空
间作业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水泥下料不畅等不能立即处
理的安全问题,未及时处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9、第四十六条第一款10,对
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11之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的行
政处罚并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龚*峰,弘龙公司包装车间主任,具体负责包装车间的
全面工作。日常管理过程中对包装车间员工开展的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胡*禄三人风险辨识能力不足,违规
进库清理结块水泥;未有效制止和纠正胡*禄违规从事有限
空间作业的行为,其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12、第六项13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
操作规程的行为。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
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
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
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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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
十六条 14之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
罚并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的安全事故的发生,保
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议事故责任单位切实履行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全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针对本起事故暴露
出来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弘龙公司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
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
辨识有限空间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进一步规范有限空间作
业管理,严格执行作业审批制度,精准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配齐作业安全监护人员。同时,举一反三,认真履行企业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严格落实
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
操作规程的行为。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
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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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进一步改进
生产工艺,淘汰落后设备设施,积极推广使用自动化清库装
置,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区经济信息委、区应急管理局、正阳工业园区管
委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
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厘清职责,履职尽责,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监管。要把生产经
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
来抓,组织对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一
次大检查大排查,重点检查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制
度、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技术、设
备设施情况,通风、检测设备和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情况,
以及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等。对查出的问题,
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
限和预案“五到位”。对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予
以处理。同时,要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抓好安全生产
排查整治工作,加强风险管控,堵塞监管漏洞,确保全区安
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龙水泥有限公司
“3.11”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
2024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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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5 月 1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