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国道晋中灵石段“4·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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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国道晋中灵石段“4·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811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108国道晋中灵石段784KM处 发生时间 2024-04-07 00:00:00 涉事单位 山西恒程汽运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交通事故 事故等级 较大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道路运输 死亡人数 3 受伤人数 5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281.65 行政区域 中国,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 二、事故概况 2024年4月7日21时09分许,108国道晋中灵石段784KM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81.65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山西恒程汽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3MA0JW9DT3P,成立日期:2017年12月26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桐城镇下阳村258号;经营范围:汽车(不含小轿车)、汽车配件销售;办理车辆上户、过户、年审服务;普通货物运输;冷藏车道路运输活动;大型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晋MQ3271号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为该公司所属车辆。 2.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清徐县刚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21MA0LJ7U0X5,成立日期:2021年4月19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东于镇307国道瑞东汽修城门口3号;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汽车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汽车、汽车配件、钢材的销售,货运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晋AM8710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为该公司所属车辆。 山西星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9770128545R,成立日期:2006年6月14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坛镇乡杨家山村三湾口;经营范围:建设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公路工程总承包、桥梁工程、隧道和沿路设施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养护工程、土石方工程、管道工程、建筑工程、安防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公路交通工程、拆迁工程(不含爆破)、园林绿化工程,租赁:建筑工程机械,道路货物运输,销售:沥青混合物、商品混凝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晋KVZ597号畅达牌小型专用客车为该公司所属车辆。 (二)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山西恒程汽运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企业安全生产领导组负责人1名,配备安全管理人员3名。 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山西恒程汽运有限公司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范、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经查,在日常车辆管理中,企业未能及时督促驾驶人落实车辆安全例检职责。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经查,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对驾驶员的教育培训未能达到全员培训要求,肇事驾驶人张某某未参加企业组织的2024年1-4月份教育培训,企业也未采取针对性措施。 2.清徐县刚刚运输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企业安全生产领导组组长、副组长各1名,配备安全管理人员2名,财务1名。 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清徐县刚刚运输有限公司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检制度、车辆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经查企业对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经查,企业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不规范,对驾驶员的教育培训未能达到全员培训要求,也未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针对性培训。 (三)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晋MQ3271号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注册登记所有人:山西恒程汽运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张某某;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9月10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9月。使用性质:货运;2020年9月14日取得《道路运输证》(晋交运管运字140823003185),审验有效期至2024年9月。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闻喜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强制保险单号:13306013902175565666,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号:13306013902175565662,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投有公路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PYEF23140116600000000394。 晋MAB80挂骏通牌重型栏板半挂车,机动车注册登记所有人:山西恒程汽运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张某某;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11月11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使用性质:货运;2016年11月15日取得《道路运输证》(晋交运管运字140823003424),审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 2.晋AM8710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注册登记所有人:清徐县刚刚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丁某某;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8月12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8月,使用性质:货运;2021年8月23日取得《道路运输证》(晋交运管并字140121014695),审验有效期至2024年8月。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强制保险单号:PDZA202314010000384255,商业保险单号:PDAA202314010000249110,在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投有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6233016000909002487。 晋A1957挂麒强牌重型自卸半挂车,机动车注册登记所有人:谭海林,实际所有人:丁某某;初次登记日期:2012年4月13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4月,使用性质:货运;2015年4月30日取得《道路运输证》(晋交运管并字140121001930),审验有效期至2025年4月。 3.晋KVZ597号畅达牌小型专用客车,机动车注册登记所有人:山西星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3月30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使用性质:非营运。事故发生时,该车状态为:正常,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石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特种车商业保险,强制保险单号:13303033902399570583,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号:13303033902399570582。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核定载人数:9人,事故发生时乘车人数:8人。 (四)车辆驾驶人员基本情况 1.晋MQ3271/晋MAB80挂号重型半挂车驾驶员 张某某,男,汉族,准驾车型:A2,于1997年10月31日初次领证日期,驾驶证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驾驶证状态正常;并于2008年9月22日取得《从业资格证》,资格证号:142729196506011219,从业资格类别: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至2025年6月01日。在本次事故中未受伤。 经检测鉴定:排除张某某酒驾、毒驾嫌疑。 2.晋AM8710/晋A1957挂号重型半挂车驾驶员 丁某某,男,汉族,准驾车型:A2,于2003年8月7日初次领证日期,驾驶证有效期至2025年8月7日,驾驶证状态正常;并于2007年12月26日取得《从业资格证》,资格证号:140121198211205511,从业资格类别: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至2026年6月24日。在本次事故中未受伤。 经检测鉴定:排除丁某某酒驾、毒驾嫌疑。 3.晋KVZ597号畅达牌小型专用客车驾驶员 吴某某,男,汉族,准驾车型:准驾车型:C1,于2015年3月27日初次领证,驾驶证有效期至2031年3月27日,驾驶证状态正常。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经检测鉴定:排除吴某某酒驾、毒驾嫌疑。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4月7日21时09分许,张某某驾驶晋MQ3271/晋MAB80挂号重型半挂车,由太原去往运城途中,由北向南行驶至G108国道784KM(灵石县石膏矿桥路口处)北侧长下坡路段,遇前方石膏矿桥路口处丁某某驾驶晋AM8710/晋A1957挂号重型半挂车因走错路,在路口掉头,吴某某驾驶晋KVZ597号畅达牌小型专用客车在路口北侧临时停车等待通行,在此过程中,驾驶人张某某驾驶晋MQ3271/晋MAB80挂号重型半挂车撞至驾驶人吴某某驾驶的车辆尾部,在碰撞力作用下,吴某某驾驶的车辆又与丁某某驾驶的晋AM8710/晋A1957挂号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最后撞至路口南侧隔离墩处,造成晋KVZ597号畅达牌小型专用客车乘车人安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晋KVZ597号畅达牌小型专用客车驾驶人吴某某及乘车人高某某、康某某、梁某某、张某某不同程度受伤,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一次死亡3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4月7日21时13分许,灵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值班人员接到县110指挥中心电话指令称:在翠峰镇张家庄石膏矿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员受伤被困。接报后,灵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值班民警,用手机联系报案人后,火速赶赴现场,确认人员受伤情况后迅速逐级上报,灵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立即启动较大交通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相关领导相继赶赴现场。在此期间,县110指挥中心通知120急救中心,119消防人员,指令翠峰派出所值班人员赶赴现场先行处置。 4月7日21时37分,灵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4月7日21时47分,灵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向晋中市交警支队报告事故情况。 4月8日1时18分,晋中市应急管理局接晋中市消防救援支队报告,接报后,市应急局立即报告晋中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同时上报省应急厅。 2.应急救援情况 接到处警指令后,事故勘查人员于21时33分到达现场,进行勘查,119消防人员于21时37分许调派2车14人赶赴现场,破拆车辆救助被困人员,120急救人员于21时45分到达事故现场救护伤者。 3.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灵石县立即成立了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善后处置组,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和遇难者家属安抚工作。在医疗救治上,最大限度配备医护力量,精心救治受伤人员,5名受伤人员已出院。赔偿款项已到位,遇难者已全部安葬。 4.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灵石县委、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此次事故应急处置中,决策科学合理,现场救援处置得当,信息报送准确及时,善后工作有序有效。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事故,无任何群众、救援人员伤亡。 此次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 张某某,男,汉族,在本次事故中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男,汉族,在本次事故中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安某某,男,汉族,在本次事故中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吴某某,男,汉族,晋KVZ597号畅达牌小型专用客车驾驶员,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梁某某,男,汉族,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康某某,男,汉族,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高某某,男,汉族,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张某某,男,汉族,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三车受损,连同车辆所载货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8万元;死伤人员医疗费用及事故赔偿等费用273.65万元。共计281.65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晋AM8710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晋A1957挂麒强牌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丁某某驾驶重型半挂车夜间上路,违反禁令标志掉头,晋KVZ597号畅达牌小型专用客车临时停车等待通行,晋MQ3271号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晋MAB80挂骏通牌重型栏板半挂车驾驶人张某某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重型半挂车夜间上路,行驶至国道长下坡路段时,未能按照规定车道行驶,且未能提前降低行驶速度,致车辆碰撞前同方向等待通行晋KVZ597号畅达牌小型专用客车尾部,未确保安全驾驶,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事故发生单位 山西恒程汽运有限公司作为涉事重型半挂牵引车所属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及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 2.事故相关单位 清徐县刚刚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涉事重型半挂牵引车所属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不扎实。 3.有关职能部门 (1)灵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灵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未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辖区内车辆夜间上路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国道长下坡路段时未提前降低行驶速度,在无交通信号灯控制容易发生危险的国道路口处,违反禁令标志左转弯掉头行驶等违法行为管控查处力度不够。 (2)运城市闻喜县、太原市清徐县交通运输局 经调查,运城市闻喜县、太原市清徐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履行了对属地交通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严格落实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及时组织各乡镇中队负责人、重点运输企业负责人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以案普法等活动。各乡镇中队都能够根据运输企业的实际,每月督促所辖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安全工作例会,部署推动属地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108国道晋中灵石段“4·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晋AM8710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违反禁令标志掉头,晋MQ3271号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车辆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且未提前降低行驶速度,致碰撞至前方同方向等待通行的晋KVZ597号畅达牌小型专用客车尾部,导致发生的一起较大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一)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张某某,男,汉族,群众,晋MQ3271/晋MAB80挂号重型半挂车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现羁押于灵石县看守所。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山西恒程汽运有限公司 建议由晋中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清徐县刚刚运输有限公司 建议由晋中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灵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建议向灵石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企业责任人员(3人) 1.丁某某,男,汉族,群众,晋AM8710/晋A1957挂号重型半挂车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由灵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交通安全法》对其进行处罚。 2.杨某某,男,汉族,群众,山西恒程汽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未履行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未落实本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晋中市应急局给予其上一年度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3.武某某,男,汉族,群众,清徐县刚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未履行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未落实本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晋中市应急局给予其上一年度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灵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人员(3人) 4.肖某某,男,汉族,群众,2022年9月任灵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厦门中队副中队长,具体负责108国道晋中灵石段779KM-790KM路段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事发路口位于784KM路段,该路段属于灵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厦门中队管辖范围。作为事发路段交通安全分管责任人,对辖区内车辆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国道长下坡路段时未提前降低行驶速度,无交通信号灯控制容易发生危险的国道路口处违反禁令标志左转弯掉头行驶等违法行为管控打击力度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5.刘某某,男,汉族,中共党员,2018年7月任灵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厦门中队中队长,负责108国道晋中灵石段779KM-790KM路段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事发路口位于784KM路段,该路段属于灵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厦门中队管辖范围。作为事发路段交通安全主要责任人,对辖区内车辆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国道长下坡路段时未提前降低行驶速度,无交通信号灯控制容易发生危险的国道路口处违反禁令标志左转弯掉头行驶等违法行为管控打击安排部署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建议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6.李某某,男,汉族,中共党员,2022年1月任灵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负责交警大队全面工作。未有效督促、指导厦门中队管控查处和打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灵石县 108国道存在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一)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经调查,晋MQ3271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为山西恒程汽运有限公司,位于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该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对驾驶员的教育培训未能达到全员培训要求,肇事驾驶人张某某未参加企业组织的2024年1-4月份教育培训,企业也未采取针对性措施;在日常车辆管理中,企业未能及时督促驾驶人落实车辆安全例检职责,经鉴定:晋 MQ3271/晋MAB80挂号车制动系统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 经调查,晋AM8710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为清徐刚刚运输有限公司,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该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不规范,对驾驶员的教育培训未能达到全员培训要求,也未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针对性培训;企业对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经鉴定:晋AM8710/晋A1957挂号车尾部反光标识不符合GB23254-2009《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相关规定。 (二)货车夜间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货车的管理日常主要依托交警执法站定点管控和交警中队流动巡逻管控相结合的方式,交警执法站无法做到全天24小时管理,流动巡逻管控密度频次低造成夜间的管理存在一定的漏洞,致使夜间过境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禁令标志等易肇事肇祸突出交通违法行为管控力度不够。 (三)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联动机制不够健全 日常管理体制不够健全,信息共享程度不高,各单位之间信息沟通不够紧密,业务联动不够细致,各自的职责权限容易造成业务联动的空白,未能形成全方位无死角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体系。 (一)提高安全认识,树立红线意识 要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各级政府和企业要以此次事故为教材,开展警示教育,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坚持安全发展理念,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针对夜晚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较为突出的实际情况,按照“警力跟着警情走”的工作思路,科学布置警力,加强夜间路面巡逻,把警力部署和防范工作措施向夜晚倾斜,延长夜晚巡逻时间,提高夜间路面见警率,坚决遏制道路亡人事故多发频发的势头。 (二)优化警力部署,加大违法查处 交警部门结合“减量控大”、“春季行动”,深入开展“重点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强化重点时段管控,加强一早、一晚、午后时段的勤务安排,加大路面巡逻频次和密度,强化重点路段管控,在易拥堵路段、交通违法多发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和恶劣天气多发路段增派警力加强巡查值守,提升指挥疏导、执法管控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见警率”、“管事率”,依托交警执法站,充分发挥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作用,针对性加强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反禁令标志、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查纠,特别是对只有一名驾驶人的货运车辆,要重点进行检查,最大限度防止和减少货车违法导致的群死群伤事故。 (三)健全联动机制,全面排查隐患 充分发挥灵石县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交通运输、公路部门、公安交警、各乡镇立即组织排查辖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对事故易发路段为重点,摸清底数,定期组织开展分析研判,通过精准研判及时跟进强化事故预防工作,公路、交通、交警相关部门要对辖区国道108线事故易发路段、公路平交路口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集中治理,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优化平交路口视距,按现行标准规范施化交通交通标线和震荡减速带,合理设置交通标志等,推进信号灯、“一灯一带”建设,完善交通安全设施,要对重中型货车及挂车等重点车辆及其相关企业,坚持重点督办、业务关联工作机制,持续推动重点车辆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违法未处理等隐患清零。 (四)强化科技应用,提高通行条件 要加大科技投入,特别是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投入,推广科技监管装备,运用智能化科技监管手段,提升监管精准性、实效性。要整合科技资源,大力开展道路科技信息化建设,提升科技应用水平,从严整治交通违法,净化道路通行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引领推动道路交通现代化治理和水平整体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