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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呼北高速临汾乡宁段西家塔隧道“3·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03-19 等级:重大事故 类型: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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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呼北高速临汾乡宁段西家塔隧道“3·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6791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呼北高速临汾乡宁段西家塔隧道
发生时间
2024-03-19 00:00:00
涉事单位
郑州嘉骏运输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交通事故
事故等级
重大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道路运输
死亡人数
14
受伤人数
37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589
行政区域
中国,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
二、事故概况
2024年3月19日14时37分许,呼北高速公路临汾乡宁段西家塔隧道内发生一起旅游大客车碰撞隧道墙壁的单方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4人死亡,3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589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概况
1.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车辆基本情况
豫AP8809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长12米、宽2.55米、高3.95米),使用性质:旅游客运,登记所有人:郑州嘉骏运输有限公司。注册日期:2015年1月14日,强制报废期止:2030年1月14日,核定载客人数54,实际载客人数51。座位无加装情况。车辆状态正常。2023年12月5日,经郑州银安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
根据郑州市交通运输局颁发的道路运输证登记内容,该车业户名称为郑州嘉骏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号为豫交运管郑字410105005123号,发证日期为2022年4月25日;技术等评一级,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年审状态合格,年审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该车已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200万元)、道路客运承运人保险(每座赔偿限额1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400万元)、扩展司乘人员险(累计赔偿限额100万元,每座赔偿限额1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近三年该车辆无道路交通事故记录,共有交通违法行为38条记录,其中涉及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34条,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驾驶室前后窗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各1条。
(2)车辆实际所有人情况
2021年12月28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0185民初6203号中载明:“2021年7月1日,原告李汉玉(乙方)与被告娄鹏(甲方)、娄益博(丙方)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娄鹏尚欠原告李汉玉现金63万元,用甲方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P8809的旅游大巴车抵偿乙方欠款19万元,尚欠乙方借款44万元”。另根据李从永等人的笔录,均可以证实豫AP8809号车实际所有人为李汉玉。
(3)车辆运行线路情况
申报旅游行驶路线:根据豫AP8809号车该次“包车运次业务备案信息”显示,起始地为郑州市,终到地为延安市,主要途经地为三门峡市、西安市,申报营运里程588公里,有效期2024年3月19日至23日。
实际旅游行驶路线:根据“团队确认件”显示,此次旅游团起始地为郑州市,主要途经山西临汾,陕西延安、西安,河南三门峡等地,时间为3月19日至23日。
2.车辆驾驶人情况
(1)基本情况
李汉玉,男,51岁,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人,准驾车型为A1A2,在本次事故中死亡。1995年6月15日,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初次为其核发驾驶证(准驾车型B);2003年5月30日,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核发准驾车型为A的机动车驾驶证;2009年6月2日,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为其办理驾驶证到期换证业务,核发准驾车型为A1A2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25年6月15日。
根据登封市交通运输局从业资格登记内容:该驾驶人为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人,初次领证日期为2011年4月11日,有效期是2023年6月5日至2029年6月4日。
(2)尸体检验情况
排除李汉玉毒驾、酒驾嫌疑,排除李汉玉心脏突发疾病的可能性。
(3)身体状况及事故发生前活动情况
李汉玉患有失眠症、有七年糖尿病史,曾于2021年、2023年因糖尿病等住院治疗,且长期血糖控制不佳,已合并糖尿病慢性并发症,可导致机体多项机能下降。事发前一周,医院诊断其糖化血红蛋白和血液葡萄糖含量均超出正常范围,且事发前多次进食含糖食物,可能使其血糖更高。
事发当日凌晨03时49分,李汉玉电话被叫通话三分钟,04时41分,启动车辆前往郑州火车站接游客并出发前往山西;10时44分到达云丘山景区后,随游客一同步行游览,用过午餐后(13时36分)驾车出发直至事故发生。事发当天李汉玉睡眠严重不足,事发时处于生理疲劳状态。
(4)其他情况
在本次车辆运行途中,李汉玉为规避疲劳驾驶,个人冒用张某雨的驾驶人身份识别卡替换自己的身份识别卡。车辆包车客运标志牌中注明的另一名驾驶人为孙某军,但未实际参与驾驶。此次事故中驾驶豫AP8809号车仅为李汉玉一人。
3.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郑州嘉骏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骏运输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1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05279538,注册资本1068万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李从永,经营范围:包车客运(县内、县际、市际、省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班车客运;普通货运;汽车修理;汽车销售;汽车租赁服务。营业期限:长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豫交运管许可郑字410182002819号;许可经营范围:包车客运(县内、县际、市际、省际);证件有效期:2021年11月23日至2025年1月5日。系豫AP8809号大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
公司主要安全架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李从永,副总经理、安全经理周豪杰,日常安全工作管理人、技安部部长、监控负责人王磊,包车客运标志牌申领人、监控负责人程贵霞。公司于2021年8月1日确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李从永,副组长周豪杰,成员:李倩倩、王磊、李娄鹏、程贵霞、杨海娜、许永康、曹永刚、徐照勋、郑鹏军、梁成、李春锋、李彦伟。
嘉骏运输公司现登记有139辆客运车辆,本次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李汉玉每月向公司缴纳1200元管理费。
4.道路情况和道路管养单位情况
(1)道路运营企业
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临汾南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汾南公司)是由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交控集团)出资组建的专业化管理公司,为山西交控集团公益性资产的受托管理企业。
临汾南公司负责呼北高速吉县至河津段53.278公里,青兰高速临汾至吉县段101.038公里、青兰高速长治至临汾(临汾段)125.232公里3条路段,共计279.548公里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任务,途经临汾和运城两市的乡宁、河津等9个县(市、区)。西家塔隧道由西交口隧管站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所辖隧道安全生产管理、日常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负责开展所辖区域隧道土建、机电设备及消防设施的日常巡查、清洁维护工作;负责全天候严密监视各系统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工作。养护工作由乡宁养护工区承担,路产巡查、清障救援等工作由路网运行保障三队承担。
(2)道路情况
西家塔隧道(河津至吉县方向)长2137m,设计速度为80Km/h,整体式路基宽度24.5m,分离式路基宽度12.25m;隧道建筑限界净宽10.25m,行车道3.75m×2,紧急停车带建筑限界宽13m、高5m,紧急停车带长度40m;左侧检修道宽度93cm、一般段右侧检修道宽度102cm,紧急停车带右侧检修道宽度92cm,高度40cm。隧道内设置有标志、标线、隧道入口处与隧道侧壁连接的护栏、彩色路面,具有诱导功能的轮廓标、光电诱导标等安全设施。设置有固定监控摄像机17套,2处紧急停车带、隧道防火卷帘内对侧均设置有专用球形监控摄像机共4套,隧道洞外设云台监控摄像机;隧道洞外设有悬臂式可变情报板和交通信号灯,隧道洞口和所有车行横通道附近设有车道指示器共4组;隧道的中部、隧道出口处均设置有CO/VI和风速风向检测器各2套,隧道入口洞外设有洞外亮度计;隧道内每隔200m设有紧急电话,共11套;两侧洞口设有紧急电话各1套;每隔50m设置有线广播,所有紧急停车带均设有紧急电话和有线广播;隧道内每隔50m均设置有紧急手动报警按钮,隧道拱顶悬挂有光纤光栅型感温光缆;隧道内车行、人行横通道、紧急停车带、紧急电话、消火栓箱处均设置有电光指示标志。隧道侧壁每隔50m设置有指向疏散通道的疏散指示标志,隧道前进方向左侧壁设有救援及报警电话光电标志。
(二)相关企业情况
1.事故相关旅行社
(1)江苏东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国旅)
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16日,营业期限:2016年3月16日至2036年3月1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mG8WA3C,注册资本1000万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进进,住所:江阴市通富路163号,经营范围: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户外活动组织策划;户外拓展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文号:锡文广旅许准字〔2022〕第22号,编号:L-JS02187。许可经营业务:(一)境内旅游业务,(二)入境旅游业务。
该公司是本次组团旅游的组团社,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
(2)西安夔隆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夔隆国旅)
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U9HKG9M,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庞雪持股60%,郭林姬持股40%,法定代表人:郭林姬,实际控制人:庞雪,经营范围: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等,注册资本:500万元,营业期限:长期,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文号:市旅发〔2017〕142号,编号:L-SNX00978,许可经营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该公司是本次组团旅游的地接社,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
(3)河南百峰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峰旅社)
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2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K81T9W,注册资本1000万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翔,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旅游业务、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招徕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文号:郑旅〔2018〕1号,编号:L-I1EN01324。许可经营业务:(一)境内旅游业务,(二)入境旅游业务。
嘉骏运输公司程贵霞未经该公司同意,多次伪造与该公司的包车合同。本次的包车合同也是程贵霞伪造,为豫AP8809号客车申领旅游包车线路牌。
(4)江苏无锡品中原(个人代号)
李文家,男,现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系个体旅游业务中介人员,日常使用“江苏无锡品中原”代号从事旅游业务。李文家通过微信群(备注为“江苏无锡李文家137****9699”)与东山国旅计调员胡计云协商后,以430元/人的单价承接本次组团旅游地接任务后,又以360元/人的单价将本次地接任务转包给夔隆国旅。李文家从中抽取70元/人差价,共计将赚取3360元。
2.第三方车辆动态监控企业
河南车安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安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4WFUM4N,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马丽娟,刘娜持股51%,马丽娟持股49%,主要经营范围:物联网信息服务等,注册资本501万元,成立日期:2018年2月7日,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公司设有综合部、技术部、业务部、监控中心四个职能部门。动态监控平台运行车辆3780辆,工作人员22名,其中监控中心工作人员18名。
该公司与嘉骏运输公司于2018年8月3日签订第三方委托监控服务合同,缴费至2024年8月5日,合同约定负责对嘉骏运输公司运营车辆实施24小时动态监控,并对车辆预警报警情况进行处理。系豫AP8809号大型普通客车第三方动态监控企业。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19日4时41分,李汉玉启动豫AP8809号大客车(停放在郑州市中原区启福中华小区);5时整出发前往郑州火车站接导游邢娜、全陪卞兆琴及48名旅行团游客,5时23分驶离郑州火车站,途径陇海西路收费站、郑州绕城高速、垣渑高速驶入山西境内;09时40分从侯平高速侯马收费站驶出,前往云丘山景区;14时03分从稷山收费站驶入京昆高速,14时36分,驶入呼北高速临汾乡宁段西家塔隧道(河津至吉县方向)后,车辆整体向右偏驶,且存在左右摇摆的行驶状态,14时37分许车辆行驶至西家塔隧道第二处紧急停车带前(719Km+675m),右侧轮胎越过第二行车道白色边缘实线与检修道发生剐蹭,向右驶入紧急停车带,车辆右侧轮胎冲上停车带内检修道,车身右侧与隧道壁剐蹭后,车头与紧急停车带迎车面端部(堵头墙)正面相撞,造成车内13人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37人受伤,车辆及部分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情况
14时59分,临汾南公司工作人员封闭西家塔隧道入口,先行救援受困人员15人。15时15分,高速交警四支队六大队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协同临汾南公司工作人员联合施救,帮助4名乘客脱困(已解救19人)。
15时41分,乡宁县消防救援大队第一批救援力量(2车16人)到达现场,联合在场高速交警和临汾南公司工作人员对车内剩余32人展开救援,按照先易后难的救援原则,又解救17名被困人员(已解救36人);15时52分,乡宁县消防救援大队增援力量(1车8人)到场,现场重新分配救援力量开展救援工作。
16时07分,河津龙门大道消防站(1车7人)到场配合参与救援。16时07分至16时28分,再次解救5名被困伤员(已解救41人)。
16时37分,吉县消防救援大队(1车8人)到达现场,负责人员转运工作。16时55分,因救援空间十分狭窄,无扩张操作面和支撑点,现场指挥部决定向后拖移车辆。17时09分,解救1名被困人员(已解救42人)。
17时18分至18时18分,乡宁县消防大队、河津龙门大道消防站使用重型装备对事故车辆进行拖拽,相继救出叠加挤压较为严重的9名人员(共解救51人)。
18时30分许,确定车内无人后,现场救援结束,应急响应终止。
事故造成14人死亡,37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约1589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李汉玉处于疲劳状态驾驶机动车,进入隧道后超速行驶、未开启车辆前照灯,致使车辆碰撞隧道墙壁。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有关企业存在的问题
1.1.嘉骏运输公司
(1)嘉骏运输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形同虚设,安全管理人员只挂名不履职。嘉骏运输公司“两类人员证”持证者有5人,经调查,“两类人员证”只为应付相关部门检查,未实际履行安全员职责,其中三人参与公司生产经营,但均非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另外两人不参与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七条的规定。
(2)未配备专职监控员,未落实动态监督管理制度。嘉骏运输公司委托第三方监控企业代为履行监控职责,未履行企业动态监控主体责任。豫AP8809号车驾驶人李汉玉使用他人(张春雨)身份信息识别卡疲劳驾驶预警后,更换为本人身份信息识别卡继续驾驶,规避疲劳驾驶报警,监控员未能发现;李汉玉驾驶豫AP8809号车未按包车牌线路行驶,监控员未发现,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3)违规修改动态监控平台限速阈值。嘉骏运输公司为减少超速报警记录,向车安达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取消分路段限速,将公司所有车辆限速阈值统一修改为100km/h。“3·19”事故中豫AP8809号车进入西家塔隧道时行驶速度约为84.6km/h,超过呼北高速西家塔隧道限速80km/h的限速值,导致肇事车辆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而未产生超速报警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4)违规获取包车客运标志牌。嘉骏运输公司向郑州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提供豫AP8809虚假包车合同、驾驶员信息、行程单,违规获取包车客运标志牌开展包车客运活动,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5)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豫AP8809号车2023年8月份、12月份未进行二级维护,晟鑫公司为其出具两份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6)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十一条的规定。
1.2.车安达公司
(1)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未依规配备专职监控人员,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3)未严格履行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第三方监控服务合同约定事项,违反了《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第三方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4)违规受理嘉骏运输公司调整限速值申请,取消分路段限速,统一修改限速阈值为100km/h,致使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前超速行驶未预警报警,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第三方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1.3.东山国旅
(1)未依法经营旅行社业务。违法将旅行社招徕的游客委托于不具有经营资质的个人,未依法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2)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依法组织公司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员工变动未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组织架构,未依法开展应急救援演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1.4.夔隆国旅
(1)未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管理职责。公司计调员未严格落实“五不租”制度,公司导游未及时发现旅游包车驾驶员配备情况、包车线路牌和行程单不一致,违反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2)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依法组织公司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依法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的岗位职责分工,未按照公司制度规定每月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检查、考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1.5.临汾南公司
未严格执行公路养护相关技术规范,对机电设施养护、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排查处置不及时,事故路段照明亮度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相关人员存在的问题
李文家,以自然人身份非法从事旅游业务。
3.有关职能部门存在的问题
3.1.郑州市交通运输局
未依法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郑州市交通运输行业重塑性改革后,未按照“三定”规定理顺职责边界,未深刻汲取青兰高速甘肃平凉段“7·2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组织指导全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责任落实缺位。
3.2.郑州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未依法依规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组织管理混乱,未深刻汲取青兰高速甘肃平凉段“7·2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工作不严不实。对嘉骏运输公司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失察失管;对嘉骏运输公司在包车管理系统提交虚假包车备案信息审核把关不严;对车安达公司违规篡改运输车辆限速阈值的行为失管失察。
3.3.郑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未依法履行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开展日常执法检查以及“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流于形式,主动发现违法线索能力不足。金水大队对嘉骏运输公司不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车辆动态监控平台不按实际道路限速设置监控报警阈值等违法违规问题执法处罚力度不够。
3.4.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警五支队四大队
2023年以来,四大队对嘉骏运输公司进行了14次约谈,重形式轻实效,对辖区内“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查处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呼北高速临汾乡宁段西家塔隧道“3·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由于驾驶人事发时处于疲劳状态,进入隧道后超速行驶、未按照规定开启车辆前照灯,涉事企业、相关监管单位履职不到位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嘉骏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从永,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嘉骏运输公司李春锋、周豪杰、程贵霞、王磊、李倩倩,车安达公司马丽娟、刘娜、阴发龙,邢学彬,东山国旅吴进进,李文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豫AP8809大客车驾驶员李汉玉,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在本起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责任人员
1.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1)嘉骏运输公司
建议由属地应急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等规定处理。
(2)车安达公司
建议由属地相关部门依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东山国旅
建议由属地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夔隆国旅
建议由属地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5)临汾南公司
事故发生时事故路段照明设施的技术状况不符合《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H12-2015)的相关要求。建议由山西省交通运输部门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嘉骏运输公司曹永刚、梁成,东山国旅贡文新、胡计云,夔隆国旅郭林姬、庞雪、王倩,建议由属地相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三)建议追责问责公职人员
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属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纪委监委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山西省纪委监委机关追责问责3人,由河南省纪委监委机关追责问责15人。
(四)有关监管部门处理建议
建议郑州市交通运输局、郑州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郑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警五支队四大队等4家单位分别向其上级部门或主管单位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一)安全生产理念树得不牢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安全生产是民生大事,一丝一毫不能放松,要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站在人民群众的角度想问题,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守土有责,敢于担当,完善体制,严格监管,让人民群众安心放心”。
此次事故暴露出行业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理念树得不牢,对本地区企业长期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认识不清,特别是涉及到本地区2021年青兰高速甘肃平凉段“7·2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缺乏系统性反思,没有做到举一反三,没有采取针对性措施彻底解决有关道路运输企业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未能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的重要指示落到实处。
(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丝毫放松不得,每一个方面、每一个部门、每一个企业都放松不得,否则就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此次事故暴露出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流于形式,重效益轻安全,管理混乱、人员职责不清、岗位不明,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
(三)相关部门行业安全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
此次事故暴露出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未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的要求,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部门间未形成各负其责的全链条闭环监管责任体系。郑州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对相关企业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失管,对客运企业使用虚假包车合同申领包车牌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管,日常监管工作流于形式;在安全监督检查上存在不严不实、走过场现象,隐患排查专项整治行动不深入、不细致、不扎实,对发现的隐患一说了之,整改通知一发了之;重部署轻落实,“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此外,针对个人利用网络社交平台非法从事旅游业务的行为,相关部门打击力度不够。
(四)隧道设施管养不到位
此次事故暴露出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对隧道有关设施管养不到位,事故路段照明亮度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隧道侧壁、检修道边缘反光式轮廓标更换不及时,发光诱导灯未开启,紧急停车带端墙碰撞防护和缓冲设施设置不到位。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底线思维,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汲取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强化风险意识,树牢底线思维,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如履薄冰的危机感,坚决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坚决守住安全底线。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客运企业应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职责,督促落实本单位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按规定配备专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人员,严格落实24小时动态监控要求,加强车辆在途安全预警和违法违规行为纠正。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加强车辆维护保养,严格落实包车牌申领制度,严格执行长途客运驾驶员配备要求,督促驾驶员及时检查、提醒乘客全程规范使用安全带。
2.第三方监控服务机构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第三方监控服务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并及时提醒纠正驾驶员的超速、疲劳、扭转遮挡摄像头等行为。
(三)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管部门职责
1.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有清醒的认识,对问题根源要有深刻的剖析,对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重大风险严密防范、有效化解。一是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压实监管机构职责,完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制度,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强化年度目标考核兑现,优化履职保障,织牢安全保障网。二是抓住“关键少数”,进一步压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督促企业安全守法经营。三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企业进行监管,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四是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五是研究制定可行性方案,彻底解决客运驾驶人随意补卡、乱用驾驶人身份信息识别卡等问题。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科学、规范、合理的工作机制,依托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加大对营运客车超速、疲劳驾驶等易肇事肇祸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曝光力度。
3.文旅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旅游安全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执法检查联动机制。进一步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加大对旅游合同签订不规范、旅游包车“五不租”落实不到位和未经许可开展旅行社业务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部门协作联动,强化信息互通共享,通过数据实时监测、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预报等方式强化旅游包车和旅游团组精准监管。广泛开展旅游安全宣传教育,加大对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力度,进一步提升旅游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和从业人员安全服务意识。
(四)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
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应严格执行隧道检查、养护、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加大隧道灯具运行状况巡检力度。加强隧道监控与通信设施管养,加强隧道路域环境治理和员工应急能力培训教育,适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升高速公路隧道突发事件联合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