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70福银高速临川段“6·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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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70福银高速临川段“6·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475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G70福银高速公路456Km+300m处 发生时间 2025-06-19 00:00:00 涉事单位 湖北宝路通运输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交通事故 事故等级 较大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道路运输 死亡人数 4 受伤人数 5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663.58 行政区域 中国,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详细时间 03:40:00 二、事故概况 2025年6月19日3时40分许,G70福银高速公路456Km+300m处(临川区境内)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63.58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车辆驾驶人情况 1.鄂FGX665/辽N5012超号重型平板半挂车驾驶员李**,男,汉族,住址:湖北省枣阳市南城街道****,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03年2月20日,有效期为2021年2月20日至长期,发证机关: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发生时驾驶证状态:正常,记分3分。经查,排除李**事发时酒驾、毒驾的违法行为。 2.渝BSA509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黄**,男,汉族,住址:重庆市巫山县,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3月18日,有效期2022年3月18日至2032年3月18日,发证机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事故发生时驾驶证状态:正常,记分0分。2025年5月15日在沪蓉高速骡坪段发生一起轻微刮擦事故。经检验鉴定,排除黄**事发时酒驾、毒驾的违法行为。 (二)事故车辆情况 1.鄂FGX66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辽N5012超号重型平板半挂车)。登记所有人:湖北宝路通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枣阳市南城张湾村五组,实际所有人:伍**,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欧曼牌BJ4259L6DLL-05,发动机号:77587952,初次登记日期:2023年11月13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客数2人,实际载客数2人,准牵引总质量:39570kg,整备质量:9300kg,载货质量41300kg,超载1730kg;该车于2023年11月14日取得枣阳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运输证(鄂交运管襄阳字420683235186号),证件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3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均在有效期内。近三年有交通违法记录39条,已全部处理;车辆已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终端,事故发生时状态正常,事故发生时该车处于静止状态,车辆卫星定位终端显示车速为0km/h。 2.辽N5012超号重型平半挂车。系鄂FGX66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牵引的重型平板半挂车,该挂车外廓尺寸长17.5米、宽3.01米,右侧工具箱及尾部粘贴有“欧阳聚德”字样的品牌名称,该车为套牌车,伪造车辆识别代号 LA996RZC4M0JYH124;实际车主伍**自2024年起分四次向申**支付费用办理临牌,并按照申**提供的临时牌照上的车架号信息非法刻印在挂车大梁右前部。2024年9月,伍**在枣阳市316国道旁的一家二手车交易市场上从郭*置换了一辆挂车。经查,辽N5012超号牌非辽宁省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核发。挂车及货物总质量: 41300kg,装载货物为棉布,质量为34100kg。 3.渝BSA509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马**,住址:重庆市巫山县,实际所有人:李**,车辆类型:小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大通牌SH6523A2DB-L,发动机号:M9241007958,初次登记日期:2024年7月4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龙宝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2万/座、“如意行”驾乘综合险40万/人,均在有效期内;该车核定载客数7人,实际载客数10人;近三年有交通违法记录3条,已全部处理;车内座椅涉嫌非法改装。 (三)相关企业情况 1.湖北宝路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MA492CPB5K,成立日期2017年12月15日,住所:枣阳市南城张湾村五组,注册资本贰佰万圆整,营业期限长期。2022年5月11日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鄂交运管许可襄阳字420683105477号),有效期至2026年5月8日。 2.湖北欧阳聚德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MA4926H59C,成立日期2017年11月29日,住所:枣阳市南城发展大道中段(北侧),注册资本陆仟陆佰万圆整,营业期限长期。承修辽N5012超号(套用)重型低平板半挂车。 (四)事发路段情况 1.现场道路基本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位于福银高速公路456KM+300M处(临川区境内),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福州北往银川;双向四车道,单幅道路从左至右依次为快车道、慢车道、应急车道,宽度分别为371.5厘米、371.5厘米、296厘米,白实线宽20厘米,车行道分界线宽15厘米;道路两侧防护设施为波形钢护栏,沥青路面,路表干燥,道路线形为左转弯上坡路段,坡度1.95%,弯道曲线半径R=6000m;该路段小型车最高限速为120KM/H,大型车最高限速为100KM/H;事故地点的交通环境为夜间,无路灯照明,天气为阴天,能见度正常。 2.道路维修及巡查工作情况。2022年11月至24年9月底,江西省交投集团对该高速路段进行了大修。2025年以来江西省交投集团抚州管理中心进贤养护所崇岗养护站对该路段开展了日常巡查工作。6月18日9时—10时该养护站职工对该路段进行了日常巡查,未发现交通安全隐患问题。 3.事发路段近三年的交通事故数据情况。经调取该事故发生路段福银高速454km至457km(西线)近三年事故数据,该路段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起,其中2022年发生2起(含1起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3年发生1起简易事故,2024年发生1起简易事故。从事故起数和事故形态分析,事故发生路段不属于事故多发、易发路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6月19日3时38分许,当事人李**驾驶鄂FGX665/辽N5012超号重型平板半挂车由北往南行驶,途经福银高速公路456KM+300M处(临川区境内)时,车辆因故障(车辆故障的表现形式为踩油门后无动力输出,故障代码FC2723,系发动机燃料阀1进气压力数据有效但低于正常工作范围-中等严重级别;该故障码在事故发生前几个月便出现过,当时车主武**将车辆开去修理厂修理,但未找出该故障码对应的相关问题,同时由于该故障暂未对行车造成显著影响,故未进行修理)停于应急车道与慢车道之间(停车后,驾驶人李**和副驾驶武**均未第一时间下车设置警示标志,而是由副驾驶武**下车检查车辆情况,驾驶人李**试图重新启动车辆,但车辆未能重新启动,无法自行移至路边);3时40分许,当事人黄**驾驶渝BSA509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该处,车辆右前部碰撞该重型平板半挂车左后尾部,造成渝BSA509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黄**、牟**、刘**、刘**4人当场死亡,渝BSA509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黄**、沈**、谭**、何**、李**5人受伤,两车及高速公路路产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6月19日3时48分,高速交警六支队第一大队指挥中心接事故当事人李**电话报警:福银高速公路南昌往福建方向距离东馆收费站还有5公里处发生事故,有人员受伤,请求出警处理。 3时50分,高速交警六支队第一大队指挥中心接120来电,告知事故现场具体位置和有人员伤亡。4时02分,高速交警六支队第一大队指挥中心接119来电,其接到报警称事故现场有人被困在车内,需要救援。 高速交警六支队第一大队指挥中心于3时52分通知民警王*出警;3时54分通知民警王**出警;3时56分通知施救队、养护前往处置; 5时06分,高速交警六支队第一大队指挥中心向高速交警六支队指挥中心上报事故快报。 5时48分,高速交警六支队指挥中心向交通管理总队指挥中心上报事故快报。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4时6分,抚州市120派出的5辆救护车先后到达现场,开展伤员救治工作; 4时19分,临川区消防大队到达现场,开展车上被困人员救援工作; 4时33分,高速交警六支队第一大队副大队长和民警先后赶到现场,立即开展保护现场、配合抢救伤员并展开勘查取证工作。随后,高速交警六支队副支队长、交通科同志到达现场,指导开展现场救援及事故处置工作。 4时41分,南昌峰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抚州施救队)到达现场,开展道路救援相关工作; 5时33分,抚州市殡仪馆到达现场运走现场4名死者遗体。 6时45分,事故现场勘察及救援工作结束。 6时50分,恢复交通。 3.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此次事故中,经120指挥中心派遣的救护人员现场检查,渝BSA509号小型普通客车上4名乘客已当场死亡,5人受伤。伤者均送往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事故发生后,省公安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叫应机制,协调省卫健委派遣由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副院长带队的5名医疗专家组赴抚州救治伤员。截至目前,4名死者遗体已火化,家属全部返回属地;5名伤者中1人出院、1人家属同意放弃治疗并完成器官捐赠、3人仍在接受治疗且病情稳定。 4.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评估规范》(AQ9012-2023)评估,信息接报、公安交警、119、120等单位应急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组织指挥有序、善后处置有力,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无救援人员伤亡,善后工作有序,没有引发舆情和社会不稳定事件。 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以及高速公路设施及2车不同程度受损。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截止目前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663.58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1.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车辆故障时未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安全的地方停放且故障停车后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2.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在过度疲劳状态(驾驶人黄**笔录所述:事故发生前10分钟已经出现疲劳状态,到事故发生前5-6分钟感觉已经很严重了,先是不停打呵欠,后面有点睁不开眼,事故发生前眼睛就眯上没意识了,直到发生事故后才清醒过来)下仍继续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车辆非法改装、非法客运、违法套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设施不全 (1)辽N5012超号重型低平半挂车。该车为套牌车,实际所有人伍**从郭*处以置换补差价的方式购买重型半挂车平板、车轴等部件,拼装成重型平板半挂车;从申**处多次非法购买临时号牌上路从事货物运输;挂车尾部反光标识、车身防护装置(后部)、外廓尺寸不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要求。(2)渝BSA509号小型普通客车。该车实际所有人李**擅自对车辆内部座椅结构进行改装,且长期从事非法客运活动。 2.湖北宝路通运输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对挂靠车辆“挂而不管”,管理混乱; (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弄虚作假,未有效履行对肇事驾驶人李**在内的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车辆管理监督的职责; (3)对挂靠公司经营的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不力,车辆动态监管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台账建立不规范、记录不真实; (4)主要负责人未经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法人王*未通过道路运输“两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8个月无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 3.湖北欧阳聚德汽车有限公司存在不规范维修作业 承修机动车(套用辽N5012超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时,存在不规范维修,擅自加宽车辆的改装行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G70福银高速临川段“6·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小型普通客车非法运营、超载且驾驶人在过度疲劳情形下继续驾驶机动车,碰撞前方因故障占道停车且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的重型半挂车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黄**,男,汉族,38岁,渝BSA509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该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在过度疲劳状态下仍继续驾驶机动车,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2025年7月1日,江西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其刑事拘留,7月15日,经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李**,男,汉族,55岁,鄂FGX665/辽N5012超号重型平板半挂车驾驶人。该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车辆故障时未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安全的地方停放且故障停车后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李**属于直接从事生产作业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人员死亡,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伍**,男,汉族,53岁,鄂FGX665/辽N5012超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实际所有人。购买无合法证明的车辆且未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使用伪造的临时行驶机动车号牌和多次私自打刻车辆识别代码。伍**属于生产作业管理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人员死亡,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王*,男,汉族,47岁,鄂FGX665/辽N5012超号重型平板半挂车登记所有人湖北宝路通运输有限公司法人。未有效履行对肇事驾驶人李**在内的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车辆管理监督的职责,对挂靠车辆“挂而不管”,管理混乱;未通过道路运输“两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8个月无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王*属于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人员死亡,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申**,男,汉族,38岁,2024年9月以来,申**先后4次为伍**购买的半挂车(事故中鄂FGX665车所牵引的半挂车)非法出售印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印章的临时行驶机动车号牌,每次费用700元至900元不等,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因涉嫌非法买卖国家证件、印章,建议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事故调查中发现问题线索及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渝BSA509号小型普通客车非法营运、非法改装的违法线索移送巫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巫山县交警大队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和单位 1.李**,鄂FGX665/辽N5012超号重型平板半挂车驾驶人,未将故障车辆移动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建议由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六支队第一大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伍**,鄂FGX665/辽N5012超号重型半挂车实际所有人,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建议由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六支队第一大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黄**,渝BSA509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建议由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六支队第一大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湖北宝路通运输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建议由枣阳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王*,湖北宝路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建议由枣阳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湖北欧阳聚德汽车有限公司。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建议由枣阳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其他处理建议 1.省交通运输执法局六支队第三大队。针对在应急救援处置方面与相关部门沟通不畅,责令向上级单位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2.省高速交警六支队第一大队。针对联合相关部门对跨省通行且在辖区路段未停留的非法营运车辆检查查处力度有待加强的问题,责令向上级单位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3.省交投集团抚州管理中心进贤养护所。针对推进高速公路事故预警信息化建设工作还有差距,发现道路突发事件及时预警的能力不足问题,责令向上级单位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一)安全生产理念不牢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安全生产是民生大事,一丝一毫不能放松,要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站在人民群众的角度想问题,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守土有责,敢于担当,完善体制,严格监管,让人民群众安心放心”。此次事故暴露出行业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理念树得不牢,对本地区长期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认识不清,没有采取针对性措施彻底解决有关道路运输企业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隐患。事故发生前,渝BSA509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了非法改装,将7座车改为了11座,长期从事非法营运。6月18日17时,该车违法装载10人从重庆巫山出发直至事发地,在行驶过程未被核查。鄂FGX66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牵引的重型平板半挂车“辽N5012超”号牌系伪造,同样未被监管部门核查处理,暴露出管理部门在源头方面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肇事重型半挂车虽登记在湖北宝路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但实际为个人所有,肇事重型半挂车所牵引的挂车无合法来源且尾部反光标识、车身防护装置(后部)不符合国家标准,近三年驾驶人共有14条交通违法记录,反映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对挂靠车辆“挂而不管”,管理混乱;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弄虚作假;对挂靠公司经营的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不力,隐患排查不到位,台账建立不规范、记录不真实;主要负责人未经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等问题。 (三)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 此次事故中,重型半挂车驾驶人在车辆发生故障后未完全将车辆停放在应急车道内,埋下了安全隐患,导致停车后不到两分钟即发生事故;小型普通客车从事非法客运活动、超员载客,且乘车人未系安全带,反映出部分人员安全意识不足,也暴露出宣传教育还有差距。 (四)动态监管力度还需加强 今年以来,渝BSA509号小型普通客车多次往返重庆巫山至福建石狮、泉州等地,属于监管的重点车辆,沿途相关执法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暴露出相关部门在动态监管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底线思维,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汲取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强化风险意识,树牢底线思维,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如履薄冰的危机感,坚决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坚决守住安全底线。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逐一摸排,督促企业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大对所属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力度。 (三)进一步强化协同共治形成管理合力 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有清醒的认识,对问题根源要有深刻的剖析,对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重大风险严密防范、有效化解。一是加大道路巡查力度,交通执法部门要加大对高速出入口、服务区执法检查力度,加强日常巡查监管,织牢安全保障网。二是抓住“关键少数”,进一步压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督促企业安全守法经营。三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企业进行监管,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四是加强突发事件及时预警能力建设,提升尽早发现道路突发事件及时预警的能力和水平。 (四)广泛宣传教育,提高文明交通安全意识 充分利用互联网、新媒体、传统媒介和路面显示屏等多种载体,针对性加大“三超一疲劳”、违法停车、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和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的危害性和后果的宣传警示力度,高频曝光易肇事肇祸重点违法行为,督促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保持安全自觉、文明规范行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