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80线广昆高速公路南宁横州“8·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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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线广昆高速公路南宁横州“8·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454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州市境内G80线广昆高速447公里300米处 发生时间 2024-08-28 00:00:00 涉事单位 石屏县安通物流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交通事故 事故等级 较大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道路运输 死亡人数 3 受伤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265 行政区域 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州市 详细时间 03:11: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8月28日03时11分许,南宁市横州市境内G80线广昆高速447公里300米处发生一起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碰撞重型仓栅式货车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车辆情况。 1.桂AT16T3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罗金秀,登记住址:广西宾阳县甘棠镇八合村委会仁和村37号,车身颜色为白色,品牌:宝骏牌,车辆型号:LZW6471ABF多用途乘用车,车辆识别代号:LZWADAGA3FB686266,使用性质:非营运,整备质量:1435kg,核定载客:7人,外廓尺寸(单位mm):4710×1785×1745mm。初次登记日期为2016年1月8日,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1月31日。购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6051108030120240005336,未购买商业险、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保险。 经查,事故车辆登记于罗金秀名下,但主要由其丈夫周培辉驾驶用于接送乘客并从中收取相应报酬,接送乘客起讫点主要为广西宾阳县与广东东莞市两地之间。此次事故发生于车辆从广东东莞市沿途接载乘客后驶往广西宾阳县方向途中。 2.云GA215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所有人:石屏县安通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异龙镇黑龙坡8号,车身颜色为红色,厂牌型号:乘龙牌。车辆型号:LZ5180CCYH5AC1,车辆识别代号:LNXAEG085PR705139,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为2023年9月27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9月30日。该车总质量18000kg,整备质量7970kg,核定载质量9900kg,已购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11684003902202275589);已购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11684003902202275582),商业第三方损失赔付额度100万元。 经查,事故车辆实际所有人为云南石屏人董江霞,其通过与石屏县安通物流有限公司签订挂靠服务协议的方式将自己产权车辆户籍登记于公司名下运营,但董江霞自行支配车辆运输活动和运输收益。公司负责车辆代理保险、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动态监控管理等业务,并收取相应管理费用。 事发前,该车装载饮料、调味品、碳黑、泡沫等货物从广东东莞市出发配送货物至广西、云南等有关县市的接货点。8月28日3时11分,车辆配送货物驶经G80线广昆高速公路南宁市横州市境内时发生追尾碰撞事故。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周培辉,男,40岁,事故车辆桂AT16T3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住址:广西宾阳县甘棠镇八合村委会仁和村37号。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时间:2017年1月5日,有效期止:2033年1月5日。发证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董江霞,女,48岁,事故车辆云GA215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异龙镇东正街71号。准驾车型:B2E,初次领证时间:2003年10月8日,有效期止:2031年10月8日。发证机关:云南省红河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4年3月11日取得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2030年3月10日,为石屏县安通物流有限公司备案驾驶人。 经查,驾驶人周培辉、董江霞驾驶培训、考试符合程序,驾驶证状态显示正常。 (三)事故车辆乘员情况。 1.事故车辆桂AT16T3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核载7人,事故发生时实载9人,为超员驾驶状态。经查,事故车辆接载乘客均由驾驶人周培辉通过电话或微信联系方式,直接前往约定上车点接载乘客。2024年8月27日17时13分许至22时7分许,事故车辆沿途接载乘客地点为广东省东莞市6人、广州市1人、佛山市1人。直至事故发生前,车上司乘人员共计9人。 2.事故车辆云GA215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核载人数2人,事发时实载2人,未超员。经查,事故车辆上董江霞和陈金伟两人系夫妻关系,均为石屏县安通物流有限公司备案驾驶员。事发前,驾驶人陈金伟因疲劳驾驶预警原因,行驶过程中将事故车辆驶至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内并停留约5分钟,期间陈金伟和董江霞互换主副驾驶座,后由董江霞驾驶车辆驶入高速公路慢速车道内,随后与后方驶来的桂AT16T3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 (四)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检测检验情况。 1.桂AT16T3号小型普通客车检测鉴定情况。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测结果为:桂AT16T3号小型普通客车转向系部分构件损坏、整车无法实现正常转向;制动系符合标准要求;左前灯装置及制动灯、后部转向灯能正常点亮,右前灯光装置损毁,由于供电系统部分线路故障,后雾灯无法通电点亮、后位灯无法正常检验。事故发生时车速计算鉴定结论为:桂AT16T3号小型普通客车事故时段时刻的车辆速度约为107km/h。 2.云GA215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检测鉴定情况。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测结果为:云GA215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后部灯光系统技术状况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后部反光标识粘贴情况不符合标准要求;后下部防护装置安装情况不符合标准要求。事故发生时车速计算鉴定结论为:云GA215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事故时段时刻的车辆速度为31km/h。 3.驾驶人酒精含量和毒物检测情况。对桂AT16T3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周培辉、云GA215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董江霞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均为:0mg/100ml;对两人尿液进行氯胺酮、甲基安非他明、吗啡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五)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 事发时段天气阴,平均温度31.5℃,最高气温36℃,最低温度27℃,降雨量0.0毫米,平均湿度66%,西南风1级。 2.事故路段情况。 事发道路为G80线广昆高速公路贵港至南宁段,于2003年8月15日建成通车,于2021年3月18日完成路面加铺沥青混凝土升级改造,事故现场道路呈东西走向,往东为贵港,往西为南宁,为全封闭单向两车道,路肩与快速车道之间、慢速车道与应急车道之间施划白色实线,快速车道与慢速车道之间施划白色虚线,路肩、快速车道、慢速车道、应急车道宽度分别为90cm、375cm、375cm、300cm,路面全宽1140cm。 事发路段位于G80线广昆高速公路上行447公里300米处,为直线上坡路段,坡度0.54%,沥青路面,视线良好,车辆最高限速120公里/小时、车辆最低限速60公里/小时,于来车方向447公里加370米的路侧设置有标志牌。事故现场后方40米处为西外环互通五里往南宁方向匝道,云GA215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事故发生前1分钟内曾停于该匝道右侧应急车道内交换驾驶员,停车时长约5分钟。 经查,该路段设计合理,路面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要求。 3.现场勘察情况。根据事故现场遗留的散落物、轮胎拖印综合分析,事故发生前,云GA215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在事故现场慢速车道内,桂AT16T3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在慢速车道内由后向前其车辆右前部与云GA2152号车左后部发生碰撞,事故现场未发现桂AT16T3号车事故前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相关痕迹,现场遗留的轮胎拖印系碰撞后产生。 (六)涉事单位情况。 石屏县安通物流有限公司,涉事车辆云GA215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所属单位。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13日,登记住所为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异龙镇黑龙坡8号,法定代表人许国民,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持有《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2525MA6PBFE35J。2020年4月16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为滇交运管许可石屏字532525006741号,发证机关为石屏县交通运输局,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至2028年4月1日。 公司配备5名管理人员,设总经理、副总经理(兼安全员)、资料、隐患排查、财会等岗位各1人,其中总经理、副总经理(兼安全员)、资料员3人兼任运行车辆动态监控员。公司未实际拥有产权车辆,经营模式为通过与产权车主签订《车辆挂靠服务协议》的方式,将第三人的产权车辆户籍登记于公司名下进行挂靠经营管理。事发前,登记公司名下车辆为30台,备案驾驶员31人,驾驶员为车主本人或者车主自行聘请的其他驾驶员,多数车辆没有固定运营线路和区域。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27日17时13分许至22时7分许,驾驶人周培辉驾驶桂AT16T3号小型普通客车先后在广东省东莞市、广州市、佛山市三地道路沿途接载乘员8人(此时司乘人员共9人),于22时11分由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驶上高速公路往广西南宁市宾阳县方向行驶。8月28日3时11分,当该车行驶至南宁市横州市境内G80线广昆高速上行447公里300米处时,与前方由董江霞驾驶的云GA215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行车道内发生追尾碰撞,造成桂AT16T3号小型普通客车上乘员3人死亡,1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公安交警、消防、卫生医疗等部门人员于3时19分相继赶到事故现场,迅速组织人员施救,实施临时交通管制,并开展勘查取证工作。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南宁市卫健委及辖区高速公路业主广西粤海高速有限公司等部门领导率领工作组赶到事故现场指导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置工作。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桂AT16T3号小型普通客车上2人当场死亡,1人被送医院抢救无效于8月30日19时38分死亡。事故现场于当日9时30分处置完毕,恢复交通。 经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事故现场救援措施得当,信息上报及时,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次生灾害、衍生事故,救援处置合理。 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有关规定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265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周培辉疲劳驾驶桂AT16T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过程中,适逢董江霞驾驶云GA215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前方同车道上以低于最低限速标准的车速行驶,周培辉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紧急避让和制动措施,致使车辆发生尾随碰撞。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有关主体存在主要问题。 (1)周培辉,桂AT16T3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违章驾驶车辆及长期从事非法营运活动。一是事故发生前驾驶桂AT16T3号小型普通客车多次前往广东东莞市接客,长时间、长距离驾驶车辆,处于极度疲劳状态、注意力下降,导致事故发生。同时,为提高获利,超员载客,且车内大多数乘客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直接加重事故损害后果。二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接单揽客,长期驾驶非营运性质车辆桂AT16T3号小型普通客车往返广西宾阳县与广东东莞市两地间接送乘客并收取乘客报酬,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营运活动的非法营运行为。 (2)石屏县安通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公司人员配备无法满足对运行车辆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公司配备总经理、副总经理(兼安全员)、资料员3人兼任车辆动态监控员,其中资料员只负责中午时段2个小时值班监控,其余时段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轮替进行,按照两人在公司实际工作情况,无法做到对公司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二是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涉事车辆云GA215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备案驾驶员为陈金伟和董江霞,公司日常仅对董江霞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未能做到全员覆盖,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确保安全驾驶。三是隐患排查不到位,未检查发现涉事车辆云GA215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存在后部灯光系统、反光标识、防护装置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事故安全隐患;四是公司组织开展的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针对性不强,流于形式,公司备案驾驶员均未参加,参加演练的为公司管理人员,未能保证长期上路行驶的驾驶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2.有关部门存在主要问题。 (1)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十三大队,虽已落实24小时勤务并组织开展高速公路定点查处和巡逻管控工作,不定期依托服务区、收费站进行秩序整治和精准打击,但未能完全杜绝疲劳驾驶、超员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其工作措施及机制有待加强。 (2)宾阳县交通运输局,作为非法营运事故车辆属地交通运输行业监管部门,源头管控不力,对辖区从事非法营运车辆(驾驶员)基本底数不清,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的手段单一,局限性大,跟不上灵活多变的非法营运模式,无法实现精准发现和有效打击;惩处非法营运违法行为力度偏弱,2024年1月以来,在开展非法营运整治工作中共查获6起非法营运车辆,因调查取证困难,采取扣车措施后,没有其他相应处罚措施。 (3)云南省石屏县交通运输管理局,落实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日常检查流于形式,2024年1月以来,多次到石屏县安通物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均未发现任何安全隐患问题,对该公司存在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全面、车辆实时动态监控不到位等安全隐患问题没有做到及时发现并督促进行整改。 (三)事故性质 G80线广昆高速公路南宁横州“8·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周培辉,桂AT16T3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有关规定,非法从事道路运输营运活动,疲劳驾驶和超员驾驶车辆,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已刑事立案。经横州市检察院初核案卷,建议补充对伤者进行伤情鉴定,目前已经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二)公安机关已处理人员。 1.董江霞,驾驶云GA215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事发时驾驶反光标识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云GA215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高速公路行驶,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十三大队已于2024年9月26日对其交通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2.陈金伟,驾驶云GA215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事故发生前驾驶该车辆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违停,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十三大队已于2024年9月26日对其交通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和驾驶证扣9分的行政处罚。 (三)对有关企业的处理建议。 对石屏县安通物流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建议移交云南省石屏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依法进行处理。 (四)对有关部门的处理建议。 1.建议将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十三大队在本次事故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移交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依法处理。 2.建议将宾阳县交通运输局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移交宾阳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3.对事故调查中发现云南省石屏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存在的问题,建议作为问题线索移交云南省石屏县政府依法进行处理。 (五)其他建议 对事故调查中发现涉事车辆桂AT16T3号小型普通客车长期在东莞市、广州市、佛山市等多地进行非法揽客营运的安全事故隐患问题,建议作为问题线索移交广东省东莞市、广州市、佛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并建议这些地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研究部署打击跨地区从事非法营运活动,依法整治非法营运存在的安全隐患。 (一)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路面执法管控力度。要继续强化路面交通秩序管控,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加大对各类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震慑力度。公安交管部门要紧盯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特点进行专项研判,科学优化路面执勤警力部署,重点加大缉查布控等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应用,有效查处“三超一疲劳”、酒驾醉驾、无证驾驶等易肇事违法行为,加大路检路查和警示提示力度,切实消除路面动态安全隐患。 (二)进一步加大打击整治非法营运力度。交通运输部门要科学分析辖区内客流集散区域的分布和规律,有针对性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查处非法营运行为。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部门联动,健全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做到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托重点道路上交警执法站、农村劝导站、公路超限检测站等开展联合路检路查,提高违法行为的发现、查获能力,有效查处非法营运。同时,各部门发挥各自平台优势,加强宣传,曝光典型非法营运案例,以案说法,向公众宣传非法营运的危害性,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渠道,扩宽公众参与打击非法营运参与度。 (三)进一步强化驾乘人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高速公路公安交管部门、高速公路运营公司以及高速公路路政执法部门积极开展“一路多方”联合宣传教育,在收费站出入口、服务区、停车区等重要阵地,对进入高速公路和停靠休息的重点车辆驾驶人进行疲劳驾驶、超(低)速行驶等方面的交通安全专项提示,切实提高驾乘人员的安全意识;特定驾驶人群进行宣传,以案说法,普及交通法律法规知识,教育驾驶员安全技巧,通过真实案例让广大群众认识到交通违法的危害性和遵守交通法规的重要性;针对客货运企业进行分类宣传,加强警示教育,督促客货运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 (四)督促运输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监管运输企业,督促其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执行到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动态监管制度,强化企业对所属车辆的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超速驾驶、疲劳驾驶和未按规定线路行驶行为,杜绝动态监控不到位现象发生;企业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提高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