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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5杭甬高速“2025.3.14”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5-03-14 等级:较大事故 类型: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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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5杭甬高速“2025.3.14”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641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S5杭甬高速公路
发生时间
2025-03-14 00:00:00
涉事单位
宁波思昱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交通事故
事故等级
较大事故
事故性质
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道路运输
死亡人数
3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20
行政区域
中国,浙江省,宁波市
二、事故概况
2025年3月14日,在S5杭甬高速公路发生一起集装箱运输车追尾后侧翻,箱体压到小型客车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相关人员情况
1.浙B3S209/浙B973E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驾驶人:袁露,男,汉族,44岁,住址:四川省达州市达县,宁波思昱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员工,从事驾驶工作。经羁押前体检,身体健康。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06月17日,发证机关:四川省达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有效期限:2016年06月17日至2026年06月17日,目前无扣分;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近三年交通违法记录6起,其中高速公路4次(均为违法禁令标志),均已处理,无事故记录。事故发生后经现场检测,排除酒驾、毒驾嫌疑。
袁露于2010年3月12日初次报名申请B2型驾驶证,体检机构:达县人民医院,培训单位:达州市某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北外驾驶学校,培训学时100学时,分别是科目一34学时,科目二34学时,科目三32学时,培训审核机构:达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公室。考试时间及成绩分别是:2010年4月8日,科目一考试97分;2010年6月3日,科目二第一次考试不合格,2010年6月12日,科目二第二次考试90分,合格;2010年6月13日,科目三考试90分,合格。组织考试单位: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9年3月21日,袁露申请取得增加准驾A2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体检医院为达州市某医院,培训驾校为达州市某驾校。考试时间及成绩分别是:2018年7月2日,科目一第一次考试83分,不合格;2018年7月13日,科目一第二次考试90分,合格;2018年10月30日,科目二第一次考试不合格,2018年11月15日,科目二第二次考试不合格,2019年3月5日,科目二第三次考试90分,合格;2018年11月6日,科目三第一次考试不合格,2019年3月7日科目三第二次考试90分,合格;2019年3月14日,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第一次考试78分,不合格,2019年3月21日,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第二次考试90分,合格。组织考试单位: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浙B6L638/浙B0K61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驾驶人:邹海云,男,汉族,54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宁波锦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人。驾驶证准驾车型A2E,初次领证日期:
2002年10月27日,发证机关:江西省九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7日。近三年交通违法19起,均已处理,高速公路违法记录1次(违反禁令标志),无事故记录。事故发生时邹海云系有安全带,车辆未超载,事故发生后经现场检测,排除酒驾、毒驾嫌疑。
邹海云于2002年7月27日报名申请J准驾车型驾驶证,体检机构:永修县某医院,无培训单位、培训学时等信息。2002年7月27日科目一考试一次90分,2002年10月27日其余科目考试及格,组织考试单位:九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2004年3月1日申请增驾B准驾车型驾驶证,体检机构:九江市中医医院,培训单位:共青城驾校,培训学时等信息:无。2004年3月1日科目一考试一次及格,2004年4月14日科目二、三考试及格,组织考试单位:九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2012年7月9日申请增驾E准驾车型驾驶证,培训单位:无,培训学时等信息:无。2012年7月9日科目一考试一次100分,2012年7月9日科目二考试一次100分,2012年7月9日科目三考试一次100分,组织考试单位:永修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3.浙JA75029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沈某瑞,男,汉族,41岁,住址:安徽省寿县,在事故中受伤。沈某瑞事故发生前身体健康,无严重病史。驾驶证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03年01月30日,发证机关: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近三年交通违法记录12起,均已处理,无高速公路违法,无事故记录。事故发生时沈某瑞系有安全带,车辆未改装,事故发生后经血液检测无酒驾、毒驾行为。
4.苏C1Q1V9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黄某,男,汉族,35岁,住址:江苏省睢宁县,在事故中死亡。驾驶证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5年11月16日,发证机关: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近三年无交通违法记录,无事故记录。事故发生时黄某系有安全带,事故发生后经抽血检验鉴定,结果无酒驾、无毒驾行为。
5.浙B7XY97号小型面包车驾驶员:葛某双,女,汉族,34岁,住址:江苏省东海县。驾驶证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20年08月26日,发证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近三年交通违法记录27次,均已处理,无高速公路违法,无事故记录。事故发生时葛某双系有安全带,车辆未超载,事故发生后经现场检测,排除酒驾、毒驾嫌疑。
6.浙FD95901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梅某民,男,汉族,53岁,住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驾驶证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02年07月31日,发证机关: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有效期至2084年07月31日;当前记分11分,近三年交通违法5次,均已处理,其中高速公路超速违法1次(超速行驶未达50%)。事故发生时梅某民已系安全带,车辆未超载,事故发生后经现场检测,排除酒驾、毒驾嫌疑。
7.浙BQ22G8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袁某伟,男,汉族,44岁,住址:浙江省余姚市。驾驶证准驾车型C1E,初次领证日期2005年05月10日,发证机关: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有效期至2081年05月10日;近三年交通违法7次,均已处理,无高速公路违法记录,无事故记录。事故发生时袁露某系有安全带,车辆未超载,事故发生后经现场检测,排除酒驾、毒驾嫌疑。
8.贵AZ55E6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谭某,女,汉族,27岁,住址:贵州省开阳县。驾驶证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9年06月14日,发证机关: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有效期至2025年06月14日;近三年无交通违法记录,无事故记录。事故发生时谭某系有安全带,车辆未超载,事故发生后经现场检测,排除酒驾、毒驾嫌疑。
9.浙C9H5A6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王某光,男,汉族,37岁,户籍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驾驶证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12月27日,发证机关: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7日;近三年交通违法5次,均已处理,无高速公路交通违法,无事故记录。事故发生时谭某已系安全带,车辆未超载,事故发生后经现场检测,排除酒驾、毒驾嫌疑。
10.苏C1Q1V9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
A:刘某,女,汉族,35岁,住址:江苏省睢宁县睢城镇吊桥村31号,系黄某妻子,事发时坐于副驾驶座,系有安全带,在事故中死亡;
B:朱某娟,女,汉族,63岁,住址:江苏省睢宁县睢城镇朱楼村49号,系黄某母亲,事发时坐于后排右侧,系有安全带,在事故中受伤;
C:黄某骏,男,汉族,11岁,住址:江苏省睢宁县睢城镇朱楼村49号,系黄某儿子,事发时坐于后排左侧,系有安全带,在事故中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相关车辆情况
1.浙B3S209/浙B973E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号牌种类:大型汽车/挂车,中文品牌:陕汽牌/华骏牌,车辆型号:SX4180MB1B/ZCZ9400TJZHJE,车辆识别代号:LZGJDGR10MX061609/LZ1B53GE0M0004930,发动机号码:3621C003191,车身颜色:红/黄,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均为2021年5月19日,检验有效期均至2025年5月31日,机动车状态:正常/违法未处理;机动车所有人为宁波思昱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支公司,保险单号1295405072024004744,保险有效期至2025年06月11日24时00分止,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支公司,保险单号1295405282024005141,保险有效期至2025年06月11日24时00分00秒止,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万元。装载货物为卷筒纸,重量24100KG,核定载质量34100KG。近三年牵引车交通违法记录6次,其中高速公路4次(均为违法禁令标志),均已处理;挂车有1次违法记录(地方道路违反信号灯),未处理;无事故记录。
(1)车辆检验情况(牵引车、挂车相同):①注册检验:2021年5月18日在宁波市大车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果合格。②年检:2022年6月1日在宁波北仑金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果合格;2023年5月26日在宁波北仑金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果合格;2024年5月
21日在宁波远亚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果合格。(2)车辆维修保养情况。该车在定点维修厂做日常定期保养,主要内容为更换机油、刹车片、轮胎等项目,未能提供相关维修记录,经检查车辆外观,没有非法改装等现象。
2.浙B6L638/浙B0K61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号牌种类:大型汽车/挂车,中文品牌:乘龙牌/通华牌,车辆型号:LZ4184H5AC1/THT9350TJZ,车辆识别代号:LNXDBG0B0RL810095/LJRC12264E2010171,发动机号码:6424F005136,车身颜色:红/黄,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24年8月12日/2014年8月27日,检验有效期均至2025年8月31日,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正常;机动车所有人为宁波锦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公司,保险单号2880703302024000183,保险有效期至2025年08月09日12时00分止,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公司,保险单号2880703802024000182,保险有效期至2025年08月10日00时00分00秒止,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万元;附加保险投保于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单号2021318020027202400050869,保险有效期至2025年08月09日23时59分59秒止,第三者责任险保额500万元。装载一只空集装箱,核定载质量30480KG。近三年交通违法记录8次,2次非现场违法未处理(地方道路违反禁令标志和临时违规停放),高速公路违法1次(违反禁令标志);无事故记录。(1)车辆检验情况(牵引车、挂车相同):①注册检验:牵引车2024年8月12日在宁波市北仑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果合格;挂车2014年8月25日在宁波第四检测站检验,检验结果合格。②年检:牵引车无需年检,挂车2015年至2020年均在宁波市北仑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果均合格;2021年至2023年在宁波远亚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果均合格;2024年8月26日在宁波华硕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果合格。
(2)车辆维修保养情况。该车在其朋友的维修厂做日常定期保养,主要内容为更换机油、刹车片、轮胎等项目,未能提供相关维修记录,经检查车辆外观,没有非法改装等现象。
3.浙JA75029号轻型厢式货车:号牌种类:小型新能源汽车,中文品牌:徐工牌,车辆型号:XGA5044XXYBEVEA,车辆识别代号:LC1HC9AA1R0001498,发动机号码:IN240121008,车身颜色:蓝,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24年3月28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机动车状态:正常;机动车所有人为徐工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单号11214003902454994758,保险有效期至2025年04月02日24时00分止,统筹服务参统于深圳泰庆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筹单号TQH20240407DE399,统筹有效期至2025年04月06日23时59分59秒止,第三者责任限额100万元。核定载质量1180KG,事发时空车。近三年交通违法记录9次,无高速公路违法,均已处理;无事故记录。
4.苏C1Q1V9号小型普通客车:号牌种类:小型汽车,中文品牌:哈弗牌,车辆型号:CC6472RM0AA,车辆识别代号:LGWEF4A5XKF267305,发动机号码:1928140537,车身颜色:白,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3月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免上线检验),机动车状态:正常;机动车所有人为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保险单号PDAA202432030000190260,保险有效期至2025年04月23日24时00分00秒止,第三者责任险保额300万元。核定载客5人,事发时实际载4人。近三年无交通违法记录,无事故记录。
5.浙B7XY97号小型面包车:号牌种类:小型汽车,中文品牌:五菱牌,车辆型号:LZW6389BQY,车辆识别代号:LZWACAGA2JC042179,发动机号码:1CJ81010590,车身颜色:灰,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3月12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免上线检验),机动车状态:正常;机动车所有人为葛某双(驾驶人)。该车无保险,核定载客7人,事发时1人,车内后排座椅拆除,改装成货柜,事发时装载1000斤左右猪下水(猪油、猪皮、猪肺,因在事故中遗撒损毁未能称重)。近三年交通违法记录10次,均已处理,无高速公路违法;无事故记录。
6.浙FD95901号小型普通客车:号牌种类:小型新能源汽车,中文品牌:哪吒牌,车辆型号:THZ6460BEVS301,车辆识别代号:LUZBGAFB1NA160152,发动机号码:DAPF8J15820,车身颜色:白,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22年10月07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免上线检验),机动车状态:正常;机动车所有人:杨某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保险单号PDZA20243304FAM0012755,保险有效期至2025年10月07日12时00分止,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保险单号PDAA20243304FAM0008051,保险有效期至2025年10月07日24时00分00秒止,第三者责任险保额300万元。核定载客5人,事发时车内共2人。近三年无交通违法记录,无事故记录。
7.浙BQ22G8号小型普通客车:号牌种类:小型汽车,中文品牌:宝沃牌,车辆型号:BW6470B1X5A,车辆识别代号:LXVD3GFC3GA014672,发动机号码:G015113,车身颜色:棕,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10月1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2022年9月23日在余姚市众泰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果合格,其余4次免检),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机动车所有人为袁某伟本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车商支公司,保险单号PDZA202433020000737876,保险有效期至2025年09月30日15时00分止,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车商支公司,保险单号PDAA202433020000641939,保险有效期至2025年09月30日24时00分00秒止,第三者责任险保额300万元。核定载客5人,事发时车内共2人。近三年交通违法记录6次,有1次非现场违法未处理(违法停车),无高速公路违法;无事故记录。
8.贵AZ55E6号小型轿车:号牌种类:小型汽车,中文品牌:长安牌,车辆型号:SC7154CAD6,车辆识别代号:LS5A2DKE3PA359522,发动机号码:PN8CM564387,车身颜色:黑,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24年1月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免上线检验),机动车状态:正常;机动车所有人为谭某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险单号12129073902837490160,保险有效期至2026年01月16日13时00分止,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险单号12129073902837490159,保险有效期至2026年01月16日24时00分00秒止,第三者责任险保额300万元。核定载客5人,事发时车内共1人。近三年无交通违法记录,无事故记录。
9.浙C9H5A6号小型轿车:号牌种类:小型汽车,中文品牌:丰田牌,车辆型号:GTM7251CGM,车辆识别代号:LVGBC74K8NG223418,发动机号码:LD25443,车身颜色:黑,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22年9月26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免上线检验),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机动车所有人为浙江绿盒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保险单号AWEZ550CTP24B098330Y,保险有效期至2025年09月24日12时40分止,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保险单号AWEZ550Y2024B048408D,保险有效期至2025年09月24日24时00分00秒止,第三者责任险保额300万元。核定载客5人,事发时车内共1人。近三年交通违法记录4次,均已处理,无高速公路违法;无事故记录。
(三)事故车辆行驶轨迹
经综合分析肇事车辆行驶记录仪、车载视频和高速卡口监控等信息,事发当日车辆行程如下:
1.浙B3S209/浙B973E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事发前从宁波大榭码头驶往绍兴柯桥大鱼纸业,S20穿山疏港高速柴桥收费站上的高速。
2.浙B6L638/浙B0K61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事发前从北仑穿山疏港高速霞浦收费站上高速前往余姚。
3.浙JA75029号轻型厢式货车事发前从杭甬高速宁波收费站上高速前往余姚。
4.苏C1Q1V9号小型普通客车事发前从杭甬高速宁波收费站上高速前往余姚。
5.浙B7XY97号小型面包车事发前从宁波收费站上高速,前往慈溪。
6.浙FD95901号小型普通客车事发前从杭甬高速鄞州收费站上高速,前往嘉兴。
7.浙BQ22G8号小型普通客车事发前从杭甬高速鄞州收费站上高速,前往余姚。
8.贵AZ55E6号小型轿车事发前从杭甬高速宁波收费站上高速,前往嘉兴。
9.浙C9H5A6号小型轿车事发前从杭甬高速宁波收费站上高速,前往杭州。
(四)道路交通环境
1.道路情况。现场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境内的S5杭甬高速往杭州方向2公里820米处,该路段呈东西走向,沥青路面,分车分向式,道路左右两侧均设有波形防撞护栏,道路中间设有宽度为2.00米的中央隔离带,道路外两侧为路基、村庄。该路段为高速公路主线路段,单幅行车路面宽度为19.10米,从左至右分为路缘带、第一车道、第二车道、第三车道、第四车道、应急车道,宽度分别为:0.90米、3.80米、3.80米、3.80米、3.80米、3.00米。路缘带和第一车道之间漆划白色边缘实线,第一车道和第二车道之间、第二车道和第三车道之间、第三车道和第四车道均漆划白色分道虚线,第四车道和应急车道之间漆划白色边缘实线。事发路段道路平直,圆曲线半径为6000米。
建设情况: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所辖宁波段(G92:K252+824~K300+623;S5:K0+000~K16+643)起自牟山,止于大朱家(鄞州),路线全长64.44公里,于1996年12月6日建成通车。根据省委要求,2000年起对沪杭甬高速公路按双向八车道标准进行拓宽改造,宁波段位于拓宽三期工程,于2007年改建通车,设计速度120km/h。
护栏情况:在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高速公路护栏等交安设施改造提升工程中,杭州方向K2+616~K2+800边侧护栏于2022年3月进行了改造提升,护栏等级为SB级;杭州方向K2+122~K3+110中侧护栏于2022年4月进行了改造提升,护栏等级为SB级。
整修记录:在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养护专项工程中,杭州方向K4+020~K2+532三四车道部分路段于2023年5月16日对原沥青路面进行了病害处理,2023年5月16日施工路面标线;杭州方向K3+101~K2+362三四车道部分路段于2023年5月18日对原沥青路面进行了病害处理,2023年5月18日施工路面标线。
路面使用性能评价:2024年6月省检路面质量指数93.87,2024年12月省检路面质量指数93.98。2023年检测的横向力系数SRI为98.2。
2.近三年道路交通事故情况。S5杭甬高速1KM+000M—3KM+000M路段2020年以来除本次事故外,未发生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发生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95起,无人员受伤。事故涉及追尾、刮擦、撞护栏、撞散落物等。2022年以来该路段发生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64起。
(五)天气情况
事发时环境下午,天气阴天,能见度情况较好,当日风力为1-2级,最高气温14~15℃。
(六)事故涉及企业情况
本起事故涉及两家运输企业:宁波思昱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和宁波锦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1.宁波思昱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1)公司基本情况:宁波思昱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08月03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经十一路256号3幢1层A215,公司实际办公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港东大道10号8028室,注册资本800万元,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H7AG033。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报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商务代理代办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何军,男,汉族,出生日期:1990年04月15日,身份证号码:330781199004154810,无犯罪前科,住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金瓯路189号,联系电话:13685845670。
(2)生产经营情况:该公司名下有重型集装箱半挂车15辆,其中自营10辆,挂靠经营5辆;专职驾驶员15名(其中5名为挂靠车)。公司安全负责人1名,由法人何军兼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名,调度1名,财务和动态监控人员外包。
(3)安全管理情况。经检查该公司安全生产相关台账记录,发现该公司2025年3月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记录存在代签现象:其驾驶员渠某某的培训签名记录与其在安全生产责任书中的签名不一致。未见该公司2024年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且该公司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不完善:部分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记录未见检查结论及整改结果。
2.宁波锦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1)公司基本情况:宁波锦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03月23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安居路10号二楼-40,注册资本800万元,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J5L1J4Y。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报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报检业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邹海云,男,汉族,出生日期:1971年09月12日,身份证号码:
360425197109122013,无犯罪前科,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云山镇新华村3租,现住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政府路195号,联系电话:18858082271。
(2)生产经营情况:该公司名下有重型集装箱半挂车3辆,无挂靠。公司内部管理人员3名,除法人外,另有安全负责人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兼调度1名,财务和动态监控人员外包。
(3)安全管理情况。经检查该公司安全生产相关台账记录,发现该公司安全培训台账制作不规范:2025年3月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中签到人数与应参会人数不一致,应参会6人,实际签到5人。
(七)检验鉴定情况
1.现场勘查情况:浙B7XY97号小型面包车与浙FD95901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侧面碰撞后侧翻,从第一车道滑移至应急车道,路面留有猪皮、猪肠等散落物。浙B3S209/浙B973E挂号车侧翻,车头前部有碰撞痕迹,其所载集装箱侧翻压在苏C1Q1V9号小型普通客车车顶部及后部,路面流量有集装箱提着地挫划印和小型普通客车被压与地面挫划印,苏C1Q1V9车共4人被困,其中驾驶人和副驾乘客死亡,后排2人受伤,后经施救、消防等部门救出后送往医院。浙B6L638/浙B0K61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斜停于第四车道和应急车道之间,车头左侧及车厢左侧有碰撞痕迹;浙JA75029号轻型厢式货车掉头后斜停于应急车道,驾驶人沈某瑞受伤已送医院;现场其他车辆已驶离至停车场。
2.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1)浙江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
①浙B3S209/浙B973E挂号车车检报告鉴定意见:被检车辆制动系、转向系正常。
②浙B6L638/浙B0K61挂号车车检报告鉴定意见:被检车辆制动系、转向系正常;各制动灯亮。
③浙JA75029号车车检报告鉴定意见:被检车辆制动系、转向系正常;制动灯无法复原检测。
④浙B7XY97号车车检报告鉴定意见:被检车辆制动系、转向系正常;各制动灯亮。
⑤浙FD95901号车车检报告鉴定意见:被检车辆制动系、转向系正常;各制动灯亮。
⑥浙BQ22G8号车车检报告鉴定意见:被检车辆制动系、转向系正常;各制动灯亮。
⑦苏C1Q1V9号车车检报告鉴定意见:被检车辆制动系、转向系正常;制动灯无法复原检测。
⑧贵AZ55E6号车车检报告鉴定意见:被检车辆制动系、转向系正常;各制动灯亮。
⑨浙C9H5A6号车车检报告鉴定意见:被检车辆制动系、转向系正常;各制动灯亮。
(2)浙江共安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对浙B7XY97号车右后轮胎炸胎原因进行鉴定,该轮胎破损原因为轮胎存在陈旧性隐伤。
3.尸体检验情况
委托浙江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对3名死者死因进行鉴定检验,鉴定报告的结论为:
黄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部外伤、胸腹部挤压伤、左股骨开放性骨折死亡。
刘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部受到挤压引起窒息死亡。
黄某骏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部、胸腹部挤压复合伤死亡。
(八)宁波高速交警三大队基本情况及勤务安排情况
宁波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现有在编民警15人,辅警31人,驻点余姚收费站出口,管辖G92杭州湾环线高速(杭甬)牟山至高桥49公里、S5杭甬高速15公里、S8慈余高速24公里和G9221杭绍甬高速29.3公里,合计117.6公里,日均流量约14万。该路段是辖区流量最大,路面最繁忙,情况最复杂的路段之一。大队每年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联合多部门进行实战演练。
勤务安排:三大队采取四班三运勤务模式:白天班8时至17时,前夜班17时至23时,后夜班23时至次日8时。事发时段勤务安排情况:白天班共安排3辆巡逻车,其中一辆路面巡逻,一辆在服务区维持秩序,一辆在宁波收费站维持秩序。
联勤单位勤务安排:当日8时至17时,事发路段高速业主安排1辆养护示警车、1辆路政巡逻车定时上路巡查,1辆排障拖车在宁波收费站备勤。事故发生时各联勤车辆在岗在位,养护示警车到达现场用时5分钟,排障拖车到达事故现场用时11分钟,吊车到达事故现场用时26分钟。
根据大队值班备勤制度,白班休班人员在大队部备勤。接到指令后,大队值班干部和事故民警先赶赴现场处理,其他大队干部随后带领备勤人员增援现场。
2.三大队宣教工作情况
2025年,大队在各级媒体投稿24篇次,其中被国家级媒体录用6篇次,省级媒体录用6篇次,市县级媒体录用6篇次。其中,公安部交管局微信录用2篇次,微博录用7篇次,抖音录用
3篇次。多次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专题宣讲。
3.交通秩序整治工作情况
2025年,三大队紧紧围绕“遏重大”中心工作,开展“减量控大”专项整治行动20次,酒驾整治13次,累计投入警力及联勤力量400余人次,“清雷”157次,现场查获各类违法2440余起,违法变道775起,使用手机违法644起,酒后驾驶违法2起,无证驾驶7起,联合执法队整治4起,约谈重点运输企业6家,做到管理力度不减,严管氛围不降。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3月14号12时51分42秒,在S5杭甬高速杭州方向2公里820米处,葛某双驾驶的浙B7XY97号小型面包车与梅某民驾驶的浙FD95901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侧面碰撞,后浙B7XY97号车侧翻于应急车道,浙FD95901号车停于第一车道。
12时52分30秒,袁露驾驶的浙B3S209/浙B973E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第三车道内追尾碰撞沈某瑞驾驶的浙JA75029号轻型厢式货车,致浙JA75029号车碰撞邹海云驾驶的浙B6L638/浙B0K61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左侧,浙B3S209/浙B973E挂号车车头再与浙B6L638/浙B0K61挂号车车头左侧碰撞,同时浙B3S209/浙B973E挂号车左侧车身与第二车道内袁某伟驾驶的浙BQ22G8号小型普通客车右侧及后部、黄某驾驶的苏C1Q1V9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后部发生碰撞,致使苏C1Q1V9号车逆时针打转碰撞第一车道内谭某驾驶的贵AZ55E6号车小型轿车右侧、第二车道内王某光驾驶的浙C9H5A6号小型轿车右后部,贵AZ55E6号车被撞后车头与其前方浙FD95901号车尾碰撞,后浙B3S209/浙B973E挂号车侧翻,其所载集装箱侧翻压在苏C1Q1V9号小型普通客车车顶部及后部,造成苏C1Q1V9号车驾驶人黄某及车上乘客刘某、黄某骏死亡,乘客朱某娟受伤,浙JA75029号车驾驶人沈某瑞受伤及9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情况
13时03分,值班支队领导到支队指挥中心,了解事故警情并指挥调度相关救援力量;12时59分示警车到达现场,做好后方预警工作;13时01分,1辆小拖车和2辆大拖车先后到达现场;13时07分,第一辆救护车到达现场,开展现场医疗救援工作;13时15分,消防到达;13时20分,大吊车到达现场,配合消防对被压小型客车实施救援;13:28第二辆救护车到达;14:25第一个伤员救出,送往宁波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14:44第二个伤员救出,送往宁波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14:49第三个伤员救出,送往宁波第二人民医院抢救;14:54第四个伤员救出,送往宁波第一人民医院抢救;15时42分,现场恢复通行,分流解除。期间,高速支队支队长、分管副支队长、直属大队长到达事故现场,督导现场救援及勘查工作,现场撤除后,支队和大队分别派人到医院跟进协调伤员救治,并安排专家到医院会诊,启动社会救助基金,全力抢救事故伤员。
事故造成3人死亡。
事故造成车辆及路产受损,直接经济损失20余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1.袁露驾车时使用手机妨碍安全驾驶,临近前车未采取及时有效措施避让,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邹海云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变更车道时影响相邻车道内的车辆行驶,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是造成事故的一方面原因;
3.葛某双驾驶无保险且违反规定载货的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是造成事故的一方面原因;
4.梅某民驾车发生事故后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将车移至应急车道内且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是造成事故的一方面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宁波思昱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主要负责人职责要求,未组织企业突发事件应急演练,隐患排查不彻底,未建立驾驶员违规行为常态化排查机制。企业对驾驶员安全警示教育敷衍应付,无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未结合事故案例开展针对性培训,未针对性开展分心驾驶、应急处置等专项培训,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存在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记录代签现象,未见袁露岗前培训教育记录。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不全,动态监控异常信息闭环处置记录不完善,安全投入计划制定不规范。
2..宁波锦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不全,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不规范,交通安全培训教育缺位,无应急预案,相关台账记录不完整。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1.袁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3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3月21日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邹海云,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宁波高速交警支队三大队依法处罚,罚款二百元整。
3.葛某双,驾驶无保险且违反规定载货的机动车上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宁波高速交警支队三大队依法处罚,罚款二千四百元整。
4.梅某民,驾车发生事故后未将车移至应急车道内且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由宁波高速交警支队三大队依法处罚,罚款二百元整。
5.对肇事车辆所属单位的处理意见
(1)宁波思昱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
(2)宁波思昱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何军,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四万元整。
(3)宁波锦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六千元整。
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监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形成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严格落实风险管控责任。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严格车辆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标准规范,按要求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实时分析、及时纠正处理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以及擅离规定线路、非正常行车等行为;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运输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规定,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执行到位。切实加强驾驶员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安全培训、考核制度和录用、淘汰机制,着力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安全培训不合格和安全记录不良的人员驾驶车辆。
(三)加强专项执法检查治理。针对本起事故暴露出来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针对性部署开展重点交通违法打击治理工作,严查易肇事致祸的“两客一危一货”、6座以上小客车等5类重点车辆及“三超一疲劳”、无证驾驶、酒醉驾、分心驾驶(开车打手机)、违法停车、低速行驶、违法占用应急车道、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变道、不按规定装载等重点违法。同时,加强源头治理,交警、交通等执法部门提高企业检查覆盖率,通过整合各类数据,形成企业画像库,实施分级分类精准执法。
(四)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通过媒体传播矩阵,加强对典型事故和重点违法的警示曝光,利用高速沿线情报板发布“车靠边、人撤离、即报警”“车故障、即报警、免费拖”等高速公路安全行车知识。强化精准宣传,对辖区高频通行的“两客一危一货”重点车辆分类建群,普及高速公路行车常识。
(五)请求上级层面支撑。一是准入与退出机制失衡问题;二是事中事后监管手段不足问题;三是进港车辆停进港证需宁波舟山港强力配合;四是促进保险公司、车辆动态监管运营商、动态监管第三方服务等形成合力,运输车辆配备防碰撞系统;五是建立GPS云道路预警机制,拥堵、事故等各类突发状态或风险警情第一时间推送到驾驶员侧,达到警情实时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