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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关水箐“5·18”一般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05-18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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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关水箐“5·18”一般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6485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七星关水箐镇东风社区
发生时间
2024-05-18 00:00:00
涉事单位
毕节市腾远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事故类型
燃气爆炸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其他
死亡人数
2
受伤人数
4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274
行政区域
中国,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详细时间
22:50: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5月18日22时50分许,七星关区水箐镇东风社区发生一起燃气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74万余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1.毕节市腾远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远燃气公司)。注册时间:2004年5月19日。住所:七星关区深圳路09-G-1号(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位于七星关区何官屯镇)。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罗某。经营范围: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限取得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液化石油气充装等。持有七星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8月14日。另持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至2027年5月29日。公司下设19个分公司(含腾远燃气公司水箐分公司)。
2.腾远燃气公司水箐分公司。注册时间:2017年7月28日,注册地址:七星关区水箐镇东风村河头组。法定代表人:罗某。经营范围:瓶装燃气、燃具、钢瓶、厨具等。持有七星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6月28日。分公司仅有何某永和何某两名员工,两人均持有《燃气经营企业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水箐分公司的气瓶仓库位于水箐镇东风村河头组,距离何某永家约1.5千米。
事后查明,腾远燃气公司水箐分公司实际由何某永负责经营管理,所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均由腾远燃气公司供应。
(一)事故发生经过
5月18日21时许,何某永(毕节市腾远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水箐分公司实际负责人)外出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结束后回到家与妻子共同照看羊肉粉馆。22时许,夫妻俩关闭了羊肉粉馆卷帘门,何某永玩了一会儿手机后,进入距离羊肉粉馆约10米处自建房一楼的家用厨房。之后何某进入厨房。22时50分许,厨房内突然发生爆炸。
爆炸冲击波将厨房南侧和西侧的墙体完全推倒,厨房整体垮塌,导致何某永、何某以及正在二楼房间准备睡觉的徐某、何某果、何某谦被掩埋;隔壁“迎宾餐馆”厨房砼门梁在爆炸中掉落,砸中正在厨房门前洗碗的张某瀚;周边10户邻居房屋门窗不同程度受损。
(二)事故救援情况
5月18日22时52分许,水箐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后,及时赶到事发现场参与抢险救援,并向水箐镇人民政府及区消防、卫健等部门报告。七星关区消防救援大队接报后派出4车16人赶赴现场参与处置。徐某、何某永、何某先后自行爬出,随后救出何某谦、何某果,23时30分许救出张某瀚。120救护车迅速将伤者送往浙江省人民医院毕节医院进行救治。
七星关区委、政府接报后,相关领导赶赴事故现场,立即召集有关部门成立工作组,开展社会稳定、善后处理、舆情管控等相关工作。
毕节市委、政府接报后,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第一时间率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卫健、市场监管、商务、应急等部门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等工作。
何某果、张某瀚搜救出来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何某永、何某面部和身上不同程度烧伤;徐某、何某谦轻微擦伤。
事故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统计核算,本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74万余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腾远燃气公司水箐分公司实际负责人何某永违规将液化石油气气瓶存放于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自建房屋内,气瓶内液化石油气泄漏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后遇点火源发生爆炸。
(二)事故间接原因
腾远燃气公司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贵州省城镇燃气条例》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违规将充装液化石油气后的气瓶交给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人员运输。4月13日至5月18日,水箐分公司所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均由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何某从位于何官屯镇的腾远燃气公司充装站运输至水箐镇家中,期间共运输了22车次、合计550只;二是违规给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水箐分公司供应瓶装液化石油气。2024年3月,公司通知水箐分公司停用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仓库后,4月2日、4月9日仍向水箐分公司仓库2次运送瓶装液化石油气共154只;三是公司未依法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是未依法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水箐分公司存在的如员工多次违规储存待售瓶装液化石油气于民房、冒险拆解气瓶阀门等问题;五是未依法履行特种设备报废义务,报废气瓶回收管理不到位,未督促指导水箐分公司对报废气瓶规范回收并按规定注销。
(三)事故性质
七星关水箐“5·18”一般燃气爆炸事故是一起因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违规将气瓶存放于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自建房内,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燃气充装公司安全管理不严,行业管理部门日常安全监管不力,属地镇党委政府对燃气安全重视不够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何某永,男,腾远燃气公司水箐分公司实际负责人。违规将用于配送的燃气气瓶储存于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家用厨房内并造成泄漏爆炸;违规承揽燃气灶具的维修业务;违规拆解燃气气瓶阀门等附件,未将报废气瓶送专业机构进行报废处理。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予以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腾远燃气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对公司安全生产及下属分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违规给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水箐分公司供应燃气,将充装后的气瓶交给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人员运输,未依法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履行特种设备报废义务不力,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罗某,男,腾远燃气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同时任水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重效益轻安全,未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违规给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水箐分公司运送燃气;公司未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督促检查水箐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及纠正违规行为,对水箐分公司员工多次违规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于民房、个人承揽燃气灶具维修等行为失管失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何某,男,腾远燃气公司水箐分公司员工,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违规从腾远燃气公司充装站运输了22次共计550只瓶装液化石油气至水箐镇,由七星关区交通运输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三)移交纪委监委处理人员
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线索,事故调查组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1.责成七星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七星关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责成七星关区水箐镇人民政府向七星关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责成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七星关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责成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向毕节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一)筑牢燃气安全防线
七星关区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增强抓好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强化燃气安全防范管理,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强化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切实把燃气安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筑牢燃气安全防线,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全力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七星关区要以“三年治本攻坚行动”为契机,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健全巡查制度,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七星关区各相关部门通过暗查暗访、联合执法、集中执法等方式,加大对燃气领域全链条的排查检查,通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手段,严厉打击非法充装、非法运输、非法储存等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落实燃气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燃气安全工作,及时公开曝光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形成强有力震慑效果。
(四)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
七星关区要广泛开展燃气安全警示教育,常态化开展燃气安全宣讲培训,结合燃气用户种类及用气特点分类施策,制定差异化、针对性的宣传方案,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引导广大群众自觉规范使用燃气设施,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提升群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