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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柏林区东社街道山西鲁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6·29”一般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3-06-29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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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柏林区东社街道山西鲁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6·29”一般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756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山西耀辉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发生时间
2023-06-29 00:00:00
涉事单位
山西鲁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其他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260
行政区域
中国,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二、事故概况
2023年6月29日19时40分许,山西鲁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山西耀辉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进行料仓封闭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致一人受伤,经医院多日抢救无效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60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涉事单位情况
1.山西鲁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盛钢结构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8MAOLDL020H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金:伍佰万圆整
法定代表人:侯风兵
成立日期:2020年12月15日
营业期限:长期
住所:太原市尖草坪区阳曲镇卧虎山路208国道交叉口西南100米
经营范围:钢结构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环保工程;网架工程;金属容器(不含压力容器)、不锈钢制品、铝合金制品、彩钢制品、双层罐、双层管道、加油设备的设计及安装;石油化工设备及配件、管道设备的安装;油罐清洗;建筑劳务分包;洗车服务;汽车美容;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山西耀辉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辉环保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OH17QD9T(1-1)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金:叁仟万圆整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成立日期:2016年12月09日
营业期限:2016年12月09日至2036年12月08日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石渣巷一号
经营范围:再生资源回收;废旧物品回收处理利用;建设工程(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石料、石材、混凝土、混凝土制品、水稳、预拌(干混)砂浆、透水砖、砌块的生产、加工、销售;五金交电、机械设备配件的销售;机械设备的租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建筑劳务分包;普通货物仓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合同、安全协议签订情况
1.2023年5月27日,甲方:耀辉环保公司与乙方:鲁盛钢结构公司签订粮仓及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约定由鲁盛钢结构公司为耀辉环保公司制作2台70吨料仓及脉冲除尘器、300公斤料斗、219螺旋输送机等配套设备。乙方负责设备的安装,甲方负责调试,调试过程中乙方派技术人员指导配合。6月初,乙方将制作好的2台70吨料仓及配套设备拉运至甲方现场。
2.5月27日,甲方拟定了《安全生产措施》协议明确双方各自安全责任,乙方法人签字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协议部分条款中载明:1、乙方在进入场地进行安装时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等安全防护用具,不按规范佩戴、不按安全规章制度作业,出现安全事故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费用支付和赔偿金。2、乙方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乙方劳务人员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并监督乙方劳务人员严格按照安全施工制度的要求规范施工,乙方须对乙方劳务人员所做工作的安全负全责。4、在服务实施期间,乙方应全面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任何作业都应规范操作,不得野蛮施工。6、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必须接受甲方安全监督、检查,查出的违章违纪、事故隐患按甲方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三)安全资料、劳务合同签订、人员持证核实情况
1.经安全管理资料查证:山西鲁盛钢结构公司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未取得安全管理负责人与安全管理人员资质;未对员工组织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并留存培训档案;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
2023年6月15日,山西鲁盛钢结构公司法人兼经理侯风兵临时雇佣同乡人员宋振坤参与料仓安装作业,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经国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网上查询平台查证,宋振坤从未取得过高处作业操作资格证。
2.经安全管理资料查证:耀辉环保公司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但存在不完善地方;未对相关方安装资质、人员持证等情况进行审核备案;对相关方作业实行安全统一监管,但无书面记录;建立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1名安全管理负责人、2名安全管理人员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制订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过演练;对员工组织过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并留存培训档案;建立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
现场指派行政副总经理宋志强负责项目施工期间具体安全监管工作。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6月15日,耀辉环保公司法人兼总经理王晓峰电话通知鲁盛钢结构公司法人兼经理侯风兵,可以开始安装已拉运到现场的2台70吨料仓及配套设备。侯风兵认为安装人手不够,于是当天叫来了同乡宋振坤参与作业,并委托其具体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与甲方的工作对接,同时派遣公司从事杂工的任成林等三名工人进场开始安装,至6月20日料仓及配套设备安装完成。此时王晓峰提出在原合同外仍有一些料仓封闭的工作,可以由侯风兵代购彩钢瓦,让现场三名工人再给安装一下,工资由耀辉环保公司代为支付。经侯风兵同意后,双方未续签订合同,原班人马开始进行料仓封闭作业。
2023年6月29日19时许,宋振坤与任成林在料仓处约4米高的钢架子上进行作业,随后任成林看天色已晚,便从钢架子上下到地面,此时宋振坤仍在钢架子上作业。19时40分许,正在现场周边准备收工吃饭的任成林听见身后“扑通”一声,转头看见距离10米远处,宋振坤头部着地出血,面部朝上躺在地面,当时宋振坤身上未系挂安全绳,钢架子槽钢上部分带有血迹。
(二)事故救援情况
由于宋振坤伤势严重,19时50分许,任成林与周边的工友将宋振坤抬到汽车上往耀辉环保公司大门外走,遇到下班准备回宿舍的耀辉环保公司电工郭旭飞,便由郭旭飞带路前往西客站旁边的山大二院西院,同时任成林电话告知了侯风兵。在山大二院西院急诊区进行简单急救后,医生认为情况严重建议转院至山大二院总院,20时40分许,到达山大二院总院后立即安排手术,术后安排到重症监护室观察治疗近半个月,期间侯风兵为伤者家属支付了全部医疗救治费用。
7月14日15时52分,医院突然电话告知侯风兵,伤者情况危急正在全力抢救,17时许,医生宣告宋振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死者送往山大二院太平间存放。7月17日,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为宋振坤家属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原因:脑受压。7月27日,经协调后鲁盛钢结构公司已与死者宋振坤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善后工作顺利完成,未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宋振坤,男,51岁;身份证号码:37082219******1616;户籍地:山东省兖州市王因镇王因村中心大街西一巷141号。生前系山西鲁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临时雇佣人员。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的有关规定,核定该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6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宋振坤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违法从事高处作业,未经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对高处作业操作规程不熟悉,未系挂安全绳,导致高处作业时不慎失足摔下,头部磕碰到钢架后着地,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鲁盛钢结构公司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到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未落实,
2.耀辉环保公司日常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对相关方资质证照审核把关不严,对作业人员无书面培训、安全交底记录。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6·29”事故是一起因涉事相关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作业人员违法从事高处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一起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建议追究责任人员
1.宋振坤:男,51岁,系山西鲁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临时雇佣人员。身为现场作业人员及兼职安全管理员,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违法从事高处作业,未正确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2.侯风兵:男,46岁,系山西鲁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兼经理,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能有效履行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职责:未组织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保证安全生产责任的有效落实;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组织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侯风兵给予三万一千二百元的罚款。
3、宋志强,男,51岁,系山西耀辉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副总经理,作为项目现场安全监管负责人,在相关方资料审查过程中失职失察,现场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能发现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督促整改,安全记录部分缺失,安全培训交底无记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宋志强给予一万六千四百二十二元的罚款。
(二)建议追究责任单位
1.山西鲁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违法雇佣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存在高处坠落事故隐患,未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山西鲁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给予四十万元的罚款。
2.东社街办对所辖区域内施工领域监管不力,未能深入落实区安委办要求做好施工领域高处坠落专项整治文件精神。建议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东社街办行政主要领导进行安全约谈,对东社街道办事处挂“黄牌”警告。
(一)山西鲁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严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二是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如实告知工作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规范人员作业行为;三是为作业人员配齐劳动防护用品,保障从业人员免遭或减轻各种人身伤害;四是把好作业人员“入场关”,严格审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
(二)山西耀辉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要认真吸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加强对施工过程的安全检查、协调,加大对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加强对相关方安全管理,督促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三)东社街道办事处
要进一步压实“三管三必须”安全生产责任,加强与区各分管业务局的联动机制,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安全大检查大排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持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进一步压实责任。
(四)区住建、应急等部门
要汲取事故教训,强化全区建筑施工、高处作业的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坚持做到对事故隐患“零容忍”,按照区安委办下发的文件要求,根据各自安全职责立即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确保全区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