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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生苑修缮工程“8·18”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08-18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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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生苑修缮工程“8·18”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6711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香山街道国家植物园北园万生苑展览温室修缮工程作业现场
发生时间
2024-08-18 00:00:00
涉事单位
建安兴隆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8.5
行政区域
中国,北京,北京市,海淀区
详细时间
02:23: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8月18日下午14时23分左右,在海淀区香山街道国家植物园北园万生苑展览温室修缮工程作业现场发生一起高坠事故。
三、调查报告正文
1.工程专业分包单位:昌顺兴隆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20年12月07日,法定代表人张**,注册资本800万元,住所在北京市昌平区*路*号院*号楼*层*单元*;2023年06月06日,取得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2024年2月22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劳务分包单位:建安兴隆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8年12月19日,法定代表人张**,注册资本1200万元,住所在北京市昌平区*路*号院*号楼*层*单元*;2019年7月23日,取得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2022年5月17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18日14时左右,机电劳务分包建安兴隆公司班组长王*和作业人员王**准备到万生苑温室展览馆门厅顶部进行电缆桥架安装,但因电缆桥架还未运送到门厅顶部,王*便到厅外准备电缆桥架等材料,王**则到了门厅顶部。14时23分左右,王*从外面进入门厅,随即发现王**已经躺在了地面上,身体及四周有血迹,王*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到现场将王**送到北京大学首钢医院救治。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劳务单位建安兴隆公司立即组织人员施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向专业分包单位昌顺兴隆公司和总包单位城建建设公司汇报相关情况,城建建设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封锁保护现场,并向区政府相关单位报告事故情况,区政府相关部门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应急值守到位,应急响应迅速,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有效,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救援力量配备充分,善后工作及时有效,对事故信息和舆情进行了有效的管理。
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8.5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王**安全意识淡薄,擅自拆除覆盖在玻璃孔洞上的安全防护,在距地面约6.5米高的温室门厅上行走时,未按规定将身上的安全带挂钩系挂在安全绳上,不慎踩空,从玻璃孔洞坠落至地面,造成事故。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建安兴隆公司作为该项目劳务单位,对作业人员的督促、教育和管理不到位,致使王**未按要求使用安全带,并擅自拆除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引发事故。
2.昌顺兴隆公司作为电缆桥架安装的专业分包单位,疏于对电缆桥架运送作业现场的巡查检查,未及时发现作业人员王**未按规定系挂安全带和擅自拆除玻璃孔洞安全防护措施的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规作业,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缺失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个人和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王**安全意识淡薄,擅自拆除覆盖在玻璃孔洞上的安全防护,在距地面约6.5米高的温室门厅上行走时,未按规定将身上的安全带挂钩系挂在安全绳上,不慎踩空,从玻璃孔洞坠落至地面,其行为违反了安全技术交底(AQ-C1-4)第二条“安全设施”第1项和第2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王**在事故中受重伤已返回老家休养,故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2.建安兴隆公司作为该项目劳务单位,对作业人员的督促、教育和管理不到位,致使王**未按要求使用安全带,并擅自拆除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建安兴隆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建安兴隆公司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3.昌顺兴隆公司作为电缆桥架安装的专业分包单位,疏于对电缆桥架运送作业现场的巡查检查,未及时发现作业人员王**未按规定系挂安全带和擅自拆除玻璃孔洞安全防护措施的违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昌顺兴隆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昌顺兴隆公司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事故调查组建议区应急管理局责成建安兴隆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现场作业人员的督促教育,严格落实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正确佩戴安全带,严格落实严禁随意拆除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规定,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事故调查组建议区应急管理局责成昌顺兴隆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依法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督促和管理,加强对本单位施工范围内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和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反技术交底的施工作业行为,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