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江苏鑫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4.11.7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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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江苏鑫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4.11.7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542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1701号四车间 发生时间 2024-11-07 00:00:00 涉事单位 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机械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机械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87 行政区域 中国,上海,上海市,闵行区 详细时间 13:39: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11月7日13时39分许,闵行区剑川路1701号四车间(集箱车间)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涉及单位基本情况 1.业主单位 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注册地:闵行区华宁路250号;法定代表人:孙宇;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该公司于1989年10月20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锅炉成套设备、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等。闵行区剑川路1701号为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四车间(集箱车间)。 2.加工业务承揽单位 江苏鑫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扬州市江都区丁沟镇腾飞路1号、扬州市江都区新都路188号6楼;法定代表人:周祥宏;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该公司于1990年1月22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劳务分包等。 (二)合同签订情况 1.2024年1月10日,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与江苏鑫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业务(服务)承揽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江苏鑫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闵行区剑川路1701号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四车间(集箱车间)机加工业务。合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2023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生产性业务(服务)安保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协议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月31日止。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1月7日12时许,江苏鑫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钻床工胡新峰根据公司工作安排在闵行区剑川路1701号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四车间(集箱车间)2号钻床处进行集箱小管切削作业。13时39分许,胡新峰走入2号钻床作业旋转区域内欲移动钻床钻杆,该旋转的钻杆卷到胡工作服裤腿,将胡甩出摔至地面。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其他作业人员见状即拨打120求救。120急救车到达后即宣布胡已死亡。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总体反应迅速,上报及时、措施得当,未发生次生灾害。 事故造成1人死亡。 胡新峰,男,49岁,公民身份号码略,四川人。根据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胡死亡原因系创伤性休克死亡。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87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江苏鑫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钻床工胡新峰违反金属切削作业相关规定在未关停钻床的情况下进入钻床作业区域,旋转的钻床钻杆卷到胡工作服裤腿后将其甩出,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江苏鑫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上海闵行“江苏鑫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4.11.7机械伤害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不予追究责任 胡新峰,男,江苏鑫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钻床工,违反金属切削作业相关规定在未关停钻床的情况下进入钻床作业区域,旋转的钻床钻杆卷到胡工作服裤腿后将其甩出,导致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鉴于其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江苏鑫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局依法对江苏鑫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 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未督促加工业务承揽单位落实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建议区安委办对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进行警示约谈。 (一)江苏鑫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加大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二)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 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对加工业务承揽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督促加工业务承揽单位落实对作业人员的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厂区内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再次发生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