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数据库 ← 返回报告列表

上海闵行胜轩建筑有限公司“2024.6.22”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06-22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高处坠落
— 下载原件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上海闵行胜轩建筑有限公司“2024.6.22”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551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上海市闵行区北江州路北侧一工地内
发生时间
2024-06-22 00:00:00
涉事单位
上海胜轩建筑有限公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80
行政区域
中国,上海,上海市,闵行区
详细时间
18:00: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6月22日18时许,闵行区北江州路北侧一工地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死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涉及单位基本情况
1.业主单位
上海华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江汉路223号1层;法定代表人:赵德明;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该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等。
2.劳务单位
上海胜轩建筑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3幢(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法定代表人:何渲珑;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该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劳务分包、建筑工程施工等。
(二)合同签订情况
1.2024年5月9日,上海华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闵行区浦锦街道MHPO-1302单元35-5地块出让给上海华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普通商品房开发建设,出让年限70年。
2.2024年6月16日,上海华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胜轩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及《劳务安全协议》。根据合同约定,由上海胜轩建筑有限公司承揽闵行区浦锦街道MHPO-1302单元35-5地块配套用房项目劳务工程(位于闵行区北江州路北侧);根据协议约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合同、协议期限自2024年6月19日起至2024年7月8日止。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22日下午,上海胜轩建筑有限公司木工班班长徐林根据该公司工作安排带领木工王运国、朱大良和辅工何泽前至闵行区浦锦街道MHPO-1302单元35-5地块配套用房项目工地(位于闵行区北江州路北侧),对该工地西侧尚在搭建的脚手架进行支撑模板的测量作业。18时许,当日测量作业完成后,徐林、王运国、朱大良在该脚手架旁的地面整理工具准备离开时,听到异响查看情况时发现何泽前(当时佩戴安全帽,未佩戴安全带)倒挂在该脚手架第一层横杆上(距地面约2米),其佩戴的安全帽掉落在地面。
(二)事故救援情况
上海胜轩建筑有限公司徐林发现何泽前身体异常倒挂情况后立即组织现场人员进行施救并拨打120。120到达后即进行现场抢救,后何经抢救无效死亡。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总体反应迅速,上报及时、措施得当,未发生次生灾害。
事故造成1人死亡。
何泽前,男,52岁,公民身份号码略,四川人。根据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何死亡原因系高坠造成多发性损伤。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8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上海胜轩建筑有限公司辅工何泽前未经公司安排自行攀爬脚手架,过程中不慎坠落,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上海胜轩建筑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上海华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工程项目(闵行区北江州路北侧浦锦街道MHPO-1302单元35-5地块配套用房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安排劳务单位进场作业。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上海闵行胜轩建筑有限公司“2024.6.22”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不予追究责任
何泽前,男,上海胜轩建筑有限公司辅工,未经公司安排自行攀爬脚手架不慎坠落,导致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鉴于其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上海胜轩建筑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上海胜轩建筑有限公司进行处理。
2.上海华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安排劳务单位进场施工作业。
建议区建管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上海华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处理。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徐林,男,公民身份号码略,上海胜轩建筑有限公司木工班班长,未有效落实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何泽前违规攀爬脚手架的违规行为。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上海胜轩建筑有限公司根据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局。
(一)上海胜轩建筑有限公司
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加大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及时发现作业人员违规作业行为,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二)上海华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程序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组织各项进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