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四十条桥东北角“11·2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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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四十条桥东北角“11·2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6782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东四十条桥东北角 发生时间 2023-11-25 00:00:00 涉事单位 北京金鼎盛峰商贸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物体打击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商贸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20 行政区域 中国,北京,北京市,东城区 详细时间 02:30: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11月25日2时30分,在东城区东四十条桥东北角,由北京金鼎盛峰商贸有限公司购买并挂靠在北京国电中都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一辆货物运输车,驾驶员在对货物进行捆扎时货物脱落,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余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1.北京金鼎盛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某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228MA00FYRF6B,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2017年7月4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密云区东邵渠镇政府办公楼210室-1116(东邵渠集中办公区),经营范围为销售建筑材料、租赁建筑工程机械和设备等。2023年4月,北京金鼎盛峰商贸有限公司与赵某文签订《劳动合同书》,招用赵某文为驾驶员。 2.北京国电中都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某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83063794206,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4年6月25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10号3号楼一层688室,经营范围为建设工程施工、道路货物运输等。该公司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号为京交运管许可货字110115017681号,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证件有效期为2022年12月27日至2026年12月26日。 事发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证和北京国电中都建筑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机关,均为大兴区交通局。 (一)事故发生经过 11月24日下午,北京金鼎盛峰商贸有限公司工人根据送货单对需要运送的货物进行装车,装车结束后使用钢丝绳将货物扎紧固定。25日凌晨,驾驶员赵某文对车辆状况和货物固定情况进行检查后,驾车从大兴区魏善庄出发前往蓟门桥运送货物。25日2时左右,车辆行驶至东四十条桥时,赵某文发现固定货物的钢丝绳出现松动,便下车对货物进行重新捆扎,调整过程中货箱内货物突然脱落,砸到来不及躲避的赵某文身上。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3年11月25日2时30分左右,东四十条桥附近一建筑工地工人听到钢管落地的声音,便跑出来查看,发现有人被一捆钢管压在地上。一名工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其余工人使用工地的叉车将钢管抬起,并将被压人员拉出。2时40分120急救车到达事发现场,急救人员对被压人员进行抢救,同时拨打110报警电话。3时许受伤人员由120急救车转运至陆军总医院继续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5时50分,东城公安分局将相关情况通报区应急办。接到报告后,区应急局会同东城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和区纪委区监委,赶赴事发现场开展调查。 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120余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东城公安分局已排除他杀刑事案件嫌疑。2023年12月1日,陆军总医院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赵某文死亡原因为“创伤性失血性休克”。 结合现场勘查、询问笔录等综合分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赵某文受脱落货物打击,导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北京金鼎盛峰商贸有限公司作为货物运输实际经营者,未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制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输中货物脱落;未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运输中货物脱落的事故隐患;未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赵某文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2.北京国电中都建筑有限公司作为运输企业,其法定代表人未督促本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严格加强对挂靠在本单位名下车辆的安全管理。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以上原因分析,调查组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赵某文作为驾驶员,发现固定货物的钢丝绳出现松动后,未消除货物脱落的事故隐患,便对货物进行重新捆扎,导致货物脱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赵某文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北京金鼎盛峰商贸有限公司未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给予其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北京金鼎盛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霞,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北京金鼎盛峰商贸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运输中货物脱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北京国电中都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春,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北京国电中都建筑有限公司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调查组提出如下整改措施与建议: (一)事故有关责任单位 北京金鼎盛峰商贸有限公司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技术等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运输中货物脱落的事故隐患;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等情况。北京国电中都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要督促本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加强对挂靠在本单位名下车辆的安全管理。 (二)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货物运输领域安全工作,从此次事故深刻汲取经验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指导有关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规定要求严格加强所属车辆和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法律法规贯穿到企业管理的全过程、落实到日常工作的每个环节、提高员工安全防范的意识,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