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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西革新里60号院2号楼“4·17”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3-04-17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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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西革新里60号院2号楼“4·17”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6784
抓取时间:2026-10-19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西革新里60号院2号楼
发生时间
2023-04-17 00:00:00
涉事单位
北京盛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00
行政区域
中国,北京,北京市,东城区
详细时间
11:30: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4月17日11时30分左右,在东城区西革新里60号院2号楼,北京盛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外墙防水维护作业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事故发生单位为北京盛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购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1783213714C,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再,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6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60号地下一层、1、2、3、4层,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管理、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物业管理等。
(一)事故发生经过
4月14日,谷某松联系盛购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再,告知其已到京,预计4月17日到盛购公司干活。二人商定,由盛购公司提供防水涂料、胶等维护作业材料,由谷某松自带工作绳及作业工具。谷某松自带工具的费用及工钱合计850元,另带1名小工、工钱350元,盛购公司共计给谷某松及小工1200元。
4月17日7时许,谷某松带领1名小工到达盛购公司,李某再带领谷某松到2号楼地下一层领取防水涂料、胶等维护作业材料,并让工程部经理刘某军与谷某松对接,负责安排当天具体的维护作业任务。
8时许,刘某军带领谷某松及小工到达2号楼楼顶,告知他们当天的作业安排是对2号楼5层至16层部分居民房屋的窗台进行外墙防水维护,谷某松及小工准备开始进行外墙防水维护作业,刘某军到楼下用手机操控谷某松具体给哪户的窗台外墙进行防水维护。
谷某松由上至下维护完5层至16层01号户型的窗户后,安全下至1层,后又乘坐电梯上至楼顶,开始对5层至16层03号户型的窗户进行维护,1103号窗户安装有外突的防盗窗,防盗窗顶部安装有边缘锋利的铁质盖板,刘某军提醒谷某松作业过程中注意此防盗窗,谷某松便将一条毛巾系在工作绳上用来做防损伤保护。
11时30分左右,谷某松在5层作业过程中工作绳突然崩断,谷某松连同座板、安全带及崩断的工作绳直接坠落到人防工程口部管理房顶部,刘某军听到人防工程口部管理房顶部有东西坠落的声音,随即搬来梯子上去查看,发现谷某松侧躺在人防工程口部管理房顶部地面上,身旁有一摊血迹。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先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120医护人员到现场后确认,谷某松已无生命体征。
接报事故后,东城区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区应急局、区纪委区监委、东城公安分局、区住建委、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和永外街道迅速行动、协调配合,有序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现场保护,并要求盛购公司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和善后等工作。
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调查组结合现场勘查、书证物证、询问笔录、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和专家鉴定意见等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谷某松未按照《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23525—2009)7.2.4使用要求,在建筑物的凸缘垫防止绳索损伤的衬垫,导致工作绳被外突防盗窗顶部的铁质盖板磨损崩断;谷某松使用的坠落保护系统不符合《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23525—2009)5.4.2要求,坠落保护系统在坠落发生时失效,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为:盛购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防水维护作业现场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三)事故性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上述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以上原因分析,调查组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谷某松作为特种作业人员,在防水维护作业过程中未按照《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23525—2009)7.2.4使用要求,在建筑物的凸缘垫防止绳索损伤的衬垫,导致工作绳被外突防盗窗顶部的铁质盖板磨损崩断;使用的坠落保护系统不符合《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23525—2009)5.4.2要求,坠落保护系统在坠落发生时失效,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谷某松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盛购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防水维护作业现场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给予其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盛购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再,作为盛购公司主要负责人,对防水维护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防水维护作业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盛购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单位,要以对人民群众极端负责的态度,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要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职责,经常性地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发生。
(二)物业领域相关的各主管部门要督促本领域中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作业单位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强化安全意识;结合安全生产和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对全区物业服务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属地街道要加强对辖区内物业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基层安全治理能力,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和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全面排查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