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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打磨厂街7号宝鼎中心“10·3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3-10-30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机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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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打磨厂街7号宝鼎中心“10·3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6783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东打磨厂街7号宝鼎中心北侧一层
发生时间
2023-10-30 00:00:00
涉事单位
浙江申奇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机械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其他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30
行政区域
中国,北京,北京市,东城区
详细时间
19:40: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10月30日19时40分,在东城区东打磨厂街7号宝鼎中心北侧一层,负责废旧物料回收的工作人员使用货物提升机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0余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1.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崇文门分公司,负责人为母某阳,店长(单位生产经营日常活动实际决策人暨主要负责人)为高某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1MA01FJWM52,企业类型为分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13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打磨厂街7号二层218号,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销售食品、销售日用品、餐饮企业管理、家政服务等。
2.华美财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某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7832301190,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成立于2005年12月31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打磨厂街7号地下一层至地上三层,经营范围包括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停车场服务、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日用百货销售、服装服饰零售等。
3.浙江申奇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5MA2B12HW14,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为2018年3月6日,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花园岗街89号万锦汇大厦3幢1103室,经营范围为城市绿化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旧货销售等。
(一)事故发生经过
通过查看监控视频,并结合事故现场目击者描述,事故调查组详细还原了事故发生经过。10月30日19时36分16秒,事发货物提升机升降台在下降过程中,防护门处于向内开启状态,升降台底部与防护门顶部接触后,升降台被卡滞并停止下降。此时油缸活塞杆和滑轮架继续下降至活塞杆完全回缩,提升链条和钢丝绳也完全处于松弛状态。随后苏某进入升降台下方,使用钢管敲打防护门顶部。19时38分54秒,苏某将防护门从升降台底部向外敲出,升降台以自由落体的方式砸向地面,苏某未来得及离开,被升降台压在地面之上。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将事发货物提升机的升降台从一层升至二层,并将苏某转移至安全地点,随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20时2分,区应急办接东城公分局报告,新世界三期新活馆盒马鲜生超市,第三方合作公司浙江申奇环境服务公司员工苏某在超市液压升降平台内受伤,120现场确认已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东城区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区应急局、区纪委区监委、东城公安分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和崇文门外街道迅速行动、协调配合,有序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现场保护,并要求事故有关单位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和善后等工作。
调查评估认为,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崇文门分公司作为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相关信息向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进行报告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东城公安分局接到报警电话后,及时将相关信息横传至区应急办,由区应急办通过正式途径向市应急办报告。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指导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崇文门分公司对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进行保护,对现场秩序进行维护。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对苏某进行积极抢救,但苏某因伤势过重已当场死亡。经评估,应急处置过程中,信息报送客观真实,应急响应及时迅速,应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有序。
造成一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130余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法医检验、走访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苏某受机械伤害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结合询问笔录、视频监控、检测鉴定和模拟实验,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废旧物料回收人员违反相关规定,自行操作货物提升机,货物提升机发生故障后未停机并报告专业人员进行维修,自行进入升降台下方进行处置,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未按照事发货物提升机《安装使用说明书》的安全操作规范和使用注意事项进行操作。
(1)货物提升机须由经过必要培训的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崇文门分公司收货组人员进行操作,禁止外来人员操作。事故发生时现场没有收货组人员对货物提升机进行管理,导致苏某作为非收货组人员可以自行操作货物提升机。
(2)货物提升机运转过程中要同时关闭上下防护门,严禁身体的任何一个部位处于升降台下方。事故发生时上下防护门全部处于打开状态,一层防护门电气联锁开关失效,防护门与设备运行失去联锁保护功能,导致货物提升机运行过程中,苏某能够随意进入升降台下方。
(3)货物提升机液压系统应每两个月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检查油管、油泵、油缸运行情况并清洗滤油器。货物提升机电气系统应每半年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及时更换损坏的电气配件。华美财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房屋租赁合同》和《备忘录》中约定的内容,按时对货物提升机进行维护保养。
2.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崇文门分公司未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消除货物提升机一层防护门损坏,严重变形,造成可以向内侧方向开启,升降台下降过程中被卡滞的事故隐患。
3.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浙江申奇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未对员工苏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苏某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与废旧物料回收工作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崇文门分公司未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要求,将第三方员工视同新从业人员进行不少于24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苏某自6月入职以来仅接受0.5小时培训,培训档案中除培训签到表外,缺少考核结果等有关资料。
4.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1)华美财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将场所出租给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后,双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华美财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防护门损坏变形可以向内侧开启和防护门电气联锁开关失效的事故隐患。
(2)废旧物料回收场所与收货场所处于同一作业区域,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崇文门分公司与浙江申奇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双方也未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作业区域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以上原因分析,调查组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苏某作为废旧物料回收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在货物提升机发生故障后未停机并报告专业人员进行维修,自行进入升降台下方进行处置,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苏某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崇文门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制止和纠正废旧物料回收人员违法操作规程的行为;未采取措施消除货物提升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与华美财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申奇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给予其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崇文门分公司店长高某徽,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崇文门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货物提升机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浙江申奇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与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崇文门分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给予其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浙江申奇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浙江申奇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华美财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未与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崇文门分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货物提升机存在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给予其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华美财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豪,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华美财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货物提升机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调查组提出如下整改措施与建议:
(一)事故有关责任单位
1.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崇文门分公司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公司全体从业人员提高安全意识、严格遵章守纪,门店要明确专人经必要培训合格后对货物升降梯进行操作,坚决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要建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时限和责任人,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在落实整改资金的基础上,彻底予以消除;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要与废旧物料回收等可能涉及同一作业区域的第三方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加大安全检查力度。
2.浙江申奇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针对从业人员流动性较大的特点,及时组织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要与废旧物料回收工作的发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确定各自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将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告知从业人员,保证作业区域内的生产安全。
3.华美财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要及时查缺补漏,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加强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督促承租单位整改发现的安全问题。
(二)商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区商务局作为商业零售行业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开展了商务行业安全生产和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督导企业开展“企安安”自查;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定期分析研究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局领导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在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开展安全检查;向企业宣贯事故警示、安全提醒、工作要求,组织开展重点企业安全提示及安全教育集中培训会。
针对此次事故,区商务局要深刻汲取事故经验和教训,坚决贯彻“三管三必须”工作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行业安全管理职责;要进一步加强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推动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及专项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指导督促包括涉事企业在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利用职工大会、安全工作会议等形式,开展全员警示教育,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和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属地街道
崇文门外街道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例会,分析研判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积极开展事故隐患治理工作,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将隐患整改到位,确保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组织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主题宣传日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利用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安全知识。
针对此次事故,崇文门外街道作为属地街道,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按照职责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采取多种方式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进行督促整改;要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调动和发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基层安全治理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