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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胜民族街道鄂尔多斯市北骄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厂区3MWp光伏发电项目“5·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3-05-12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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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胜民族街道鄂尔多斯市北骄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厂区3MWp光伏发电项目“5·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077
抓取时间:2026-10-19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鄂尔多斯市北骄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发生时间
2023-05-12 00:00:00
涉事单位
鄂尔多斯市北骄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其他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295.4096
行政区域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二、事故概况
2023年5月12日14时21分,在鄂尔多斯市北骄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厂区3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名施工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95.4096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工程项目概况
鄂尔多斯市北骄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厂区3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位于鄂尔多斯市北骄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厂区院内,在厂区地面、厂房屋面以及厂区空场闲置地带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初步预估装机容量3020.9kW,分10个并网点接入厂用380V配电系统,采用“自发自用”模式为厂区提供清洁电能。项目于2022年9月20日取得东胜区能源局《项目备案告知书》,项目代码2209-150602-60-01-930824。2022年10月30日开始施工,事故发生后,已停止施工。
2.建设单位概况
(1)鄂尔多斯市北骄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骄热电公司)成立于2012年07月06日,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宋家渠,法定代表人:王保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597348121W。公司系内蒙古蒙泰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设有安全环保质量部、运营管理部、设备技术部、发电运行部、电力营销部,共计员工240人。相关批文手续、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等均符合要求。
(2)鄂尔多斯市蒙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泰新能源公司)成立于2021年09月01日,位于达拉特旗达拉特经济开发区三福线南铝产业园区办公楼四楼,法定代表人:苏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1MA0R83P7X6,经营范围: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等。公司系内蒙古蒙泰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设有安全环保技术部、发电运行部、运营管理部、办公室,共计员工24人。公司相关批文手续等均符合要求。
3.承包单位概况
鄂尔多斯市凯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荣电力工程公司),位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康盛南路1号-14-1409、1410(驰恒商务大厦14楼),法定代表人:田**,身份证号码:1527**********3614,组织机构代码91150691594630332W。主要经营范围: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三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围栏及防护建设工程;风力、太阳能、新能源发电工程的开发等。公司设有经营部、工程部、综合部、财务部,共计员工20人。
资质证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蒙)JZ安许证字(2015)000187,有效期至:2024年08月27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15113434,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证书编号:A215009468。2019年10月14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8月26日,许可证编号1-5-00049-2012(2/2),该公司证照齐全,均在有效期内。
4.劳务分包单位概况
宁夏锐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以下简称锐博电力工程公司一分公司),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街道满城南街东侧臻君豪庭花园1号综合楼1201室,主要负责人:王学军,组织机构代码:91640100MA76NXT139,实际控制人:张*,身份证号码:6422**********2019。该公司隶属于宁夏锐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5.劳务分包人王翼情况
王*,个体承包商,鄂尔多斯市北骄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厂区3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承包人,现住重庆市渝北区树兰路127号4栋1单元19-4,身份证号码:513401197506253615。
6.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概况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能源局,成立于2019年3月,属东胜区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内设六个职能科室,2个二级单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能源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能源局综合服务保障中心),单位共有职工197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能源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新能源执法中队负责依法对东胜区新能源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项目招投标管理。2022年7月北骄热电公司发布《鄂尔多斯市北骄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厂区3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EPC承包招标文件》;2022年8月24日,蒙泰新能源公司向招标办提交《招标委托申请》并获得批准;蒙泰新能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组织完成北骄热电公司分布式光伏EPC项目的招标工作,并对投标单位从业人员、施工机械设备配备情况、工期、质量、安全及项目经理执业情况等方面进行了考察调研,于2022年9月22日向凯荣电力工程公司印发《中标通知书》,要求在收到中标通知日起按照中标方承诺内容,组织和安排施工人员进场并落实有关事宜。北骄热电公司2022年9月20日取得东胜区能源局《项目备案告知书》,准予北骄热电公司厂区3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
2.承包商管理。2022年10月6日,北骄热电公司与凯荣电力工程公司签订《鄂尔多斯市北骄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厂区3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EPC承包合同》,同时将《安全、环保、文明施工协议》作为附件;2023年4月21日,再次签订《鄂尔多斯市北骄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协议》。2022年10月29日,《内蒙古蒙泰集团有限公司热电事业部关于成立厂区3MWp光伏建设工作小组的通知》(热电事业部发〔2022〕29号),决定由蒙泰新能源公司具体负责厂区3MWp光伏建设工作并成立领导小组,组长陈冬、副组长高培林(常务),2022年11月1日—2023年5月12日期间,蒙泰新能源公司建立了承包商管理档案,开展了施工人员入场安全培训教育,并按照隐患整改“五定”要求督促整改隐患,施工人员体检报告、意外保险单、资格证明文件齐全有效并审核了《施工项目四措两案》方案。4月27日,针对当地气候特点及时下达了大风风险预警通知。蒙泰新能源公司未禁止凯荣电力工程公司和锐博电力工程公司一分公司私自对外转包、分包工程;未严格审查屋面防护栏杆专项施工方案。
2023年4月12日,凯荣电力工程公司与锐博电力工程公司一分公司签订《鄂尔多斯市北骄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厂区3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凯荣电力工程公司组织制定了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及环保措施、施工措施、施工方案、应急预案。项目经理谢惠斌,持有建造师证(证号:NMG2002864),于2023年4月29日离职,公司未调派新项目经理。项目部安全负责人高美成,持有安全员证(证书编号:1520171160923431),一直请假未在岗,公司未重新调配安全负责人。凯荣电力工程公司未有效履行项目安全管理职责,投标文件中配备的项目管理人员未实际到岗,项目缺少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工程技术等人员;未按规定编制屋面防护栏杆专项施工方案;违反合同私自对外转包、分包工程。
2023年4月15日,锐博电力工程公司一分公司与王翼(身份证:513401197506253615)签订《鄂尔多斯市北骄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厂区3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安全生产责任。锐博电力工程公司一分公司擅自将工程转包、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未设置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王*(5134**********3615)以个人名义承揽安装工程,长期不在现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施工作业,未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技术交底等。
3.施工现场情况。本项目施工场地位于北骄热电公司蒙泰检修办公楼屋面,办公楼高13.7m,屋面面积441.35㎡,呈东西长方形,西侧三层有一爬梯通向屋面,施工人员由此爬梯上屋面施工,屋面北侧光伏板、支架(混凝土支墩)及组件安装完毕,南侧从东到西安装到第七块光伏板,光伏板件箱由汽车起重机吊装至屋面中部靠西。施工人员分两组,一组3人负责安装光伏板、支架(混凝土支墩)及组件,另一组2人负责搬运光伏板。光伏板大小为2.278m×1.134m长方形,在支架上下横放两块。屋面四周设有防护栏杆,事故发生处屋面防护栏上横杆高约1.02m,立杆与女儿墙用一枚螺栓连接固定(女儿墙高约0.52m),立杆间距3m,未增设横杆且防护栏为一道横杆,防护栏材料壁厚3.7㎜,防护栏弯矩和抗弯强度及挠度不符合要求,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3.1相关规定。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3月12日,凯荣电力工程公司向蒙泰新能源公司申请复工,蒙泰新能源公司通过验收并同意施工,4月29日陈旭、杨昌平等施工人员,在北骄热电公司蒙泰检修办公楼屋面进行防护栏施工,4月30日防护栏搭设完毕后未经验收,直接进行光伏板安装施工。
5月12日上午,北骄热电公司安全环保质量部接到气象部门发布的大风蓝色预警信息后,在微信群里通知并要求施工人员注意安全或停止施工,同时凯荣电力工程公司姜金刚早晨7时50分左右给施工人员陈旭打电话通知,因大风蓝色预警,要求施工人员禁止在屋面安装光伏板。
5月12日14时,因气象部门发布大风蓝色预警,陈旭组织并要求杨立顺、杨立安、陈洪训、马寿前和刘康元5名施工人员前去物资部楼屋面进行施工(物资楼为2层),陈洪训、马寿前、刘康元因安装工具此前留在蒙泰检修公司办公楼屋面,5人到达屋面后,当即决定就地进行光伏项目安装施工作业,杨立顺和杨立安负责搬运光伏板(光伏板长2.278m,宽1.134m),陈洪训、马寿前、刘康元负责安装作业。14时21分,杨立安与杨立顺在蒙泰检修公司办公楼屋面南侧临边由西向东搬运光伏板,杨立安在后杨立顺在前,突然刮来一阵大风,杨立安被大风刮倒的同时,左手作出反应当即抓住防护栏,杨立顺与光伏板由于大风缘故撞塌屋面防护栏后,坠落于检修楼南侧地面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进行了先期处置,5月12日14时21分,陈洪训发现杨立顺坠落于检修楼南侧地面后,随即向杨昌平报告,杨昌平接到报告电话后迅速赶到现场,到达事故现场后通知现场负责人陈旭到事故现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中心于14时36分到达现场,经救护人员现场救治并转运至华建立仁医院,14时40分医治无效确认杨立顺死亡。14时30分左右蒙泰电厂设备技术部经理付新上班经过事故发生地,看到有人躺在地上随即报告给北骄热电总经理王保平。14时45分左右王保平及时给蒙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渊打电话,苏渊接到电话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善后救援工作,15时19分向东胜区能源局进行报告,15时46分蒙泰3MWp光伏建设工作小组组长陈冬拨打110报警电话,刑事侦查大队警员于15时51分到达现场,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并询问相关人员。安排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在规定时限内向东胜区能源局如实报告了事故情况,妥善处置了遇难人员的善后事宜。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295.4096万元人民币。其中善后处理费用174.4096万元人民币,死亡赔偿121万元人民币,详细清单见附件2。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事故直接原因是:杨**(死者,身份证号码:6124**********6610),安全意识淡薄、不服从安全管理,现场防护栏防护失效,擅自在大风蓝色预警情况下,从事高处搬运光伏板作业,因阵风不慎坠落地面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蒙泰新能源公司未依法落实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项目发包管理混乱。蒙泰新能源公司资质审核把关不严,对投标文件中配备的项目部管理人员均未实际到岗的情况失察失管,未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现场项目部人员配备及进场施工作业人员相应从业资格等情况;未禁止凯荣电力工程公司与锐博电力工程公司一分公司转包、分包工程。
(2)施工工程管理不严。蒙泰新能源公司未认真对项目防护栏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把关,未及时发现并纠正防护栏搭设工程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的问题;未督促施工单位依法落实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承包单位和外来施工队伍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2.凯荣电力工程公司未依法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项目组织管理混乱。凯荣电力工程公司未有效履行项目安全管理职责,投标文件中配备的项目部管理人员未实际到岗;项目经理离职、安全管理人员长期请假,未及时调配管理人员组织施工;违反合同擅自转包、分包工程,未按规定对所承担的建设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
(2)违规组织施工作业。凯荣电力工程公司未编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的《防护栏专项施工方案》;防护栏搭设后未组织施工单位验收,也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即投入使用;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未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作业前未按规定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风力6级以上禁止高处施工)。
(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凯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项目总承包未对分包方进行监督管理,对杨立顺(死者)安全教育培训没有针对性;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教育情况,未组织员工进行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4)安全管理体系有缺失。凯荣电力工程公司未认真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施工项目安全管理职责。
3.宁夏锐博电力工程公司一分公司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违规发包项目。宁夏锐博电力工程公司一分公司擅自将工程转包、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未设置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2)统一协调管理缺失。宁夏锐博电力工程公司一分公司未认真履行对劳务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工作职责,对发包项目未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按规定对进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督促劳务单位依法落实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队伍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4.劳务分包人王翼擅自以个人名义承揽安装工程,长期不在现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施工作业;未组织开展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等。
5.安全监管情况
东胜区能源局监管不到位,失管失察,没有认真落实“打非治违、外包专项治理、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自项目开工至事故发生期间未对该项目进行过监督检查,未对承包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督促企业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防控工作。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东胜民族街道鄂尔多斯市北骄热电有限责任公司“5·12”事故是一起因高处坠落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建议
1.不予处罚的人员(1人)
杨立顺(死者),安全意识淡薄、不服从安全管理,擅自在大风蓝色预警情况下,从事高处搬运光伏板作业,不慎坠落于检修楼南侧地面死亡。在该起事故中负直接主要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5人)
(1)陈*,男,中共党员,鄂尔多斯市蒙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系3MWp光伏建设工作小组组长(热电事业部发〔2022〕29号)。未禁止凯荣电力工程公司和锐博电力工程公司私自对外转包、分包工程;未严格审查屋面防护栏杆专项施工方案;未确认承包单位安全作业条件达标,安全技术措施到位即同意开展现场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柒佰肆拾柒圆整(¥25747.00)。
(2)高**,男,中共党员,鄂尔多斯市蒙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工程质量部经理(热电事业部发[2022]29号任命)。负责3MWp光伏建设项目施工监督、施工质量验收及技术指导等项目全面管理工作。未认真对项目防护栏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把关,未及时发现并纠正防护栏搭设工程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的问题;未督促施工单位依法落实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罚款人民币捌仟柒佰柒拾肆圆整(¥8774.00)。
(3)田**,男,群众,鄂尔多斯市凯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有效履行项目安全管理职责,投标文件中配备的项目管理人员未实际到岗,项目缺少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工程技术等人员;未按规定编制屋面防护栏杆专项施工方案;违反合同私自对外转包、分包工程;未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没有及时排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放任施工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叁万零捌佰贰拾陆圆整(¥30826.00)。
(4)张*,男,群众,宁夏锐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实际控制人,擅自将工程转包、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未设置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对建设工程未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针对气象部门大风预警信息,没有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放任施工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罚款人民币贰万零贰佰零拾捌圆整(¥20208.00)。
(5)王*,男,群众,3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工程承包方负责人,以个人名义承揽安装工程,长期不在现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施工作业;未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等;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协调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排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建设工程未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针对气象部门大风预警信息,没有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放任施工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伍佰肆拾壹圆整(¥19541.00)。
3.建议单位给予处罚人员(4人)
(1)韩**,男,群众,鄂尔多斯市凯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未编制防护栏杆施工方案,防护栏搭设后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未认真履行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施工现场疏于管理,各施工方案都由他人代签,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建议单位内部依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2)姜**,男,群众,鄂尔多斯市凯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在光伏发电工程安装过程中,没有注意到防护栏杆不符合要求;针对气象部门大风预警信息,没有有效的防范安全事故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措施;对施工人员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建议单位内部依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3)杨**,男,群众,宁夏锐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现场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注意到防护栏杆不符合要求;针对气象部门大风预警信息,未采取有效的防范安全事故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措施;对施工人员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建议单位内部依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4)陈*,男,群众,宁夏锐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现场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现场安全监管工作未落实到位,在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中仍然有疏漏,隐患排查不彻底;没有及时发现防护栏杆不符合要求;针对气象部门大风预警信息,没有有效的防范安全事故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建议单位内部依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4.建议追究法律责任人员(3人)
(1)田**,男,群众,鄂尔多斯市凯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2)张*,男,群众,宁夏锐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实际控制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3)王翼,男,群众,3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工程承包方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责任单位处理意见建议
1.鄂尔多斯市北骄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厂区3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位于鄂尔多斯市北骄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厂区院内,鄂尔多斯市北骄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凯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EPC承包合同。鄂尔多斯市北骄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和鄂尔多斯市蒙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同为内蒙古蒙泰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蒙泰集团有限公司热电事业部关于成立厂区3MWp光伏建设工作小组的通知》(热电事业部发[2022]29号)明确鄂尔多斯市蒙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负责厂区3MWp光伏建设工作,建议对鄂尔多斯市北骄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不予处罚。
2.鄂尔多斯市蒙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未禁止凯荣电力工程公司和锐博电力工程公司私自对外转包、分包工程;未严格审查屋面防护栏杆专项施工方案;未确认承包单位安全作业条件达标,安全技术措施到位即同意开展现场作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建议对鄂尔多斯市蒙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处以人民币陆拾万元罚款(¥600000.00)。
3.鄂尔多斯市凯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3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谢惠斌已离职,项目安全负责人高美成请假,该项目未任命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安全负责人;未编制防护栏专项施工方案且未对防护栏进行验收直接投入使用;对施工现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未及时排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建议对鄂尔多斯市凯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伍拾万元罚款(¥500000.00)。
4.宁夏锐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擅自将工程转包、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未设置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没有及时发现防护栏杆不符合要求;针对气象部门大风预警信息,没有有效的防范安全事故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措施,导致事故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建议对宁夏锐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处以伍拾万元人民币罚款(¥500000.00)。
5.东胜区能源局是东胜区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负有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建议通报批评并作出书面检查。边利军,男,中共党员,东胜区能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新能源执法中队中队长,未对第三方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防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东胜区能源局党组给予其诫勉谈话。
(三)相关问责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建议责成东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罚款依法监督执行。
1.要求鄂尔多斯市凯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符合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安全负责人,全面排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风险因素,分析和制定安全预防措施,要有针对性地培训教育内容,增强安全意识,杜绝违章操作。
2.要求宁夏锐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任命现场安全负责人,举一反三,彻底进行隐患排查,采取防范安全事故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措施,严格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设置高处作业防护栏杆,要求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严格执行现场安全操作规程,将在此次事故中暴露的问题要对所有的施工人员进行警示教育。
3.鄂尔多斯市北骄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和鄂尔多斯市蒙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应严格落实对外包项目的安全管理、资质审核、作业审批、隐患排查治理、事故报告等管理制度,对承包单位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将外包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法定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单位。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督促整改、复查验收到位。对承包单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入厂安全培训教育、规范记录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在作业前与承包单位进行外包项目的安全、技术书面交底,向承包单位明确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需采取的安全措施,承包单位开展现场作业前确认承包单位安全作业条件达标,安全技术措施到位。
4.区能源局要深刻吸取事故的沉痛教训,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责任落实到领导、部门和岗位,所有工程安全措施必须满足安全规定和条件,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法依规,严管严抓,督促企业及时分析和辨识各类事故风险,制定应对措施,参加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