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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沙坡头中卫市鑫顺发工贸有限公司“7·31”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3-07-31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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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沙坡头中卫市鑫顺发工贸有限公司“7·31”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6191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卫市鑫顺发工贸有限公司
发生时间
2023-07-31 00:00:00
涉事单位
中卫市鑫顺发工贸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其他爆炸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机械
死亡人数
1
受伤人数
1
一般事故伤亡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76
行政区域
中国,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详细时间
20:42: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7月31日20时42分许,中卫市鑫顺发工贸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其他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76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出租单位:中卫市鑫顺发工贸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29日,由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何某冬,实际控制人何某民,性质为私营企业,注册登记时间为2021年6月17日,营业期限为长期,公司从业人员2人。公司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镇罗镇金鑫工业园区。经营范围:有色金属合金、铁合金、铸铁件、铸钢件、金属制品的制造、销售等;废旧物资回收、加工、销售;机械设备、建材、钢材、五金产品、其他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劳保用品、日用杂货、电子产品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下设两个生产车间,分别为1号和2号车间,本次事故发生在1号车间。
中卫市鑫顺发工贸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铸件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19年04月23日取得中卫市沙坡头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项目代码:2019-640502-33-03-000180)。项目的《安全预评价》由宁夏安普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于2019年4月3日经专家复核后同意备查。《安全设施设计》由宁夏智诚建科设计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银川市)编制,于2020年6月12日经专家复核后并取得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未使用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于2021年6月9日经中卫市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审查备案。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由贵州首信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编制,于2023年4月19日经专家评审通过,明确中卫市鑫顺发工贸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铸件项目安全设施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安全设施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承租单位:宁夏亚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19年9月27日,由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姜某华,性质为私营企业,注册登记时间为2022年8月25日,营业期限为长期,公司从业人员19人,其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名。公司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银川阅海湾中央商务区CBD保险大厦3层302。经营范围: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电力行业高效节能节能技术研发;节能管理服务;专业设计服务;机械设备研发;烘炉、熔炉及电炉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大气污染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制造;电力电子原器件制造;机械电器设备制造;除尘技术装备制造;金属制品销售;大气污染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烘炉、熔炉及电炉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公司计划年产能2000吨,截止2023年7月,实际产能为500吨。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事故相关生产工艺。
先将准备好的金属、炉料由行车送至操作平台,由工人加入中频炉内,块度大小合适,一般不超过炉子内径的一半。炉料小批量分多次加入,当原料全部熔化后,从中频炉倾倒入炉坑前的铁水包,由冶金铸造桥式起重机送至地面冷却槽,冷却后人工破碎。
2.事故车间及现场管理情况。
中卫市鑫顺发工贸有限公司事发车间东西长60米,南北宽16米,钢架结构,建有中频炉2台,其中:3吨1台(1号炉),1.5吨1台(2号炉)。发生事故炉为1号炉,该炉离车间东墙2米,北墙4.3米,设操作平台一层,操作平台南北长2.4米,东西宽2米,平台与炉体中间空隙0.2米。自东向西排列水泥楼板1.3米,水泥楼板至炉体平台空隙0.7米。炉体高度2米(炉体底座高0.3米,炉体高度1.7米),炉体外径1.6米,实测内径0.7米(详见图示1)。企业车间设置了安全警示标示,但标示不齐全。1号车间、1号炉由中卫市鑫顺发工贸有限公司和宁夏亚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管理。
3.事故有关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履职情况。
(1)宁夏亚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不健全,安全管理混乱。企业未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未制定中频炉安全操作规程;企业制定了生产设备维护保养制度,但制度针对性不强,且未定期进行维护保养,隐患排查整治不严不细,作业人员作业前未对中频炉内衬进行安全检查,违章作业;企业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了培训档案,但档案资料不全;企业配备持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人,但履职不到位。
(2)中卫市鑫顺发工贸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能力不足,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外租企业生产安全管理混乱。企业未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将承租企业员工纳入统一管理;未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未对承租企业书面告知项目、场所、设备的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以及现场风险因素、注意事项。
(3)租赁协议签订情况。中卫市鑫顺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宁夏亚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于2023年1月1日签订了《中频炉车间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租赁范围为乙方中频炉车间、原辅料车间、精整车间设备及其它配套设施,租赁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使用权归甲方所有,租赁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日(甲方实际于2023年4月21日开始生产),年租金75万元人民币,同时协议还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约定。
4.事故防范措施和法规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1)事故防范措施。宁夏亚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进行了安全风险辨识,提出了风险防控措施,但作业人员未能有效落实各项风险消减措施,如作业前未对中频炉内衬进行安全检查、未定期对中频炉进行维护保养等。
(2)法规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事故相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中对于安全教育培训、外租管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等方面的要求。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7月31日18时54分,宁夏亚启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工人在东车间北中频炉(1号炉)进行作业。当班作业人员共计5人,包括班长张某1,炉前操作人员张某2、周某1、周某2、杨某忠。
19时,张某1组织加料生产,张某1和张某2在二层炉台区域进行作业,周某1、周某2、杨某忠在一层进行作业。
20时41分,周某1驾驶天车将铁水包移到1号中频炉的地面,在准备出料倒铁水时(该炉铁水冶炼时间为100分钟,正常情况下一炉铁冶炼时间在70分钟左右)发现中频炉下方着火,立刻呼喊班长张某1拉闸断电,张某1在听到周某1的呼喊后立即拉闸断电,随后张某1、张某2通过二层炉台向东侧紧急出口逃生,张某2在逃生过程中摔倒。
20时42分,1号中频炉发生第一次闪爆,随后又接连发生两次闪爆。张某2被爆炸冲击波掀起的二层炉台水泥地面压住胳膊,不幸遇难。张某1受轻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时43分,闪爆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周某1、杨某忠、周某2立即展开灭火及人员搜救工作。随后宁夏亚启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刘某平和中卫市鑫顺发工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何某民组织其余在厂员工进行灭火和救援工作。
20时58分,现场明火被扑灭,周某1、杨某忠在炉台区域找到遇难员工张某2。
21时30分,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在巡逻过程中发现企业发生事故,立即向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和镇罗镇政府报告并封锁现场。
21时48分,镇罗镇政府、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接到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报告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
21时50分,镇罗镇政府第一时间向沙坡头区政府进行了报告。
21时52分,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向沙坡头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了报告。
22时45分,市应急管理局向中卫市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进行了报告。
接到事故报告后,镇罗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立即赶往事故现场,与先期到场的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同志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协调现场救援;中卫市政府分管领导、沙坡头区区委主要领导组织市、区两级工信、应急、消防、卫健、“120”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23时20分,现场经公安、消防人员排查确认,再无其他伤亡人员,事故救援结束。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
直接经济损失176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炉墙烧穿(距离炉底26cm左右处烧穿,孔洞10cm)导致铁水泄露,泄漏铁水烧毁炉体循环冷却水管,循环水泄漏,铁水遇水爆炸,造成人员伤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宁夏亚启科技有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企业未健全炉体及内衬检维修管理制度,未定期对炉体、内衬进行检修维护,造成炉体内衬烧损穿孔;企业隐患排查制度不健全,日常排查未发现炉衬存在烧穿风险的安全隐患;企业随意开停产,不向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报备。
2.中卫市鑫顺发工贸有限公司对承租方管理不到位。
企业未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未对承租企业书面告知项目、场所、设备的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以及现场风险因素、注意事项,未将承租企业员工纳入统一管理;企业隐瞒出租生产情况,严重误导监管部门。
3.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监管存在漏洞。
镇罗镇人民政府和沙坡头区相关监管部门监管力量薄弱,监管人员专业能力不足,隐患排查治理未形成闭环。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中卫沙坡头中卫市鑫顺发工贸有限公司“7·31”事故是一起因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般其他爆炸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2人)
1.姜某华,男,群众,2019年9月起任宁夏亚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未切实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项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目前已被沙坡头区公安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移交沙坡头区公安分局依法予以处理。
2.刘某平,男,群众,宁夏亚启科技有限公司车间主任,2022年5月任职,作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五)(六)项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目前已被沙坡头区公安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移交沙坡头区公安分局依法予以处理。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1人)
1.何某民,男,群众,2021年6月起任中卫市鑫顺发工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未切实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对本次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移交沙坡头区公安分局依法予以处理。
(三)对监管人员的处理建议(4人)
建议将镇罗镇人民政府2名责任人员相关线索移交沙坡头区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沙坡头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应急管理局2名责任人员由沙坡头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2人)
1.何某冬,男,群众,2021年6月起任中卫市鑫顺发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切实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对企业疏于管理,对本次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项之规定,建议由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张某1,男,群众,2022年10月起任宁夏亚启科技有限公司车间班组长,作为企业当班管理人员,未对中频炉内衬进行安全检查,对生产设备设施检查维护保养不到位,违章作业,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责任企业行政处罚建议
1.宁夏亚启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法定安全管理职责,未健全炉体及内衬检维修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对中频炉进行维护检修,生产车间未设置中频炉安全操作规程;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规范;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不到位,未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三十八)之规定,建议由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65万元。
2.中卫市鑫顺发工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不配合主管和监管部门检查,刻意隐瞒出租生产情况,未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未对承租企业书面告知项目、场所、设备的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以及现场风险因素、注意事项,未将承租方员工纳入企业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六条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三十八)之规定,建议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六)其他处理建议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向中卫市人民政府做出检查;镇罗镇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和沙坡头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分别向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做出检查,并由沙坡头区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沙坡头区分管领导向沙坡头区党委做出检讨。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将处理结果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一)企业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宁夏亚启科技有限公司。安全发展理念树的不牢,企业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照搬照抄,与企业生产实际严重不符;未健全炉体及内衬检维修管理制度,中频炉等设备维护保养不及时,无维保记录,对于维保周期无明确界定;企业未建立中频炉安全操作规程,企业员工对中频炉的操作使用完全凭经验、凭感觉;企业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企业员工安全意识淡薄;企业员工应急处置能力差,应急救援知识严重缺乏,导致发生事故时遇难者不能有效自救。
2.中卫市鑫顺发工贸有限公司。没有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有差距;企业不配合主管和监管部门检查,对于外租事实隐瞒不报,性质恶劣;未将承租单位员工纳入企业统一管理,在与承租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中转嫁安全责任;在未依法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情况下,同意宁夏亚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生产。
(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监管力量薄弱
地方政府监管力量薄弱,监管人员专业能力不足。在日常的督导检查过程中查找的安全隐患质量不高,隐患排查治理未形成闭环,企业存在的安全风险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三)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
镇罗镇人民政府对于企业的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表与企业实际情况明显不符,无法起到有效监督的作用;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职责划分不细,对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不力;沙坡头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对“三管三必须”要求执行不严格,监督检查力度小,效果差。
(一)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及各工贸企业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始终将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组织辖区工贸企业在事故现场召开安全警示教育大会,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要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工贸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按照“深、准、狠”的总要求,对照《关于深化可燃性粉尘和冶金行业安全治理的方案》,结合自身实际,举一反三,查漏补缺,深挖企业重大隐患,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明确细化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职责,加强工贸领域安全督导检查力度和专业性,多部门形成合力,确保工贸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提高认识,强化安全发展理念
沙坡头区各级监管部门以及各工贸企业要提高思想认识水平,必须时刻绷紧思想之弦,清醒认识当前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坚持“两个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增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责任感,结合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自治区安全生产二十条措施以及中卫市安全生产三十六条措施,履行好各自职责,切实把安全“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落实到决策部署工作中,把各项工作抓严抓实抓细,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认真排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完善和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及时分析研判安全风险,紧盯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有效防控措施,开展好工贸领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牢牢守住安全底线。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坚持系统治理、精准施策,强化联合执法,多部门参与联动,协同开展工贸领域安全生产排查整治。同时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业务培训教育,提升干部队伍专业能力,提高干部业务履职能力。
(四)遵章守法,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各工贸企业要积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五带头”要求(即带头研究组织本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带头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带头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带头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带头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积极营造企业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同时各监管部门要不断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让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员工知法守法,促使他们主动落实各自安全生产职责,从而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
(五)齐抓共管,加强外包外租管理
中卫市各级监管部门应重点加强企业外包外租监管力度,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法规和标准,及时查找企业外包外租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隐患,对于存在隐瞒外包外租事实和欺骗监管部门等性质恶劣行为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各工贸企业自身应通过本次事故认识到对外包外租相关方加强管理的重要性,依法同外包外租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将外包外租单位纳入企业的统一管理中,加强对外包外租单位资质管理,做好外包外租单位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避免因外包外租相关方管理不善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