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县大战场镇兴业村村民“9·22”新建房施工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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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县大战场镇兴业村村民“9·22”新建房施工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6187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宁县大战场镇兴业村 发生时间 2023-09-22 00:00:00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2 受伤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50.5 行政区域 中国,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 详细时间 15:50: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9月22日15时50分许,中宁县大战场镇兴业村村民新建房施工工地物料提升机料盘坠落,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0.5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事故发生涉及有关方面均为自然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新建房发包人基本情况 马××,男,宁夏中宁人,系大战场镇兴业村事故在建楼房产权人、发包人。 (二)新建房承包人基本情况 海××,男,宁夏彭阳人,现住宁夏中宁县,系新建房工地承包人,不具备生产经营单位资格,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施工队员由农村建筑工匠组成。 (三)新建房基本情况 新建房工地位于中宁县大战场镇兴业村,为发包人所有,该房为旧址重建,三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897平方米,事故发生时形象进度为主体封顶,二层砌筑填充墙。 (四)新建房工程承包情况 2023年6月,发包人父亲找到承包人,双方约定(无施工合同)工程包工不包料,施工费按每平方米300元结算,总造价以实际面积为准。2023年6月10日承包人安排人员进场施工。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9月22日13时许,承包人安排马××、何××、李××三人乘坐物料提升机到新建房三楼楼顶干活,砌筑女儿墙预留口部分,安排李×兰在地面负责操作物料提升机和拌灰工作。15时50分左右,三人干完活后先把使用的工具放到物料提升机料盘上,马××呼喊李×兰把料盘放下到一楼卸掉工具后,李×兰操作开关再次将料盘升至三楼楼顶处,马××、何××、李××三人登上物料提升机料盘,呼喊李×兰下,李×兰启动开关,结果物料提升机料盘向上行进,三人立即喊停,但物料提升机料盘继续上行至物料提升机顶部卡死后,由于卷扬机继续运行,形成的拉力将料盘承重横梁拉断,料盘与横梁分离,致使料盘下坠,三名工人随料盘一起坠地。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旁边工地工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向110报警。发包人到达现场后,发现三名工人在料盘上躺着,马××、何××已经处于昏迷状态,眼睛紧闭着,李××眼睛睁着,发包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对1名工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到达现场后,发现何××已死亡,安排把李××抬到车上送往中宁县医院进行抢救,安排把马××抬到自己车上送医院,走到50米左右时,120急救车到了,120急救人员对马××进行抢救,抢救无效死亡。 2人经120急救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发包方和承包方已与死者家属就事故赔偿达成协议。伤者经过治疗,已出院。 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约150.5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1.施工人员违规乘坐物料提升机,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操作失误导致物料提升机应该下行但却上行。 2.承包方使用不合格的物料提升机,无超高限位装置、不能及时停止料盘上行,卷扬机持续运行,拉断料盘承重横梁,造成料盘与横梁分离下坠。 (二)事故间接原因 发包人和承包人有关人员: 1.发包方 未按照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建房之前没有向村委会申请,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手续;新建房未按照要求进行专业设计和施工,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将新建房工程承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人。 2.承包方 (1)包工头 未取得施工资质,违规承揽“限额”以上经营性自建房工程;违规安装、使用安全防护和保险装置不齐全有效且没有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建筑起重机械(物料提升机);自身安全意识淡薄,施工人员管理混乱,随意安排未按规定取得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操作建筑起重机械(物料提升机);施工现场未阻止工人违章作业行为。 (2)物料提升机操作人员 安全意识差,未取得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操作建筑起重机械(物料提升机);未遵守有关规定,违规载人,在接到向下的指令时,注意力不集中,误操作向上提升。 属地党委和政府: 1.中宁县大战场镇 (1)落实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有差距,有关政策掌握不深不透。虽然印发了中宁县大战场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和有关工作要求,但没有真正的落实下去。 (2)打非治违不力。兴业村村委会和大战场镇人民政府都去涉事新建房工地检查排查过多次,只强调要注意安全,不检查是否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手续。未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规划日常监督检查职责,对涉事自建房未取得规划许可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制止,也未向有关部门上报。 (3)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对农村经营性新建房工程带来的风险隐患防控意识不足,检查排查不认真、整治不彻底。对建筑工地长期使用无备案手续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整治不力,对操作工无证上岗的行为未予以制止。 2.中宁县 未认真督促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差距。开展全县经营性自建房“百日攻坚行动”不全面、排查重点不突出,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清查力度不大,对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的建设行为和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未依法依规履行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职责,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查处和监督管理不力;未建立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对县住建局未制定全县自建房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具体工作方案失察。对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履职不力问题失察。 有关部门: 1.中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扎实、不全面。2022年6月24日,中宁县印发了《中宁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了中宁县经营性自建房“百日攻坚行动”实施计划,仅针对宁安镇、新堡镇等县城范围内的经营性自建房进行了排查,未将县城范围外的其他乡镇经营性自建房纳入排查整治范围,存在死角和盲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然停留在农村危旧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上,对新建3层及以上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带来的增量风险认识不足,未按照规定对乡镇“限额”以下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进行有效性指导。对大战场镇正在建设的新建房未组织排查;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督导重点不突出。中宁县虽印发了《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县自建房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成立中宁县自建房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督导检查工作专班的通知》,但县住建部门没有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对辖区内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新建房重点排查不到位,仍然以督导危房改造为重点。 (2)安全监管有漏洞盲区。未按规定对“限额”以上农村新建房工程实施有效监管,长期以来“只管合法,不管非法”,“只管报建,不管自建”,只把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设纳入监管范围,对违法新建房未纳入监管范围。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认为没有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的新建房属于乡镇监管,认识不到位,人为造成监管盲区,同时打击未取得建设等手续违法违规情况不力。 (3)建筑施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质量不高,推进城乡新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力度不大,未有效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等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未组织对农村新建房建筑工地特种设备进行排查。未按照规定,认真组织排查建筑施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 (4)对乡镇工作指导不力。大战场镇于2023年7月6日和8月27日分别向县住建局致函,请求协助排查建筑施工领域安全,县住建局主要领导签批要求质安站和建管站办理,但质安站和建管站至事发前都未派人协助指导和处理。 2.中宁县自然资源局 对大战场镇城乡规划的实施监督检查不到位,指导和督促乡镇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不深入,主动入位性不强。 (三)事故性质 中宁县大战场镇兴业村村民“9·22”新建房施工事故是一起建筑施工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马××,新建房施工工人,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2.何××,新建房施工工人,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海××,新建房工程包工头,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市公安局)依法依规处理。 2.李×兰,新建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市公安局)依法依规处理。 3.马××,新建房房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市公安局)依法依规处理。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5名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1.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他5名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依纪依规处理。 2.建议中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中宁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专题汇报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3.建议大战场镇党委、政府向中宁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4.建议中宁县委、县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一)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中宁县委、县政府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和市委五届七次全会精神,组织专题学习“1+37+8”系列文件配套方案,分析研究建筑安全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建筑业各类型施工工地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风险意识和安全发展的能力,压实本地区建筑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责任,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睁眼睡觉”的警觉,高效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加强和改进建筑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要严格落实农村新建房安全监管责任。市、县住建部门是各类房屋建筑及其辅助设施建造和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对照《中卫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卫党发〔2020〕14号)和《中卫市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卫党办综〔2022〕25号)明确的工作职责,将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安全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职责清单,明确监管责任人、责任部门和落实措施,定期对相关建筑工地、项目审批手续办理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限额”以上自建房的日常监督检查,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抓好“限额”以下自建房安全监管,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三)要扎实开展农村新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一是规范农村新建房规划建设审批管理。中宁县要立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综合施策解决长期以来自建房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强化源头治理。新建、重建、改扩建经营性自建房和3层及以上其他自建房要依法依规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环节审批手续,并进行专业设计和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二是建立健全农村新建房常态化巡查管理机制。中宁县有关部门要指导乡镇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健全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机制,加强对重点区域新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及时整改,并报告县政府有关部门,形成监管合力。三是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中宁县要开展农村建房领域专项安全检查,加强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特别是农民新建房的检查和指导。乡镇要对辖区内农民新建房项目进行全面摸底调研,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用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坚决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四是压紧压实属地责任。中宁县要严格落实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细化落实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领导自建房安全管理职责,拧紧自建房安全管理责任链条,坚决杜绝只管合法的不管非法的、只管目录内的不管目录外的。及时纠正把防风险责任推给上面、卸给下面、留给后面的做法,对不认真、不负责的,依照《安全生产工作履职尽责不到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调整办法(试行)》(宁党办〔2023〕47号)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宁党办〔2023〕47号)依法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四)要认真开展建筑施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工作。中宁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专门召开专题会议对建筑施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行再安排再部署,要认真组织学习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提高“怎么查、查什么、查出来怎么办”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定期听取进展情况汇报,强化责任措施落实,加强常态化督查,狠抓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切实解决“查不出”的问题。 (五)要加强农村新建房安全常识宣传。农村房屋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自建房安全常识宣传工作的重要性,经常性开展选址安全、结构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科普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建筑安全意识,预防农房安全事故发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通过制作宣传材料、安全常识图集和安全事故警示视频等形式,加强农村建筑工匠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工作,指导乡镇做好农村自建房安全常识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乡镇、村“两委”作用,因地制宜广泛深入开展农村自建房安全常识宣传,确保宣传工作深入人心、取得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