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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县恩和镇材料临时转运场“4·25”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04-25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物体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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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县恩和镇材料临时转运场“4·25”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6184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宁县恩和镇材料临时转运场
发生时间
2024-04-25 00:00:00
涉事单位
宁夏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物体打击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05
行政区域
中国,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
详细时间
15:50: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4月25日15时50分左右,中宁县恩和镇材料临时转运场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宁夏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基本概况
宁夏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13日,住所为中宁县白马乡朱路村扬水灌区朱路10-046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注册资本300万元,公司类型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现有从业人员6名。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市政道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地基及打桩工程建筑;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等。
(二)宁夏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用材料临时转运场情况
宁夏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用材料临时转运场位于中宁县恩和镇华寺村华严寺附近,占地约3亩,主要用于材料临时放置。
(三)车牌号宁AK1095车辆及随车式起重机基本情况
车牌号宁AK1095车辆,车辆类型重型栏板货车,使用货运,品牌型号东风牌DFV531QJSQGD50,核定载人数2人,整备质量20800kg,核载质量10070kg,外廓12000×2550×3920mm,2023年10月21日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强制报废期止2036年4月25日,2024年4月通过年检,有效期止2025年4月。
车牌号宁AK1095车辆随车起重机型号QVS14IVB,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18日,出厂编号024321030918,整机质量6100kg,最大起重量14000kg,最大臂长19.44m,出厂合格,生产厂家为中国石家庄煤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四)驾驶员奚某某基本情况
奚某某,男,50岁,身份证号:640103********0612,宁AK1095货车车主。2003年3月18日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证号:640103********0612,准驾车辆B2E,有效期2015年3月20日至2025年3月20日。2021年8月2日取得建设工程机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建设工程机械岗位操作证》,操作项目随车式起重机操作,证号JX02021300631,有效期2021年8月2日至2027年8月1日。
(五)宁夏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用奚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宁AK1095的车辆情况
宁夏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用奚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宁AK1095的车辆转运材料,只是口头约定,每月支付奚某某2.4万元费用,车辆所需油料由宁夏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没有签订相关合同,也没有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4月4日,宁夏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用由奚某某驾驶车牌号宁AK1095的车辆到宁夏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时租用的中宁县恩和镇华寺村华严寺附近材料临时转运场拉运材料。奚某某主要工作是驾驶车牌号为宁AK1095的车辆并使用随车式起重机将材料临时转运场的铁件材料吊装在车上再行运出。宁夏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某口头指派临时雇用人员余某某配合驾驶员奚某某做好材料装车指挥及有关工作。
2024年4月25日15时50分左右,奚某某使用随车式起重机吊装捆绑好的螺栓,当时螺栓堆放在车辆的正前方,余某某将捆绑好的螺栓挂在随车式起重机挂钩上后,奚某某开始起吊臂,奚某某起臂的时候余某某在车头右侧,奚某某开始往左转吊臂,余某某又走到车辆左侧,此时,宁AK1095牌号货车及随车式起重机失衡发生左侧翻,宁AK1095牌号车厢内的一块钢板滑落,将余某某除头部以外的其他身体部分压在钢板下面。
事故发生后,车辆驾驶员奚某某将滑落钢板撬起,旁边其他人员将余某某救出。奚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20分钟左右,“120”急救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当场检查确认,余某某没有生命体征,宣告死亡,随后,余某某的遗体被送往中宁县殡仪馆。
事故发生后,宁夏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某立即向中宁县恩和镇政府报告了事故情况。恩和镇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中宁县应急管理局上报了该事故。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中宁县委、县政府、市应急、公安、工信、卫健、消防等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初步原因,召开协调会议,就死者家属安抚赔偿及吸取事故教训等工作做了详细的安排部署。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市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提级调查。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余某某,男,48岁,身份证号:642222********003X,海原县人。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规定统计,核定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5万元。其中:丧葬及抚恤费10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奚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宁AK1095的车辆使用随车式起重机吊装物品时,违章操作,没有按照随车式起重机操作要求,放下车辆4个液压支撑,只放下车前2个液压支撑,且吊臂仰角在30°左右,违反《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4.1.5“工作时起重臂的最小仰角不得小于45°”的规定,导致随车式起重机在吊运货物过程中失衡发生左侧翻,车厢内一块钢板滑落,造成1名现场作业人员被砸中当场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宁夏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主要负责人、吊装指挥作业人员等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岗位人员安全职责没有得到全面有效落实。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宁夏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等规定,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没有得到全面落实。
3.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宁夏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教育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规定,对临时雇用人员余某某等人开展相应的安全培训教育,临时雇用人员余某某安全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在随车式起重机吊装作业过程中,进入吊臂的作业半径范围内,不符合《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3.0.23严禁在已吊起的构件下面或起重臂下旋转范围内作业或行走”的要求。
4.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格。宁夏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某、吊装现场指挥人员余某某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奚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宁AK1095的车辆使用随车式起重机吊装物品时,没有按照随车式起重机操作要求使用随车式起重机吊装物品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且该公司未按照《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3.0.5吊装作业区四周应设置明显标志,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夜间施工必须有足够的照明”的要求,在吊装作业区设置明显标志、拉设警戒线。
5.外包项目运输管理缺失。宁夏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用奚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宁AK1095的车辆使用随车式起重机在公司租用的中宁县恩和镇华寺村华严寺附近临时材料转运场拉运材料,没有明确双方的义务和安全责任,没有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没有明确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措施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得到及时消除。
(三)事故性质
该事故是一起随车式起重机操作人员违规操作导致的一般物体打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责任做出认定,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余某某,宁夏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时雇用人员,作为随车式起重机吊装作业现场指挥人员,对奚某某违规操作随车式起重机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且在2024年4月25日15时50分左右,违反《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3.0.23严禁在已吊起的构件下面或起重臂下旋转范围内作业或行走”的要求,进入随车式起重机吊臂的作业半径范围内,因随车式起重机失衡发生左侧翻,被车厢内滑落的钢板砸中死亡,应当追究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移交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奚某某,车牌号为宁AK1095的车辆驾驶员。2024年4月25日15时50分左右,未按照随车式起重机操作规定,违规操作车辆随车式起重机,导致随车式起重机在吊运物品过程中失衡发生左侧翻,车厢内钢板滑落,造成1名现场作业人员当场死亡。鉴于可能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三)追究行政责任人员
李某某,宁夏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履行其有关的安全生产职责,未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安全管理制度,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发现奚某某违规使用随车式起重机吊装作业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对2024年4月25日15时50分左右发生的中宁县恩和镇华寺村华严寺附近材料临时转运场吊装车辆侧翻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72000元×40%=28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宁夏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存在未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等规定标准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教育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规定,对临时雇用人员余某某等人开展相应的安全培训教育;未按照《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3.0.5吊装作业区四周应设置明显标志,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夜间施工必须有足够的照明”的要求,在吊装作业区设置明显标志、拉设警戒线;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与雇用人员奚某某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的义务和安全责任,吊装作业现场没有安排安全管理人员统一管理,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得到及时消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给予宁夏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事故单位
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岗位人员监督考核,督促从业人员全面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二是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三是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要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教育培训规定》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从业人员开展相应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和风险防范意识,杜绝违规违章行为发生。四是严格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要加大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力度,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违规行为。要开展风险辨识,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设置明显警示标志,落实现场安全措施。五是加强外包作业管理。要加强对雇用车辆及随车式起重机使用管理,明确双方的义务和安全生产责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有效落实外包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二)相关管理部门
中宁县人民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事故教训,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一是牢记“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的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压实政府的管理责任、行业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二是中宁县人民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要组织全面开展安全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将安全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三是有关监管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分工,举一反三,加强类似企业的全链条,多方面的监督执法,依法依规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从严查处。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停产整顿,防止带病运行,引发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