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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人民路大连顺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11”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01-11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起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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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人民路大连顺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11”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339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东港中庚当代艺术三期1号楼2单元2802室
发生时间
2024-01-11 00:00:00
涉事单位
大连顺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起重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受伤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8.5
行政区域
中国,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详细时间
11:25: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1月11日11时25分左右,在中山区东港中庚当代艺术三期1号楼2单元2802室,一名工人在进行玻璃吊装作业时,卷扬机坠落,造成1人受伤。目前直接经济损失约8.5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涉及单位基本情况
大连顺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顺浩公司),2015年11月12日,在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营业执照》;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富民路120号503室;法定代表人:陈某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MA0QCBBW8T;成立日期:2015年11月10日;营业期限:自2015年11月10日至2025年11月09日;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塑钢、断桥铝、白钢、彩板房、钢结构、环保喷涂设备的制作、安装、维修、销售及技术咨询;国内一般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涉及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坐落:中山区东港中庚当代艺术三期1号楼2单元
2802室(商品房买卖合同行政街号:中山区港浦路81号2单元28层2号);买受人:刘某玲;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GF-2000-0171;建筑面积:252.38平方米;房屋用途:住宅;结构:钢混。
(三)合同签订情况
2024年1月10日,顺浩公司总经理陈某俊与丁某林微信语音沟通、约定由丁某林把一块规格为长4279mm×宽
2245mm的大玻璃吊装到中山区东港中庚当代艺术三期1号楼2单元2802室,顺浩公司未与丁某林签订书面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四)事故涉及设备相关情况
设备名称:电动卷扬机,型号:3T,出厂编号:无,额定重量:1500-3000kg,起升高度:1-150m,起升速度:16/8m/min,负载持续:每小时起重次数FC25%120次/h,使用电源(相数、电压、频率)(3-380V-50Hz),功率:4.5kW,制动时下滑量:0.5t-5t≤8010t≤70mm,静载荷试验:超额25%的静载荷试验合格,检查结果:合格准予出厂,检验日期:2020年06月,设备制造企业:河北世霸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五)事故涉及人员相关情况
丁某林(事故中受伤),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出院诊断:左眼眼球破裂伤、左眼晶状体脱位、左眼虹膜根部完全离断、左眼玻璃体积血、左眼视网膜脱离、左眼外伤性视神经损伤、左眼眼睑裂伤、左眼眶壁骨折、右眼眶内壁骨折、头部外伤、额骨骨折等。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根据医院病志,经研判,伤害程度为重伤。
(六)现场勘验情况
1.事故发生在中山区东港中庚当代艺术三期1号楼2单元2802室北向客厅。顺浩公司为2802室业主进行窗户更换,其中包含将原来有中间立柱的北客厅玻璃窗拆掉,更换为一块中间无立柱的定制大玻璃。定制大玻璃尺寸为
4279mm×2245mm,重量约1000kg。北客厅平面尺寸:长8200mm×宽4800mm,室外高度约81000mm左右。2.丁某林吊装大玻璃使用的电动卷扬机是通过网上平台购买,自制了由插接套管、方钢管和插接螺丝连接成伸缩式主臂,长约5200mm,离地约200mm,与电动卷扬机相连接,正对北窗口居中布置(呈南北向),越过窗台部分竖立焊接2根长约100mm钢筋棍与窗台焊接。主臂前端有1100mm长T型带有滑轮横梁探出窗台200mm左右,并通过焊接角钢、打膨胀螺丝固定在窗台上。配有有线控制器(长约200mm,宽约60-70mm的塑料盒)的电动卷扬机放置在客厅内墙墙角位置,未施加配重。电动卷扬机主臂在持续受到大玻璃自重拖拽力形成的倾覆力矩作用下发生断裂破坏,大玻璃拖拽钢丝绳及卷扬机向窗外滚落,卷扬机上的有线控制器击中丁某林左脸部。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月11日上午9时左右,丁某林驾车将包括电动卷扬机在内的自制零部件运到中山区东港中庚当代艺术三
期1号楼2单元2802室。9时50分左右完成电动卷扬机组装。10时30分左右大玻璃送到现场,丁某林将大玻璃捆绑牢固并挂上吊钩,摆正并提升离地2000-3000mm左右停住,返回2802室后,趴在距离吊机右侧(东侧)1000mm的窗口位置操作电动卷扬机起吊大玻璃,并俯身向下观察起吊情况。当时没有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11时25分左右大玻璃升到17、18楼时,钢丝绳突然下滑,卷扬机瞬间向楼下坠落,电动卷扬机上的有线控制器在电动卷扬机坠落过程中,击伤了丁某林左眼部。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顺浩公司陈某俊的朋友苑某林拨打120急救电话,因120急救车辆长时间没到,陈某俊驾车将伤者丁某林送往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救治。
事故造成一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约8.5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丁某林未对电动卷扬机施加配重,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电动卷扬机稳定性下降,自制主臂受到大玻璃拖拽力形成的倾覆力矩作用下发生断裂,致使电动卷扬机倾覆,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顺浩公司未组织制定并实施2024年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且未对丁某林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顺浩公司对玻璃吊装作业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做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三)事故性质
此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陈某俊,男,汉族,顺浩公司总经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2024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且未对丁某林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做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顺浩公司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到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2024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加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顺浩公司应加强作业中安全监管,对不戴安全帽等违章作业现象必须及时制止和纠正,做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