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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2·12”一般起火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5-02-12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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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2·12”一般起火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661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仲景路6号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发生时间
2025-02-12 00:00:00
涉事单位
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火灾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化工
死亡人数
1
行政区域
中国,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二、事故概况
2025年2月12日6时39分,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一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1.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97798389U,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58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07年02月13日,登记机关: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仲景路6号,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医药中间体、化学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医药化工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转让及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广东正宇利康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正宇利康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LQ4R67,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17年04月19日,登记机关: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855号303房,经营范围: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公园、景区小型设施娱乐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体育表演活动;节能管理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企业管理;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服务;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企业形象策划;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标准化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认证咨询;环保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规划设计管理;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安全咨询服务;专业设计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环境保护监测;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运行效能评估服务;消防技术服务;环境应急治理服务;咨询策划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安全生产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检验检测服务;安全评价业务。2022年12月02日编制并出具了《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号:ZYLK-2022-09030ZS-11004),系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聘请的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该机构未将涉事的APT04产品离心干燥处理时需在离心机内注入惰性气体保护这一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编写进生产工艺内。
(二)相关人员基本信息
1.徐某身份信息
徐某,性别:男,民族: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系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的人事、生产、销售、技术、安全等全面工作。
2.陈某某身份信息
陈某某,性别:男,民族: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系广东正宇利康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
3.谢某某身份信息
谢某某,性别:男,民族: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系编号为ZYLK-2022-09030ZS-11004的《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项目负责人,负责该报告的审核和出具。
4.死者身份信息
潘某某,性别:男,民族: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系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操作工人,与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三)现场勘验及起火原因分析
1.现场勘验情况
起火地点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仲景路6号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起火建筑为该企业一幢三层(裙楼两层)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厂房,起火设备为生产APT04产品的型号为PSB1250的平板离心机,机盖被闪爆掀开发生变形,未脱离离心机本体,观察口玻璃破碎无残留。周边反应釜等其他设备的保温棉、塑料软管及开关被烧毁,金属部分完好,厂房地面高温导致隆起,房顶、立柱等过火部位被熏黑。监控视频显示,操作人员在使用该离心机作业时未通过盖顶的惰性气体注入口充入氮气进行保护。
2.确定可燃物
根据工艺流程,离心作业前一道工序中加入56kg冰醋酸和479.5kg正庚烷,离心机内液相物料的主要成分为正庚烷。
正庚烷爆炸极限1.1%~6.7%(V/V),闪点-4℃,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离心机内正庚烷等物料在离心力的作用下更容易挥发为气体,容易与离心机腔内的空气混合并达到爆炸极限范围。
3.确定点火源
离心机内的物料在离心力的作用下,飞速旋转,物料与滤袋、离心机桶壁等摩擦碰撞极易产生静电,由于静电未能及时导出而在机体腔内放电形成点火源。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2月12日,卢某某、王某某和潘某某三人为一个班组一起进入生产车间上晚班(00:30-08:30),潘某某的工作是接替上一班组继续完成型号为APT04的产品生产,所操作的设备为203号反应釜和201号平板离心机(平板离心机型号为PSB1250,生产厂家为张家港市中南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供需双方于2024年7月16日签订购销合同,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技术文件,设备具有惰性气体保护装置,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卢某某和王某某则负责其它产品的生产,三人在同一车间的不同区域操作着不同的设备进行生产作业。凌晨2点左右,203号反应釜中的APT04进入析晶阶段(在反应釜内加入冰醋酸、碳酸氢钠和正庚烷(易燃液体)升温至45-55摄氏度反应20分钟后降温至0-4摄氏度析晶4小时)。6时20分左右,潘某某打开反应釜出料口手阀,将析晶好后的混合溶液通过两个设备进出料口相连的软管注入离心机内进行离心干燥处理。监控显示,潘某某在操作离心机作业时没有向机内注入惰性气体(氮气)进行保护。6时39分,潘某某站在201号离心机的平板上通过设备盖顶视窗观察机内物料状态时,离心机突然发生爆燃,产生的冲击波将潘某某震落至后方地面受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卢某某和王某某第一时间将其身上的火焰扑灭后转移至户外安全区域并拨打了119救援和120急救电话,后经120现场确认潘某某死亡。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一)事故直接原因
生产车间操作工潘某某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离心机安全要求》(GB19815-2021)第5.7.3.1“离心机处理具有挥发性、易燃或易爆物料时,应符合密闭要求,与易燃易爆物料接触的密闭腔体应提供可靠、稳定的惰性气体保护”的规定,在离心机未使用惰性气体(氮气)保护的情况下打开反应釜手阀投入液体部分主要成分为正庚烷的易燃物料,造成离心机内的易燃液体气化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遇静电火花发生爆燃,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在使用离心机处理含有正庚烷的易燃物料时没有在密闭腔体内注入可靠、稳定的惰性气体保护的安全事故隐患。
2.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徐某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工人在使用离心机处理含有正庚烷的易燃物料时没有在密闭腔体内注入可靠、稳定的惰性气体保护的安全事故隐患。
3.广东正宇利康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未对其编写的《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安全评价报告中未引用正确的《离心机安全要求》(GB19815-2021)的规定,未对APT04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中使用离心机处理含有正庚烷的易燃物料进行正确的安全评价,违反《离心机安全要求》(GB19815-2021)第5.7.3.1条的规定,存在评价报告漏项未做评价的问题,出具了失实的报告。
4.广东正宇利康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某某在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安全评价活动中,对安全评价活动整体把关、审核不严,未发现公司出具的安评报告未引用国家强制性标准《离心机安全要求》(GB19815-2005)第5.7.3.1条的规定,存在关键项目漏检的问题,出具了重大疏漏、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5.广东正宇利康安全科技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谢某某作为项目负责人,审核安全评价报告不严,未发现安全评价工作存在关键项目漏检的问题,导致安全评价报告出现重大疏漏、失实。
(三)事故性质
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2·12”一般起火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工人违规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经调查认定,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为吸取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事故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对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2·12”一般起火事故的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徐某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广东正宇利康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广东正宇利康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六个月)和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4.广东正宇利康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五)项的规定,且情节严重,建议由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陈某某的违法行为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5.广东正宇利康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项目负责人谢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五)项的规定,且情节严重,建议由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谢某某的违法行为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一)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作为事故发生企业,需全面深入地分析事故原因,针对暴露出的工人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操作离心机的问题,一方面要强化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尤其是离心机在处理易燃物料时必须使用惰性气体保护这一关键要求;另一方面,要加强现场管理与监督,设立专人负责监督离心机操作流程,对未按要求使用惰性气体保护的行为及时发现并纠正,通过技术改造或管理优化,确保离心机在处理易燃物料时稳定可靠地提供惰性气体保护,从源头上消除此类安全隐患,从根本上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广东正宇利康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作为安全评价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针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未引用正确的《离心机安全要求》(GB19815-2021)规定、存在漏项未对相关生产工艺进行正确评价的问题,首先应组织专业人员深入学习该标准,全面熟悉其要求;在后续的安全评价工作中,要严谨细致地对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每一项可能涉及安全隐患的环节都得到准确评价,杜绝再次出现关键项目漏检的情况。同时,要加强对评价报告的内部审核机制,明确各环节负责人的审核职责,确保评价报告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为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准确可靠的指导。
(三)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和安全发展的理念,时刻紧绷安全这根弦。一是持续强化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的学习贯彻,坚决落实国家和省、市的决策部署,将发展与安全统筹协调落到实处,始终秉持高度的责任感与使命感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二是牢固树立红线意识,深入学习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以及省、市65条具体措施,逐条对照并狠抓落实,确保各项措施在辖区内落地生根。三是聚焦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制造企业的本质安全,从企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与落实情况、安全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情况、静电防控措施落实情况以及企业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情况等多个维度入手,督促企业全面自查自纠,强化监管执法力度,推动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降低事故发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