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桃源大连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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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桃源大连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337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大连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发生时间 2024-10-27 00:00:00 涉事单位 大连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其他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67 行政区域 中国,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二、事故概况 2024年10月27日15时20分许,在大连市中山区高福街40号大连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锅炉房,一名工人在拆除建筑支架过程中从高处坠落,造成该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67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大连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物业公司”),成立日期:1999年9月29日;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望海街共建巷49-2号;法定代表人:李某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27169240144;营业期限:自1999年9月29日至无固定期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物业管理,热力生产和供应,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建筑材料销售,服装服饰零售,日用百货销售,水产品零售,水产品批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家具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家政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供热经营许可证》编号:辽供热字第B01G0004号;经营类别:供热服务;经营区域:供热主管部门规划划定的供热区域,有效期:2022年5月27日至2025年5月26日。 甘井子区时丰五金建材店(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甘区时丰建材店”),注册日期:2023年10月26日;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123-4-7-3;经营者:庞某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11MAD25H153Q;营业期限:自2023年10月26日至无固定期限;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五金产品零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合利物业公司 该公司制定了《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危险源管理制度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相关制度。但在具体施工中,未认真落实和执行上述制度规定要求、未建立本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脚手架拆除方案及应急预案。 2.甘区时丰建材店 该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在具体施工中,未认真落实和执行该制度规定要求、未建立本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0月27日上午7时许,在景山锅炉房1台100t、1台65t锅炉环保升级改造工程施工现场,甘区时丰建材店现场负责人李某安排工人邓某山(事故中死亡)和于某颖清理65t锅炉后方的水泥渣,中午11时午休。 12时40分许,李某安排邓某山和于某颖(二人均无特种作业操作证)拆65t锅炉横烟道下方的木脚手架,然后李某回到65t锅炉房内做其他工作。该脚手架搭设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是专为锅炉钢制横烟道除锈、刷油漆等防腐工艺提供的作业平台。材质为未剥皮的树杆(梢径约为40mm、大头直径约为80mm),架体高度大约15m,立杆间距1.6m到1.8m不等,横杆间距1.55m。 接受李某安排后,邓某山和于某颖二人配戴好安全帽、安全带,通过铁质楼梯走上脚手架顶部作业面,于某颖站在铁质楼梯平台上,安全带另一头挂在楼梯扶手白钢管上,邓某山进入顶层架体,安全带另一头挂在头顶上方脚手架横杆上。(二人身处同一高度)。 拆除过程中邓某山需在下层横杆上铺设木桥板,站在桥板上拆除上层架杆,将拆下来的架杆递给于某颖,于某颖将架杆抛至地面,邓某山再重新移动铺设桥板,循环操作。 15时20分许,在拆完距脚手架顶部2层横杆立杆后,邓某山蹲下铺桥板,因安全带的安全绳长度不足(现场测量挂绳长1.4m),邓某山把挂在架体一侧安全带摘下,并踩在一根横杆上接过于某颖传递的桥板进行铺设,此时邓某山脚下的横杆突然断裂,邓某山随即从架体上坠落至地面楼梯平台上(楼梯平台长3.33m,宽1.2m,扶手高1.18m,坠落高度10.5m),头朝东,双脚朝西,面部朝上,头部受伤出血失去意识。安全帽摔裂卡在了平台的扶手杆上,身上系有三点式安全带。于某颖见状大声呼喊救援,此时正在不远处烟筒打水钻眼的工人冷某、李某兴二人听到呼救立即赶到事发现场,看到邓某山的情况后,李某兴于15时21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5时35分120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到场后解下邓某山腰上的安全带(见图八),救援人员发现事故现场地形陡峭,难以对邓某山转移施救,在15时42分便拨打了119报警电话,16时04分119救助人员到场后将邓某山转移至救护车位置,冷某和李某兴一同陪乘120救护车,16时25分将邓某山送到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抢救,随后李某也打车前往了该医院。 18时40分,邓某山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响应、救援及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工人李某兴于15时21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15时35分、15时37分、16时05分,合利物业公司锅炉房负责人王某章电话报告总经理邵某军,均无人接听,16时07分,合利物业公司总经理邵某军回电接到事故报告。 15时35分,120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到场后解下邓某山腰上的安全带,救援人员发现事故现场地形陡峭,难以对邓某山转移施救。 15时42分,拨打了119报警电话,大连市中山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警情后立即派出桃源专职消防站消防救援人员临场救援。 15时45分,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桃源街派出所接到119警情后,立即派出民警临场处置。 16时04分,119救助人员到场后将邓某山转移至救护车位置,李某兴和冷某一同陪乘120救护车,16时25分,将邓某山送到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抢救,随后李刚也打车前往该医院。 16时30分许,中山区应急管理局到达现场。 2.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4年10月27日18时40分,经医院抢救无效宣告邓某山因虹网膜下腔出血死亡。 2024年10月28日,甘区时丰建材店与邓某山家属签订赔偿协议书,待保险公司赔付后完成赔偿。 3.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中山区委区政府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公安、住建、应急、消防、卫健等相关部门单位及时赶赴现场实施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现场救援工作组织有力、措施得当,未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经评估,中山桃源大连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信息报送及时、流转通畅,应急响应迅速、程序正确,现场救援处置合理有效。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亡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邓某山,男,64岁,汉族,1960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义县,甘区时丰建材店力工,在事故中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67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邓某山于2024年8月10日与甘区时丰建材店签订了《临时工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期限自2024年8月10日至2024年11月5日,工种为力工,上岗作业前经过了合利物业公司、甘区时丰建材店的三级安全教育,但未接受高处作业安全技术作业交底,同时邓某山无特种作业人员岗位操作证,登高在10.5m脚手架上作业,邓某山违章冒险作业导致在作业中发生高处坠落。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一是邓某山无特种作业人员岗位操作证从事脚手架拆除作业;二是邓某山在作业时未将安全带系挂于脚手架的可靠部位,使安全带没有起到防护作用,个人防护不到位。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合利物业公司在景山锅炉房升级改造工程施工中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合利物业公司明知脚手架拆除作业不在景山锅炉房升级改造工程项目施工范围内,仍私下口头交代李某个人安排脚手架拆除作业,且在拆除作业前,没有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和验收。事故现场的安全隐患安全检查整改不到位是导致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2.现场负责人李某安全意识淡薄,在合利物业公司要求其找有资质的工人进行拆除脚手架作业的情况下,仍安排现场无证人员进行脚手架拆除,既没有编制拆除脚手架作业方案,也没有对参与拆除的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亦没有向甘区时丰建材店有关领导报告是导致本次事故间接原因之二。 3.甘区时丰建材店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未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在景山锅炉房升级改造工程施工中对于本单位员工李刚私自承揽脚手架拆除作业的行为未尽到管理责任是导致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三。 (三)事故性质 中山桃源大连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个人和企业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造成的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邓某山无特种作业人员岗位操作证从事脚手架拆除作业,在作业时未将安全带系挂于脚手架的可靠部位,使安全带没有起到防护作用,个人防护不到位,致其从架体上坠落至地面楼梯平台。因其在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李某,男,群众,景山锅炉房升级改造工程现场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挖沟、砌墙、抹灰等土建工作,安排现场无证人员进行脚手架拆除,既没有编制拆除脚手架作业方案,也没有对参与拆除的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 (1)李某,男,群众,景山锅炉房升级改造工程现场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挖沟、砌墙、抹灰等土建工作,安排现场无证人员进行脚手架拆除,既没有编制拆除脚手架作业方案,也没有对参与拆除的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之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李某伟,男,群众,合利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1月任合利物业公司董事长,负责领导公司的战略规划、决策制定及监督执行、代表公司处理重大事务等工作,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邵某军,男,群众,2020年4月起任合利物业公司工程部总经理,2024年1月起任合利物业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邵某军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王某章,男,群众,合利物业公司生产部经理,2024年4月起任合利物业公司生产部经理,负责全面主持公司的生产管理工作,行使公司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指挥、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王某章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之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5)穆某伟,男,群众,合利物业公司安全员,2024年4月起任合利物业公司安全员,负责主持公司的安全工作,负责安全培训、监管安全生产等工作。穆某伟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之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6)庞某有,男,群众,甘区时丰建材店经营者,负责景山锅炉房升级改造工程附属项目管道工艺等工作。庞某有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建议 合利物业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合利物业公司给予处罚。 (一)工人安全意识淡薄 从事故原因看,本起事故本应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对安全风险缺少基本认知,未持证上岗作业,个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此,有关部门、公司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时时提醒从业人员遵守规章制度、规范作业,不断巩固和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从根本上遏制同类事故的发生。 (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责任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灵魂。企业是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市场主体,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根本和关键所在。但合利物业公司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不到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甘区时丰建材店未建立本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对于员工疏忽管理,对员工安全培训不到位,最终酿成事故的惨痛教训。这些问题根源在于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应当树牢责任意识,强化底线思维,严格做好日常安全管理,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一)提升全员特别是关键岗位人员的安全素养 合利物业公司、甘区时丰建材店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加强岗位职责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减少高风险区域人员活动频次,提高人员安全防范意识。要通过事故警示教育、专项培训、交叉互检、应急演练等方式,持续提升全员特别是操作人员的安全素养,切实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避险逃生能力。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合利物业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制定拆除脚手架作业方案,举一反三,深刻剖析企业管理存在的深层次的问题。要强化全员责任制的落实,要组织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跟进、及时完成整改,做到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