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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永合庄村6号“7·2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3-07-25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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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永合庄村6号“7·2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6824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北京市丰台区永合庄村6号
发生时间
2023-07-25 00:00:00
涉事单位
北京华国汇混凝土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23
行政区域
中国,北京,北京市,丰台区
详细时间
19:17: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7月25日19时17分许,在丰台区永合庄村6号,北京华国汇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工人对其院内的过磅房拱形棚拆除过程中,发生一起、死亡1人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3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发单位情况
北京华国汇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某,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零售烟草,制造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货物专用运输(罐式),销售商品混凝土、建筑材料等。
(二)事发拱形顶棚情况
事发过磅房拱形棚由北京华国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建设,高度约7米,宽约22米,长约45米,用于车辆运输砂石料和混凝土进出起到防尘作用。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7月10日,北京华国汇混凝土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唐某电话联系李某某(自然人)商谈拆除过磅房拱形棚,经双方口头协商达成拱形棚拆除事宜,拆除及人工费用约2.6万元。后由李某某联系并找来了陈某某、康某某、袁某某(死者外甥)等自然人,于7月25日8时许进场进行拆除过磅房拱形棚作业活动。
当日,19时17分许,工人康某某在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从拱形棚上面由北侧向南侧移动过程中踩塌拱形棚铁皮板坠落地面(高约7米)受伤,后送往天坛医院救治,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宛平街道办事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事故造成1人死亡。姓名:康某某,男,汉族,44岁,河北邯郸人。
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3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康某某(死者)违规作业,未佩戴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绳),在过磅房拱形棚上面进行危险作业活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北京华国汇混凝土有限公司作为拆除过磅房拱形棚组织实施主体,将事发拱形棚拆除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李某某、陈某某、康某某、袁某某等人进行拆除作业活动,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未能落实好主体责任,且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也未能及时发现制止作业人员的违规作业行为。
(三)事故性质
该起高坠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康某某(死者)违规作业,在未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的情况下,在过磅房防尘棚上面进行拆除作业活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北京华国汇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某,疏于管理,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职责,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处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北京华国汇混凝土有限公司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为现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也未能及时发现制止作业人员的危险作业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标准,对该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以下的罚款。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切实践行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提出以下建议措施:
(一)北京华国汇混凝土有限公司要进一步落实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得将其单位的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作业活动。
(二)北京华国汇混凝土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兼安全员,未履行好安全管理责任,由本单位对其做出内部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事故调查组。
(三)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加强对属地的指导力度;宛平街道办事处要举一反三,督促相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对建筑施工领域,特别是限额以下工程的安全检查力度,全面排查并消除施工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