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镇市内蒙古新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10·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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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镇市内蒙古新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10·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155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内蒙古新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发生时间 2023-10-28 00:00:00 涉事单位 四川春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406 行政区域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 详细时间 09:10: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10月28日9时10分左右,四川春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内蒙古新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矿热炉零部件生产项目钢结构厂房建设工程,在施工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06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建设单位:内蒙古新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冶公司”) 成立于2022年3月4日,法定代表人:卢继刚,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工业园区西园区。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81MA7J646681。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加工机械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等。许可项目:电气安装服务;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施工单位:四川春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仁公司”) 成立于2018年2月11日,法定代表人:杨春元,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住所:四川省宜宾市高县文江镇中华街10号1单元4号,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5MA675M6G02。经营范围:建筑安装业;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土木的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劳务分包;建筑物拆除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该公司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监理单位:四川伯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分公司(以下简称“伯庸公司”) 成立于2021年8月11日,负责人:吕继宗,营业场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民建路23号市劳教所家属楼4#140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2MA7YQN8D20。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该公司经总公司四川伯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使用总公司资质证书从事经营活动。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编号:E251003772,资质等级:机电安装工程监理乙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化工石油工程监理乙级,冶炼工程监理乙级,铁路工程监理乙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电力工程监理乙级,矿山工程监理乙级,航天航空工程监理乙级,通信工程监理乙级(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有效期:至2026年04月22日。 该公司驻新冶公司项目部总监:李波;安全监理员:高佳帅。 (四)项目情况 内蒙古新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矿热炉零部件生产项目,建设地点: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丰镇市氟化工业园区西区,总投资:5000万元,计划建设起止年限:2022年9月至2024年9月,建设规模:年产12000吨矿热炉零部件。建设内容:项目总占地面积13000平方米,分期建设:一期建设2000平方米生产车间1座,新建办公楼及员工宿舍450平方米,食堂160平方米及配套设施;二期建设2000平方米生产车间1座及配套生产设备。 2022年4月14日取得《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告知书》(丰发改函〔2022〕45号)。2023年8月24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152628202300018号);用地取得蒙(2023)丰镇市不动产权第0002402号宗地面积11563.00m。2023年8月24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152628202300021号)。2023年8月24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152628202308240101),总建筑面积4845.17m。 (五)项目承包情况 2023年7月20日,内蒙古新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伯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分公司签订《内蒙古新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矿热炉零部件生产项目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名称:内蒙古新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矿热炉零部件生产项目;服务期限:自2023年7月20日开始至工程验收合格并经审计完成。 2023年7月20日,内蒙古新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鑫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内蒙古新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矿热炉零部件生产项目;合同工期:2023年9月1日--2023年11月30日;工程内容:厂房基础土建、办公楼土建、围墙等。 2023年8月24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建部分),施工单位:内蒙古鑫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23年9月5日,内蒙古鑫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始进行土建施工;10月13日,土建施工结束。 2023年10月12日,内蒙古新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春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钢结构厂房及彩钢板安装合同》,工期:2023年10月16日至2023年11月30日;工程内容:钢结构及彩钢板安装。 2023年10月16日,四川春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始进行钢结构厂房建设施工。 2023年10月28日,四川春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刘永良在车间西墙钢结构立柱上安装C型钢檩条时,掉落地面(坠落高度约6米),经抢救无效死亡。 (六)施工情况 车间总高度13米左右,事故发生时主体钢结构框架已经建设完毕,车间顶部C型钢檩条已安装完成,正在安装西墙钢结构立柱C型钢檩条。钢结构立柱从下往上每隔一米多有一个小托板,小托板上有四个小孔,用来固定C型钢,也可作为安全绳卡扣固定挂点。每根C型钢大约7米长,重60公斤左右,两端有小孔,可用螺栓固定在钢结构立柱小托板上。安装C型钢檩条时,从下往上逐层安装。地面工人先用汽车起重机吊带上的卡环将C型钢两端固定住,然后由起重机把C型钢吊到钢结构立柱的小托板上。安装工人将C型钢两端小孔与小托板小孔对齐,然后用螺栓将C型钢固定在小托板上。两个小孔不能对齐时,就用电焊把托板小孔扩大后再用螺栓固定。最下面一层C型钢离地1.5米左右,安装时安装工人站在地面作业。安装第二层及以上的C型钢时,安装工人佩戴双挂钩全身式安全带,挂设好后,爬上钢结构立柱,站在下层小托板或者站在已安装好的C型钢檩条上,进行安装作业。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0月28日早晨7时左右,杨春元口头指定的施工人员领队邵盛刚在班前会上安排工作内容、人员分配,然后开始工作。当天工作主要内容为安装车间西墙C型钢檩条。邵盛刚负责在地面用吊带卡环固定C型钢两端,然后指挥起重机将C型钢吊至钢结构立柱小托板。安装工刘永良、李毓高负责将C型钢两端固定在钢结构立柱上,刘永良在车间西北角的钢结构立柱上,李毓高在从北往南数第二根立柱上。9时10分左右,在安装第6根C型钢(离地7米左右)的时候,邵盛刚指挥起重机把C型钢吊到第6层小托板上,同时刘永良和李毓高沿着钢结构立柱向上爬,站到刚安装好第五层C型钢上(离地约6米)。刘永良和站在地面的邵盛刚说C型钢小孔和托板小孔对不上,不能用螺栓固定,需要用电焊扩大小孔,上面没焊条了,让邵盛刚去取点焊条。邵盛刚走了50多米的时候,听见有人喊叫,就回头走回去,发现刘永良头朝北、脚朝南、面朝上躺在西北角立柱旁的地面上,这时李毓高、起重机司机庞强、地面工作的杨伟、在附近检查的新冶公司负责人卢继刚等人也先后来到刘永良身边。刘永良的安全带穿在身上,安全帽有破损,右耳上方头部发红,身上无外伤,无血迹。邵盛刚喊他,他有呼吸无意识。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新冶公司负责人卢继刚立即安排起重机司机庞强拨打120急救电话。9时13分,庞强拨打120说明详细地址。9时20分左右,春仁公司负责人杨春元赶到现场。9时30分左右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对刘永良进行检查后,由杨春元陪同送往丰镇市人民医院。因伤情严重,医生建议转入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13时左右,大同三医院宣布刘永良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06.25622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刘永良(死者)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进行高处安装作业时,未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未对其身上的安全带进行有效固定,导致高处坠落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四川春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作为施工单位,无建筑施工资质,无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负责人无管理资质,未任命项目负责人,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安全无人监督管理。作业人员均为临时雇佣,未签订书面合同,未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员工防护意识不足,安全意识淡薄。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2.内蒙古新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作为建设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将建筑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审批手续,进行钢结构厂房建筑施工;缺少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对春仁公司安全管理指导、监督不到位,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 3.四川伯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分公司 作为监理方,未对施工单位资质进行审核查验;未对钢结构厂房建设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事故发生当天,监理公司无人员在施工现场,未能及时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三)事故性质 内蒙古新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矿热炉零部件生产项目“10·28”事故是一起因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刘永良,四川春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工,高处作业时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未对其身上的安全带进行有效固定,导致高处坠落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杨春元,四川春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管;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卢继刚,内蒙古新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施工单位签订《钢结构厂房及彩钢板安装合同》前未对其资质进行审核;钢结构厂房施工前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安排专人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因其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100%罚款的行政处罚。 2、李波,四川伯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分公司新冶项目总监,主持项目部工作,负责履行该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职责不到位,未对施工单位资质进行审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3、高佳帅,四川伯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分公司新冶项目监理员,负责安全监理,在工作中履行职责不到位,监理日志中无安全检查情况;监督检查工程现场安全状况及相关措施落实情况不到位,对施工方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监护的问题未下整改单;对施工现场管理失控,未及时发现施工作业中的违章作业行为并进行有效制止。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以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吕继宗,四川伯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分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承担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新冶项目监理情况监督检查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对事故企业的处理建议 1、四川春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建筑工程;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未编制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未向高处作业人员书面告知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主要负责人未经考核合格,不具备相应安全管理知识能力;未对进入新的施工现场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作为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安全,应承担事故的主体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给予四川春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玖拾玖万元(99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内蒙古新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违法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钢结构厂房建设施工前未办理施工许可审批手续;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给予内蒙古新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柒拾万元(70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四川伯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分公司,未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实施监理,未严格落实其编制的“内蒙古新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矿热炉零部件生产项目监理规划”等规章制度,未及时制止施工方的违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四川伯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分公司贰拾万元(20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重生产、轻安全,未能有效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未认真执行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相关要求。培训教育落实不到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任何培训,未告知作业人员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导致作业人员对高处作业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建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日常检查、巡查开展不扎实,重要危险点监督不力,对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处理,未对工作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做到立查立改。 1、内蒙古新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发包建筑工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加强对承包、承租以及其他合作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履行协议中约定的各方安全生产职责,严防安全管理出现“真空地带”,要加大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严格落实。 2、监管部门要举一反三,加大对全市建筑工地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本行业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企业和施工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