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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盛景兰亭施工项目“9·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09-12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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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盛景兰亭施工项目“9·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159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盛景兰亭建筑施工现场3号楼东侧电梯井
发生时间
2024-09-12 00:00:00
涉事单位
兴安盟尚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44.6995
行政区域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详细时间
15:00: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9月12日15时许,在乌兰浩特市盛景兰亭建筑施工现场3号楼东侧电梯井,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46,995.00元,壹佰肆拾肆万陆仟玖佰玖拾伍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乌兰浩特市银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21MAOQ******,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学苑华庭*********。法定代表人,缪*军。注册资本:壹仟万元(人民币元)。成立日期:2023年09月15日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登记机关: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时间:2023年9月15日。
2.施工单位:兴安盟尚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资质乙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01MAO*******,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住所: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胜利街道*******,法定代表人:朱*旭,注册资本:五千壹佰柒拾玖万元整。成立日期:2018年10月22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公路管理与养护:舞台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路基路面养护作业: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梁简支梁产品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建设工程设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
3.监理单位:内蒙古益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72012*****,法定代表人:王*军,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81号芳汀花园*********,成立日期:2000年7月20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施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运行;互联网顶级域名运行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招投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环境保护监测;矿产资源储量估算和报告编制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软件外包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涉及人员情况
1.祝*培: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月**日,住址:乌兰浩特市*******。系科右前旗创信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输出兴安盟尚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盛景兰亭建筑项目施工人员。
2.朱*旭:男,汉族,生于1986年6月12日,住址: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铁西北大路*************。系兴安盟尚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3.姚*:男,壮族,生于1990年02月5日,住址:山城富雅苑************室。系兴安盟尚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驻盛景兰亭建筑工地的项目负责人。
4.刘*龙:男,汉族,出生于1988年01月25日,住址: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兴科二期**********。系兴安盟尚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驻盛景兰亭建筑工地安全员。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9月12日13时00分祝*培(死者)、施*宇、扎*、包**吐等4名工人进场施工。在盛景兰亭工地3号楼17层进行建筑材料拆除作业,15时许施利宇发现祝*培不在施工现场便向扎*、包**吐询问,扎*与包**吐未见祝*培。施*宇在寻找祝*培时发现祝*培坠入电梯井内12层建筑模板搭建的防护平台上,施*宇发现该情况后向两名工友呼救。几人到达12楼时祝*培已无意识。
(二)事故救援情况
施*宇发现该情况后立即向工长程*才报告并拨打了120急救中心和110报警电话。120急救中心医生赶到现场后将祝*培运往乌兰浩特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次事故造成祝*培(男,身份证号:15222119660*******)1人死亡,无其他人员受伤。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有关规定,该起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446,995.00元,壹佰肆拾肆万陆仟玖佰玖拾伍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过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的全面调查,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如下:一是祝凤培作为施工作业人员,临边作业时未系安全绳,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拆除防护架作业过程中失足坠落。二是兴安盟尚泰市政有限公司未执行公司制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电梯井口未按规范设置防护门,未按规范在电梯井道内每隔2层且不大于10m位置设安全软网,电梯井内部设建筑模板代替安全平网。以上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经调查组认定导致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如下:一是兴安盟尚泰市政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二是未对施工现场的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告知作业人员。三是对施工现场开展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作业中存在风险辨识不全面;四是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以上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乌兰浩特市盛景兰亭建筑施工项目“9.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电梯井口未按规范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作业人员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未正确佩戴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导致的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兴安盟尚泰市政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履职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兴安盟尚泰市政有限公司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处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祝*培,系盛景兰亭项目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风险辨识不到位,在临边施工过程中未系安全绳、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拆除防护架作业中过程中失足坠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祝凤培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故免于追究其责任。
2.朱*旭:男,系兴安盟尚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朱泳旭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朱泳旭上一年年收入为89616.58元,处罚金额为35847元。
3.姚*,系兴安盟尚泰市政有限公司派驻盛景兰亭建筑工地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薄弱,履职尽责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姚建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罚款的行政处罚,姚建上一年年收入为31740.55元,处罚金额为6348元。
4.刘*龙,系兴安盟尚泰市政有限公司派驻盛景兰亭建筑工地安全管理人员,为该项目安全员。存在安全管理履职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刘金龙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罚款的行政处罚,刘金龙上一年年收入为24000元,处罚金额为4800元。
针对乌兰浩特市盛景兰亭建筑工地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减少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调查组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兴安盟尚泰市政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相关操作规程及制度进行修订,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同时,要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生产安全。
(二)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力度
乌兰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区管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管和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大建筑施工安全宣传力度,施工楼层违法违规行为列为“零容忍”问题,切实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不断加强安全监管避免再发生此类安全事故。
全市各镇街、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通过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增强法治意识,让全民参与到安全生产中,做到“三个必须”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