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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明星煤化有限公司“1·16”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5-01-16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车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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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明星煤化有限公司“1·16”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015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乌海市明星煤化有限公司
发生时间
2025-01-16 00:00:00
涉事单位
乌海市明星煤化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车辆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煤矿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50
行政区域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
详细时间
08:00:00
二、事故概况
2025年1月16日8时许,乌海市明星煤化有限公司装载机司机在5号煤棚落煤点推煤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乌海市明星煤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星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3558112511P
法定代表人:苏昊
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煤炭洗选;煤炭及制品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0年7月8日
营业期限:2010年7月8日至2030年7月7日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公乌素三号井
明星公司于2010年建设规模为年入洗原煤340万吨,采用的工艺为重介、煤矸石综合利用洗煤;设置专职安监部,配备安监部长1名、安全员1名,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
(一)事故发生经过
1月16日7时40分许,负责5号煤棚装载机司机安菲菲和捅煤工单文华、吕志仁3人进入本岗位上岗,装载机司机安菲菲启车将前一天配比好放置5号煤棚受煤坑旁的原煤推入受煤坑,工序完成后装载机司机安菲菲往返4号、5号煤棚进行正常配煤作业,随后,金卫国(死者)进入5号煤棚与装载机司机安菲菲沟通配煤比例后自行离开5号煤棚。8时25分许,因事发5号煤棚煤尘大、浓见度低,装载机司机安菲菲停车确认捅煤工单文华、吕志仁处在安全位置并观察前方没有人时开始向5号煤棚受煤坑(事发位置)推煤进行转运作业,在向受煤坑下料过程中装载机司机安菲菲发现篦子有人,捅煤工单文华、吕志仁听到装载机司机安菲菲呼喊前面有人,确认为金卫国(尚有呼吸),随即向班长、厂长报告。从金卫国(死者)被发现,装载机司机安菲菲和捅煤工单文华、吕志仁3人均未再看到金卫国(死者)出现在受煤坑工作区域,进入煤棚受煤坑的行为和其事发前位置和行动轨迹无法判断。4月1日,区纪委监委对近期事故进行提醒,“回头看”中对金卫国系“启动状态的大型钝形物体(如装载机)碰撞、挤压致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等循环、呼吸中枢衰竭猝死”情况进行分析研判,不能排除非生产安全事故,经请示区政府后对本次事故开展进一步调查。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单文华、吕志仁通过对讲机将事故情况向班长赵志清、厂长刘凤明和法人苏昊进行汇报并拨打120电话,得到消息后立即前方现场。8时50分许120急救医生到达现场确认人员已死亡。法人苏昊得知金卫国死亡后,立即报警并通知家属。
2025年1月16日9时15分许,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明星公司通告其5号煤棚受煤坑1人死亡的情况,随即派员开展核查工作,经过对公乌素镇政府、海南公安分局、明星公司等多方了解和现场核查,初步掌握有关事故信息,并在时效内将事故信息上报至事故直报系统。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金卫国,男,汉族,身份证号:330324********64312,户籍浙江省温州市人,本人接受过入场前安全教育培训。
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现场人员的询问笔录进行分析,认为金卫国(死者)在未与场地管理员及转运煤装载机安菲菲联系沟通的情况下,擅自返回5号煤棚受煤坑和装载机作业区域,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A7.06不安全行为,可判定为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未佩戴安全帽。在未经许可进入危险区域活动,且未正确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警示教育流于形式。装载机司机安菲菲在煤棚转运下料因作业区域煤尘大、浓见度低,对作业区域风险研判不足,未及时发现煤堆附近的金卫国(死者),继续转运下料作业,导致金卫国(死者)因车辆伤害致死;明星公司未对金卫国(死者)入场前开展深入细致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内容未涉及到企业重点风险、重点领域,简单将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悬挂在墙。
2.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昊未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管理人员意识薄弱,对本厂安全工作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定执行存在缺位,致使对外来人员管控及现场管理流于形式。
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够有力。煤棚设施内在装载机转运煤作业时煤尘大、浓见度低时,未有效开展隐患辨识及时消除煤粉尘对车辆及人员的伤害,同时,场内未设置监控。
(三)事故性质
乌海市明星煤化有限公司“1.16”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责任划分及有关人员处理建议
1.场外人员金卫国,安全意识薄弱,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防范意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直接责任。鉴于金卫国已在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
2.明星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昊未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由海南区应急管理局对苏昊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共计人民币28240元罚款。
3.装载机司机安菲菲虽然在煤棚转运下料时停车确认岗位工(捅煤工)安全并观察前方没有人开始作业,但未及时发现受煤坑附近的金卫国(死者),对煤尘大、浓见度低带来的安全隐患未进行辨识,违章操作,对此次事故负有间接责任,建议由明星公司按规定对安菲菲进行处罚。
(二)对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明星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流于形式,在煤棚设施内在装载机转运煤作业时煤尘大、浓见度低时,未设置除尘设施,场内未安装监控,隐患排查治理不力。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明星公司行政罚款58万元。
(一)明星公司要吸取事故教训,深入分析事故成因、认真研究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认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对暴露出本单位风险辨识和发现重大隐患排查能力不足,要深层次、根源性的对问题隐患进行深入系统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抓住关键问题、关键环节精准防止。
(二)明星公司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因地制宜按照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制订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严格
落实;要落实落细外来和新入厂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杜绝培训教育走形式、走过场,要将本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告知清,切实解决员工安全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淡薄的问题。
(三)明星公司要立即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全面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特别是要加强对煤棚设施及装载机作业区域的安全管理,生产作业过程中设置好安全警示标志和警戒线,严禁其它作业人员和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