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金彤水泥制品有限公司“3.22”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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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金彤水泥制品有限公司“3.22”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007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乌海市金彤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发生时间 2024-03-22 00:00:00 涉事单位 乌海市金彤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材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60 行政区域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二、事故概况 2024年3月22日,海勃湾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海勃湾区公安分局电话,称乌海市金彤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不含行政处罚)。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单位情况: 1、承包方承包方:乌海市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建设公司)。社会统一代码91150302MA13NA4MX5,成立于2019年8月13日,经营期限2019年8月13日至无固定期限;登记机关: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神华大街北四街坊兴泰滨河领域15号楼1单元1202;法定代表人:高雨生;经营范围:市政工程;家政服务;物业服务;室内外装饰装修;土石方工程;管道安装维修;机械设备租赁;钢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交通设施、交通道路标线、标识牌制作安装;电力设施安装及调试维护;给排水工程;供暖工程;水泵电气安装;路面硬化与维修工程;荒漠化治理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广告设计制作;销售:彩钢材料、五金、水暖配件、商品混凝土、水泥、建筑装饰材料、灯饰、铝合金窗户、电线电缆、消防器材。 2、发包方:乌海市金彤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彤公司)。于2010年10月经海勃湾区政府批准进行建设,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卡布其铅矿,法人代表:雷云。2013年5月2日取得《海勃湾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乌海市金彤水泥制品有限公司60万M³/年商品混凝士搅拌站项目备案的批复》海发政发【2013】68号文件。2023年4月卢俊和从雷云手里购买该企业,现在该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卢俊和。 (二)事故现场情况: 发生事故的储料棚于202 3年8月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占地面积为2,235平方米,长63.7米,宽35.1米、高是15米,钢架结构,属于违建。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月金彤公司接到海勃湾自然资源分局关于责令退还土地通知,要求限期拆除违建的临时储料棚,该公司将拆除储料棚的工程总承包给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天宇建设公司于2024年3月17日进行拆除作业。 2024年3月22日中午13:20分,天宇建设公司工作人员菅成强驾驶登高车将李亮、杨立塔、刘晓光三人送上储料棚顶的作业平台,当时刘晓光已经登上棚顶在水槽处,李亮处于中间,杨立塔位于最后。李亮离开登高车平台后上到储料棚顶部进行拆除顶部钢板作业,由于其未将自身安全带挂在储料棚顶部由南到北的一条固定安全绳上,导致踩空后坠落地面,造成头面部、胸腹部、四肢多发皮肤损伤、下颌骨、多肋骨、左股骨、右膝、右胫腓骨、右脚第二跖骨骨折等。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天宇建设公司法人高雨生13点30分左右拨打120救援电话,13点45分海勃湾区人民医院救护车到达现场,救护人员对伤者进行应急救援,到达医院后高雨生通知死者家属,2024年3月22日14点09分在海勃湾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不包含事故处罚)。 (一)事故直接原因 李亮在进行高处作业时,安全生产意识薄弱,未能正确辨识高处作业安全风险,未能正确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违规操作,导致从高处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天宇建设公司 在未取得相应的拆除施工资质下承揽储料棚拆除工作并施工作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操作规程;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在施工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和监护;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依法给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2、金彤公司 未对承包单位进行相应的资质审核,讲储料棚拆除工作承包给无相应拆除资质的天宇建设公司;未对天宇建设公司拆除储料棚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对储料棚拆除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管。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乌海市金彤水泥制品有限公司“3.22”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李亮:天宇建设公司工人,安全生产意识薄弱,未能正确辨识高处作业安全风险,在下未有效使用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从事相关作业,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 2、高雨生:天宇建设公司法人,未充分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在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下承揽钢结构拆除工程;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有效的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海勃湾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3、卢俊和:金彤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充分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有效的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海勃湾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 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天宇建设公司:在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下承揽钢结构拆除工程;对现场存在的作业风险辨识不足,作业前未有效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向从业人员告登高作业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未按要求配备足够的高处作业监护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相应违法行为给予处六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2、海勃湾产业园综合服务中心:作为金彤公司拆除违建的包联单位,未能有效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建议海勃湾产业园综合服务中心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深刻的检查。 (一)建设方要进一步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的审核和监督,强化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工地现场的违规违章施工行为。督促施工单位有效开展各项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和按规定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交底内容、培训教育落实到位,及时督促落实隐患整改,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施工方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落实整改。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岗位责任分工,加强责任落实。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一步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员工严格执行技术交底要求。加强施工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合理组织、协调施工,落实各类施工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工地现场的违规违章施工行为。进一步提高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处理各类安全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