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经开区(头屯河区)“7·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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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经开区(头屯河区)“7·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403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开区维泰南路与燕山街十字路口 发生时间 2024-07-02 00:00:00 涉事单位 新疆满园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交通事故 事故等级 较大事故 所属行业 道路运输 死亡人数 4 受伤人数 1 一般事故伤亡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368.69 行政区域 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详细时间 09:07: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7月2日9时07分许,乌鲁木齐市经开区(头屯河区)维泰南路与燕山街十字路口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轻伤,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受损。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68.69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车辆情况 新A13295(临牌)灰色赛力斯牌小型普通客车(私家车),机动车所有人:张某,使用性质:非营运,临时牌照登记日期:2024年6月29日,有效期止2024年7月14日,有效期15天,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有效期:2024年06月29日14时19分起至2025年06月29日24时00分止。 2024年08月01日,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新A13295(临时号牌)号车辆前部及底盘处与伤亡人员身体发生碰撞碾压。 2024年08月04日,经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新A13295(临)号车辆行车制动系统有效,转向动作有效,行驶系统工作正常,轮胎印痕始点车速为38km/h。 (二)驾驶员信息 张某,男性,汉族,42岁,初次领证日期:2024年05月30日,准驾车型:C2,驾驶证有效期:2024年05月30日至2030年05月30日,2024年07月02日,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未检测出乙醇。 (三)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概况 新疆满园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注册时间:2002年06月25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01002999343682,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中亚北路68号3号底商住宅安置楼1层33,所属行业:农业,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人工造林;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花卉绿植租借与代管理;礼品花卉销售;花卉种植;肥料销售;城市绿化管理;园艺产品销售;园艺产品种植;城乡市容管理;草种植;林业产品销售;树木种植经营;灌溉服务;农作物种子经营等。 该公司2024年2月通过招投标形式,与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园林管理局签订2024年公共绿地养护合同(第五标段)。 (四)事故发生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新疆满园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02年06月25日成立,企业名称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满园春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04月15日更名为新疆满园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满园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制定了包括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十项内容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了包括绿化工作管理制度等六项三十七条内容的《绿地养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入职人员进行了岗前教育,开展了应急演练,组织开展了隐患自查及安全生产大检查。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07月02日09时07分许,张某驾驶新A13295(临时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维泰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燕山街路口掉头,在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误将油门当刹车踩踏致使车辆失控,冲入维泰南路道路中心绿化带,撞向绿化带内正在作业的5名园林工人,致3人当场死亡,1人经乌鲁木齐市国际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1人受伤,车辆受损,造成本次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信息及响应情况 2024年07月02日09时07分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张某下车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请路人帮忙拨打110报警,09时10分30秒经开区(头屯河区)公安分局通过对讲机派警至经开区(头屯河区)交警大队,09时11分15秒接警平台派警至经开区(头屯河区)交警大队并通知120。09时15分56秒第一组警力到达现场。9时25分经开区(头屯河区)交警大队报告情况至经开区(头屯河区)管委会。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07月02日09时07分许,驾驶员张某下车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请路人帮忙拨打110报警。09时15分56秒第一组出警警力到达现场,并使用对讲机报告经开区(头屯河区)交警大队值班领导,值班领导下达立即启动重大事故处置预案指令。09时18分45秒第二组出警警力及第一辆120救护车到达现场。09时25分出警现场指挥人员向经开区(头屯河区)管委会汇报事故情况。09时25分120现场急救后确认2人死亡,2人昏迷,1人受伤。09时29分第二辆120救护车到达现场,09时31分120救护车将1名昏迷人员及1名伤者送往乌鲁木齐国际医院急救。09时39分,交警对现场进行勘验,09时45分120现场急救后确认第3人死亡。09时53分,交警大队及120分别将现场两名死者送往九龙生态殡仪馆,09时54分交警大队将第三名死者送往九龙生态殡仪馆。10时35分清障车将事故车辆拖离现场,10时52分现场勘验完毕,事故发生路段交通恢复正常。 3.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110出警民警及120医护人员迅速到达现场处置,伤者送往乌鲁木齐国际医院救治,医疗费用由驾驶员家属垫付,伤亡人员赔偿共计368.69万元,2024年07月04日保险公司预付赔偿款160万元,2024年07月04日至08月22日家属将剩余款项按照赔偿协议分别赔偿给死者家属及伤者,未出现其他社会问题。 4.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调查了解,事故发生后,驾驶员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同时请路人拨打报警电话,110及120迅速响应,到达现场后处置得当,伤者送医及时,现场应急救援符合要求。 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轻伤。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68.69万元,其中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等。 (一)事故直接原因 通过现场勘验、询问证人、调取鉴定意见等综合分析后认为,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操作不当误将油门当刹车踩踏致使车辆失控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间接原因 暂无内容 (三)事故性质 乌鲁木齐市经开区(头屯河区)“7·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造成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责任人处理建议 张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造成本次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建议将张某移送司法机关(市公安局已立案调查)。 (二)事故相关单位处理建议 新疆满园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制定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绿地养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事故发生时,绿化带园林养护工人在作业区域一侧道路摆放有警示锥形筒,作业人员着反光背心,按照工作规范流程施工作业,无违反规定的情形发生。新疆满园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主体责任,建议免予处罚。 (一)坚持科学发展与安全发展,牢牢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加大主管业务单位监督管理力度。建议经开区(头屯河区)园林管理局要继续加强对养护服务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监管力度、日常养护工作的检查工作以及强化安全生产的基础建设。 (二)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议新疆满园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持续加大巡查力度,确保养护工作安全进行。 (三)督促驾校提高教学质量,有效提高驾驶技能,建议交通运输部门督促驾校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有效提高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确保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
